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2082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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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案例四 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 500 吨。合同规定, 2002 年 1 月 20 日前开出信用证, 2 月 5 日前装船。 1 月 28 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 2 月 10 日。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 2 月 17 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 2 月 20 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 2 月 17 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问题 : (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 ?力什么 ? (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 回答 : (1)银行有权拒绝议 付。理由如下:根据 UCP500的规定,信用证虽是根据买卖

2、合同开出的,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银行只受原信用证条款约束,而不受买卖双方之间合同的约束。合同条款改变,信用证条款未改变,银行就只按原信用证条款办事。买卖双方达成修改信用证的协议并未通知银行并 得到银行同意,银行可以拒付。 (2)作为卖方,当银行拒付时,可依修改后的合同条款,直接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 案例五 某货代公司接受货主委托,安排一批茶叶海运出口。货代公司在提取了船公司提供的集装箱并装箱后 ,将整箱货交给船公司。同时,货主自行办理了货物运输惊险。收货人在目的港拆箱提货时发现集装箱内异味浓重,经查明该集装箱前一航次所载货物为精萘,致使茶叶受精茶污染。请问: 问题 :

3、(1)收货人可以向谁索赔 ?为什么 ? (2)最终应由谁对茶叶受污染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回答 : (1)可向保险人或承运人索赔。因为根据保险合同,在保险人承保期间和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因为根据运输合同,承运人应提供 ”适载 ”的 COC,由于 COC存在问题,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 由于承运人没有提供 ”适载 ”的 COC,而货代在提空箱时没有履行其义务,即检查箱子的义务,并且在目的港拆箱时异味还很浓重,因此,承运人和货代应按各自过失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 如承运人承担 60%,货代承担 40%的责任。 案例六 某出口公司按 CIF条件成交货物一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

4、渍险,货物在转船过程中遇到大雨,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货物有明显的雨水浸渍,损失达 70%,因而向我方提出索赔。 问题 : 我方能接受吗? 回答:不能接受。货物被雨水浸湿属淡水雨淋险范围;保险 公司和卖方对货损都不负责,由买方承担损失。 转贴于:报检员 /货代资格考试 _考试大 案例七 某年我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数家英国客户,采用 CIF术语,凭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由于销售核桃的销售季节性很强,到货的迟早,会直接影响货物的价格,因此,在合同中对到货时间作了以下规定: “10月份自中国装运港装运,买方保证载货轮船于 12 月 2 日抵达英国目的港。如载货轮船迟于 12月 2 日抵达目的

5、港,在买方要求下,卖方 必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 ”合同订立后,我外贸公司于 10 月中旬将货物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发票、提单、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不料,轮船在航运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为保证如期抵达目的港,我外贸公司以重金租用大马力拖轮拖带该轮继续前进。但因途中又遇大风浪,致使该轮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较合同的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数小时。适遇核桃市价下跌除个别客户提供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合同。我外贸公司最终因这笔交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问题 : (1)我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定的 合同,是真正的 CIF合同吗? (2)是或不是,请说明理由 分析

6、一 :分析该案例中,合同条款规定卖方须保证货物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这一规定与 CIF术语的风险划分相矛盾,所以不是真正的合同。 分析二 :合同中规定付款后买方在货物不能及时抵达目的港的情况下,应买方要求,须退款。 这一要求与付款条款的规定(凭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相矛盾,所以在履行合同时买方承担很大风险。 结论 : 我外贸公司应吸取这次贸易的教训,在今后交易中尽力避免制定此类不切实际合同。 案例八 我某出口企业按 FCA Shanghai Airport 条件向印度 A 进口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万 5 美元,规定交货期为 8 月份,自上海空运至孟买;支付条件:买方由孟买 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

7、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我出口企业于 8 月 31 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我随即向印商用电传发出装运通知。航空公司于 9 月 2 日将该批手表运到孟买,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运单送孟买 银行。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前来收取上述到货通知等单据并电汇付款。此时,国际市场手表价下 跌,印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我出口企业则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提货。双方争执不下,遂提起仲裁。 问题 : (1)假如你是仲裁员你认为谁是谁非,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分析 : (2)该按例规定交货期为 8 月份,我出口企业 8 月 31 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 机场交

8、由航空公司(承运人)即完成交货。印商于 9 月 2 日到货时间为交货期,与 FCA 术语规定相矛盾。 结论 : 仲裁员的仲裁结果有利于买方。 案例九 有一年我国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大麻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 15%,杂质不超过 3%,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对方寄过样品,合同订立后我又电告对方 “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到德国后,买方出具了货物品质比样品低 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赔偿 600 英镑的损失。我方拒绝赔偿,并陈述理由说:我批商品在交货时是经过挑选的,因为是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也不至于比样品低 7%。 问题 : 我方失误在哪里?是否可以该商品并非凭样成交为由而不予理赔?

9、回答:卖方避免对交易货物的品质承担双重担保义务(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虽卖方电文中告诉对方货物与样品相似,而不是完全相符, 但买方有权保留所赔的权利;买出具品质比样品低 7%的证明,虽不符合实情,卖方拿不出留存样品,故要赔偿 600 英镑。 转贴于:报检员 /货代资格考试 _考试大 案例十 我出口公司与美商凭样成交一批高级瓷器,复验期为 60 天,货到国外经美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事隔一年,买方来电称:瓷器全部出现 “釉裂 ”,只能削处理销售,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赔偿 60%,我接电话后立即查看留存的复样,发现其釉下也有裂纹。 问题 : 我方因如何处理? 回答:货物与样品关系:货物品质要与

10、样品品质相符。这批瓷器出现 “釉裂 ”由配方本身与加工不当所导致。买方收到货物时无法发现,要经过一段时间后才可显露出来;留存样品与出现同样情况,所以要赔偿。 案例十一 我一家外贸公司出口自行车 800 辆,合同规定木箱装,来证亦规定 PACKED IN WOODEN CASE 但在 CASE 之后加有 C.K.D(全拆卸)三个字母的缩略语。我在出口时的所有单证都照来证要求制作。可是货到目的港后被进口海关罚款并多缴了关税。 问题 : 这是为什么? 回答: C K D 全拆卸。 S K D 半拆卸。有些不法商人利用 S K D 和 C K D 逃税;原来我方出口 800 辆自行车整车(合同规定),

11、买方要求改为 C K D。目的是要逃避高额进口税,所以不是我方责任,而是买方责任。进口国海关应处罚买方。 案例十二 在 80 年代,有一进口商同国外买方达成一项交易,合同规定的价格条件为 CIF,当时正值海湾战争期间,装有出口货物的轮船在公海上航行时,被一导弹误中沉没,由于在投保时没有加保战争险,保险公司不赔偿。 问题 : 买卖双方应由哪方负责?为什么? 回答:注意保险责任的范围;由买方自己负责;按照 UCP500 的解释,在买方没有提出特别要求的情况下,卖方投保责任范围最小的险别是合理的。 案例十三 某年我公司与非洲客户签定一项商品销售合同。当年 12 月起至次年 6 月交货。每月等量装运一

12、定量米,凭不可撤消信用证,提单签发后 60 天付款。对方按时开来信用证,证内装运条件仅规定:最迟装运期为 6 月 30 日,分数批装运。我经办人员见证内未有 “每月等量装运 *万米 ”字样,为了早日出口,早收汇,便不顾合同装运条 款,除当年 12 月按合同规定等量装运第一批外,其余货物分别与次年一月底, 2 月底装完,我银行凭单认附。 问题 : 这样交货有无问题? 回答:分批装运的含义;这样交货有问题。有装运港交货和目的港交货两种方式。此案的关键在于我方能否提前交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五十二条,卖方在规定日期之前交货,买方可接受也可拒绝,应该按照合同规定交货,不应该提前交货。 案例十

13、四 我某出口公司按 CFR条件向日本出口红豆 250 吨,合同规定卸货港为日本口岸,发货物时,正好有一船驶往大阪,我公司打 算租用该船,但在装运前,我方主动去电询问哪个口岸卸货时值货价下跌,日方故意让我方在日本东北部的一个小港卸货,我方坚持要在神户、大阪。双方争执不下,日方就此撤消合同。 问题 : 试问我方做法是否合适?日本商人是否违约? 回答:不合适。选择港的使用;合同中规定的卸货港为日本口岸,按照惯例,进口商在装运前应通知出口商,否则出口商可自行决定,可在日本的任何一个港口卸货;我方去电询问纯属多此一举,这种做法不妥当;日方撤消合同没有正常理由,违约的原因是价格下跌,属正常商业风险,不能作为撤约的理由。 案例十五 “明西奥 ”轮装载着散装亚麻子,驶向美国的纽约港。不幸,在南美飓风的冷风区内搁浅被泼抛锚。当时,船长发现船板有断裂危险,一旦船体裂缝漏水,亚麻子受膨胀有可能把船板胀裂,所以船长决定迅速脱浅,于是,该船先后 4 次动用主机,超负荷全速开车后退,终于脱浅成功。抵达纽约港后,对船体进行全面检修,发现主机和舵机受损严重,经过理算,要求货方承担 6451 英镑的费用。 问题 : 货主对该项费用发生异议,拒绝付款。 回答:共同海损的含义;货主无权拒付。从案例陈述的过程中可得共同海损成 立;为了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的合理措施而引起的损失,应用获救的各方和船方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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