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 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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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 五 部分 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64】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经营者 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 复印件 (与 个体工商户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合并提交的,本项无需提交); 3.委托代理人办理的, 还应当 提交由 经营者 签署的 委托代理人证明 及 委托代理人 的身份证 复印件;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注: 1.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使用名称的,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必须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 登记时适用本规范。 2.个体工商户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

2、、组织形式组成。其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 其 委托 的 代理人 签字。 【 65】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延期提交材料规范 1.经营者 签署的 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延期申请书 ; 2.个体工商户名称 预先核准通知书 ; 3.委托代理人办理的, 还应当 提交由 经营者 签署的 委托代理人证明 及 委托代理人 的身份证 复印件; 4.国

3、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 注: 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经营者 与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的 经营者 不同的,应当另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 并 由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 其 委托 的 代理人 签字。 【 66】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留提交材料规范 1.经营者 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留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办理的, 还应当 提交由 经营者 签

4、署的 委托代理人证明 及 委托代理人 的身份证 复印件;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注: 1.个体工商户 申请名称变更,其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 的 ,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留时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 并由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 其 委托 的 代理人 签字。 【 67】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经营者 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

5、 “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 ” 和“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 /台湾农民)登记表 ” 作为替代。 台湾农民 个体工商户应当注明经营场所的面积和从业人数。 2.经营者身份证 复印件 ;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 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 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3.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 4.经营

6、场所使用证明 ; 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 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等。 住所的房屋性质属于住宅类的,所从事的经营项目不在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政府公布的“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范围内,并已取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使用证明应当载 明经营场所所在县(市 /区)、乡(镇 /街道)、村 (路 /社区)及 门牌号码。 5.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经营者已申请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

7、先核准登记的予以提交,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无需提交。 6.委托代理人办理的, 还应当 提交由 经营者 签署的 委托代理人证明 及 委托代理人 的身份证 复印件 ;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申请人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取得名称的,应同时提交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 注: 1.依照 个体工商户条例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申请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时适用本规范。 2.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 组成形式应当核定为个人经营。 应当在经营者姓名后面加注“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或“台湾农民” 字样。 3.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

8、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4.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 居民、台湾农民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 并由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 其 委托 的 代理人 签字。 【 68】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经营者 签署的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 2.申请变更名称的,个体工商户已申请了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留登记的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留通知书,未申请的,无需提交;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取得拟变更名称 的,提交自

9、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 ; 3.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姓名、住所变更后的新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 4.申请变更经营者的,限在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范围内,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 签字 予以确认 (包括原经营者和变更后的经营者都应当在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 ; 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是个人经营的,不得变更经营者。 5.申请 变更 组成形式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其中 :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

10、,同时提交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 6.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 7.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限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新经营场所在其他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按照“一关一开”原则办理,即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向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个体 工商户登记。 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

11、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等。 住所的房屋性质属于住宅类的,所从事的经营项目不在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政府公布的“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范围内,并已取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使用证明应当载 明经营场所所在县(市 /区)、乡(镇 /街道)、村 (路 /社区)及 门牌号码 。 8.委托代理人办理的, 还应当 提交由 经营者 签署的 委托代理人证明 及 委托代理人 的身份证 复印件 ;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注: 1.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

12、时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 并由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 其 委托 的 代理人 签字。 【 69】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经营者 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 3.委托代理人办理的, 还应当 提交由 经营者 签署的 委托代理人证明 及 委托代理人 的身份证 复印件 ;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

13、交的其它文件。 注: 1.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时适用本规范。 2.已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 先到税务机 关办理清税申报 ,清税完毕后到 登记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 并由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 其 委托 的 代理人 签字。 【 70】家庭成员变更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提交 经营者 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在变更申请书相应栏填写新的家庭成员信息 ; 2.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 3.委托代理人办理的 , 还应当 提交由 经营者 签署的 委托代理人证明 及 委托代理人 的身份证 复印件 ;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注: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 并由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 其 委托 的 代理人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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