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 2 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 30 公里 /小时,公路为 40 公里 /小时;(二)同方向只有 1 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50 公里 /小 时,公路为 70 公里 /小时。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 30 公里 /小时,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 15 公里 /小时: (一) 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 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 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 50 米以内时; (四) 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 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第四十七条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 在有障 碍 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
3、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三) 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四) 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五) 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 150 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 第五十条 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 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
4、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 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 准备进入环行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 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达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 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 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 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 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 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
5、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 没有交通标、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 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 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 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林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一) 向左转弯、
6、向右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二) 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 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 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机动车雾大行驶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机动车 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
7、并鸣喇叭示意。 第六十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 50 米至 100 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第六十一条 牵 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五) 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清障车 拖拽。 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 在机动车驾驶室
8、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 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 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五) 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 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转弯、宽度不足 4米的窄路、桥染、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 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 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 30 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 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 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 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 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第六十七条 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