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视的采购 102030327 王杰 一、项目编号: 二、采购内容: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必须具有所报设备的生产或经营能力(所报设备在注册经营范围内)。 四、强制采购清单范围:采购项目属于强制采购清单范围内的 ,供应商必须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选择所报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设备的品牌。 五、供应商报价时应提供的资信证明: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并注明 “与原件一致”字样。否则,将被认定。 (二)所报产品设备品牌、型号属于强制采购清单范围内且在有效期限内的,必须提供网上打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将被认定为不具备参加本次询价资格的供应商。 (三)所报产品设备品牌、
2、型、限内的,提供网上打。否则,不再对该供应商报价进行节能、环保产品因素价格调整。 六、报价地点: *七、其它事项:各供应商应认真核实询价文件中确定的品牌型号,若发现相关生产厂家不存在该品牌型号等问题,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在询价文件规定报价时间截止前送。 八、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传 真: *地 址: * * 市 政 府 采 购 询 价 文 件 对本询价项目进行采购。 一、(一)项目名称:电视(二)预算资金: (三)采购内容:本询价项目为一个分包,供应商不得对所报价的包分解后进行响应。 二、供应商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必须具有所报设备的生产或经营能力(所报设备在注册经
3、营范围内)。 (二)认可本询价通知书中的各项约定。 (三)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将空调机、电视机、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等 9 类产品确定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采购上述类别产品时,必须从“节能产 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中选择。 三、采用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包括生产厂商、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以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报价为设备的全部价款,包括提供的设备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的运输费、安装调试费、合同期内的售后服务及保修费等全部费用。 四、报价时间和方式 (一)报价时间: *(二)报价方式:本市供应商采用密封报价,密封袋封口处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本市以外供应商可以采
4、用传真方式,传真电话: *。超出规定报价时间的供应商报价资料不予受理。在规定报价时间内供应商报价资料未全部报齐之前,不得拆封报价 资料。 (三)供应商报价时应提供的资信证明: 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本市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供两份,一份与报价资料一同密封,另一份单独提供); 2、所报产品设备品牌、型号属于强制采购清单范围内且在有效期限内的,必须提供网上打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3、所报范围且在有效期限内的,提供网上打。 供应商报价时未提供 1、 2款资信证明的,将被认定为不再对该供应商报价进行节能、环保产品因素价格调整。 以上关于强制采购清单范围
5、、“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界定,以询价文件中确定的“供货时间”为准,即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在“供货时间”以后的有效。 本市以外供应商采用传真方式报价的,同时传真加“与原件一致”字样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节能、环保产品清单网上打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五、评定成交供应商 (一)按法律规定和程序成立询价小组。 (二)评定成交供应商标准:根据符合本询价文件的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不符合质量技术标准要求的低价供应商除外。如果采购项目属于强制采购清单范围内的, 但供应商所报产品不属于强制采购清单范围内的 ,该供应商
6、报价无效。当符合质,应优先确定供应商求的情况下,供应商报价相同,供货期限也相同时,优先确定报。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优先采购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的报价总额不高于一般产品当次报价的最低报价 5%时,优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一般产品当次报价包括两层含义:一般产品是指供应商报价中所涉及的产品、材料、设备品牌、型号,不完全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当次报价是指供应商报价。 1、询价小组认 真核实供应商所报产确认。 2、以供应商一般产品最低报价为基数,按照 5%的比例分别计算节能、环保的价格扣除数额,确定报价调整金额。 报价调
7、整金额 =报价总额 -(一般产品最低报价节能 5%) +(一般产品最低报价环保 5%) 3、以报价调整金额与一般产品供应商报价比较,报价最低者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对供应商报价进行节能、环保产品因素价格调整,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A:供应商报价中所涉及的产品、材料、设备品牌、型号均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时,对该供应商报价进行节能、环 保产品因素价格调整。 B:所有供应商报价中所涉及的产品、材料、设备品牌、型号均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时,则不再对该供应商报价进行节能、环保产品因素价格调整。 C:供应商报价中所涉
8、及的产品、材料、设备品牌、型号,不完全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的,则不再对该供应商报价进行节能、环保产品因素价格调整。 (三)签订:成交供应商,不能以报价,必须以供应商报价为合同金额。 (四)如果供应商的报价均超出了采购人确定的预算资金,将取, 另行组织;但是,如果采购人出据了追加预算资金的书面证明,也可依照程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在询价过程中,若收到了供应商以书面形式反映的相关生产厂家不存询价文件中确定的品牌型号的问题,询价小组必须高度重视、认真核实。若情况不属实,可以继续进行;若情况属实,询价小组必须停止本次询价活动。形成书面材料分别向政府采购办公室
9、综合组和业务管理组反馈情况并存档。 在询价过程中,当报价供应商少于三家时,原则上应按程序重新进行询价。如果 术标准符合要求,且供应商报价不高于预算资金时,询价小组可在本次报价的供应商范围内,根据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不符合要求的低价供应商除外)。 六、成交结果公告 应当在询价活动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成交结果在 *政府采购网、 *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 七、签发成交通知书 应当在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由采购人加盖公章,作为见证方加盖公章。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供应商资格或者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10、的,应依法对 供应商进行处理: (一) *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在有关政府采(二)将依法禁止该供应商一至三年内参加 *政府采购活动。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供应商未履行询价期间承诺的所报产品质量免费保修、上门服务年限的,根据有关规定同时愿以本政府采购信誉承诺函书面形式郑重承诺 将严格执行 *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禁止我公司一至三年内参加 *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理决定。 八、签订合同及备案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持合同副本到 *市政府采购办 公室备案。 合同由采购人(甲方)、成交供应商(乙方)双方签订,为见证方,见证方的责
11、任是监督证明所签合同内容与政府采购询价通知书等要求和约定条款相一致。在签订合同之前,为维护双方利益,按照政府采购询价通知书约定,不但采购人要对成交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进行考察,而且成交供应商也要对采购人的资金支付能力等情况进行认真考察。签订合同后,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各项约定,不负任何合同责任。 九、合同主要条款 (一)供货时间。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3 日内,成交供应商必须将采购人所需的设备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完毕。 (二)成交供应商所供产品,配置要严格匹配政府采购询价通知书要求,各部分设备技术参数严格匹配政府采购询价通知书技术参数,设备质量过关,安装合理,一旦出现违约行为,所有后果
12、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并由采购人。 (三)成交供应商对本项采,并附有出厂合格证。因成交供应商验收环节把关不严,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给项目和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赔偿及违约责任。 (四)项目验收。成交供应商提供货物到达指定地点,由采购人组织验收。 (五)付款方式。采购人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后向乙方支付全部项目资金。 (六)采购人和成交供 应商均不得更改本项目确定的内容、质量技术要求。 (七)成交供应商,每日按项目合同价款的 3支付违约金。超过供货时间后五日内仍不能供货的,并由成交供应商按合同价款的 10%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 (八)项目合同在采购人住所地签订,因合同发生争议产生的诉讼,由合
13、同签订。 十、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协商确定。 很多企业的管理者认为管采购只要保证“货比三家”就行了,通常都要求负责采购的工作人员申报 采购方案 时都要提供至少 3 家报价,管理者审批就看有没有 3 家的 比价 ,再选一个价格合适的(绝大多数时候是选价格最低的那一个)。这个办法很简单,在采购管理上,把这种采购方式叫作“询价采购”或“选购”。但这样的管理方法有没有问题呢?有,而且问题还不少。其实,很多管理者都可能会发现“货比三家”的方法经常失灵:这 3 家是怎样选出来的?中间的代理商算不算数?同样类别的 采购这次审批的 3 家和上次的 3 家是不是同样 3 家?会不会有申报者通过操纵报
14、价信息影响审批者决策的可能?为了防备这种可能,我们往往又要求 采购工程师 只提供客观的报价而不能有任何主观评价,结果上边的问题依然存在,又屏蔽了可能有用的决策支持信息,还免除了申报者的责任。 为什么“货比三家”还不管用?这并不是“询价采购”方式本身的问题。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没有配套的合格供方管理机制。在这种情况 下,采购的管理者最终签字选择供应商,表面上拥有绝对的决策权,但由于采购人员可以自由询价,从而拥有实际的决策权。这种管理模式 不改变,无论怎样“货比三家”都是徒劳的。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要给采购人员的询价活动圈定一个范围,这就是“合格供方评审”。“合格供方评审”本是 质量管理 的概念,但从更广义和实用的角度,就是管理者按照一个质量、成本等方面的标准,划定一个范围。这个范围可以由企业高层管理者直接决定,也可以由一个委员会决定。总之,采购执行人员不能单独决定这个范围,也不能跳出这个范围活动,并要对每次采购活动中这个范围内的决策支持信息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