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都安瑶族自治县小型水库管理人员的聘用及管理办法章 1 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县小型水库管理人员的管理,保证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确保工程不影响县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广西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在册小型水库管理人员的管理。第二章 聘用方式第三条 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实行三年一聘,由水库工程管理单位聘用,汇总后统一上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条 聘用要求(一)工作认真、责任心强,能认真学习和掌握水库管理有关业务知识,能履行水库的管理职责。(二)身体健康,具有初中
2、以上的文化,年龄 20-55 周岁之间。(三)能有效安全使用通讯工具和交通工具。(四)村级农民水利技术员、水库原管理人员、水库就近村屯素质较高的村民可优先。2第五条 聘用的程序聘用的程序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择优录取向选择。(一)本人自愿申请,由管理单位或所有者(业主)推荐,水库所在地的水管所审查,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二)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管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三)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培训后,方可上岗。第三章 组织管理第六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管所或乡镇(街道)水利站对管理人员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第七条 管理职责(一)熟悉防洪法 、
3、水法 、 防洪条例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及相关业务知识,掌握水库周边村庄的地形地貌和基本情况。密切关注当地气象预报和水雨情况,掌握工程存在的问题,熟悉水库度汛预案,按规定检查水库安全状况,制止人为影响水库安全的行为。(二)严格执行水库值守制度。管理人员必须坚持 24 小时坐班制,晚上必须在值班室就寝,必须保证通讯电话 24 小时畅通,确保水库信息及时送报。管理人员在值守期间原则上不准离岗。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3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并做好交接班工作,担责任人仍属当班的原值班员本人。当班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岗位者,做旷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三)加强对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
4、围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经常清除坝面灌木杂草,保持坝面干净整洁。(四)严格执行水库巡查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必须对水库进行日常巡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专项检查等,重点检查水库大坝、溢洪道、输水涵管等水库建筑物的安全状况,并当场做好巡查值班记录,以备查考。(五)严格执行水库记录报告制度。(六)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严格执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下达的水库度汛方案和防汛调度命令,认真执行水库报汛规定,准确及时地完成各项任务。(七)处理当班有关的其它水库巡查值守任务。第八条 聘用管理(一)小型水库实行管理人员聘用制度,管理人员实行合同聘用制,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管理人员签订合同。(二)小型水库原则上聘用 1
5、-3 名管理人员,特殊时期可以聘用临时管理人员。(三)正式管理人员聘用期一般不少于 1 年,季节性的临时管理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另行安排。聘用期间不得随意更换,如确需更换,应按照权限和聘用程序,由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重4新聘用管理人员并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管理人员按要求聘用后,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培训。(五)水管所要建立水库管理人员聘用档案,并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水库管理人员在聘用期间的工资由财政局统一发放。第九条 考核管理(一)组织领导。考核工作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水管所组成考评小组,开展对管理人员考核工作。考评工作实行年度考核。 (二)考核内容。包括
6、:1水库设施管理情况;2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及参加培训情况;3水库日常巡查工作;4水情、工情等信息的采集、上报、调查与统计工作;5协助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工作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6水库突发事件、工程安全隐患应急处理工作;7工作落实和业绩情况。(三)考核形式。考核采取“听、查、评”相结合的办法,对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工作态度、参加培训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四)考核步骤。考核采取“自查、复核、评议、确定”四个步骤进行。当地水管所组织管理人员按考核规定对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形成书面报告;考核组根据考核标准进行复诉考评后,经综合评议,确定考核等次。5(五)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 3 个等次,考评得分大于(或等于)85 分为优秀, 60-84 分为合格,考评得分小于 60 分为不合格。第四章 奖惩办法第十条 对巡查值守工作到位、责任心强、表现突出的管理人员,经各水管所推荐,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一条 对管理人员不按要求进行巡查值守,工作不到位,记录不规范,汇报不及时,则按规定程序予以解聘,并视情适当扣除当年的巡查值守工作报酬。后果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序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