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安全疏散和避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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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5.5 安全疏散和避难 一般要求 5.5.1 民用建筑应根据其建筑高度、规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级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疏散和避难设施。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位置、数量、宽度及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5.5.2 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 5.5.3 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面,通向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 5.5.4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 散设施。 5.5.5 除人员密集场所外,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 、使用人数不超过 3

2、0 人且埋深不大于 10m 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当需要设置 2 个安全出口时,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利用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 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 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 50 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 15 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或 1部疏散楼梯。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 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建筑面积不大于 50 且经常停留人 数不超过 15 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间,可设置 1 个疏散门。 5.5.6 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3、于 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 5.5.7 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 1.0m 的防护挑檐。 公共建筑 5.5.8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共建筑,可设置 1个安全出口或 1 部疏散楼梯: 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 于 200 且人数不超过 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2 除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合表 5.5.8 规定的公共建筑。 表 5.5.8

4、可设置 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 5.5.9 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 2 建筑面积大于 1000 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0 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1 个; 3 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其按本规范第 5.5.21 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 30%,建筑各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按照本规范第 5.5

5、.21 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 5.5.10 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 10m 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2 1 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2 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l.00h 的防火隔墙; 3 楼梯间的前室应分别设置。 5.5.11 设置不少于 2 部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当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 2 层、人数之和不超过 50 人且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 时,高出部分可设置 1 部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 1 个直通建筑主体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且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

6、全疏散的要求。 5.5.12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 间。 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 32m 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注:当裙房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疏散楼梯可按本规范有关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5.5.13 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1 医疗建筑、旅馆、老年人建筑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2 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 3 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4 6 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5.5.14 公共建筑

7、内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电梯候梯厅,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 5.5.15 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 1个疏散门: 1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 50 ;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 75 ;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 120; 2 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 筑面积小于 50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 0.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 15m、建筑

8、面积不大于 200 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 1.40m;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 50 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 15人的厅、室。 5.5.16 剧场、电影院、礼堂和体育馆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剧场、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 250 人;当容纳人数超过 2000 人时,其超过 2000人的 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 400 人; 2 对于体育馆的观众厅,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 400 人 700 人。 5.5.17 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

9、列规定: 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 5.5.17的规定; 3 表 5.5.17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m) 注: 1 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5m。 2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 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m。 3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25%。 2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

10、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 4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 15m 处; 3 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 5.5.17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 2 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 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 10m 的疏散走道通 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

11、别增加 25%。 5.5.1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 小于 1.10m。 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5.5.18 的规定。 表 5.5.18 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 m) 5.5.19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 1.40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 1.40m 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4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3.00m,并应直接通向宽

12、敞地带。 5.5.20 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 等场所的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门、安全出口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众厅内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 100 人不小于 0.60m 计算,且不应小于 1.00m;边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 0.80m。 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 20 排;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剧场、电影院、礼堂等,每排不宜超过 22 个;体育馆,每排不宜超过 26 个;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 0.90m 时,可增加1.0 倍,但不得超过 50 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数应减少一半; 2 剧场、电影院、礼堂等场所供观众疏散 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

13、走道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 100 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 5.5.20-1 的规定计算确定; 表 5.5.20-1 剧场、电影院、礼堂等场所每 100 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 m/百人) 3 体育馆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 100 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 5.5.20-2 的规定计算确定; 表 5.5.20-2 体育馆每 100 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 m/百人) 注:表 5.5.20-2 中对应较大座位数范围按规定 计算的疏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对应相邻较小座位数范围按其最多座位数计算的疏散总净宽度。对于观众厅座 位数少于

14、3000 个的体育馆,计算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净宽度时,每 100 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应小于表 5.5.20-1 的规 定。 4 有等场需要的入场门不应作为观众厅的疏散门。 5.5.21 除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 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 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 5.5.21-1 的规定计算确定。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内下层楼梯的总净宽度 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

15、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内上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下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5 表 5.5.21-1 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每 100 人最小疏散净宽度( m/百人) 2 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厅、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 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 100 人不小于 1.00m 计算确定; 3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建筑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确定,不供其他楼层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的疏散人数计算确定;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录像厅、放映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 1.0 人 /

16、计算;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 0.5人 /计算; 5 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 1.1 倍计算; 6 展览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展览厅的建筑面积和人员密度计算,展 览厅内的人员密度宜按 0.75 人 /确定; 7 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乘以表 5.5.21-2 规定的人员密度计算。对于建材商店、家具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表 5.5.21-2 规定值的 30%确定。 表 5.5.21-2 商店营业厅内的人员密度(人 /) 5.5.22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封闭的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

17、于开启;窗口、阳台等部位宜根据其高度设置适用的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5.5.23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 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 50m 且不应小于 24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 50m; 2 通向避难层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3 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 5.0人 /计算; 4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

18、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 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 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5 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6 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7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8 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6 标志; 9 应 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5.5.24 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

19、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 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 25.0 确定; 2 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 3 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4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5 避难间的 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6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III 住宅建筑 5.5.25 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 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

20、层的建筑面积大于 650 ,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 15m 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2 建筑高度大于 27m、不大于 54m 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 650 ,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 10m 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 不应少于 2个; 3 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个。 5.5.26 建筑高度大于 27m,但不大于 54m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设置一座疏散楼梯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且单元之间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户门应具有防烟性能,且其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1.00h。当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

21、通过屋面连通时,应设置 2个安全出口。 5.5.27 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 21m 的住宅建筑可采用敞开楼梯间;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具 有防烟性能且耐火完整性不低于 1.00h 时,仍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2 建筑高度大于 21m、不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具有防烟性能且耐火完整性不低于 1.00h 时,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3 建筑高度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每层开向同一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 3 樘且门应具有防烟性能,其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1.00h。 5

22、.5.28 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 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2 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防火隔墙; 3 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6.0 ; 4 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楼梯间的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2.0 ,且短边不应小于 2.4m。 5.5.29 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 5.5.29的规定; 表 5.

23、5.29 住 宅建筑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m) 7 注: 1 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5m。 2 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户门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5m;当户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m。 3 住宅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及注 1 的规定增加 25%。 4 跃廊式住宅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 1.50 倍计算。 2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

24、梯间前室。层数不超过 4 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 15m处; 3 户内任一点至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 5.5.29 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注:跃层式住宅,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 1.50 倍计算。 5.5.30 住宅建筑的户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户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0.90m,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1.10m。建筑高度不大于 18m 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 1.0m。 5.5.31 建筑高度大于

25、100m 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避难层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5.5.23 条有关避难层的要求。 5.5.32 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2 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该房间门应具有防烟性能,其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 1.00h,外窗的耐火完整 性不宜低于 1.00h。 条文说明 5.5 安全疏散和避难 I 一般要求 5.5.1 建筑的安全疏散和避难设施主要包括疏散门、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包括室外楼梯)、避难走道、避难间或避难层、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有时还要考虑疏散诱导广播等。 安全出口和

26、疏散门的位置、数量、宽度,疏散楼梯的形式和疏散距离,避难区域的防火保护措施,对于满足人员安全疏散至关重要。而这些与建筑的高度、楼层或一 个防火分区、房间的大小及内部布置、室内空间高度和可燃物的数量、类型等关系密切。设计时应区别对 待,充分考虑区域内使用人员的特性,结合上述因素合理确 定相应的疏散和避难设施,为人员疏散和避难提供安全的条件。 5.5.2 对于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布置,一般要使人员在建筑着火后能有多个不同方向的疏散路线可供选择和疏散,要尽量将疏散出口均匀分散布置在平面上的不 同方位。如果两个疏散出口之间距离太近,在火灾中实际上只能起到 1 个出口的作用,因此,国外有关标准还规定同一房

27、间最近 2 个疏散出口与室内最远点的夹角不 应小于 45 。这在工程设计时要注意把握。对于面积较小的房间或防火分区,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设置 1 个出口,有关 要求见本规范第 5.5.8 条和 5.5.15 条等条文的规定。 相邻出口的间距是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国外有关标准确定的。目前,在一些建筑设计中存在安全出口不合理的现象,降低了火灾时出口的有效疏散能力。英国、 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建筑规范对相邻出口的间距均有较严格的规定。如法国公共建筑物安全防火规范规定: 2 个疏散门之间相距不应小于 5m;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建筑规范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内 2 个疏散门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9m。 5

28、.5.3 将建筑的疏散楼梯通至屋顶,可使人员多一条疏散路径,有利于人员及时 避难和逃生。因此,有条件时,如屋面为平屋面或具有连通相邻两楼梯间的屋面通道,均要 尽量将楼梯间通至屋面。楼梯间通屋面的门要易于开启,同时门也要向外开启,以利于人员的安全疏散。特别是单元式住宅建筑,如楼梯间未出8 屋面,人员在火灾时 一般就只有竖向一个方向的疏散路径,这会对人员的疏散安全造成较大危害。 5.5.4 本条规定要求在计算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数量和疏散宽度时,不能将建筑中设置的自动扶梯和电梯的数量和宽度计算在内。 自动扶梯在火灾初期客观上能发挥一定的疏散作用。但设置在民用建筑内上、下空间连通处的自 动扶梯,火灾时

29、自动扶梯将被停止运行,即使有些部位(如开敞的下 沉广场)设置的自动扶梯可供人员疏散利用,但毕竟能力有限,故设计时不考虑其疏散能力,所设计的疏散设施更能增加人员疏散的安全性。对此,美国生命安全 规范 NFPA 101 也规定: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不应视作规范中规定的安全疏散通道。 对于普通电梯,火灾时动力将被切断,且普通电梯不防烟、不防火、不防水,若火灾时作为人员的安全疏散设施是不安全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电梯的警示牌中 几乎都规定电梯在火灾情况下不能使用,火灾时人员疏散只能使用楼梯, 电梯不能用作疏散设施。另外,从国内外已有的研究成果看,利用电梯进行应急疏散是一个 十分复杂的问题,不仅涉及到

30、建筑和设备本身的设计问题,而且涉及到火灾时的应急管理和电梯的安全使用问题,不同应用场所之间有很大差异,必须分别进行专门 考虑和处理。 消防电梯在火灾时如供人员疏散使用,需要配套多种管理措施,目前只能由专业消防救援人员控制使用,且一旦进入应急控制程序,电梯的楼层呼唤按钮将不起作用,因此消防电梯也不能计入建筑的安全出口。 5.5.5 本条是对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建筑内的地下、半地下室可设置一个安全出 口或疏散门的通用条文。除本条规定外的其他情况,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其中一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以及一个房间的疏散门,均不应少于 2 个。 考虑到设置在地下、半地下的设备间

31、使用人员较少,平常只有检修、巡查人员,因此本条规定,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 时,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5.5.6 受用地限制,在建筑内布置汽车库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但设置在汽车库内与建筑其他部分相连通的电梯、楼梯间等竖井也为火灾和烟气的竖向蔓延提供了条件。因 此,需采取设置带防火门的电梯侯梯厅、封 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等措施将汽车库与楼梯间和电梯竖井进行分隔,以阻止火灾和烟气蔓延。对于地下部分疏散楼梯间 的形式,本规范第 6.4.4 条已有规定,但设置在建筑的地上或地下汽车库内、与其他部分相通且不用作疏散用的楼梯间,也要按照防止火灾上下蔓延的要求,采 用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

32、5.5.7 本条规定的防护挑檐,主要为防止建筑上部坠落物对人体产生伤害,保护从首层出口疏散出来的人员安全。防护挑檐可利用防火挑檐,与防火挑檐不同的是,防护挑 檐只需满足人员在疏散和灭火救援过程中的人身防护要求,一般设置在建筑首层出 入口门的上方,不需具备与防火挑檐一样的耐火性能。 公共建筑 5.5.8 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了公共建筑设置安全出口的基本要求,包括地下建筑和半地下建筑或建筑的地下室。 由于在实际执行规范时,普遍认为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不易分清楚。为此,本规范在不同条文作了区分。疏散门是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门、直接开向疏散楼梯间 的门(如住宅的户门)或室外的门,不包括套间内

33、的隔间门或住宅套内的房间门;安全出口是直接通向室外的房门或直接通向室外疏散楼梯、室内的疏散楼梯间及其 他安全区的出口,是疏散门 的一个特例。 本条中的医疗建筑不包括无治疗功能的休养性质的疗养院,这类疗养院要按照旅馆建筑的要求确定。 根据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的反馈意见,此次修订将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的每层最大建筑面积和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比照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单层建筑和可设置一个疏散门的房间的条件进行了调整。 5.5.9 本条规定了建筑内的防火分区利用相邻防火分区进行疏散时的基本要求。 1 建筑内划分防火分区后,提高了建筑的防火性能。当其中一个防火分区发生火灾时,不致快速蔓延至更大的区

34、域,使得非着火的 防火分区在某种程度上能起到临时安 全区的作用。因此,当人员需要通过9 相邻防火分区疏散时,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要严格采用防火墙分隔,不能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 2 本条要求是针对某一楼层内中少数防火分区内的部分安全出口,因平面布置受限不能直接通向室外的情形。某一楼层内个别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疏散宽度 不足或其中局部区域的安全疏散距离过长时,可将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不能大于该防火分区所需总疏散净宽度的30%。显然,当人员 从着火区进入非着火的防火分区后,将会 增加该区域的人员疏散时间,因此,设计除需保证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宽度符合规

35、范要求外,还需要增加该防火分区的疏散 宽度以满足增加人员的安全疏散需要,使整个楼层的总疏散宽度不减少。 此外,为保证安全出口的布置和疏散宽度的分布更加合理,规定了一定面积的防火分区最少应具备的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数量。计算时,不能将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宽度计算在楼层的总疏散宽度内。 3 考虑到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仅建筑规模小、建筑耐火性能低,而且火灾蔓延更快,故本规范不允许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借用相邻防火 分区或共用疏散楼梯间进行疏散。 5.5.10 本条规定是对于楼层面积比较小的高层公共建筑,在难以按本规范要求间隔 5m 设置 2 个安全出口时的变通措施。本条规定房间疏散门到

36、安全出口的距离小于 10m,主要为限制楼层的面积。 由于剪刀楼梯是垂直方向的两个疏散通道,两梯段之间如没有隔墙,则两条通道处在同一空间内。如果其中一个楼梯间进烟,会使这两个楼梯间的安全都受到影响。为此,不同楼梯之间应设置分隔墙,且分别设置前室,使之成为各自独立的空间。 5.5.11 本条规定是参照公共建筑设置一个疏散楼梯的条件确定的。据调 查,有些办公、教学或科研等公共建筑,往往要在屋顶部分局部高出 1 2 层,用作会议室、报告厅等。 5.5.1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规定是要保障人员疏散的安全,使疏散楼梯能在火灾时防火,不积聚烟气。高层建筑中的疏散楼梯如果不能可靠封闭,火灾时存在烟囱效应,

37、使烟气在短时间里就能经过楼梯向上部扩散,并蔓延至整幢建筑物,威胁疏散人员的安全。随着烟气的流动也大大地加快了火势的蔓延。因此,高层建筑内疏散楼梯 间的安全性要求较多层建筑高。 5.5.1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对于多层建筑,在我国华东、华南和西南部分地区,采用 敞开式外廊的集体宿舍、教学、办公等建筑,当其中与敞开式外廊相连通的楼梯间,由于具有较好的防止烟气进入的条件,可以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本条规定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的建筑,无论其楼层面积多大均要考虑采用封闭楼梯间,而与该建筑通过楼梯间连通的楼层的总建筑面积是否大于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无关。 对应设置封闭楼梯间的建筑,其底层楼梯间可以适

38、当扩大封闭范围。所谓扩大封闭楼梯间,就是将楼梯间的封闭范围扩大,如图 5 所示。因为一般公共建筑首层入口 处的楼梯往往比较宽大开敞,而且和门厅的空间合为一体,使 得楼梯间的封闭范围变大。对于不需采用封闭楼梯间的公共建筑,其首层门厅内的主楼梯如不计入疏散 设计需要总宽度之内,可不设置楼梯间。 10 图 5 扩大封闭楼梯间示意图 由于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楼梯间的人流量较大,使用者大都不熟悉内部环境,且这类建筑多为单层,因此规定中未规定剧场、电影院、 礼堂、体育馆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但当这些场所与其他功能空间组合在同一座建筑内时,则其疏散楼梯的设置形式应按其中要求

39、最高者确定,或按该 建筑的主要功能确定。如电影院设置在多层商店建筑内 ,则需要按多层商店建筑的要求设置封闭楼梯间。 本条第 1、 3 款中的 “ 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 是指设置有本款前述用途场所的建筑或建筑的使用功能与前述建筑或场所类似。 5.5.14 建筑内的客货电梯一般不具备防烟、防火、防水性能,电梯井在火灾时可能会成为加速火势蔓延扩大的通道,而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是人员密集、可燃 物质较多的空间,火势蔓延、烟气填充速度较快。因此,应尽量避免将电梯井直接设置在这些空间内,要尽量设置电梯间或设置在公共走道内,并设置侯梯厅,以减 小火灾和烟气的影响。 5.5.15 本条为 强制性标

40、准条文。疏散门的设置原则与安全出口的设置原则基本一致,但由于房间大小与防火分区的大小差别较大,因而具体的设置要求有所区别。 本条第 1 款规定可设置 1 个疏散门的房间的建筑面积,是根据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中小学校的教室的面积要求确定的。袋形走道,是只有一个疏散方向的走道,因而位于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不利于人员的安全疏散,但与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仍有所区别。 对于歌舞 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地下、半地下房间,无论位于袋形走道或两个安全出口之间还是位于走道尽端,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房间均需设置 2 个及以上的疏散 门。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需要设置 2 个疏散门;当不能满足此要求时,不能将此类用途的房间布置在走 道的尽端。 5.5.16 本条第 1 款为强制性标准条文。 本条有关疏散门数量的规定,是以人员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观众厅疏散出去的时间不大于2min,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观众厅疏散出去的时间不大于 1.5min 为原则确定 的。根据这一原则,规范规定了每个疏散门的疏散人数。据调查,剧场、电影院等观众厅的疏散门宽度多在 1.65m 以上,即可通过 3股 疏散人流。这样,一座容纳人数不大于 2000 人的剧场或电影院,如果池座和楼座的每股人流通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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