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业部畜禽良种繁育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扶持国家级和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目录中畜禽品种的开发利用,以开发促保护,其中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 138 个畜禽品种优先。 2.申报条件 ( 1)以完善畜禽良种扩繁体系为主,重点扶持已有基础的扩建或续建项目。 ( 2)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且辐射带动能力强,促进周边群众增收作用显著。 ( 3)项目申报单位须为 2007年 12月 31日之前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在 300万元(含)以上,并从事国家级和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目录中畜禽品种经营的企业。其中申报猪和水禽品种的企 业须为 2009年 12月 31日前认定的地市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
2、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 ( 4)项目申报单位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 3 倍,资产负债率低于 65%。 ( 5)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为自有土地,良种扩繁基地可为租赁或承包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 10 年。 ( 6)项目申报单位必须 依托有一定 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 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 ( 7) 2008-2011 年期间承担过农业基本建设畜禽良种工程项目的企业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 畜禽良种繁
3、育基地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良种引进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棚舍、孵化厅、兽医室、采精室、质检室、胚胎室、药浴池、库房、加工车间、青贮窖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场区道路、污水处理池、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生产、污水处理、质检(医疗)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种禽、种畜、胚胎引进等。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 2011 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 1。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 150 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发201046 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补助资金总
4、规模(即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与地方财政补助配套资金之和)。 4.证明材料 ( 1)省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省级(含)以上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目录文件。 ( 2)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地市级(含)以上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 ( 3)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 ( 4)项目申报单位现有繁育基地、养殖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 ( 5)项目建设需占用 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