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安全生产协会章程.doc

上传人:创****公 文档编号:2973865 上传时间:2019-05-13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41.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常州市新北区安全生产协会章程.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常州市新北区安全生产协会章程.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常州市新北区安全生产协会章程.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常州市新北区安全生产协会章程.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常州市新北区安全生产协会章程.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常州市新北区安全生产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团体名称为 :常州市新北区安全生产协会 (以下简称本会 ); 第二条 本会是本区安全生产工作者以及有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专业性和非盈利性社会组织,是促进和加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团结和组织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者,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协助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促进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协 调社会安全生产各方面关系,为企事业单位服务,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

2、劳动者的劳动安全而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常州市新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业务上接受新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指导,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常州市新北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并依法独立开展各项工作与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会所在地址:常州市新北区长江塑料化工市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和加强本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安全生产工作,在生产 者 、有关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 其业务范围主要为:(一)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二)围绕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行业和企业提供安全生产咨询和建议;(三)开展安全

3、生产经验交流和跨区域合作;(四)组 织和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定期向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理论探讨与应用研究,组织企事业单位与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合作交流,组织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咨询、企业安全生产评估和评价活动;(六)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全方位安全生产服务:如检索危险化学品目录,提供有关产品、原料信息 ,帮助企业申领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等。(七)从事安全生产工作者及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行业自律和职业道德建设工作,维护安全生产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并接受委托进行技术鉴定工作;(八)承办政府和安监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九)为企事业单位劳动者提供

4、劳动安全保障 保 险服务和维护法律援助。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和参与本会工作的意愿; (三) 关心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在安全生产工作领域具有一 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 (二) 经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 遵守本

5、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支持本会工作,宣传本会作用,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为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提供条件、信息和资料; (五) 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单位会员应组织本单位会员开展有关活动,推广或应 用本会推荐的科技成果; (七) 发展 新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未按有关规定交 纳会费、也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自死亡、失踪、单位或部门解散、自动退会或本会解散之日起失去会籍。 第十三条 会员拒不履行会员义务或发生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 会 籍。 第十四

6、条 按协会章程规定,会费的缴纳是每个会员的应尽义务。凡会员单位都应积极缴纳会费,个人会员自愿缴纳会费。 会费收缴标准由本会秘书处根据本会财务预算情况提出,由会员大会通过,经安监局和民政局备案后确定 。 会费 每年 缴纳一次,应 在当年十一月三十日前上缴本会,新会员在申请入会的同时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理事会成员在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中协商选举产生。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召开若干次,也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并通过协会

7、章程; (二)选举常务理事; (三)选举会长、副会长、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推荐名誉会长; (五)制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和长远规 划; (六)审议并通过当届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七)审议并通过协会财务报告;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 会 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 (三)审定本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四)决定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职务的聘任或解除; (五)决定对会员的接纳与除名; (六) 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增选或罢免理事或常务理事;

8、(八)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的执行机构是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 到 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时,应由会长委托,常务理事会同意,并报本会主管部门审查和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会长行驶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大会、理 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

9、)代表本会签署 文件 ,负责协会经费使用的审批。 第二十条 秘书长职位实行聘任制,聘用期壹年。根据工作业绩,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是否续聘。秘书长人选的确定由常务理事 会 或理 事 会研究决定。 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工作,组织和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 体 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各部门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各部门的设置,以及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 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选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 二 十一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设秘书长 1 人,副秘书长

10、若干人。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处根据需要下设若干业务部门,并可设专(兼)职工作人员若干名。 秘书处主要职权是: (一)承办本会日常事务的工作; (二)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年度工作总结; (三)联系会员,向会员提供服务; (四)做好会籍管理工作,按章程规定征收、管理、使用会费; (五)完成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为 加强本会工作领导,本会聘请有关领导为名誉会长。 第五章 资 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本会的经费来源为: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政府部门资助拨款; (三)单位和个人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11、本会自有资产所产生的经济收入; (六)利息; (七)本会其他合法所得。 第二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二十六条 经费开支内容(项目) (一)本会日常办 公费用; (二)本会有关活动和会议费用; (三)本会聘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补贴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

12、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 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

13、条 本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须由大会或理事会作出决议,并经本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民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本会完成宗旨 或自动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大会代表表决通过,并报本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民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14 年 4 月 15 日本会第一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民政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资料库 > 计划总结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