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事项办事指南一、依据安全生产法(2002 年 6 月通过,2014 年 8 月第二次修订,主席令第 13 号)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 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 年 1
2、2 月14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6 号公布,根据 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二、申报资料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复印件 1 份,纸质);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原件 1 份,纸质);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1 份,纸质);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件 3 份,纸质);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原件 1 份,纸质,中介服务项目)。备注:以上材料均需纸质版,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3、办理程序(一)申请。 申请人将纸质申请材料报当地安监局。(二)受理。 工作人员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 5 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查。 工作人员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四)审批发证。 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审查会及问题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四、办理时限承诺期限:20 个工作日五、收费标准及依据无六、办理地点平原县开发区新政务大厅安监局窗口(平原县经济开发区经济管理委员会院内东楼)。7、联系方式办公电话:0534-7869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