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莱芜职业技术学院 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 讨论稿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莱芜职业技术学院 科学技术协会是全院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学院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学院党委和行政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学院 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莱芜职业技术学院 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院 教师、科技工作者和学生以教学和科研工作为中心,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学校;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 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 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促进学院的
2、学术繁荣和国内外科学技术的交流与合作;为学院 的教学和科研工作服务;实施学院的发展战略和规划,为提高学院的综合实力,把我院建设成为“省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职院校 ”做出贡献; 反映教师、科技工作者和学生的意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教师、科技工作者和学生服务。 第三条 莱芜职业技术学院 科学技 术协 会由个人会 员 和 团 体会员 构成,是 莱芜 市科学技 术协 会的基 层组织 ,接受莱芜 市科学技 术协会的 业务 指 导 。 第四条 莱芜职业技术学院 科学技 术协 会 贯彻 国家科学 技 术 工作自主 创 新、重点跨越、支撑 发 展、引 导 未来的指 导 方 针 ,弘 扬 尊重劳动 、尊重知
3、 识 、尊重人才、尊重 创 造的 风 尚,倡 导 献身、 创 新、求实 、 协 作的精神, 坚 持独立自主、民主 办 会的原 则 和“百花 齐 放、百家争 鸣 ”的方 针 。 2 第五条 莱芜职业技术学院 科学技 术协 会高 举爱 国主 义 旗 帜 ,加强 与国内外的科学技 术 交流和 联 系, 维护 民族 团结 ,促 进 祖国 统 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围绕 学院 为实现 “ 人人成才、人人就业 ”的 人才培养 目标 和 “省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职院校” 的 办学 定位, 开 展学 术 交流,活 跃 学 术 思想,促 进 学科 间 的 联 系 渗 透,促 进 自然科学 和社会科学交叉
4、融合,推 动 自主 创 新。 开 展民 间 国 际 、国内科学技 术 和文化交流活动 , 发 展同国内外的教科文 组织 、科学技 术团 体、科学研究机构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活 跃 学院 的学 术 气氛,提高学院 的学 术 水平和学 术 声誉;加快学院 “ 工科 为 主,多科并举 ”的建 设步 伐。 第七条 贯彻实 施全民科学素 质 行 动计 划 纲 要和中 华 人民共和国科学技 术 普及法,弘 扬 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 识 , 传 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 卫 科学尊 严 , 传 播前沿科学,推广先 进 技 术 , 开展校内外科学和技 术 教育活 动 , 为 提高公众的科学素 质 作 贡
5、献。 第八条 维护 教 师 、科技工作者 和学生的合法 权 益,促 进 学 术 道德建 设 和学 风 建 设 ,及 时 向学院 党政 领导 反映教 师 、科技工作者的 建议 和意 见 。 开 展适合教 师 、科技工作者和学生的多 种 学 术 活 动 。 第九条 组织 教 师 、科技工作者参与学院 的 发 展 规 划、科技政策、科技法 规 的制定,参与学院 的政治 协 商、科学决策、民主 监 督工作。 第十条 推荐人才与 团队 ,征集和推荐 优 秀学 术专 著和 论 文。 第十一条 开 展 继续 教育和培 训 工作。 第十二条 做好 联 系和 协调 挂靠学院 团 体的管理、 协调 和服 务 工作
6、,做好学生科 协 的指 导 工作,支持、 协 助 学生科 协 和挂靠我院 的各类 学 术团 体 开 展学 术 和科技活 动 。 积 极 组织 学生 科 协 和老科技工作者3 协 会 开 展科技活 动 。 第十三条 完成上 级 科 协 和学院 委托的有 关业务 工作和其他工作。做好与全国性学 术团 体的 协 作工作。 第十四条 兴办 科技活 动场 所和符合 莱芜职业技术学院 科学技术协 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 业 。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凡承 认 莱芜职业技术学院 科学技 术协 会章程,已参加院 内外各 类 学 术团 体的会 员 , 为 学院 科 协 的当然会 员 。 第十六条 学生科 协
7、、老科技工作者 协 会、挂靠在学院 的各 类 学术团 体的 办 事机构是学院 科 协 的 团 体会 员 。 第十七条 承 认 学院 科 协 章程,具有 专业 技 术职务 的教 师 和科 技工作者,或具有相当水平,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教 师 和科技工作者, 经 本人申 请 ,学院 科 协 批准后, 为 学院 科 协 会 员 。 第十八条 会 员 的 权 利: 1、 有 选举权 和被 选举权 ; 2、 对 学院 科 协 的工作有批 评 和建 议 并 进 行 监 督的 权 利; 3、 积 极参加科学技 术协 会的活 动 ,有 优 先参加学院 科 协举办 的各 项 活 动 ,取得有 关资 料的
8、权 利; 4、向本会提出 给 予从事科学技 术 活 动 的必要支持与帮助; 5、在会 员 的正当利益和民主 权 利受到 损 害 时 ,可要求科 协 帮助申 诉 并遵照国家法律 给 予保 护 的 权 利。 第十九条 会 员 的 义务 : 1、 遵守学院 科 协 章程; 2、 执 行 学院 科 协 的决 议 ,完成学院 科 协 委托的任 务 ; 4 3、 关 心、支持学院 科 协组织 的各 项 活 动 ; 4、做好本 职 工作, 积 极参加教学和科研工作, 开 展学 术 交流、科学普及、科技咨 询 和科技服 务 , 积 极撰写学 术论 文和科普文章; 5、反映群众和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意 见 和要求。
9、 第二十条 会 员 离、退休后仍可保留 资 格。会 员 有退会自由。被剥 夺 政治 权 利者,会 员资 格自然取消。 长 期不履行会 员义务 与破坏校科 协 声誉者,取消会 员资 格。 第四章 组织 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院 科 协 代表大会是学院 科 协 的 领导 机构。代表大会 每 四年召 开 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 举 行。代表由民主协 商 产 生。 第二十二条 代表大会的 职责 : 1、 讨论 、决定学院 科 协 的工作方 针 和任 务 ; 2、 听取、 审议 和批准学院 科 协 委 员 会的工作 报 告; 3、 制定、修改并通 过 学院 科 协 章程,通 过 学院 科 协 代
10、表大会的选举产 生 办 法; 4、 选举产 生新一届学院 科 协 委 员 会。 5、决定其他有 关 事 项 。 第二十三条 学院 科 协 代表大会 闭 会期 间 ,学院 科 协 委 员 会 领导科 协 工作,其 职责 是: 1、 执 行学院 科 协 代表大会的决 议 ; 2、制定本会工作 计 划, 审议 科 协 重大活 动 及年度工作 计 划、 总结 等; 3、 协调 、 联 系挂靠 莱芜职业技术学院 各 级 学 术团 体的工作, 支5 持 开 展各 项 科技活 动 ,做好服 务 工作; 4、决定学院 科 协 工作委 员 会(学 术 交流、科技咨 询 、科学普及、学生科技活 动 指 导 、学会
11、活 动 )及 办 公机构 组 成人 员 ; 应该 充分 发挥基 层 学院的作用; 5、批准由推荐 单 位提出的学院 科 协 委 员 会委 员 的 变 更或增 补 ; 6、决定其他有 关 事 项 。 学院 科 协 委 员 会 选举 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 书长 一人,常务 委 员 若干人, 组 成学院 科 协 常 务 委 员 会。学院 科 协 委 员 会任期 为 四年。 学院 科 协 委 员 会会 议每 年 举 行一次,由常 务 委 员 会召集。 审议 年度工作 报 告,决定重大事 项 。 科 协 委 员 会或常委会,根据需要可聘 请名誉主席, 顾问 或咨 询 委 员 。主席、副主席 连选连
12、 任一般不超 过 两届。 第二十四条 在委 员 会休会期 间 ,常 务 委 员 会行使委 员 会 职责 ,主持学院 科 协 工作,决定年度工作 计 划, 处 理决定重大 问题 。 第二十五条 除学院 科 协办 公室外,常 务 委 员 会根据工作需要,还 可 设 置若干 专门 工作委 员 会,以便充分 发挥 科 协 委 员 的作用。学院科 协 的 办 事机构在常 务 委 员 会的 领导 下,在秘 书长 主持下 负责处 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根据会 员 分布情况及工作情况的需要,可以学院 为主跨系 设 立科 协 分会或 专业 学科 组 ,各系 要确定科 协 工作的 负责 人。 第五章 工作人
13、员 第二十七条 莱芜职业 技术学院 科学技术协会秘书 长由学院党委选配相应的干部担任,并由学院 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 莱芜职业技术学院 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人员统一由学院管理,对学院 在任的科协兼职工作人员的工作应计入本人工作6 量。在职级晋升和职称评聘时,应考虑兼职人员的工作业绩,工作突出者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莱芜职业技术学院 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工作人员应当热爱科学技术 协会的事业,树立为全院 教师、科技工作者和学生服务的思想。 第六章 经费 第三十条 学院 科协经费来源 1、学院拨款列
14、入学院 财政拨款年度计划内专款专用; 2、 科协举办的各种事业性活动收入;科技咨询服务收入; 3、个人或团体的捐赠、资助; 4、必要时,会员缴纳会费; 5、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三十二条 莱芜职业技术学院 科学技术协会及校内挂靠学术团体的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三十三条 莱芜职业技术学院 科学技术协会 财务直接受学院财务管理,认真履行对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国家 对科技团体的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莱芜职业技术学院 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为 莱职院 科协。 7 第三十五条 学生科协、青年科协等团体可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章程。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 莱芜职业技术学院 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本章程解释权属 莱芜职业技术学院 科学技术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