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100指数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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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四年二月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目 录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4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5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6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9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0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2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4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 核算 .17九、基金收益分配 .21十、基金信息披露 .22十一、基金 费用 .24十二、基金

2、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6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27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8十五、禁止行为 .30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1十七、违约责任 .33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34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35二十、其他事项 .36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37鉴于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除非另有约定,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 基金合同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 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

4、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邮政编码:200122法定代表人:徐旭成立日期:2002 年 06 月 14 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1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中国 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5、:中国建设银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邮政编码:100033法定代表人:王洪章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 拆借;买卖、代理 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

6、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 监 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7、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 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 的事项进行核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指期 货、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

8、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股票投资包括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成份股、备选 成份股等。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 调 整期限进行监督: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其中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且占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9、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10、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9.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 90%-95%;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 、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

11、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限制。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十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运

12、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

13、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 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 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

14、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15、协议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 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

16、令、存款 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

17、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 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 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18、,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九

1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20、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 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 、本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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