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驾驶员安全行车操作规程 一、驾驶员安全操作职责 1、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按照操作规范,遵章守纪,安全操作,文明驾驶,礼貌待客服务规范。 2、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强烈的安全行车意识和安全责任感,积极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和各项安全活动,不断提高安全、业务和机务知识,养成良好的驾驶作风和守法习惯。 3、认真钻研业务,精心保管和爱护车辆,熟悉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掌握车辆的常规维护、修理技能,确保车辆的转向、制动、灯光等综合安全 技术状况良好和各项安全设施齐备有效。 4、严格执行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三检”
2、制度和例保制度,自觉配合安全检查工作,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不得驾驶“带病”车,确保行车安全。 5、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车辆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准驾驶车辆。 6、按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车辆,出车携带好各种证件,认真执行运行作业,不得擅自绕道,严格遵守运输纪律,服从交警、运管管理,安全、优质、低耗地完成运输任务。 7、车辆在任何情况下起步必须先关好车门,起步前须仔细观察车辆周围情况确认安全方可起步,车未停稳严禁上下旅客。 2 8、以人为本,旅客至上,文明服务,热情待客,遇有危急病
3、人和伤员,应救死扶伤,全力相助。为保护企业和旅客的合法权益,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见义勇为,弘扬正气。 9、发生交通事故时,必须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和财产,按规定放置警告标志,并迅速向车属单位(车主)、当地交警部门、 120、保险公司报告,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二、车辆日常维护操作 日常维护是日常性作 业,由驾驶员操作执行,其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车辆日常维护分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三个阶段操作,并特别注意轮胎的使用。 1、出车前,对汽车各部润滑油(脂)、燃料、冷却液、制动液等各种工作介质和轮胎气压等进行检查补给,保证行车前车辆油液充足、
4、清洁和性能良好,保证轮胎气压符合要求、对车辆制动、转向、传动、悬架、灯光信号等部位和装置以及发动机运转状态进行检查、校紧,确保连接装置坚固可靠。 2、行车中,在中途休息时,重点检查轮胎气压、表面磨损和车辆花纹间有无镶嵌物并别除;天气炎热时应检查车轮轮毂温度,若温 度过高,应将车停在阴凉通风处自然降温;察看仪表灯光工作是否正常;在行车过程中要注意车辆异常情况,一旦有异常情况要立即停车检查,排查隐患。 3、收车后,对车辆进行清洁,保持车容和发动机外表整洁;对车辆进行检查,记录车辆行驶的情况。如有故障,应详细记录车辆故障状况,为车辆维修提供资料。 三、车辆运行安全操作 3 (一)车辆在道路同方向时的
5、操作 1、在道路同方向划有 2 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 ,右侧为慢车道。在快速车道的车辆应当按照快速车道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 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车辆超过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2、在道路同方向划有 2 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车辆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正常行驶。 (二)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速度的操作 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车辆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1、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每小时 30 公里,公路为每小时 40 公
6、里; 2、同方向只有 1 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 50 公里,公路为每小时 70 公里。 (三)车辆行驶速度不得 超过 30 公里时的操作 车辆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 30 公里 1、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2、掉头、转弯、下坡时; 3、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 50米以内时; 4、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四)车辆超车时的操作 同车道行驶的车辆,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4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超车: 1、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
7、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的; 4、行经铁路道口 、交叉路口、窄桥、弯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车辆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 1 条机动车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五)车辆遇相对方向来车时的操作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车辆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减速靠右行驶 ,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
8、的安全距离; 2、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3、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4、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5、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 150 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应使用近光灯。 (六)车辆掉头、左转弯时的操作 5 1、车辆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转弯、陡坡、 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2、车辆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方可以掉头,
9、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七)车辆倒车时的操作 车辆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八)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的操作 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行驶: 1、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2、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3、向左 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4、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5、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6、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
10、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7、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边转弯车辆先行。 (九)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的操作 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 车先行; 6 2、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3、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4、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 暸 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5、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6、相对方向行驶的
11、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十)车辆遇有前方交通堵塞时的操作 1、车辆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堵塞时 ,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 ,不得进入路口。 2、车辆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 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3、车辆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四、车辆装载及牵引时的操作 (一)车辆载人的规定 车辆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
12、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 10%; (二)牵引故障机动车的规定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7 1、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员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2、被 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3、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 4 米小于 10 米; 4、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5、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6、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 7、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 五、车辆行驶及停车的操作 (一)车辆行驶的安全规定,驾驶车辆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车
13、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2、在车辆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3、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4、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溜行; 5、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6 、连续驾驶车辆超过 4 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 20 分钟; (二)、车辆停车的规定 车辆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没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行人道之间没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2、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 4 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 50 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8 3、公共汽车站
14、、急救站、加油站、消 防栓或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 50 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4、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 和行人通行; 5、 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车辆驾驶员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三)车辆行驶的其它规定 1、车辆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 ,应当察明水情 ,确定安全后 ,下客低速通过。 2、车辆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铁道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 3、车辆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渡。车辆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4、在单位院内 、居民居住区内,车辆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
15、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六、车辆灯光使用时的操作 (一)车辆使用转向灯的安全规定 车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1、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2、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二)车辆在其它情况下使用灯光的安全规定 9 1、车辆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前位灯,但同方向行 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车辆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警闪光灯。 2、车辆在夜间通过急弯、陡坡、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
16、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3、车辆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4、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员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主向一定距离设置警告牌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夜间还应当开启示 廓灯和后位灯,必要时迅速报警。 5、车辆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车辆驶入高速估路时,应当列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七、高速公路行驶时的
17、操作 (一)车辆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速度规定 1、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 100 公里。 2、同方向有 2 条车道的,左侧车道为超车道,道路限速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的最低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但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 100 公里。 3、车辆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必须控制在每小时在 100 公里以内,但是10 与同车道前车距离最小距离不得小于 50米。 (二)车辆在高速公路遇有恶劣气候时的行驶规定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能见度小于 200 米时,开启雾灯、近光
18、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 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 100 米以上的距离; 2、能见度小于 100 米,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 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 50 米以上的距离; 3、能 见度小于 50 米,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 20 公里,并以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三)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其它规定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不得有下列行为 : 1、倒车、逆行、穿越中央与隔离带掉头或者车道内停车; 2、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3、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霁在路肩上行驶; 4、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5、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6、车辆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 八、车辆在特殊条 件下的操作 (一)通过桥梁时的操作 1、车辆通过桥梁时,应注意桥头附近交通标志,遵守其规定,且与前车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降低行车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