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昌城医疗救助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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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隆昌县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5 34 号)和内江市人民政府研究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记要(内府阅200574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是指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通过财政拨款、上级财政补助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重大疾病的城市低保对象等城市居民实施医疗救助的制度。第三条 本着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确定医疗救助水平,确保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平稳运行。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

2、四条 成立隆昌县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县政府领导任组长,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县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全县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第五条 各乡镇成立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小组,由乡镇长、纪委书记、社会事务办公室主任、财政所所长、劳动保障所所长、卫生院院2长和社区居委会负责人组成,负责落实本辖区城市医疗救助各项工作。第三章 医疗救助对象第六条 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是我县行政区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城市居民:(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患重

3、大疾病的人员;(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虽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已严重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患重大疾病的人员;(三)城市贫困重点优抚对象家庭成员;(四)政府确定需要救助的城市特殊困难人员。 第四章 医疗救助的标准和范围第七条 救助对象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其当年度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其各项医疗保险支付额以及各类优惠、补助之后,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一)3000 元以下的,按 30%比例予以救助;(二)3001-5000 元的,按 40%比例予以救助;(三)5001 元以上的,按 50%比例予以救助;(四)救助金额每人

4、每年最高不超过 3000 元。第八条 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项医疗救助范围:3(一)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三)接受城市医疗救助的居民,因病情需转院或作特殊检查治疗,但未经定点医疗机构会诊出具转诊证明发生的医疗费用。第五章 申请、审批程序第九条 符合城市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申请享受城市医疗救助,由户主向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城市医疗救助申请;(二)家庭户口薄复印件和被救助人身份证复印件;(三)被救助人住院的出院证明、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若发票为复印件则需相关部

5、门出具已报销金额的证明)、医疗诊断书、病历复印件、病员费用清单;(四)家庭状况的有效证明:低保证、优抚证明或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户有效证明。第十条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并如实填写隆昌县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后,该申请即为被受理。社区居委会在受理申请人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张榜公示 5 个工作日后,按规定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在隆昌县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民政局。4第十一条 县民政局接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后,审批并签署意见。对批准给予城市医疗救助的,医疗救助金由

6、县财政局及时拨付到乡镇财政所,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发放给救助对象。未批准享受城市医疗救助金的,则退回医疗费用发票及有关材料,书面告之申请人。第十二条 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机构一律使用由民政部门统一制定式样的以下表、册:(一)隆昌县城市医疗救助金申请审批表;(二)隆昌县城市医疗救助金领取花名册;(三)隆昌县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情况统计表。第十三条 医疗救助对象符合大病救助条件的,应在医疗终结(或出院)后三个月内提出申请,医疗终结(或出院)后三个月内未提出救助申请的,原则上不再受理。第六章 医疗救助服务第十四条 城市医疗救助实行定点医疗服务制度。我县的定点医疗机构指定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第十

7、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要求提供医疗服务;如实提供有效的出院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和住院病人费用一日清单等审核救助依据。第十六条 医疗救助对象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和低保证、优抚证明等救助证件在惠民医院享受住院床位费、护理费、手术费减免 20%5的优惠。第七章 基金的筹集与发放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独立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基金的来源包括:(一)上级补助资金;(二)县财政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三)福利彩票收入中县民政局留成福利基金的 20%;(四)社会捐赠等其它资金;(五)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六)按规定可用于城市

8、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第十八条 各项筹集用于城市医疗救助的资金必须全部按时转入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单独核算。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发放城市医疗救助金时,应当凭批准后的隆昌县城市医疗救助金申请审批表填写隆昌县城市医疗救助金领取花名册。被救助人领取救助金时必须在花名册上签字或盖章。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条 民政、财政、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指导、督促和检查,具体工作由县城市医疗救助办公室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 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安排解决。第二十二条 县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和保存完整、规范的医疗救助6工作档案。第二十三条 城市医疗救助金实行专项管

9、理,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形式的截留、挤占和挪用。城市医疗救助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经常对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发现违规使用资金问题应及时严肃查处。第二十四条 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实施城市医疗救助工作中,实行政务公开和公示制度,增强工作透明度。对申请城市医疗救助的人员,要热情服务,做耐心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任何人对不符合救助条件而享受了城市医疗救助待遇的,都有权举报,有关机关应及时认真核查。情况属实的,应予纠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负责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

10、影响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开展,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对有关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六条 承办城市医疗救助、管理工作的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对应享受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无正当理由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医疗救助意见,或者对不应享受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医疗救助意见的;7(二)无故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三)私自变更、扣压、拖欠已批准确定的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应得救助金的。(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第二十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医疗救

11、助的人员,有欺瞒行为或提供虚假住院医药费用凭据、证件、证明材料等,骗取城市医疗救助金的,由县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已领取的医疗救助金。第二十八条 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住院医药费用凭据或证明材料的,由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令改正。因医疗机构出具虚假凭据、证明材料而骗领的城市医疗救助金,由其单位负责如数追回,不能追回的,由出具虚假凭据、证明材料的单位负责如数支付已发出的全部救助金额,并交回县财政部门的“ 城市医疗 救助基金” 专户,并 视情节轻重责令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和标准的调整,由县民政会同县财政、卫生等部门商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 2006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隆昌县民政局负责解释。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隆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 年 6 月 日印发(共印 1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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