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市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用彩色显示终端技术规范 (试行) 1 范围 本规范对本市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中采用的彩色显示终端(以下简称显示终端)提出了基本技术要求,是产品选型设计、工程检测和竣工验收的主要技术依据。 2 基本要求 2.1 显示终端应在满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基础上,符合本规范要求。 2.2 显示终端应有清晰、永久的标志。通过标志应能反映制造厂名称或公司名称、产品牌号或型号、系列号码或批号、生产日期、电源额定值(即正常工作电压、电流和频率)、保险装置额定电流。标志的耐擦性应符合安全防范报警设备 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GB16796-2009)中 5.3.2的要求。 2.3 显示终端机壳外形尺寸应
2、符合图纸。非金属外壳表面应无裂纹、褪色及永久性污渍,亦无明显变形和划痕;金属外壳表面涂覆不能露出底层金属,并无起泡、腐蚀、划痕、涂层脱落和沙孔等。 2.4 显示终端产品结构应合理,应方便工程现 场安装及对显示效果的各种调校工作,并具有良好的接地设计。 2.5 显示终端结构设计和材料选用应考虑电磁兼容、抗干扰、散热等功效,后罩应采用金属结构。 2.6 显示终端的电源适应范围应不低于 220V AC 10%。 2.7 显示终端在环境温度 0 40,相对湿度 90%工作 条件下,技术指标应达到本技术规范的要求。 2.8 显示终端产品的测试与评价,采用主观评价与客观测试相结合的方法。 2.9 显示终端
3、的图像显示清晰度等级应符合 3.2 和 3.3、 3.4 相关条款的要求。 3 技术要求 3.1 产品分级 显示终端按其图像显示清晰度由低到高分为 A、 B、 C三级: a) A 级:水平分辨力 400 TVL, 600 TVL; b) B级:水平分辨力 600 TVL, 800 TVL; c) C 级:水平分辨力 800 TVL。 3.2 通用性能 3.2.1 显示终端接口应符合应用电视外部接口要求 ( GB/T15413) 、数字电视接收设备接口规范 第 2 部分:传送流接口 ( SJ/T 11328-2006) 、数字电视接收设备接口规范 第 3部分:复合视频信号接口 ( SJ/T 11
4、329-2006)、 数字电视接收设备接口规范 第 4 部分:亮度、色度分离视频信号接口 ( SJ/T 11330-2006)、数字电视接收设备接口规范 第 5 部分 :模拟音频信号接口 ( SJ/T 11331-2006)、数字电视接收设备接口规范 第 6 部分: RGB模拟基色视频信号接口 ( SJ/T 11332-2006) 、数字电视接收设备接口规范第 7 部分: YPBPR 模拟 分 量视频信号接口 ( SJ/T 11333-2006)的规定。 3.2.2 显示终端的安全性、电磁兼容性应符合声音和电视广播接收机及有关设备抗扰度限值和测量方法 ( GB/T9383-2008)、安全防范
5、报警设备 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16796-2009)、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 GB/T 17626.2)、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 GB/T 17626.4)、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 GB/T 17626.5)、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 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 扰 ( GB/T 17626.11)的规定。 3.2.3 显示终端的图像有效显示尺寸、图像显示清晰度或清晰度分级应符合产品明示标注。 3.2.4 显示终端在标准照度下,图像质量主观评价应达到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 GB 50
6、198-1994)规定的五级损伤评分等级四级以上的要求。 3.2.5 显示终端的亮度鉴别等级应 1 0 级。 3.2.6 显示终端的亮度均匀性应 75%。 3.2.7 显示终端的图像重显率应 95%。 3.2.8 显示终端的几何失真应 3%。 3.2.9 显示终端的白平衡误差应 0.010(色温 9300K)。 3.2. 10 显示终端的无灰阶反转可视角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a)水平状态应 1 6 0 (左右对称); b)垂直状态应 1 6 0 (下视角 8 0 )。 3.2. 11 非模拟接口显示终瑞色彩还原能力应 16. 7M。 3.2. 12 非模拟接口显示终端响应时间(上升时间与下降时间
7、的 总和)应 8ms。 3.2. 13 显示终端工作时残影、亮点、暗点等缺陷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应无残影; b)亮点、暗点数各应 1; c)亮点、暗点或其他坏点的累计数应 3。 3.2. 14 显示终端应具有数字降噪、自动显示格式匹配、手动白平衡调节等功能。 3.2. 15 显示终端应具有中文操作菜单。 3.3 采用扫描方式显示终端特性 3. 3.1 模拟接口显示终端应同时具有复合视频输入输出接口、与产品标称相适应的输入接口、音频输入输出接口。 3.3.2 模拟接口显示终端应采用行扫描方式,其同步范围应符合以下要求: a)行引入范围 15. 625KHz 200Hz; b)行保持范围 15.
8、 625KHz 300Hz。 3.3.3 非模拟接口显示终端带宽 135MHz。 3.3.4 非模拟接口显示终端应具有消磁等功能。 3.4 采用点阵方式显示终端特性 3.4.1 显示终端应具有与产品标称相适应的数字输入接口,宜具有复合视频输入输出接口和音频输入输出接口。 3.4.2 显示终端带宽按产品清晰度分级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级 60 MHz: B级、 C 级 120MHz。 3.4.3 显示终端亮度及对比度应符合表 1要求。 表 1 显示屏尺寸 22 吋 22 吋, 46 吋 46 吋 亮度 250 cd/m2 450 cd/m2 700 cd/m2 对比度 8 00 1 1 000 1 1 000 1 4 附注说明 带宽:显示器的一个综合指标。指单位时间内,每条扫描线上显示的频点数的总和,决定着显示器的分辨率和刷新率。 5 应用要求 5.1 显示终端与数字硬盘录像设备接驳时,所有图像同时显示的有效显示尺寸应不小于 1 6 英寸;显示终端与视频矩阵等设备接驳时,单个输出通道上多个图像同时显示,每路图像最小有效显示尺寸应不小于 1 0 英寸。 5.2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配置中,显示终端的分辨率应与其连接设备的分辨率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