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贤府前期物业服务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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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越贤府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绍兴市公建设施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越贤府_幢_室 业主姓名_ (以下简称乙方)第 1 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维护和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共同创建优美、舒适、安静、文明、整洁、和谐的小区,特签订越贤府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第二条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越贤府的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开发商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本物业实施的物业管理服务。第三条 前期物业管理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第四条 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甲,乙双方为此达成以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内容并共同信守。第二章

2、物业基本情况第五条 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越贤府小区物业类型:居住型(商业配套)坐落位置: 东至会稽路,西至东光路,南至二环南路,北至_东光村_ 总 建筑面积约 108500_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 80000_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 28500_平方米 。 第三章 服务内容与质量第六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甲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1 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结构等。2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公共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公用照明、楼内消防设施设备、建筑物防雷设施等。3 物业

3、共用部位和相关地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4 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5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6 配合公安部门维护住宅小区的公共秩序和治安防范,包括安全监督、安防巡视、门岗值勤。7 现场管理员:统一着装,挂牌上岗,文明执勤,协查各类违法案件。8 房屋共用部位、公共设施小修和急修:小修 2 日完成,急修当日完成。9 消防:小区内的消防栓,每月检查一次,确保有效率百分之百,现场管理员熟练掌握消防知识,小区内无重大责任火灾事故。10. 装修管理服务。11. 物业档案资料管理。第七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甲方提供的其它服务包括以下事项:1 乙方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

4、、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甲乙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2 针对乙方和物业使用人提出的便民服务。第八条 乙方和物业使用人可委托甲方在事先承诺的范围内对其物业的所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第四章 服务费用第九条 乙方应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并按时足额交纳:1 物业管理服务费(按乙方和物业使用人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 1 独栋、联排)1.80 元/月 /;地下室物业费 0.9 元/ 月/.( 2 )商业用房 1.80 元/月/( 3 )高层住宅 1.00 元/月/( 4)停车车位费每月:地面泊车位 80 元/辆/ 月,地下车位 35 元/辆

5、/ 月。地下停车场母子车位为母车位 35 元/辆/月;子车位 30 元/辆/ 月。( 5)能耗费:能耗费按 0.50 元/平方米/ 月,乙方在物业服务费以外每年一次性预缴,每年度结算一次,多退少补(不计息) 。2.装修垃圾由甲方统一清运,清运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3.25 元一次性缴纳。3.水费押金:多层住宅、商业用房、高层住宅 500(元/户)在办理交房手续时缴纳,待水设施移交给相关部门后全额退还。日常水费按实结算。4.公共设施维护保证金:多层住宅、商业用房 2000(元/户) ,高层住宅 1500(元/ 户) 。一年后经甲方验收无违章装修及损坏公共设施事项全额退款。第十条 业主应于交房时按

6、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和相关费用。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出售的物业,其物业费根据开发商签发交房通知单次月算起。乙方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乙方负连带缴纳责任。乙方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乙方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物业服务费用按年交纳,乙方和物业使用人应在每计费年度第一月内履行缴纳义务。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维修第十一条 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甲方可采取规劝,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等必要措施,制止乙方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 业主临时公约和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第十三条 甲

7、方应及时向乙方和物业使用人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乙方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乙方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第十四条 甲方与装修房屋的乙方和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住宅装修管理协议 ,就允许施工时间、建筑垃圾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乙方和物业使用人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第十五条 乙方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业主临时公约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治安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第十六条 乙方对庭院景观绿植的责

8、任与义务。庭院为园区景观的组成部分,业主不得变更原有设计(包括硬质铺装、绿植等) 。乙方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应承担日常维护及绿植养护的责任,也应配合物业服务、绿化施工单位做好相应的修整工作。乙方对庭院的使用应当不影响邻里关系,保持景观的和谐,使用该庭院时应遵守物业服务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因维修物业或公共利益,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乙方和相关业主同意。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道理、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十八条 乙方和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本物业。第十九条 乙方和物业使用

9、人的车辆应停入甲方指定的车位,乙方和物业使用人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第二十条 所有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含大中小修) ,保质期内的维修费用由甲方督促开发商承担。保质期外的小维修费用由甲方支付,大中修费由甲方提出年度维修费用计划和方案,经当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商审核后实施,所需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第二十一条 乙方和物业使用人自用部位的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保质期内的质量问题由开发商负责修复(除乙方和物业使用人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管线位置和不当装修而造成的质量问题) ,保质期外的质量问题由乙方和物业使用人自行承担。第六章 合同期限第二十二条 合同期限自交房之

10、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止。第七章 违约责任第二十三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管理费用标准的,乙方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缴纳,甲方已经收取的,乙方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甲方返还。第二十四条 乙方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约定,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五条 乙方逾期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一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在三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甲方可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 乙方逾期缴纳水、电、公共能耗分摊费,甲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第二十七条 以下情况甲方不承担责任1、 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

11、中断的。2、 甲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3、 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乙方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4、 因非甲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第八章 其它事项第二十八条 乙方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九条 业主临时公约 、 住宅装修管理规定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处理:

12、1、 向绍兴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 向绍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 (盖章) 乙方 (签字)代表 (签字) 越贤府幢 二一 年 月 日越贤府业主临时公约为加强越贤府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订本公约,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自觉遵守。一、 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规定。二、 执行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三、 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安

13、全防范、绿化等管理,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和业主委员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四、 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五、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商解决。六、 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安全。七、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绍兴市区住宅装修管理办法 ,并按有关规定到物业管理公司办理有关手续。物业管理公司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

14、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 ,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行为,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八、 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和毗邻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九、 凡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邻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十、 与其他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

15、赁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十一、 在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1、 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 、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不得擅自将住宅及附属用房如架空层、储藏室、汽车库、自行车库等非住宅用房用于营业、加工工厂、幼儿园、租赁给他人改作住宅等;2、 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3、 占用或损坏道路、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及场地;4、 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5、 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6、 违反规定存放易燃、

16、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7、 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画园林建筑小品;8、 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9、 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10、 随意停放车辆;11、 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它不道德的行为;12、 饲养家禽、家畜、无证宠物及狗;13、 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不道德的行为;十二、人为造成公用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十三、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公司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十四、为了小区整体外观、美观,高层住宅一楼以上,不得安装防盗窗。十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十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甲方: 乙方: 绍兴市公建设施管理有限公司 幢 室(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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