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甘公省养 200972号 关于 重新 印发甘肃省省养 普通干线 公路养护维修 工程竣 (交 )工 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公路总段 (分局 ): 为 进一步 搞好省养 普通干线公路养护维修工程 竣 (交 )工验收工作, 省局组织对原甘肃省省养公路大中修工程竣 (交 )工验收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编制 成 了 甘肃省省养普通干线公路养护维修工程竣 (交 )工验收办法 ,已经 2009 年 第四次 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甘肃省省养公路大中修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甘公省养 200438 号)同时废止。 二 OO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 公路 工程 制度 通知 抄送:局
2、 收费 处, 检测中心 ,赵局长,吴副局长。 甘肃省公路局 2009年 11 月 26日印发 2 甘肃省省养普通干线公路养护维修工程 竣 (交 )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 全 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做好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 。 依据交通 运输 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结合我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 第二条 本 办法 所指的公路养护维 修工程包括:大中修工程 、安保工程、改建工程及水毁修复工程。适用于全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维修工程项目的竣(交)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工程 验收分为交工验收
3、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工程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 各公路总段(分局)负责主持交工验收和投资 100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下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省公路局负责组织投资 100 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3 投资 100 万元(含 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完工后,由公路总段(分局)及时组织进行交、竣工合并验收,并将竣工验收鉴定书报省公路局备案。省公路局可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抽查。 投资 100 万元以上工程项目
4、完工满 两 年后,由公路总段(分局)向省公路局 上 报竣工验收申请,由省公路局组织验收。 第五条 原则上以公路总段(分局)管养的一条路线(段)为一个项目进行验收。 第六条 验收依据: (一 ) 批准的工程设计、预算文件; (二 ) 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三 ) 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 同文件; (四 ) 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指示文件; (五 ) 交通 运输 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及 其他 相关规定 等 。 第七条 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均采取评分法确定等级,其中:交工验收时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 75分为不合格。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分为优良、合格
5、和不合格,评分值大于等于 90分为优良,小于 90分且大于等于 75分为合格,小于 75分为不合格。 第八条 公路养护维修工程建成后,在交工验收前,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完成附录 A 中第三、四 、五 部分的文件编制工作。在竣工验收前,由公路总段( 分局)组织完成附录 A 中的全部4 文件编制工作。 第九条 交工验收和投资 100 万元以下(含 100 万元)养护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的检测和质量评定工作由公路总段(分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本总段(分局)试验室负责 完成 。投资 100万元以上养护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数量、质量的 检 测评定工作由省公路局公路检测中心负责。 受委托的检
6、测机构或总段(分局)试验室 和公路检测中心 必须严格按照交通部颁布的现行有关公路工程 标准、 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测,并出具质量评定报告。 第二章 交工验收 第十条 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 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涉及合同内容的变更、补充等各项事宜双方已达成一致或已处理完毕; (二 ) 施工单位按交通 运输 部制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 )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四 ) 竣工文件已按附录 A“公路养护维修工程竣工档案目录 ”中第三、四、五部分的要求编制完成; (五 ) 各参建单位已按附录 D“各单位工作总结报告格式 ”完成工
7、作总结报告; (六 ) 受委托质量检测机构参照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5 鉴定办法已完成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意 见。 第十一条 交工验收程序: (一 ) 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自检合格后,提出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工程师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施工总结报告; (二 )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同意后,及时向公路总段(分局)提交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三 ) 公路总段(分局)对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审查意见进行核查,并结合现场查看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必要时可进行检测),认为工程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第十二条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
8、 ) 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 ) 检查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自检报告是否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施工总结报告是否符合附录 D 的要求,施工资料是否真实、齐全; (三 ) 检查监理单位质量评定资料是否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监理工作报告内容是否符合附录 D 的要求,独立抽检资料是否真实、齐全; (四 ) 检查工程实体的外观质量,并对主要指标进行抽查,通过实体工程的抽查,核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 6 (五 ) 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工程计量支付资料是否完整; (六 ) 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
9、出结论,按附录 B的格式签署公路养护维修工程交工验收证书。 第十三条 公路总段(分局)负责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养护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参加交工验收单位的主要职责: 公路总段(分局)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完成交工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 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公路总段(分局)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科学 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公路总段(分局) 组织监理单位 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
10、求对养护维修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监理单位根据独立抽检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当监理按规定完成的独立抽检资料不能满足评定要求时,可以采用经监理确认的施工自检资料。 公路总段(分局)根据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监理单位所做的工程质量评定进行审定。 7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分项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工程质量评分值 = 该维修工程投资总额 该分项工程投资额)(分项工程质量评分值 第十六条 养护维修工程验收合格后,公路总段(分局)应及时完成交工验收报告(其内容见附录 C)。 对交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应安排养护管理。 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有缺陷的工程及遗留工程,应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补
11、救。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投资 100 万元以上的项目) : (一 ) 经交工验收合格 两 年以上的工程; (二 )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公路总段(分局)验收合格; (三 ) 竣工决算已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四 ) 按附录 A“甘肃省普通干 线公路养护维修工程竣工档案目录 ”中的要求完成全部竣工文件的编制工作; (五 ) 各参建单位已按附录 D 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六 ) 受 委托的检测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数量、质量检测评定和内业资料审查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 8 (七
12、 ) 省公路局对养护工程档案验收合格 。 第十八条 养护维修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省局将依据公路总段(分局)申请报告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组应全面掌握工程建设情况,认真听取和审议如下报告: (一 ) 关于工程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 ) 关于工程设计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 ) 关于工程施工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 ) 关于工程监理执行情况 (含变更设计 )的报告; (五 ) 关于工程质量鉴定和内业资料整理工作的报告; (六 ) 关于竣工决算的审计报告。 以上各单位报告内容应以附录 D的内容为主。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组在全面听取报告后,对工程质量和参建单位应按附录 E表中所列部分项目进
13、行综合评分。竣工验收项目综合得分大于等于 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好,小于 90分大于等于 75分为中,小于 75分为差。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 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 0.2,局公路检测中心 质量 评定得分权值为 0.6,竣工验收组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 0.2。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 0.7,参建单位工作评价得分权值为 0.3。 9 第二十三条 省公路局对通过 竣工 验收的养护维修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签发甘肃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维修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公
14、路总段(分局)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公路局责令改正,并给予全 省通报批评和相应的经济处罚: (一 ) 未组织交工验收的; (二 ) 交工验收不合格,且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 ) 对不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养护维修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交工验收无效; (四 )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未及时进行申请的。 第二十五条 省养普通干线公路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期限为 两 年。 第二十六条 桥梁养护维修工程竣(交)工验收 参 照 甘肃省省养公路危旧桥梁、隧道加固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甘肃省省养公路大中修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甘公省养 200438 号)同时废止。 10 附录 A: 甘肃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维修工程竣工档案目录 第一部分 综合文件 一、竣(交)工验收文件 1、竣工验收文件 2、交工验收文件 3、各参建单位总结报告 4、档案验收文件 二、建设依据及上级有关指示 1、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批文件 2、设计变更文件及批准文件 3、设计中重大技术问题来往文件、会议纪要 4、上级单位有关指示 三、征地拆迁资料 1、征地拆迁合同协议 2、征地批文 3、征用土地数量一览表 4、占地图及土地使用证 5、拆迁数量一览表 四、工程管理文件 1、招投标文件、合同书、 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