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 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意见(京政发 2012 23号)、 北京市促进金融科技发展规划( 2018年 -2022年)(中科园发 201840号) 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科技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金融与科技、产业、经济深度融合,建立适合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企业全生命周期发展的综合金融服务体系,加快推动普惠金融发展,助推产业升级和 经济高质量发展 ,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依据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
2、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 中科园发 2019 6号 )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支持项目金额,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在最高限额内进行适当调整 。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是指申报科技金融支持资金时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含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中 关 村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 可 通 过 中 关 村 示 范 区 网 站- 2 - ( )上公示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名录库查询; 本实施细则所称金融机构是指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股权投资机构、信托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为中关村创新
3、创业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 。 第二章 支持金融科技引领发展 第一节 支持对象和支持内容 第四条 吸引金融 科技 企业在 金融科技功能区聚集 。对于入驻 金融科技 功能区、且从事金融科技底层技术创新和应用的企业,中关村管委会会同 金融科技 功能区所在区政府联合给予房租补贴支持,房租补贴总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费用的 50%。其中,中关村管委会给予补贴面积不超过 1000平方米,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费用的 30%,补贴期限为 1年。 第五条 支持金融科技底层关键技术创新。围绕金融机构发展金融科技的规划和需求,支持金融科技企业联合金融机构开展人工智能、大数据、互联技术、分布式技术、安全技术等底层关键
4、技术创新。按照不超过人员费用、试验外协费、合作费、设备及材料购置费等项目总投资或实际支出费用 30%的标准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 5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金融科技领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围绕征信、支付、数据、交易等关键环节,支持金融科技企业经国家或北京市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建设信用信息、数据存储、资产交易、预警监控等行业重大基础 设施 ,面向企业或金融机构提供服务。对技术领先、服务效果较好的基础设施, 按照不超过基础设施 人员费用、试验外协费、合作费、设备及材料购置费等 建设运营费用- 3 - 30%的标准给予 一次性资金 支持,单个基础设施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拓展
5、金融科技应用场景。支持金融科技企业经政府监管部门 或 金融机构 批准,围绕金融服务、安全监管、生活服务、城市治理等应用场景开展重大 应用示范,优先支持应用中关村示范区首台(套)重大技术的项目。对技术创新度高、行业带动性强、示范效果较好的项目,按照不超过 人员费用、试验外协费、合作费、设备及材料购置费等项目总投资或应用示范合同金额 30%的标准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 5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企业在中关村示范区发起设立服务创新创业的征信、支付、 银行、证券、 保险等金融机构,并获得国家或北京市金融监管部门批复的业务资质或金融牌照,给予单家企业一次性补贴 50万元。 金融业务资质或牌照是
6、由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市金融监管局等部门颁发的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金融业务许可证(牌照名录动态调整,以当年度征集通知里发布的名单为准)。 第二节 支持条件 第九条 申请金融科技支持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较高行业影响力且依法合规经营,未列入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黑名单; (二)单家企业符合第五、六、七条支持政策中一条以上支持条件的,每年只能选择其中一条进行申报; (三)企业注册资本在 1000万元(含)以上,持续经营满 1年,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申请第 五、六、 七 条支持需符合); - 4 - (四) 企业 入驻金融科技功能区并签订租房协议,完成年度房租费用支付,且
7、所在区政府已给予或决策同意给予当年度房租补贴; 金融科技功能区应纳入北京市促进金融科技发展规划( 2018年 -2022年)及中关村示范区空间布局,并经相关区政府认定 ( 申请第四条支持需符合 ) ; (五) 经政府监管部门或金融机构批准 并与企业 签订 应用示范 合作协议,对于应用中关村示范区首台(套)重大技术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申请第七条支持需符合) ; (六)企业 为金融机构的主发起方,且 发起设立的金融机构需正式开业满 1年(申请第八条支持需符合)。 第三节 申报材料 第十条 申请金融科技支持资金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金融科技支持资金申请表; (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
8、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行业影响力、依法合规经营情况; (五)租房协议和相关发票;所在区政府同意给予房租补贴的材料复印件(申请第四条支持需提供); (六) 企业与金融机构联合开展金融科技底层关键技术研发、 项目总投资或实际费用支出情况等 相关材料 (申请第五条支持需提供); (七)国家或北京市金融监管部门批复的金融业务资质或牌照文件;基础设施的技术先进性、服务中关村企业及金融机构效- 5 - 果说明;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费用支出明细及发票等相关材料(申请第六条支持需提供); (八)企业与政府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签订的应用示范合作协议复印件; 项目 技术先进性、行业带动性情况,以及政府
9、监管部门或金融机构出具的应用示范效果说明; 中关村示范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材料 ;项目总投资相关材料(申请第七条支持需提供); (九)国家或北京市金融监管部门批复的金融业务资质或牌照、同意开业文件;企业 作为 金融机构主发起方的说明材料 ;金融机构服务中关村创新创业情况 (申请第八条支持需提供)。 第三章 完善产融结合的金融支撑体系 第一节 支持对象和支持内容 第十一条 支持投资机构在中关村示范区开展天使投资,为企业开展首轮融资提供支持。 按照投资机构在企业首轮融资中的实际投资额的 15%给予天使投资风险补贴资金支持,单笔补贴最高不超过 50万元。单家投资机构每年补贴总额不超
10、过 150万元。其中,对于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中关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投资行为,计算实际投资额需按照参股子基金 的认缴出资比例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出资部分。 第十二条 支持投资机构在中关村示范区开展创业投资,为企业持续融资提供支持。 按照投资机构在企业首轮之后融资中的实际投资额的 10%给- 6 - 予创业投资风险补贴资金支持,单笔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对于同一家投资机构进行多轮投资的不重复支持,单家投资机构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 200万元。其中,对于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中关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投资行为,计算实际投资额需按照参
11、股子基金的认缴出资比例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出资部分。 第十三条 支持在中关村 各分园建设创投项目集聚区,构建特色生态系统,引导投资机构推动其投资的境外、京外优质科技创新企业来京设立区域总部、研发中心等。 (一)支持投资机构推荐技术水平高且实际投入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入驻集聚区,按照每家入驻企业 10万元 给予投资机构资金支持, 单家投资机构每年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万元。 (二) 会同 集聚区所在区政府共同给予入驻企业或专业服务机构房租费用补贴支持,合计房租补贴总金额不超过企业或专业服务机构实际房租费用的 50%。对于单个企业或专业服务机构中关村管委会补贴面积不超过 1000平米,补贴金额不超过
12、实 际房租费用的 30%,补贴期限不超过 3年。 (三) 支持集聚区设立专业化运营主体,为入驻企业提供研发孵化、中试检测、科技金融、市场对接等专业服务。对运营主体举办有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大赛、专业技术论坛、开展展览展示、发布产业研究报告以及开展必要配套服务等活动,按其实际投入金额的 30%给予资金支持,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 200万元。 第十四条 大力支持企业改制、挂牌。 给予每家改制企业 10万元资金支持;给予每家获准在北京四- 7 - 板市场标准板和科技创新板挂牌的企业 5万元资金支持;给予每家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 3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平台建
13、设。 支持境内证券交易机构等在中关村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改制、上市、发债等专业化服务。按照平台服务中关村企业年度首发上市融资、发债实际金额的 0.1 给予资金支持,单家平台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 500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开展并购并给予补贴支持。 对并购交易额在 1000万元(含)以上的交易,按照并购交易额的 5 给予并购方企业资金支持, 对单个项目的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 50万元,对每家企业的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 100万元。 第二节 支持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天使投资风险补贴支持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机构在北京注册,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机构,注册资本在 500万元
14、(含)以上;以受托管理资金进行投资的机构,认缴受托管理资金在 1000万元(含)以上,其中单支受托基金在 500万元(含)以上; (二)投资机构应是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且相应基金产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或者是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孵化器的运营主体;或者是 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中关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 - 8 - (三)所投资企业需符合中关村示范区“十三五”重点产业1(以下同)领域,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以及软件著作权等),或参与过国内外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15、;企业自设立之日起到投资协议签订之日止不超过 3年,属于生物医药领域的不超过 4年;投资机构对企业进行首 轮投资后,机构所占股权比例不超过 5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四)投资机构应在所投资企业完成工商变更后递交申请材料; (五)优先支持承诺将持有所投资企业股权时间超过 5年的投资机构。 第十八条 申请创业投资风险补贴支持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机构在北京注册,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机构,注册资本在 3000万元(含)以上;以受托管理资金进行投资的机构,认缴受托管理资金在 1亿元(含)以上,其中单支受托基金在 5000万元(含)以上; (二)投资机构应是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
16、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且相应基金产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或者是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孵化器的运营主体;或者是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中关村天使 投资引导基金、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 1重点产业是指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 2016-2020年)中的“前沿信息产业、生物健康产业、智能制造和新材料产业、生态环境与新能源产业、现代交通产业、新兴服务业”。 - 9 - (三)所投资企业需符合中关村示范区“十三五”重点产业领域、且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以及软件著作权等),或参与过国内外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企
17、业自设立之日起到投资协议签订之日止不超过 5年,属于生物医药领域的不超过 6年;投资机构对企业进行首 轮之后的投资,投资后机构所占股权比例不超过 5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四)投资机构应在所投资企业完成工商变更后递交申请材料; (五)优先支持承诺将持有所投 资企业股权时间超过 5年的投资机构。 第十九条 申请入驻 创投 项目集聚区支 持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创投 项目集聚区需经中关村管委会和相关区联合认定; (二)投资机构需符合第十八条第(一)、(二)款有关规定; (三) 企业需获得投资机构推荐,为投资机构投资的境外、京外优质科技创新企业迁入,或新设的区域总部、研发中心等;所属领
18、域符合中关村示范区和相关分园产业定位;拥有关键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高水平创新领军人物和创新创业团队;投资强度需符合中关村管委会和相关区联合认定的标准; (四)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具有 较好的创新资源整合能力及专业化集成服务能力,包括:法律会计、信用评价、知识产权、人力资源、创业孵化等机构。 - 10 - 第二十条 申请改制支持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领域、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且未来 3年有明确技术创新工作规划; (二)取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三)由证券公司辅导进行改制; (四)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涉及本次改制的名称变更通知。 第二
19、十一条 申请挂牌支持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领域、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 产权、且未来 3年有明确技术创新工作规划; (二)取得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北京四板市场标准板和科技创新板挂牌的函(以下简称四板挂牌函)或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函)。 第二十二条 申请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平台建设支持资金的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平台由境内证券交易机构等设立,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持续运营满 1年; (二)平台为中关村企业提供改制、上市、发债等专业化服务效果较好。 第二十三条 申请并购支持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并购方应在境内外上市,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