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家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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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万家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目 录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4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6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7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7五、基金财产的 保管 .18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21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6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9九、基金收益分配 .38十、基金信息披露 .39十一、基金费用 .41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43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44十四、基金管理

2、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45十五、禁止 行为 .48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9十七、违约责任 .52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53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53二十、其他事项 .54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544鉴于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万家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万家平衡养老

3、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万家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万家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除非另有约定,万家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4、 8 层(名义楼层 9 层)5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楼层 9 层)邮政编码:200122法定代表人:方一天成立日期:2002 年 8 月 23 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邮政编码:100031法定代表人:周慕冰成立时间:2009

5、年 1 月 15 日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6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

6、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7、(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7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四)解释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8、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包括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交换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

9、等)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8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对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合计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60%;本基金对商品基金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0%;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5%。本基金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占股票资产的比例

10、为 0-5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的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中枢为 50%,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40%-55%。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50%的混合型基金;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末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 50%的混合型基金。(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

11、限进行监督:(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9基金份额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 80%;(2)本基金对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合计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60%;本基金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5%;本基金对商品基金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0%;(3)本基金的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中枢为 50%,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40%-55%。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50%的混合型

12、基金;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末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 50%的混合型基金;(4)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5)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一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7)本基金不得持有分级基金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10

13、(8)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除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以外,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2 年,最近 2 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2 亿元;本基金投资于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的,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被投资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最近 2 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9)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10)本基金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50%;(11

1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证券投资基金且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证券投资基金且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1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11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15、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1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20)本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所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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