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 随着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国企改制等逐步实施,很多行业面临转型、破产、倒闭、改制,出现较多的下岗、买断、失业人员 。 为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号召,鼓励登记失业人员创业,进一步发挥我行支持地府经济建设,发挥我行小额贷款产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的优势,特制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 贷款业务流程 第一条 再就业担保机构准入。再就业担保机构必须是各级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直属机构,严禁与其他担保机构合作办理此项业务。 第二条 签订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担 保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审核贷款客户,推荐符合条件的客户到我行贷款
2、。 第三条 开设贷款担保基金账户与贴息账户。与我行进行合作的再就业担保机构必须在我行开立对公结算账户,用于存入贷款保证金与贴息资金,保证金的最大贷款担保金额为保证金的五倍。 第四条 借款人向再就业担保机构提出贷款申请。申请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应先向当地的再就业担保机构提出贷款申请,提交再就业担保机构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 再就业担保机构审核。再就业担保机构负责对借款人的相关申请材料及贷款资格进行审核,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担保手续,并与反担保人签订反 担保协议。 第六条 推荐客户。再就业担保机构向我行推荐其审查审批通过的申请人,并将再就业担保机构审查审批意见书(或同意推荐书)交我行,同
3、时告知客户到我行经办机构办理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第七条 贷款申请受理。 (一)客户申请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必须向我行提出书面的贷款申请,提交贷款申请表。客户到我行小额贷款营业机构提交贷款申请时,受理岗应及时核对客户身份,核查再就业担保机构是否已经将客户推荐到我行。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贷款对象。借款人必须是由与我行签订合作协议的担保机构审核通过,推荐到我行办理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客户 ,且担保机构已为所推荐的贷款客户提供贷款担保。同时借款人必须满足我行贷款的基本规定: (一)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社会和商业信用记录; (二)年龄在 18周岁(含)至 60 周岁(含)之间,具备
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当地户口或在当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三)无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 (四)贷款的用途正当、合理,有一定的自由资金和经营管理能力; (五)主要经营场所和常住地址在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规定的有效经营地域范围内。 第九条 贷款用途。根据政府 规定, 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资金可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商业、服务业、贸易和农业等领域,但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严禁从事国家禁止和我行慎入的行业。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十条 贷款金额。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当地政府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最高限额,我行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
5、的贷款金额暂定为: 1000元至5 万元(含边界值)。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以季为单位,单笔贷款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合肥市各级政府的 规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在贷款基准利率与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三个百分点之间(含边界值)。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仍按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执行。 第十三条 还款方式。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还款方式采取按季( 3 个月)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担保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 保证金账户管理。 1.按照我行与再就业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协议约定,再就业担保机构必须在我行开立对公结算账户,
6、用于存放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基金。 2.在贷款发放前,再就业担保机构必须一次性存入一定数量的担保基金,只有担保基金到账后,我行才能发放 贷款。 3.一级支行发放的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规模不得超过再就业担保机构担保资金的 5 倍。 4.再就业担保机构在我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必须是活期结算账户,存入的担保基金必须是活期资金,不能以定期存款的形式存入。 5.在担保协议的存续期内,担保基金除我行因为扣划代偿贷款本金或贴息资金转出外,不得随意转出。 6. 若出现我行扣划再就业担保基金的情况,再就业担保机构必须在一个月内补足差额部分,否则我行有权暂时停止发放新贷款。 7. 若担保基金账户余额少于担保协议约定的数量时,担保中心应及时补充担保基金,在协议规定的期 限内,担保基金未到账前我行可以暂停发放新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