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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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浙江大学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浙江大学及其所属单位 (以下简称“学校” )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正确处理师生员工与学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利益关系,规范学校师生员工的科研行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所属单位”,是指学校的各学部、学院、系、所、校机关各部处、直属单位和校办企业、后勤及附属单位等一切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师生员工”是指 学校 在编的教师和其他专业 技术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生和本科生,以及以 学校 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访问学者、

2、进修教师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境)外”是指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在国内的外国人或外国机构。 第 五 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包括专利 权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 技术秘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定义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内容。 第二章 权 属 第 六 条 师生员工为执行学校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和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属职务发明创造,其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学校。 师生员工 在学校授权下履行 职务发明创造 的管理职能, 不得将职务发明擅自作为非职务发明申请或私下许可实施 、 转让。 上述“师生员工为执行学校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 2

3、 1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在完成科研计划课题或合同课题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自选课题、自筹经费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离休、退休、退职、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学校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上述“师生员工利用学校物质和技术条件”是指利用学校的资金、设 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条件和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基础,以及利用学校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物质或技术条件。 第 七 条 派遣出国、赴外单位访问、进修、学习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 的 师生员工 ,对其在 学 校已进行的研究

4、,而在外单位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而获得的知识产权,应当与派遣的单位签订协议,确定其发明创造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 八 条 在 学 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同项目研究的本科生、研究生 、 访问学者等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研究课题或者承担本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归 属 学 校。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人员,在进站前应就知识产权问题与流动站签订专门协议,没有签订专门协议的,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 九 条 在执行学校科研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 、程序等技术秘密以及相关的商业信息,属学校所有。 第三章 申请 和 维护 第 十 条 学 校 科技 主管

5、部门 代表学校 负责 全 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管理 ;院系负责本单位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管理; 校内发明(设计)人负责其发明(设计)的知识产权的具体维护。 3 第十 一 条 学校设立“知识产权基金”,用于资助我校为第一申请(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 申请 和维护、知识产权数据库等信息 平台建设、知识产权宣传和人员培训等。 第十 二 条 申请科研项目或签订技术合同前 ,师生员工 需对相关领域知识产权 信息 进行检索 ,以免重复研究或侵权 。 第 十 三 条 与外单位或个人的合作研发,合同中必须包含知识产权条款,对项目合作中所涉及或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及权益分配、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知识产权事项做出具体约定

6、。 第 十 四 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师生员工应根据项目进展积极履行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登记等手续,使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科技成果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得到保护。有国际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发明设计人应当在优 先权期限内 积极 申请国外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第十 五 条 申请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必须经院系审核。与外单位共同申请知识产权的还须经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查, 填写浙江大学知识产权申请审核表 同时提交 如项目 计划书 书、 科技 合同等 科技成果共享证明。 第十 六 条 “师生员工” 申请非职务发明应 填写浙江大学 师生员工 非职务发明 申请审核表 ,提交 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

7、 七 条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按 国家有关重大科技专项的知识产权管理规定 执行。 第四章 权利处置 第十 八 条 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处置是指 科技成果 知 识产权转让、实施许可、非正常终止以及作价投资。 4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处置流程按浙江大学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处置细则。 第 二 十条 学校鼓励发明(设计)人积极实施 转让 其科技成果知识产 权; 鼓励发明(设计)人积极与具有技术转移资质的技术转移中介机构合作, 促进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技术产业化。 第二十 一 条 学校鼓励知识产权发明(设计)人自行实施其职务发明。同等条件下,发明人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从知识产权授权之日起三年内的实

8、施费用,自行实施人为在校学生的,学校收取 1 元 /项次;自行实施人为其他身份的,学校按评估价 的 10%/项次收取,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第二十 二 条 知识产权作价投资, 学校持有的股权,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建立投资档案,派出董事、监事人员。代表学校在有关公司担任董事、监事的人员必须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并负责将投资收益上缴学校。技术要素股份分配办法及入股收益奖励方案见学校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处置收益按 学校:院(系):发明人 X: X: X 分配 (想在横向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老师的收益,大家认为多少合适? ) 第 五 章 保 密 第 二 十 三 条 师生员工对

9、 学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按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 二十 四 条 师生员工进校时,学校对其进行知识产权教育并签署关于执行浙江大学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保证书;在办理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调离等手续前,必须将其所从事科研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源程序)等交回 学院(系) 。 5 第 二 十 五 条 师生员工在申请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前不得发表导致有关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对不宜申请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如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等。 第 二 十 六 条 师生员工在国内外科技

10、交流活动中,包括讲学、访问、参观、咨询、通信及参加会议等,对应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资料等负有保密责任。 第 二 十 七 条 学校接待来访者和参观者应根据保密规范,按照指定的内容和范围组织交流和参观访问。对于从外单位或国(境)外获得的技术资料,必须遵守合理使用原则,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被他人指控侵权的,由责任者自行承担责任。 第 二 十 八 条 在科技展览会参展的需要技术信息保密的项目,一般应为已经申请受理并公示后的知识产权项目。未公示的知识产权项目,有特定需要须在国内参展需经院(系)审批,在国 (境)外参展需经校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学校科研 主管 部门备案。 第 二 十 九 条 按照学校科研档案归

11、档要求和归档范围,严格做好科研档案归档工作。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条 学校师生员工均有义务遵守本办法。对于违反本办法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经学校批准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三 十 一 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原浙江大学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若干规定( 2005年 11 月修订)(浙大发科 200517号) 同时废止。 6 附件 1: 浙江大学 科技成果 知识产权申请审批表(国内)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植物品种 软件著作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其他

12、(请打选择) 申请人 1. 2. 3. 发 明 人 1. 2. 3. 4. 5. 6. 校内 负责人 姓 名 联系电话 所属单位 院 (系) 所 联系人 姓 名 联系电话 e-mail 是否申请国外专利 是(大约 年 月); 否 (请打选择) 全体发明人意见 发明人明白,本知识产权属职务发明,其处置权由浙江大学和其他权利人共同享有。 发明人签字: 年 月 日 院 系 所 意 见 情况属实,申请人、发明人排序正确。 领导签字 : 学院签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代理机构 代理人 联系 电话 *与外单位共同申请知识产权的需提交技术成果分享证明(如协议书、合同等)。 7 附件 2: 浙江大学 科技

13、成果 知识产权申请审批表(国外) 专利名称 英文: 中文: 专利类型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植物品种 软件著作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其他 (请打选择) 申请国别 美国 日本 欧洲 其他国家或地区 (具体) 申 请 人 1. 2. 3. 发 明 人 1. 2. 3. 4. 5. 6. 校 内 负 责 人 姓 名 联系电话 所属单位 院 所 联 系 人 姓 名 联系电话 e-mail 中国专利 申 请 日 中国专利 申请号 国外实施前 景 全体发明人 意 见 发明人明白,本知识产权属职务发明,其处置权由浙江大学和其他权利人共同享有。 发明人签字: 年 月 日 院 系 所 意 见 情况属实,申

14、请人、发明人排序正确。 领导签字: 学院签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代理机构 代理人 联系 电话 *与外单位 共同申请知识产权的需提交技术成果分享证明(如协议书、合同等)。 8 附件 3: 浙江大学师生 员工 非职务发明申请审核表 专利名称 英文: 中文: 专利类型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植物品种 软件著作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其他 (请打选择) 申请国别 中国 美国 日本 欧洲 其他国家或地区 (具体) 申 请 人 1. 2. 发 明 人 1. 2. 3. 4. 5. 6. 联 系 人 姓 名 联系电话 e-mail 申请非职务发明的理由 全体发明人 意 见 发明人签字: 年 月 日

15、 院 ( 系 ) 所意 见 领导签字: 学院签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代理机构 代理人 联系 电话 9 附表 4 科技成果 知识产 权 处置审批 表 知识产权号 法律状态 申请 公开 授权 知识产权名称 申 请 日 公开日 授权日 知识产权种类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植物新品种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技术秘密 其他 (请打选择) 权 利 人 发明(设计)人 校内负责人 所在院系 联系电话 处置价格 万元 处置方式 普通 实施许可 排他实施许可 独占实施许可 所有权转让 申请权转让 作价入股 非正常终止 (请打选择) 受让方名称(受让方介绍附后) 发明人

16、有否在受让方兼职 有。具体职务 _ 否 所属技术领域 是否我校战略必争技术领域(根据校十二五科技规划界定) 是 否 是否核心专利 是 否 是否重大科技专项产生 是 否 发明来源(项目号,项目类别,项目名称,资助金额,是否结题) 处置方案 ( *描述该知识产权的学术意义、使用现状、商业价值以及应用前景,处置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价格确定的依据 , 后续成果是否有赖该专利 ,是否准备报奖,是否已有可替代技术,该技术的转让会否影响与此 相关的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 等 ) 10 所有发明人签字: 校内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以上由 知识产权 负责人填写 院系审核意见 ( *重点审核该知识产权的学术意义、使用现状、商业价值以及应用前景, 可否转让 以及价格是否合适等) 院系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科研院审核意见 项目管理部门 ( *重点审核发明来源是否属实,是否核心发明,是否涉及学校战略必争技术领域, 科研项目合同书对知识产权的归属有 否 限制 ,该处置行为会否影响相关项目的申报与研发)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成果管理部门 ( *重点审核该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及稳定性)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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