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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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浙江省软科学研究计划 和项目 管理办法 (试 行) ( 征求意见 稿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 加强软科学研究计划与项目的管理, 根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和关于加强软科学研究工作的若干意见等 文件精神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科学是自然科学、 人文与 社会科学、工程 与技术科学等的交叉和综合 学科 。 软科学研究是指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 经济 社会发展中的决策、组织和管理等问题 , 开展 多学科、 多层次 综合性 的 研究活动,其 目的 是 为各级领导 机关 对重大问题的 决策提供 咨询 。 第三条 软科学研究的范围

2、,主要包括经济、科技、社会发展战略、 规划 研究, 政策 研究, 体制改革 研究 , 科技法制研究 , 技术经济评价与预测,科技统计分析, 重大技术工程项目前期可行性论证 , 以及软科学研究的基本理论与方法2 等。 第四 条 软科学 研究 计划 是科技计划 体系 的 重要 组成部分 , 研究项目 经费 纳入 部门预算。 第五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 负责 管理全省 软科学研究计划 。 有关单位 协助 省科技行政部门 监督软科学 研究 计划 项目的组织 实施 。 第六条 软科学研究 计划坚持突出重点、鼓励创新、 择优支持的原则。 根据我省经济、科技、社会 发展的 需要,加大 软科学 研究 计划 项目

3、主动设计的比例,加大 研究 资助力度 ,加强研究基地建设,加快 研究人才培养 。 第七条 建立省软科学研究专家 咨询 组 , 为研究和制订软科学发展 规划 、编制 软科学 研究 计划 项目 指南、确定 软科学 研究 计划 项目 等提供咨询,并 参与 软科学 研究 计划 项目 的立项 评审、 招标和 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 请 第 八 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 根据我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 并发布 年度软科学研究 计划 项目指南, 确定研究重点 和申报要求 。 第九 条 软科学 研究 计划 项目包括 重点 和 一般项目。 鼓励 跨部门、跨单位、跨学科组 建课题组,联合申报 ,合作 研3

4、 究。 对围绕 中心工作,直接服务 决策, 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科学价值,研究 成果应用潜力大 ,能转化为工作举措、政策措施 的项目, 作为 重点项目, 予以优先 重点 支持。 第十 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 单位 , 可以申请 软科学 研究 计划 项目 : (一) 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中 从事软科学研究的 单位 ; (二) 从事软科学研究的 高等学校、 科研院所 ; (三 ) 具备较好 研究工作基础 的 其它 单位 。 第十 一 条 软科学 研究 计划 项目 主要 申请人和主要参加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项目主要申请 人应 熟悉省情, 具有与申请项目相应的较全面的基础理论

5、知识、 工作基础, 具备较高 研究 水平与组织协调 能力 ; (二) 项目 主要申请 人一般应具备 中级以上 (含 中级)职称或具有 硕士以上(含硕士) 学历; (三) 项目 主要申请 人没有科研诚信的不良记录。 第 十二 条 申请 软科学 研究 计划 项目 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符合软科学研究 计划 项目 申报 指南的要求; (二) 全省 或 区域、行业中具有战略性、综合性、全局性的重大决策 问题; (三) 具有前瞻性、 创新性、科学性 和实用性, 以及 较4 好的经济与社会 应用价值和学术价值 ; (四) 研究目标明确、 重点 突出、 内容详实、方法科学合理; (五) 重点 项目的研究

6、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 十三 条 申请 软科学 研究 计划 项目 , 实行网上申报,常年受理制度 ,填写 项目申请表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章 立项 管理 第 十四 条 符合第十 条规定的软科学研究单位申报 的项目 ,其立项 程序 按照 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 执行。 第十五 条 加大 软科学 研究 计划 项目的 主动设计。 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 、科 技发展的需求和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研究课题 的基础上 ,主动设计软科学研究 计划 项目。 主动设计项目 实行 书面评审与专家 答辩 相结合 的立项制度 , 择优 确 定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有较好基

7、础的, 可 在专家论证 的基础上 实行 定向委托。 公开 招标的软科学 研究计划 项目 , 按照科技项目招 投 标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六 条 专家的评审 内容包括 : (一)研究内容的 完整性; 5 (二)研究方案 的 创新性、 科学性、先进性、 可行性; (三) 研究能力的适应性,研究力量 投入的合理性、可行性; (四)提供成果的适用性; (五)研究 经费 预算 的 合理性; (六)研究计 划、进度安排的合适 性; (七)研究人员 的诚信 度 。 第十七 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 项目 实行 计划 任务书 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 按照任务书 规定 的 内容 组织 实施 。 第 十八 条 项目承

8、担单位 应 当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管。 根据项目 计划 任务书的 规定 ,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 实施 、 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 评估, 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 提出 意见和建议 。 第 十 九 条 软科学 研究 计划 项目 一经批准,承担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因故无法 履行职责 需要变更 的 ,原 项目负责人 所在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报请 省科技行政部门 同意 。 第二十 条 项目 因故 无法按 计划 任务书 规定时间 完成 ,必须延期的 , 项目负责人 应及时报请 项目承担单位审核 , 报省科技行政部门 核准 。 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 二十一 条 项目 实施

9、 过程中,如确需变更任务书 内容的 , 须由 项目负责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经省科6 技行政部门同意。 对 无故 不履行任务书 , 擅自中 止研究 , 且不接受管理部门 告诫 的项目负责人, 其 研究 项目 资助经费全额退回国库, 省科技行政部门 将其 不良信用记录 在案, 三年内 不再受理其项目申请。 第四 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 条 软科学 研究 计划 项目 经费 实行无偿资助,一次 性审定核拨。 鼓励项目承担单位配套支持项目研究。 项目 经费 必须 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 自觉 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单位、个人不得 截留、 挪用。 第 二十三 条 项目 承担 单位 应

10、按有关规定, 加强 对 项目经费 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对经费使用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 条 软科学 研究 计划 项目 经费 支出 范围一般包括 劳务费、 差旅费、会议费、 信息 资料 费、 专家 咨询费 、管理费 等。 (一 ) 劳务费:是指 按照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允许 列支的费用; (二) 差旅费: 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 开展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 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 (三 ) 会议费:是指 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 活动而 发生的费用 。项目承担单位

11、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四 ) 信息 资料 费: 是 指项目研究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 专业软件购买费、 文献检索费、 专业通信费 、 版权申请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打印、复印、印刷、制版、照相、文献检索入网费及书籍购买等各项费用可在该项预算中列支 ; (五 ) 专家 咨询 费 :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咨询费 标准 按照 有关 规定 执行; (六 ) 管理费 : 是指 主要用于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仪器设备、房屋、水、电、气等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 的支出。 申请资助的管理费不得超过申请项目资助总额

12、的 8%; (七) 其它费用 :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 第二十五 条 多单位联合承担的研究项目, 项目经费原则上拨给项目主持单位 。项目主持单位需向参与单位分拨经费的,应在任务书 中明 载 ,经 省科技行政部门 核准后办理分拨手续。 第五 章 结题 验收 8 第二十六 条 项目验收可以采用会议验收、通信验收、书面验收 三种方式 。 项目验收工作按照浙江省 科技计划项目 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加强省级科技项目结题验收管理工 作的若干意见规定 执行。 第 二 十 七 条 项目 验收工作,应当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 项目验收 管理 暂行

13、办法等规定,严格把关,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软科学研究 计划 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八 条 软科学 研究 计划 项目 验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项目研究报告; (二) 调研报告和相关论文、专著; (三) 经费使用决算书。 第二十九 条 软科学 研究 计划 项目 ,除计划任务书 另有约定外,其 成果 为 省科技行政部门 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拥有 。 项目形成的报告、论文、专著, 以及 成果奖励 等 需注明浙江省软科学研究计划资助项 目 。 第三 十 条 在项目 验收 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 省科技行政部门 将撤销验收结果,主要责任者 三 年内不得申报省软科学研究 计划 项目。 9 第三十一 条 项目 研究成 果以 适当 形式 ,酌情报送省委、省政府 和相关 部门 ,以供决策参考。 第六 章 附则 第三十 二 条 本办法由浙江 省科技行政部门 负责解释。 第 三十三 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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