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重庆医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2017 年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 41 号令),以及学校章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专科学生的管理。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严谨、求实、勤
2、奋、进取”的校 训,培养学生的社会 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
3、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 2 -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
4、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 3 -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5、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 3 章 学籍管理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入我校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向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均按旷课处理,超过两周(十个工作日)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档案退回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
6、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分别由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查阅本院系学生档案,进行入学资格及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全部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学籍,并报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新生应征入伍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
7、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按时返校,并持本人学生证、缴费收据到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事前必须向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两周内不报到注册者,不论实际听课与否,均作旷课论,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两周及以上不报到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时到学校财务处完清本学年应缴费用,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如因家庭经济困难暂不能完清学费及相关费用的学生,可以
8、向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递交缓交学费或助学贷款申请,报学生处审核批准,并报财务处备案后,方可注册。 第二节 请假与考勤第十三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验、见习、实习、劳动、军训、政治学习等都要进行考勤,不得迟到或早退。凡不参加学校统一安排和组织的活动,均以旷课论。学生旷课时间计算:课堂教学按课表规定的实际学时计;实习、军事训练按每天 6 学时计;无故不参加社会调查、劳动等教育活动的,按每天 4 学时计。第十四条 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理由系伪造者、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离校者,以及请假期满未按时到校上课者,所缺课程作旷- 5 -课论处,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
9、分。不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退学处理。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成绩管理按照重庆医科大学本、专科学生学业成绩管理规定执行,真实完整地记载和出具学生的必修课、选修课成绩,对学生的补考(重考)、重修成绩要明确标注。学生毕业后所有成绩要完整地存入学校档案。学生必须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等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则获得相应的学分,并记入本人成绩档案。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不合格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
10、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等,可以折算为创新创业学分,计入学业成绩档案。第四节 转学与转专业第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就读专业的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可申请转学。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一)新生未在我校报到入学、入学未满一学期者或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该生生源地相应年份高考录取最低分数者;(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6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五) 未通过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专升本、三二
11、分段制等);(六)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七)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者;(八)申请二次转学者;(九)教育部和重庆市教委的转学相关文件中规定的其他不予转学者;(十)无正当转学理由的。第十九条 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市内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转学具体手续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有关转学规定办理。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2、,接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第二十条 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要求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的学生,符合重庆医科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的要求,可在入学一年级末提出转专业的申请,经学校考核批准后,办理转专业手续。本科三年级及以上(含三年级)的学生、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考虑转专业;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转专- 7 -业者,经学校审批同意后,需降级至新专业学习。第五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本(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不含休学)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期
13、满后,仍不能复学者,由本人申请,附有关证明,可继续休学一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二年。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二年。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行为、事故负责。第二十三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二)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则取消复学资格。(三)经批准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因专业设置变化原专业取消的,可安排到同一录取批次的其他相应专业学习。第六节 留、降
14、级第二十四条 学生经过重考,一学期或连续两个学期不合格必修课程累计达到 15 学分及以上者,应予留(降)级。- 8 -留、降级在每学期重考后办理一次(上学期为降级、下学期为留级),军事理论课、军训、健康教育课、公选课、限选课程不合格学分不计算在内。第七节 退学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一)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的。(二)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三)因病需休学而拒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严重疾病(如躁狂型精神疾病等)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
15、注册达两周而又无正当事由者。(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七)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者。(八)修业时间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在校年限者。 凡因上述原因做退学处理,不属纪律处分。(九)凡涉及恐怖主义活动、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第二十七条 学生退学按以下规定办理:(一)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在退学通知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二)学生退学完清手续后发给退学证明,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 9 -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第八节 学习
16、年限与学分第二十八条 实行学分制管理的专业,在校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制,允许学习优秀的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前毕业,提前期限为一年;也可延长学习年限,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不含休学、保留学籍)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并应按学校规定另行交纳延长学习年限的有关费用。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第二十九条 各专业培养计划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各专业总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计划。第九节 毕业、结业、肄业第三十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德、智、体合格,修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未
17、达到毕业学分要求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第三十二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若已取得在校期间应修学分的 70%及以上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第三十三条 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一)因课程考核不合格或实习不合格而结业的学生,在结业后两年内可以向学校教务处申请重修,重修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换发毕业证书。(二)结业换发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10 -(三)学生结业后在两年内不申请重修,或经重修不合格者,以后不再给予机会。第三十四条 本科学生毕业授予学士学位按重庆医科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执行。第十
18、节 学业证书管理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查后,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教育部注册、备案,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第三十七条 对非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和未经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学生,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则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同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