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金融生态建设的矛盾与对策 (章政远; 8 月 4 日 ) 文章作者:章政远 作者单位: 文章出处: 中国信息报 金融生态理论形象地阐述了金融环境建设这一重大课题。与自然生态环境一样,金融生态环境也是外部环境和基础条件的总和,是法制环境、社会信用、会计准则、外部审计、信息披露、中介服务、银企关系等多种元素综合作用的动态过程和结果。农村金融作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非但同样具备上述特征,而且囿于农村金融发展的特定历史局限性和现实发展水平,其生态环境建设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更为突出,迫切需要采取具有针 对性的对策措施。 一、 当前农村金融生态建设面临的矛盾 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改革逐步深化
2、,法制环境日益改良,诚信建设不断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但由于我国金融存在先天的非自然演进、非均衡性与信用缺失等局限,农村金融生态依然存在诸多的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法制环境欠佳,金融债权保护不力。法律设计上,破产法规定清算程序上把银行排在最后,且未明确金融机构对欠债不还债务人享有无条件的破产起诉权。刑法对有意通过提供虚假财务资料骗贷的企业刑事责任无明确规定。最高院 关于只要证明抵押住房是自住用的生活必需品,银行不得对其处置拍卖的司法解释,可能增加银行贷款风险。尤其是农村法制建设较为滞后,普遍存在执法行政主导现象,行政干预现象依然存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逃废金融债权现象屡见
3、不鲜。尤其是执法效率较为低下,司法执行难、执行周期长的问题十分突出,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失信者无须为其行为付出应有代价,金融机构自我保护债权的能力不足,对逃废债务人无强有力威慑手段,导致金融债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常常陷入“胜了官司输了钱、赔了夫人又折兵”的窘境,直接挫伤了金融机构信贷投入的积极性。 二是征信体系缺陷,社会信用意识缺失。当前,农村征信系统建设严重滞后,社会信用服务的市场化程度较低,中介服务极不规范,提供虚假资信证明甚至协同贷款欺诈。尤其是农村90年代乡镇企业“倒了企业、亏了银行、肥了个人”,一些自然人通过各种手段逃废金融债务,加之一些金融从业人员在个人利益驱使下,置金融法规于不
4、顾,为这些人员大开方便之门,严重损伤了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一些企业和个人甚至存在“贷款就是纯利润”的错误观念,借贷之前就不想归还的现象依然存在。同时,随着金融机构企业化进程的加快,金融机构企业特质日益加重,原有 的国家信用、银行信用功能削弱,助长了非正规金融的膨胀。 三是信息披露失实,银企关系发生变异。农村企业和个人依赖金融部门贷款较为普遍,但私营个体企业财务制度极不健全,做假账、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上报政府产值高、上报税务销售少、上报银行效益好、上报法人是实效”的现象非常普遍,金融机构难以掌握企业执行国家会计和审计准则的真实情况和企业运行的真实质态,对自然人真实借贷情况也难以掌握,加之信用信
5、息开放度较低,缺乏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正常获取和检索渠道,信息不对称、贷前调查难的问题客观存在,给信贷留下了风险隐患 。特别是由于金融同业竞争日益加剧,金融机构为谋求资金使用出路竞相降低贷款门槛甚至违规操作,给金融行业自律和合规经营带来了致命伤害。一些企业和个人在多行开户借贷,有意逃避金融机构监督,不但直接加大金融机构贷款营销和最终收贷难度,也给其进行贷款欺诈提供了机会。 四是经济金融错位,诱发金融风险集中。中央一再强调“三农”发展,但国有商业银行竞相在农村争抢存款份额,支农信贷投放却逐步减缩,直接导致农村发展资金被不断抽调,加之金融部门之间发展极不均衡,非正规金融活动极不规范,不但给农村金融
6、生态自我调节带来障碍,而且造成信贷投放与农村发展资金需求不相称,势必对农村发展带来阻碍。同时,农村干部出于政绩考虑,常常违背经济规律上项目、办企业。由于受行政影响较重,农村经济重数量增长、轻质量发展的现象较为普遍,尤其是在某一时期表现为大上快上某一行业或某一项目,形成了金融机构贷款风险的高度集中,最终极易导致金融机构贷款在少数行业、产业、项目上的沉淀和损失。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新一轮的行政对金融的干预,必将对金融生态建设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 二、 农村金融生态建设的对策措施 农村金融生态建设要努力活化金融生态主体 的多个元素,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整体推进农村金融建设这项系统工程。为此,笔者
7、建议针对农村金融生态现状中存在的诸多矛盾采取以下几条相应措施: 一是强化法制建设,夯实金融生态的制度基础。首先,尽快修订完善破产法刑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恶意逃废债务的自然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从根本上加大法律的威慑力。要通过完善破产法使贷款人能够运用法律手段,使破产起诉成为制约借款人的最终防线。同时对涉及解决债务人的社会保障等问题通过相应法规范加以规范,以切实保证债权的合法权利。物权法应该解决优先受偿权的抵押物在债务人违约后所有权的转移问题,以填补动产抵押的法律空白。其次,在商业银行法的基础上,针对农村金融发展实际,尽快制定 出台合作金融法,以保护农村合作金融的合法权益。
8、其三,大力推行依法行政,地方政府自觉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大力支持司法公正,保障政府信用,杜绝不应有的行政干预。其四,司法部门应从维护法律威严、改善地区投资环境、保障经济发展大局出发,进一步强化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别是要提高案件执结率,切实增强法律的威慑力。 二是完善征信体系,优化金融生态的信用环境。首先,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宣传、舆论监督等手段,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的正向激励和逆向惩戒机制。其次,要广泛开展企业信用评级和 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社区、信用户、信用企业建设,进一步营造重信用、讲诚信的社会风气。其三,要加快对工商、税务、公安、银行等部门的信用信息资源联
9、网步伐,推进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其四,要引导和鼓励各类资本尤其是民间资本进入评级市场,培育壮大资信评级机构,规范发展企业资信评级市场。其五,要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畅通资本金补充渠道,完善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放大担保倍数。 三是构筑信息平台,发挥金融生态的交换功能。首先,要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高标准的审计、 会计、信息披露标准,通过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督促各类企业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依法强化企业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其次,要深化中介机构改革,加快各类中介机构与司法、工商、税务、国土、房产等主管部门的“脱钩”步伐,实行市场化、公司化运作,形成中
10、介机构市场竞争的机制。其三,要引导和鼓励会计、审计、律师等各类事务所以及动产、不动产评估和企业价值评估等中介机构优化发展,积极引进国内外资信等级高的大型中介服务机构,促进中介服务水平的提高。其四,加强中介服务市场监管,依法制定和严格执行中介服务从业标准与资格,坚决打击虚假中 介行为。其五,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强化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提高中介机构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和诚信水平。其六,要规范企业破产改制行为,对经营不善的企业依法进行破产,同时坚决防止虚假破产行为。 四是经济金融同步,防范金融生态的风险集中。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政府在金融生态建设中的核心作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快建立财政、
11、税务、工商、公检法、新闻宣传、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和金融机构等各部门齐抓共管、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地方政府在指导地方经济发展过程中,要结合国家产业政策,从资源、人才、地理、区位、文化 等方面深入研究本地区比较优势,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科学发展战略,不能跟风发展产业和项目。经常性地对经济运行环节进行梳理,对各类有悖于市场原则的体制、机制和制度及时予以废止,努力培育市场经济氛围。另一方面,金融部门要注意加强对金融生态环境的前瞻性研究和运用,大力提高市场研发能力,结合本地金融实际需求大力创新信贷业务工具,不断开辟金融新产品,为不同类型客户提供具有针对性、差别化的金融服务。进一步完善资金定价机制和授权授信
12、制度,依据企业资信状况和风险大小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充分利用金融生态建设成果,适时调整内部评级。 对失信客户在信贷、开户、结算等方面采取相应惩戒措施,让失信者付出应有代价。对金融生态环境好的地区和信用客户加大授权授信,利用资金统筹运用优势,集中信贷资金向金融生态环境好的地区集聚,充分发挥正向激励功能,更好地引导金融生态环境较差地区加快向良性生态转化。金融机构内部要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实行贷款发放量与工资收入挂钩考核、“优秀信贷员”、“模范信贷员”评比表彰、信贷风险经济补偿,充分调动信贷人员放贷积极性,切实解决惜贷、惧贷问题。尝试推行客户经理包调查、包发放、包收回、包贷款面、包合理资金需求“五包 ”责任制,加大信贷服务质量监督力度,确保信贷服务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