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采购编号: SCIT-ZC( Z) -2018090021 中共 成都市金牛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大联动 微治理信息平台服务 监理项目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共成都市金牛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共同编制 二 O 一八 年 九 月 2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3 第二章 磋商须知 .6 第三章 供应商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8 第四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20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22 第六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29 第七章 响应
2、文件格式 .30 第八章 评审方法 .47 第九章 采购合同(草案) .57 3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受 中共成都市金牛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委 托,拟对 中共成都市金牛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大联动 微治理信息平台服务监理项目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 进行采购,特 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 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 SCIT-ZC( Z) -2018090021 2.采购项目名称: 中共成都市金牛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大联动 微治理信息平台服务监理项目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 地方财政资金 三 、 采购项目简介: 本项目 1 个包 。 (详
3、见磋商文件第 五 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本次采购采取 方式 1 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方式 1(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 中国 政府采购网 和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官网 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方式 2(书面推荐):通过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推荐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方式 3(供应商库随机抽取):通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供应商。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
4、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7.1 供应商须提供截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承诺函。 注:将于资格审查时在信用中国网站、 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等渠道对供应商进行信用记录查询,并将查询记录存档。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视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参与本项目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8.本 项目不允许联合体 参加 。 六 、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
5、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 2018 年 9 月 14 日 至 2018 年 9 月 20 每天上午 9:00- 12:00,下午13:00-16: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在我司指定网站 (http:/)购买, 具体购买 流程详见该网站的 在线 购买流程 。 七 、递交响应文件 截止时间: 2018 年 9 月 27 日 13: 30(北京时间) 。 八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或没有密封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文件接收时间: 2018 年 9 月 27 日 13: 00 - 2018 年 9 月 27 日
6、13: 30) 九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18 年 9 月 27 日 13: 30(北京时间) 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 、磋商 地点: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开标厅(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800 号天府四街 66 号航兴国际广场 2 号楼 806) 十一 、联系方式 采购人: 中共成都市金牛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通讯地址: 成都市沙湾路 65号 联系人: 罗 老师 联系电话: 13551163421 采购代理机构: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800 号天府四街 66 号航兴国际广场 1 号楼 17 楼 5 邮编: 610000 联系人:
7、朱女士 联系电话: 028-87797107 13111882603 传真: 028-87793161 6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1包采购预算: 16.99万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 ,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2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1包最高限价: 16.99万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 ,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3 进口产品(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未载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产品,拒绝进口产品参与竞争 , 供应商以 进口 产品 响应时 , 其响应 文件按无效处理 。载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产品,不限制国产产品参
8、与竞争。 4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5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 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或者扣分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
9、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提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参加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6 国家规定的强制采购范围 (实质性要求) 本次采购的产品若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供应商所投产品必须选取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清单范围的产品进行响应,且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对应页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 注:按照中国政府采购网最新一期发布的政府采购清单执行,但如果最新
10、一期的政府采购清单是在本项目采购公告(或其他邀请供应商的方式)发布后至评审环节开始之前正式发布的,则可同时执行最新一期和上期政府采购清单 。 7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7 磋商保证金 金 额: 1包 磋商 保证金金额 3300元 (磋商保证金收取额不能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2%)。 交款方式:磋商保证金可以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包括网银转账,电汇等方式),所有递交方式均以到帐时间为准。(若以保函方式提交的,必须在保证金截止时间前开具) 收款单位: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开 户 行: 中国民生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 990200029023
11、9367 交款截止时间: 2018年 9月 25日 17: 00点 前 (磋商保证金的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8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适用 9 磋商 文件咨询 联系人: 朱女士 联系电话: 13111882603 10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 朱女士 联系电话: 13111882603 11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 中国 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 身份证明证件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 系 人: 张女士 。 联系电话: 028-87793103/87796339/87797837转 886。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800号天府四街
12、66号航兴国际广场 1号楼 17楼。 12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项目问题询问: 联系人: 朱女士 联系电话: 13111882603 标书售卖系统注册及网上报名询问电话: 028-87793117、028-87797837 转 802 标书售卖系统技术问题询问:徐先生 028-83166773 转 734 服务质量 投诉: 甘女士 028-87793117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800 号天府四街 66号航兴国际广场 1 号楼 17 楼。 13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 系 人
13、:刘女士 /李女士 联系电话: 028-87793103/87796339/87797837转 882/725。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800号天府四街 66号航兴国际广场 1号楼 17楼。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 ,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 供应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 14 成交服务费 成交人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应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成交服务费6000元 二、总 则 8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采购项目。 1.2 本磋
14、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 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 中共成都市金牛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 2.2 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3. 合格供应商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 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
15、下的采购活动。 5.2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3 回避。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 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 3)参加采购活动前
16、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9 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仅适用于允许联合体参与的项目)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7.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7.1 供应商必须 以人民币 按磋商文
17、件要求足额 缴纳 磋商保证金。联合体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 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
18、限内。) 7.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 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 五 )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 六 )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
19、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 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 供应商 承担所有相10 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
20、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
21、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 中国 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 提交 首次响应文件截 止之日起 5 日前 ;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 供应商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前,在 中国 政府采购网查询本项目的更正公告,以保证其对磋商文件做出正确的响应。供应商未按要求下载相关文件,或由于未及时关注更正公告的信息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更正 通知 通过供应商报名时备注的电子邮箱发送至所有购 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在收到相应更正 通知 后,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如供应商未给予书面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