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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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港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区领导干部会议和服务业发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部门分工方案的函(桂政函2017 198 号)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的批示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贵港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为“专项资 金” )是指由市本 级财政 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的专项资金,每年安排 500 万元。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根据本部门职能分工共同管理。市发展改革委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领域,拟定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并会同财政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和实施绩效考核。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

2、理和资金的审核拨付。第四条 扶持范围。本办法的奖励对象均为在贵港市注册纳税的服务业企业。第五条 奖励资金的内容及标准。(一) 对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大个体户)和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的奖励。1.对当年经统计部门确认为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大个体户),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 2 万元。对电子商务企业被确认为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 万元。被统计部门认定为拒报、瞒报统计数据的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大个体户)将收回奖励资金。2.对当年新增月度上规入库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对新增年度上规入统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3 万元

3、。被统计部门认定为拒报、瞒报统计数据的新增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将收回奖励资金。鼓励企业开展主辅分离。对鼓励多种经营的企业把附营的其他营利性业务剥离出来,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并纳入规模以上统计,当年或次年营业收入超过 2000 万元、5000 万元、8000 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 万元、15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工业企业成立独立法人资格的销售公司并纳入限额以上统计,且当年或次年销售额超过 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15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限额以上商贸统计单位和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在库企业的奖励。

4、1.按照销售额由大到小排序,对年销售额同比增长达到全市批发业销售额增速目标任务的前 10 名批发业统计单位进行奖励,其中 1-5 名奖励标准为 3 万元/家,6-10 名奖励 2万元/ 家。 2.按照销售额由大到小排序,对年销售额同比增长达到全市零售业销售额增速目标任务的前 15 名零售业统计单位进行奖励,其中 1-10 名奖励标准为 3 万元/家,11-15 名奖励2 万元/家。 3.按照营业额由大到小排序,对年营业额同比增长达到全市住宿业营业额增速目标任务的前 15 名住宿业统计单位进行奖励,其中 1-10 名奖励标准为 3 万元/家,11-15 名奖励2 万元/家。 4.按照营业额由大到

5、小排序,对年营业额同比增长达到全市餐饮业营业额增速目标任务的前 15 名餐饮业统计单位进行奖励,其中 1-10 名奖励标准为 3 万元/家,11-15 名奖励2 万元/家。 5.按照营业收入由大到小排序,对年营业收入增长 20%以上的前 5 名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进行奖励(对新增入库企业的增速不作要求),其中 1-2 名奖励标准为 4 万元/家,3-5 名奖励 2 万元/家。 (三)扶持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大型卖场)集中收银、商场化经营管理。对实行统一集中收银、商场化经营管理,并纳入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统计的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大型卖场),根据其用于投入改造、提升集中收银工作设施设备资金等情况,给予最

6、高不超过 20 万元的资金支持。(四)支持社会资本建设运营集聚区。对我市获认定为自治区级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在认定集聚区内建设研发设计中心、检测检验中心、展览销售中心、咨询培训中心、信息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并投入使用,给予平台不超过 10 万元补助经费。(五)扶持服务业项目建设。为进一步扩大社会有效投资,增强服务业发展后劲,对企业主动报送的建设项目,并获批国家、自治区级服务业引导资金扶持的项目(包含物流业项目),给予企业项目获批扶持资金的 10%进行配套补助,单个项目一次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六)支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对我市列为自治区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县(

7、市、区)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七)培育新兴业态发展壮大。对新引进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相关技术的新兴业态企业,年度纳税额达到200 万元(含)以上且纳税额较上一年度增长 20%以上的入统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八)鼓励企业承接政府公益性服务。对承接政府指定的教育、医疗、文化、养老、体育等公益性非营利服务的企业,服务范围辐射全市以上,并经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对承接活动的主导企业或机构,给予实际支出费用的 30%进行补助,单个企业或机构每年最高补贴金额 30 万元。(九)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1.对全球企业 500 强、全国 500 强和国家 5A 级大型物流企

8、业在贵港设立区域总部或区域性分拨中心、配送中心或采购中心,自项目建成并经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商务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审查验收后,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对在贵港市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专业化、社会化和综合化物流服务的物流企业,年纳税在 100 万元以上的,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对投入 50 万元以上用于企业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的物流企业,按项目投资额的 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对以企业为主投资建设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按项目投资额的 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4.对新建投资额(不含新投资建设项目土地款等费用,下同)在 1 亿

9、元以上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物流项目,按“以奖代补”方式对固定资产累计投资额 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十)支持快递业与电子商务协同发展。对年内承接电商业务量达 200 万件的快递法人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3 万元。第六条 奖励资金的拨付。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及拨付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商务局、统计局及相关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七条 申报流程。企业向所属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申报,经县(市、区)相关部门初审核实相关材料后,由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贵港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服务业办,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市服务业办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市服务业办会同市财政局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会审,会审合格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审定通过后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拨付。属地为桂平、平南的企业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第八条 本办法执 行期限暂定为 3 年,执行期间若遇国家、自治区、市调整有关政策,可进行补充修订。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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