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张某诉渤海集团虚假陈述案案例评析 【摘要】证券行业的诚信问题值得高度关注,虚假陈述是一种严重的证券违法行为。通过对张某诉渤海集团虚假陈述案的评述分析,证券业虚假陈述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了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等规范证券市场的举措。 【关键词】证券行业;虚假成熟;案例评析 中 图 分 类 号 : D92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1006-0278(2011)10-057-01 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对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事实、性质 、前景、法律等事项做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
2、与事实或者法律要求不相符的表示行为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一种证券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 12 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包括: (1)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在招募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上市报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 (2)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资产评估报告及参与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 (3)证券交易场所、证 券业协会或者其他证券业自律性组织作出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虚假陈述; (4)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在向证券监督部门2 提交的各种文件、报
3、告和说明中作出虚假陈述; (5)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其他虚假陈述。 在张某诉渤海集团虚假陈述案中,最关键的是解决“第一,渤海集团是否构成虚假陈述;第二,渤海集团的行为与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构成侵权;第三,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所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如何证明因果关系,取证责任如何分配”这三个问题。 首先,我们应 该看渤海集团是否构成虚假陈述。从整个案情来看,有两点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关注:中国证监会认为一是 1994 年 5 月 4 日渤海集团上市公告书摘要中对享受“免二减三”优惠政策的披露是不完整的,遗漏了“由市有关银行抓紧向上级银行申报”的内容,属于重大遗漏;二是
4、1996 年到 1988 年 3 月的财务报告中存在虚假数据。根据我国的证券法和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性原则,有重大遗漏的信息遗漏影响真实性原则并进而构成虚假陈述。而渤海集团的重大遗漏和在财务报告中存在虚假数据的行为,显然 是为了故意误导投资者,避免不利信息对自己造成负面影响。所以,渤海集团的行为构成虚假陈述。 既然我们可以确定渤海集团存在虚假陈述之违法行为,那么,我们再来思考,渤海集团的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张某投资受损的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呢 ?渤海集团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从侵权法上来讲,侵权行为就算行为人有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该承
5、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法律特别规定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而特殊侵权的3 构成要件则为:违法行为、 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因此,该案之核心问题是渤海集团的虚假陈述之违法行为与张某投资受损的事实直接是否有因果关系。从张某自己的诉称来看:其于 2001 年 8 月 16 日至 17 日,先后以 12.4 元、 12.12 元、 12.18 元的价格三次购进渤海集团股票,共计 1500股,总金额 18435 元。购进后渤海股票一路下跌,其于 2002 年 1 月 29 日以 6, 17 元的低价全部卖出,已经形成事实损失。其认为虽
6、然渤海集团于2001 年 8 月发布了预亏中报,但同时披露了小盘重组概念和拟设立投资公司的利好消息,没想到公司存在造价行为,正是因为渤海集团有 关信息的虚假陈述,侵害了其知情权,使其遭受经济损失。从其诉称中我们可以看出一方面张某购买渤海股票,是基于对渤海所做虚假陈述形成的合理信赖,其投资是基于对渤海公开信息的分析,同时渤海的虚假陈述行为也确实引起了股票价格的大幅下跌,给他带来了一定的损害。另一方面,张某买入渤海集团股票时已距原渤海集团上述行为相当一段时间,张某以渤海集团后来披露的信息作为投资交易依据,依据的是原渤海集团有小盘重组概念及其拟设立投资公司的利好消息而买入渤海集团的股份。因此,分析两
7、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又涉及到取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如果 是适用一般侵权,谁主张谁负责取证责任的话,我觉得法院的判决是比较合理的。因为两者之间的原因力并不是很强大,而且原告的损失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是由于其个人信息分析和判断有误才导致其投资错误,造成损失。但是,如果是适用特殊侵权,取证责任的方式则是取证则责任倒置,由于原告之损害事实与被告的虚假陈述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只有被告能够证明其存在免责事由才能免责。若是如此,渤海集团应该赔偿张某的损失。 4 因此,纵观整个案情,案件在适用法律上是存在着很大困难的,依我个人的观点来看,法院的判决还是比较合理的。但是,立法者应该根 据我国现在证券市场的发展的状况,制定出一个具体解决由虚假陈述引起的证券民事案件的立法方案。同时,证监会应该加大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确保上市公司能够真实全面的披露应该公开的信息,规范整个证券投资市场,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加投资者的投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