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建议稿)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地下管线规划第三章 地下管线建设第四章 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第五章 地下管线维护第六章 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正常运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档案信息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概念界定 本条例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照明、电力、通2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的管线(含附属设施)、地下管线综合
2、管廊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本条例所称的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用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第四条基本原则 城市地下管线实行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第五条部门职责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水利、公安、人防、广播电视、通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工作。城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
3、室(以下简称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以及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第六条城市政府职责 城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建立地下管线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有关地下管线重大事项。3第七条管线单位职责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管线管理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及时修复破损、老化、缺失的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八条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并有权对损毁、侵占、破坏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九条支
4、持创新 政府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线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提倡地下管线建设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第二章 地下管线规划第十条规划编制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第十一条规划编制要求 地下管线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用地布局、产业4布局等需求设计相应容量的管线。
5、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符合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二)同类管线合并建设;(三)新建道路配套管线应当入地,改建、扩建道路对原有架空线路应当同步入地;(四)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正式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五)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
6、准执行。第十二条规划许可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委托道路建设单位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第十三条现状资料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第十四条放线验线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并办理规划验线手续,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认无误后方可动工。 第十五条竣工
7、测量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竣工测量所需费用纳入管线工程造价。 第十六条规划核实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竣工测量资料,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三章 地下管线建设第十七条道路管线建设计划 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在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城市道路建设专项计划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相互衔接。6第十八条道路管线建设年度计划 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
8、路建设专项计划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发展与改革、财政等部门,拟定年度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并通知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根据年度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制定本单位年度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报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服从城市道路建设计划的原则,兼顾地下管线系统运行需求,统筹安排城市道路建设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批准下达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地下管线单位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的安排进行建设。 城市道路范围外的地下管线应当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配套建设。第十九条挖掘禁止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
9、付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第二十条预留管道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7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预留支管或者接口,支管或者接口预留至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一米范围以外。第二十一条施工许可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委托道路建设单位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第二十二条相关审批 地下管线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开挖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城市道路占用、
10、挖掘审批手续;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地下管线工程需要占用绿地、河道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第二十三条道路建设单位职责 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向道路设计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二)事先通知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做好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线的监护工作;(三)督促和检查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8(四)负责本单位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第二十四条管线建设单位职责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
11、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督促和检查测绘单位在地下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并做好地下管线工程资料的收集和归档。第二十五条相关单位职责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单位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并参与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规定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地下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地下管线竣工图。 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特别职责 地下
12、管线施工单位应当核实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在原有管线或者设施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应当进行探测,掌握实际情况后方可施工;施工中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人防工程、文物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9因施工损坏有关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工,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抢修。发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第二十七条迁移改建管线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和整治道路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有关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新建、改建
13、、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第二十八条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组织地下管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管理等相关单位进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地下管线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二十九条迁移变更管线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的,应当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条废弃管线处理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废弃地下管线的,应当向城市规划、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废弃的地下管线予以拆除。对产权单位不明的废弃地下管线,由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
14、部门组织拆除。10不便拆除的城市地下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第四章 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第三十一条新区域建设 城市新区建设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时,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优先采用综合管廊技术;确实无法采用的,应当为地下管线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第三十二条旧城区改造 城市旧城区改造,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优先采用综合管廊技术;尚不具备条件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将架空线路改造为地下管线,并在三十日内拆除地上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第三十三条规划和设计 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各项专业规划相协调。地下管线综合管廊规划区内的管线规划,应当与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相衔接。已明确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不再保留另外建设的管线位置。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规划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区域开发与改造时公用设施容量的需要,按照综合管廊建设标准,为管廊内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预留足够空间容量。第三十四条建设和使用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