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所属类别: 发布日期:关键字:消费者 维权 315 【阅读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132号 ) 现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 的决定,自 1994年 1月 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决定将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第六条修改为:“承运人按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的
2、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 7万元。” 本决定自 1994年 1月 1日起施行。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 (1989年 1月 3日国务院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1989年 2月 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二十八号发布, 根据 1993年 11月 29日国务院关于 修改 的决定修订 ) 2 第一条 为确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旅客身体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内航空旅客运输中发生的旅客身体损害赔偿。 前款所称国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运输的始发地、约定经停地和目的地都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航空旅客运输。 第三条 旅客在航空器内或上下航空器过程中死亡或受伤,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承运人如能证明旅客死亡或受伤是不可抗力或旅客本人健康状况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承运人如能证明旅客死亡或受伤是由旅客本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 第六条 承运人按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七万元。 第七条 旅客可以自行决定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运输人身意外伤害险。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得免除或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 第八条 向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给付的赔偿金,可以兑换成该外国或地区的货币,其汇率 按赔偿金给付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外汇牌价确定。 第九条 旅客或其继承人与承运人对损害赔偿发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 1989年 5月 1日起施行, 1951年 4月 24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的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