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区依法集中开展规范和整治教育培训市场工作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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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金 山 区 教 育 局 金 山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 山 区 民 政 局 金教成 2017 8 号 金山区教育局 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山区民政局关于依法集中开展规范和整治教育培训市场工作的通知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 7 部门关于印发本市规范教育培训机构和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沪教委终 2017 7 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依法集中开展规范和整治本市教育培训市场工作的通知(沪教委终 2017 11 号)的文件精神,在第一阶段排摸调研、对全区各类教育

2、培训机构进行分类梳理的基础上,依法开展第二阶段的集中规范和整治工作, 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依法集中开展规范和整治阶段中,对区域内无证无照机构文件 2 依法查处;对有照无教育培训资质机构下发行政指导书指导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规范;对有证有照机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其不规范办学行为依法进行规范与整治;同时各牵头职能部门通过“上海市规范本市教育培训市场秩序管理平台”开展执法过程性记录与管理,促进本区教育培训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工作要求 围绕“依法依规、有效有力、分工合作、统整力量、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的阶段工作要求,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与街镇(工业区)形

3、成合力,充分发挥区域网格化治理的优势,集中依法开展规范和整治阶段工作。 (一)依法行政、维护稳定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市场监管执法队伍为主体开展执法工作。按照规范整治阶段工作要求,做到该取缔的坚决取缔、该整治的坚决整治、该规范的坚决规范,不留死角、不存隐患、防止反弹。在集中规范和整治的同时,把维护社会稳定放在首位,落实各街镇(工业区)维护社会稳定的主体责任,成立维稳工作小组,制定维稳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二)统整力量、分工协作 依托区域和街镇网格化治理的优势,以街镇为单位,有效整合各类资源,组建若干支由各街镇(工业区)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场监管、教育、人社、民政、公安、消防、城管

4、、居村委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一线执法队伍。在职责明确的基础上,形成大联动的监控执法机制,按照依法规范和整治阶段工作统一部署,协同3 联合执法,确保集中规范整治阶段工作成效明显。 (三)加强监督、及时研判 在依法集中开展规范和整治过程中,加强对存在风险的研判,细致做好培训机构涉及项目、收费、对象 的摸底,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综合执法组”按照“市专项工作组”的统一部署及“执法指引”进行联合执法;各街镇(工业区)维稳工作小组,建立和落实维稳措施和预案,做好被取缔或被整治机构现有学员的安置工作,保护学生和家长的正当权益。 (四)信息公开、提高效率 根据市专项工作组要求,分类执法的牵头部门安排专人登录 上

5、 海 市 规 范 本 市 教 育 培 训 市 场 秩 序 管 理 平 台 ( http:/) ,在执法同时做好平台信息的补充、完善、记录、分 析等工作,提高组织、实施与落实执法工作的效率,形成各级部门和街镇(工业区)间信息公开与畅通。区专项工作组每周五向市专项工作组报送一周专报,每两周召开规范整治工作例会,对以各街镇(工业区)为单位的推进情况进行讲评。 三、规范和整治对象 基于第一阶段排摸调研的实际情况,集中开展规范和整治的对象有以下三类: 金山区域内集中开展规范和整治对象分类图 街镇、工业区 无照经营 有照无教育培训资质 有证有照 无教育培训资质的公司 超业务范围开展教育培训 未许可的 教学

6、点 未许可的 分公司 有资质的 培训机构 石化 街道 7 6 0 1 0 25 4 山阳 9 31 1 6 3 23 朱泾 6 13 2 3 0 27 金山卫 3 8 1 3 1 7 枫泾 2 3 8 1 0 4 亭林 4 0 1 0 0 5 金山工业区 1 0 0 3 0 2 漕泾 2 0 1 0 0 1 吕巷 1 0 0 0 0 1 张堰 0 0 0 0 0 2 廊下 0 1 0 0 0 0 合计 35 62 14 17 4 97 牵头 部门 市监 市监、教育 民政 教育 /人社 市监、教育、人社 教育 /人社 /民政 (一)无照开展 教育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无照经营”) 根据第一阶段排

7、摸调研,区域内无照经营机构 35 家。 (二)未取得教育培训资质开展教育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有照无教育培训资质”) 1.变更登记事项而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开展教育培训经营活动的公司和分公司。根据第一阶段排摸调研,区域内此类机构有 62 家。 2.未按规定申请登记擅自开展教育培训业务的民非法人、社团法人和基金会法人。根据第一阶段排摸调研,区域内此类机构有 14 家。 (三)证照齐全开展教育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有证有照”) 5 1.未按规定擅自设立教学点的民非教育培 训机构,根据第一阶段排摸调研,区域内此类机构有 17 家。 2.冒用经营性民办培训公司分公司名义开展教育培训的机构,根据第一阶

8、段排摸调研,区域内此类机构有 4 家。 3.办学条件、教育教学管理等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教育培训机构。根据第一阶段排摸调研,区域内证照齐全的教育培训机构 97家。 4.第二阶段依法集中规范和整治工作推进过程中,对新增培训机构做好信息补录,并进行分类管理和依法整治。 四、工作任务和部门职责 (一)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机构 各街镇(工业区)搭建联合执法平台,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教育等相关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公司类法律法规,集中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的机构,特别是针对义务教育阶段及以下学生开展学科类及学科延伸类培训的机构。依法查处期间,对自行关闭的机构予以核实,防止此类机构事后反弹。 (二)依法整

9、治有照无教育培训资质机构 1.依法整治的分工 ( 1)对变更登记事项而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开展教育培训经营活动的公司及分公司。由区市场监管局、教育局牵头,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和下发行政指导书,并会同其他相关职能部 门,整合各方力量,指导其限期整改和依法规范。 ( 2)对超业务范围擅自开展教育培训的三类法人(民非法人、6 社团法人和基金会法人)。由区民政局牵头,会同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团登记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整改。 2.依法规范和整治的内容 限期整改完成前,不得招收新生,逐步减小办学规模;自行撤销教育培训相关广告宣传;分别向区市场监管局、教

10、育局(主要针对变更登记事项而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开展教育培训经营活动的公司及分公司)和民政局(主要针对超业务范围擅自开展教育培 训的三类法人)作出书面承诺,承诺与家长协商解除服务合同,或限期按约定完成既定合同要约,不再续办续费,并规范经营行为。同时将承诺内容告知学生与家长。 在整改并履行现有服务合同期间,应当同步从以下几方面规范教育培训行为: ( 1)不得违反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违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教学规律,采取内容拔高、超前、抢跑等方式,对义务教育阶段及以下学生开展学科类和学科延伸类教学内容培训; ( 2)从事学科类及学科延伸类的教育教学从业人员需

11、具备相应资格; ( 3)办学场所 、教学设施设备应符合安全要求,消除消防等安全隐患; ( 4)进一步规范教育教学秩序(教育教学计划、管理档案、教师队伍、专职管理人员等方面按规定进行规范)。 7 (三)依法检查和规范有证有照机构 1.依法检查和规范的分工 ( 1)对教育培训院校违规违法设立教学点的行为进行依法整治。分别由区教育局和人社局牵头,会同区民政局,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持有办学许可证的教育培训院校违法违规设立教学点的行为开展依法规范和整治,责令其限期整改。 ( 2)对冒用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分公司名义开展教育培训经营活 动的机构进行依法整治。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

12、教育局 /人社局,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公司类法律法规,对未依法登记为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分公司,而冒用经营性培训机构分公司名义开展教育培训的机构进行依法整治,责令其限期整改。 ( 3)对持有办学许可证的教育培训院校(教学点)和有教育培训资质依法登记为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公司(分公司)。分别由区教育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依法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其不规范办学和经营行为依法进行规范和整治。 2.依法检查和规范的内容 依法检查和规范期间,应 当从以下几方面开展执法检查并规范教育培训行为: ( 1)不得违反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违背学生身心

13、发展规律和教育8 教学规律,采取内容拔高、超前、抢跑等方式,对义务教育阶段及以下学生开展学科类和学科延伸类教学内容培训; ( 2)从事学科类及学科延伸类的教育教学从业人员需具备相应资格; ( 3)办学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应符合安全要求,消除消防等安全隐患; ( 4)进一步规范教育教学秩序(教育教学计划、管理档案、教师队伍、专职管理人员等方面按规定进行规范) ( 5)办学地址、教 育培训范围及开设课程内容应与办学行政许可登记事项相一致; ( 6)不得违法违规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等教育培训资质相关文书; ( 7)收费管理规范(遵守学杂费专用存款帐户管理规定、建立收退费制度、开具正规发票、杜绝跨期捆绑打

14、包高收费等行为); ( 8)不得违法违规进行广告宣传。 五、工作节点 (一) 7 月上旬前,完成对无证无照经营机构的依法查处,并由牵头执法职能部门负责市级平台的执法信息录入。 (二) 8 月底前,完成对变更登记事项而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开展教育培训经营活动的公司及分公司的指导限期整改和依法规范;完成对超 业务范围擅自开展教育培训的三类法人(民非法人、社团法人和基金会法人)的依法规范和限期整改;完成对持有办学许可证的教育培训院校(教学点)和有教育培训资质依9 法登记为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公司(分公司)的执法检查与规范整治;分类由牵头执法部门负责市级平台的执法信息录入。 金山区 教育局 金山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 金山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金山区民政局 2017 年 6 月 26 日 金山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7 年 6 月 2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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