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房屋建筑和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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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的诚信评价工作,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实施信用综合评价。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为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开发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

2、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发布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工商注册在本辖区内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的审核工作。各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中,应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监管,按照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市场行为和成果质量进行量化评分。各方市场主体,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均有项目招标全过程质量评价权利。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是指评价系统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在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诚信库中的招标代理

3、机构进行信用综合评价。第五条 信用综合评价应当坚持依法、公开、诚信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评价,维护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各方市场主体应对项目招标全过程质量评价行为承担主体责任,评价应当遵从依法合规的原则,不得捏造、恶意、无事实依据的评价。第六条 逐步建立招标投标后评估机制,对招标项目的招标组织、招标文件编制、专家评标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记入信用评价体系。第二章 评价内容和标准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由基础分、人员信誉分、业绩分、奖励信息分、不良信息分、招标全过程质量分等 6 个部分组成,具体评价内容、评价标准和判定依据详见附件

4、 1。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每半年进行一次,由评价系统在每年七月上旬、次年一月上旬根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上、下半年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半年评价分值低于 0 分的,按 0 分计算。第 3 章 信息采集和评价第九条 评价系统通过“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获取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库的相关信息并对其开展信用综合评价。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自身诚信库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业绩信息根据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时限提交入诚信库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数量确定。但作为业绩加分的招标项目,其招标全过程质量分不得存在规定的扣分情形。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信息根据招标代理机构在综合评

5、价时诚信库的备案人员情况确定。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受到市、县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信息的,由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自表扬文件公布之日起 1 个月内,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申报表(详见附件 2)并附表扬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材料向市级招投标监管部门主动申报。奖励信息未申报的或逾期申报的,不予评价。第十二条 各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日常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进行的抽查、查处投诉、举报等方式收集招标代理机构不良和不规范行为情况,经调查核实后,记入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库。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全过程成果质量信息由项目所在地的工程建

6、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综合各方主体评价内容进行最终确认,记入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库。第四章 异议处理第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外公布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信息公布后,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在公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有效的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异议受理部门不予受理,并在收到异议的 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异议人未提供真实身份或有效联系方式的除外)。第十六条 符合受理条件的异议,异议受理部门应在收到异议的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

7、同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异议处理意见在评价系统中记录后及时生效。第十七条 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处理异议的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期间原评价结果有效。复核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的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告知异议人,同时在作出复核决定的次日内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复核决定为评价的最终决定。第十八条 生效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数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任何经批准更改后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数据,不具有溯及效力。第五章 评价结果公布与运用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辽宁建设工程信息

8、网上发布,向社会公示,优胜劣汰,促进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第二十条 各市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信用良好的代理机构优化检查频次,对信用较差的代理机构加大监管力度。对综合分不足 30 分的,应责令整改,整改期内不得开展新的招标业务。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分数低于 5 分的应进行执业培训,培训期间不得代理新的招标业务。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可以作为招标人选择社会中介机构的参考依据。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申报信用综合评价信息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相应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评价标准予以扣分。第

9、二十三条 省住建厅对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开展层级监督检查,对发现应予以评价而未评价情形的,责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价;对不按规定程序、时限进行评价或处理异议的,责令评价实施单位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1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标准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申报表附件 1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标准序号评价项目 评价标准评价实施主体判定依据1基础分(满分 30分)1.1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每个评价周期信用综合评价起评分为

10、30,其中从业人员起评分为 15 分。系统自动评价 2业绩分(满分 35分)2.1 本地区数量业绩分(D,满分 15 分)。依据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库,在半年内按规定时限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数量,按照以下计算公式计算业绩得分,有效期半年:Di= 15maxBi其中: :指第家 招标代理机构;ii计算说明:1.Bi 为第 i 家招标代理机构在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范围内按规定时限提交的书面报告数量;2.Bmax 为招标代理机构所在辖区内所有按规定时限提交的书面报告数量最多单位;由评价系统依据诚信库中,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评价3.业绩分(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数,第三位“四舍五入”,第四位及以后不计

11、);4.纳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数量的项目其招标全过程及成果质量分不得存在规定的扣分情形。5.外省入辽的招标代理机构,按其在各地区按规定时限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数量较多的地区计算 D 分。2.2 全省数量业绩分(G,满分 10 分)。依据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库,在半年内按规定时限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数量,按照以下计算公式计算业绩得分,有效期半年:Gi= 10maxBi其中:指第 家招标代理机构;ii计算说明:1.BBi 为第 i 家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时限提交的书面报告数量2. BBmax 为招标代理机构所有按规定时限提交的书面报告数量最多单位3.业绩分(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数,第三位“四舍

12、五入”,第四位及以后不计);4.纳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数量的项目其招标全过程及成果质量分不得存在规定的扣分情形。2.3 规模业绩综合分(F,满分 10 分)。依据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库,在半年内按规定时限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项目中标金额计算业绩得分,有效期半年:(1)中标金额人民币 0-1000 万元(含)每个得 0.1 分,最多得 1 分;(2)中标金额人民币 1000-3000 万元(含)每个得 0.2 分,最多得 2 分;(3)中标金额人民币 3000-5000 万元(含)每个得 0.3 分,最多得 3 分;(4)中标金额人民币 5000-10000 万元(含)每个得 0.4 分,最

13、多得 4 分;(5)中标金额人民币 10000-20000 万元(含)每个得 0.6 分,最多得 6 分;(6)中标金额人民币 20000-50000 万元(含)每个得 0.8 分,最多得 8 分;(7)中标金额人民币 50000 万元以上每个得 1 分,最多得 10分。2.4 业绩分(T)TD+G+F。3人员信誉分(满分 33分)3.1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数量(满分 6 分):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 3 人基础上每增加 1 人加 0.5 分,最多得6 分。3.2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质量(满分 27 分):(1)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分(满分 5 分):占全部职业人员比例0%-10%(含)得 1

14、 分,10%-20%(含)得 2 分,20%-30%(含)得 3分,30%-40%(含)得 4 分,40%-50%(含)得 5 分。由评价系统依据诚信库中,人员信息自动评价(2)注册造价师分(满分 5 分):占全部职业人员比例 5%-10%(含)得 1 分,10%-15%(含)得 2 分,15%-20%(含)得 3 分,20%-25%(含)得 4 分,25%以上得 5 分。(3)人员培训情况(满分 17 分):各类招标投标培训率占全部职业人员比例小于 50%(含)不得分,50%-70%(含)得 1 分,70%以上得 2 分;年度省、市级招标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率占全部职业人员比例小于 50%(含)不得分,50%-70%(含)得 1 分,70%以上得 2 分;年度网上自我考评通过率(满分 13 分):占全部职业人员比例 0%-10%(含)得 1 分,10%-20%(含)得 2 分,20%-30%(含)得 3 分,30%-35%(含)得 4 分,35%-40%(含)得 5 分,40%-45%(含)得 6 分,45%-50%(含)得 7 分,50%-55%(含)得 8 分,55%-60%(含)得 9 分,60%-65%(含)得 10 分,65%-70%(含)得11 分,70%-80%(含)得 12 分,80%以上得 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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