西湖东路南侧三角地块改造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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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西湖东路南侧三角地块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为实施西湖东路南侧三角地块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保证房屋征收工作顺利推进。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一、征收范围东至五叉路口,西至松花江路,南至项王东路,北至西湖东路(详见征收范围图) 。二、征收单位房屋征收单位:宿豫区房屋征收和补偿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宿迁市宿豫区顺安房屋拆迁事务有限公司协助动迁单位:宿豫区豫新街道办 三、征收补偿依据国 务 院 国 有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收 与 补 偿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0号 ) 、 住 建 部 国 有 土 地 上 房

2、 屋 征 收 评 估 办 法 ( 建 房 2011 77号 ) 、 江 苏 省 贯 彻 实 施 若 干 问题 的 规 定 ( 苏 政 发 2011 91 号 ) 、 宿 迁 市 市 区 国 有 土 地 上 房屋 征 收 与 补 偿 办 法 ( 宿 政 规 发 2013 7 号 ) 等 规 定 。四、签约及搬迁期限本项目签约搬迁期限为:分户评估结果公示后 60 日内。 2 五、样本房价格住宅样本房价格(砖混二等八成新)5378 元/;沿松花江路出让土地(最高使用年限 40 年)营业用房样本房价格 14804 元/ ,划拨土地营业用房样本房价格 13773 元/;沿西湖东路出让土地(最高使用年限

3、40 年)营业用房样本房价格 14618 元/ ,划拨土地营业用房样本房价格 13765 元/;沿项王东路出让土地(最高使用年限 40 年)营业用房样本房价格 15125 元/ ,划拨土地营业房底层样本房价格 14072 元/。六、征收补偿房屋征收部门依法依规对被征收人进行合理补偿,具体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和所占用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费:由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评估确定。(二)搬迁补助费:征收住宅和商业用房,按 10 元/支付;征收生产用房,按 20 元/支付,有重型机械设备或精密仪器需要搬迁的,搬迁补助费标准上浮 20%;征收办公用房,按 6元/

4、支付,教学、医疗用房参照执行;征收仓储用房,按 12元/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不足 1000 元的按照 1000 元计算。补助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3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支付 6 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标准为 10 元/ 月,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 600 元的按600 元补助。补助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给予不超过货 币 补 偿 评 估 总 金 额 5%的停产或停业补偿。2010 年 7 月 1 日以后,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5、。七、安置方案(一)住宅房屋市场化安置。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和推动经济发展为目的。1补贴政策: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自行到市区(不含苏宿园区)购买普通商品住宅,购房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按购房合同总价(不含车位、车库、储藏室等)10%的比例给予购房人购房补贴。2有关说明:A 宿迁市市区住房保障市场化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 出台前,房屋已被征收的家庭不享受补贴政策。B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购买普通商品住宅的不享受政府补贴。C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 6 个月内购买市区内(不含苏宿园区)普通商品住宅,方可享受政府给予购房 4 总价(不

6、包含车位、车库、储藏室等)10%的补贴。D被征收人新购房屋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 10(含)以内的部分享受政府补贴,超出 10以外的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E被征收人在购房合同签订后退房的,须返还政府补贴。(二)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不提供产权调换。八、奖励政策(一)提前签约奖励。对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订立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根据不同阶段进展情况给予签约奖励。签约奖励标准:被征收人在分户评估结果公示后 15 日(含)以内订立协议的,给予不超过补偿总额 7%的签约奖励;在分户评估结果公示后第 16 日(含)以后、第 30 日(含)

7、以内订立协议的,给予不超过补偿总额 4%的签约奖励;在分户评估结果公示后第 31 日(含)以后、第 40 日(含)以内订立协议的,给予不超过补偿总额 2%的签约奖励;分户评估结果公示后第 41 日(含)以后订立协议的,不再给予签约奖励。(二)提前搬迁奖励。被征收人订立协议并在前款规定的当期签约奖励时限到期后 7 日内完成房屋移交搬迁的,给予 180元/的搬迁奖励,搬迁奖励金额不足 10000 元的按照 10000 元 5 计算;810 日内完成房屋移交搬迁的,给予 150 元/的搬迁奖励;1115 日内完成房屋移交搬迁的,给予 100 元/的搬迁奖励;1520 日内完成房屋移交搬迁的,给予 5

8、0 元/的搬迁奖励;21 日后完成房屋移交搬迁的,不再给予搬迁奖励。计算面积时应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九、未登记建筑的补偿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由城管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依法给予补偿;对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摊的建造成本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规划部门在发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已注明在批准期限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无偿拆除的,不予补偿。十、征收最低补偿被征收人为经济困难家庭且仅有被征收的一处住房,其获得的货币补偿总额(不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奖

9、励)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征收补偿最低标准为 10 万元/户。如属分户、析产的,其分户、析产手续生效之日距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应当满两年以上。十一、住房保障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保障 6 性住房的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十二、征收评估(一)评估机构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征收评估单位选定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二)评估时点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三)评估对象征收范围内经现场勘察认定具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房屋(含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10、、装饰装潢)及其附属物,不包括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四)评估结果房地产估价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说明解释,对初步评估结果存在错误的,应当进行修正。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估价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五)评估结果异议处理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 7 起 10 日内向作出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评估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 10 日内向市

1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在 10 日内完成鉴定并出具鉴定结果,鉴定结果可以作为认定被征收房屋价格的依据。十三、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让房的,征收部门须在协议确定的货币补偿金额中扣除奖励金额。十四、补偿决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

12、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申请作出征收决定的宿豫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宿豫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之前,履行调查、调解程序,明确告知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等各项权利,充分听取被征收人 8 意见。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商谈的,由宿豫区人民政府做出补偿决定。宿豫区人民政府将补偿决定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

13、不搬迁的,宿豫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五、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宿豫区人民政府应依法履行催告程序,充分听取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意见。催告书送达 10 日内被征收人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六、其他事项(一)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二)被征收人须保持旧房完好,门窗、装修、附着物等已补偿的项目不得私自拆除,涉及专业部门拆除的水、电、燃气等在结清水费、电费和燃气等费用后,由专业部门负责拆除。 9 擅自拆除造成损失的,征收部门在补偿费中予以扣除。本方案未尽事宜以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规、政策及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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