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毕业论文:从中国乡村治理变迁谈村民自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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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科毕业论文 ( 20 届) 从中国乡村治理变迁谈村民自治 所在学院 专业班级 行政管理 学生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 职称 完成日期 年 月 目 录 摘 要 . 1 Abstract. 1 前 言 . 2 一、乡村治理的概念 . 2 二、中国乡村治理的变迁 . 2 (一)传统乡村治理的政治特征 . 2 (二)社会激变时期的乡村秩序 . 3 (三)新中国对乡村政治的改造 . 3 三、乡村治理变迁造成的农村自治问题 . 5 (一)乡村经济制约 . 5 (二)农民素质不高 . 6 (三)自治组织混乱 . 6 (四)法治基础薄弱 . 7 四、新时期的村民自治改革措施 . 7 (一)大力发展经济是农村民

2、主政治发展的基础条件 . 7 (二)大力开展教育是提高农民参政议政能力的关键 . 7 (三)加快城乡统筹是发展乡村自治组织的必由之路 . 7 (四)建立健全法规是不断强化村民自治的法治基础 . 8 五、结束语 . 8 参考文献 . 9 1 摘 要 自 20 世纪初 始,中国就开始了国家权力的扩张,试图渗入和控制农村,改变传统农村政治权力结构,从而建立现代型国家。 发展 农村 民主政治,是当代中国一项十分重大的课题。多年来,中央和地方在 村民自治 方面都有过一些举措,其中,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村民自治从众多的方案中脱颖而出,成为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农村治

3、理的一种重要形式。 村民自治作为一项有法可依的、系统性较强的工作,最为引人注目。村民自治对发展 具有中国特色的 民主政治究竟有何意义,更为可靠的民主政治改革应怎样推进, 怎样突破重重阻碍。同时, 我国 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是 史无前例 的伟大实践,没有 任何 现成的模式可资借鉴。这就需要根据经济 水平 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与时俱进,既要认真总结经验, 去其糟粕, 又要坚持探索和创新。 一切从实际出发,了解 人民群众的愿望,有针对性地在 具体 内容和规范上逐步完善,进一步 提升 村民自治的制度化程度。 关键词 村民自治;乡村治理;农村权力结构 Abstract Since the initial 2

4、0th century, China began the expansion of state power, trying to infiltrate and control in the countryside, traditional rural political power structure in order to establish modern nation. The development of democratic politics is a very important contemporary issue in China. Over the years, the cen

5、tral and local democratic political aspects in the development of some initiatives, which, after the Third Plenary Session, the villagers self-government emerged from a number of programs has become a socialist democracy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s an important form of In the new historical cond

6、itions, an important form of rural governance. Villagers, as a legal basis, the systematic work of strong, the most eye-catching. Villagers on the development of democratic politics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d what significance, more reliable how to promote democratic political reform, how to b

7、reak through many obstacles. Meanwhile, construction of rural democracy is unprecedented in the great practice, there is no ready-made model can be used as reference. This requires that level of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according to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times, it is necessary to conscienti

8、ously sum up experience, to its dregs, but also adhere to the exploration and innovation. Proceeding from reality, understand the wishes of the masses, targeted to specific content and norms in the gradual improvement of village self-government to further enhance the level of institutionalization. K

9、ey words Villagers; Rural Governance; the rural power structure 2 前 言 在传统的中国农村,基层组织是县级政权,历朝历代都有 “皇权不下县”的传统,因而在传统意义上县太爷就是传统农民的父母官。自 20 世纪初始,中国就开始了国家权力的扩张,试图渗入和控制农村,改变传统农村政治权力结构,从而建立现代型国家。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村民自治从众多的方案中脱颖而出,成为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农村治理的一种重要形式。 一、乡村治理的概念 “治理”源自于古典拉丁文或古希腊语的“引导领航”一词 ,原意是指统

10、理 (govern)、引导或操纵之行动或方式,经常与“统治” (government)一词相互交叠使用。长期以来 , 治理一词在 政治学 领域,通常指国家治理,即政府如何运用国家权力(治权)来管理国家和人民 。 但“治理”概念相对于以前的那种强调权威,至上而下、命令的贯彻与服从以及具有公权力政府行为的“统治”来讲,它跳出政府作为主体的框架,而赋予了各种民间组织活动更多的空间,于是治理的范围较政府行政的范围宽泛了许多。至于它和一般的“管理”概念相比较而言,则又不仅仅限于 “技术”层面,更多了一些原则性的思考。“乡村治理”则是“治理”的派生概念,由于翻译上的原因可能会产生歧义,但乡村治理并不等同于

11、治理乡村,这个概念中注重的是多元化的乡村权力结构和治理秩序。乡村治理的基本目标之一是要促进乡村公共事业建设、改善乡村生产生活环境,建设和谐的乡村社会。乡村治理是全球治理在乡村的具体应用。随着全球治理理论的不断丰富完善,乡村治理的实践形式也在乡镇居民生活中逐渐呈现出多元化和自治性。 二、中国乡村治理的变迁 (一)传统乡村治理的政治特征 在传统的中国农村,基层组织是县级政权,历朝历代都有 “皇权不下县”的传统,因而在传统意义上县太爷就是传统农民的父母官,然一人毕竟精力有限,分身乏术,故在县以下设立了一些非官方的管理组织,宋朝以前是推行“乡里制”(乡里制,即 县 下有 乡 ,乡下有里 ,乡设有秩、

12、啬夫 、 乡佐 、 游徼 等官员,里设有“ 里君 ”、“ 里人 ”等管理人员。其制度可以追溯至 西周 时期。 尚书 毕命曰:“康王命作册毕,分居里,成周郊”。 顾炎武 说:“汉时爰延为外黄乡啬夫,仁化大行,民但闻啬夫,不知郡县。”),宋代以后推行“保甲制”(保甲制,最早是北宋神宗熙宁三年( 1070年)王安石变法中的一项军事制度。即“什伍其民”、“变募兵而行保甲”。明清两代也有类似的设置)。 乡里制在秦朝确立,汉朝得以完善。乡里组织 最基层是什伍组织,什主十家,伍主五家,分别设什长、伍长各负其责。百家为一里,设里魁。十里为一亭,设亭长、主求。十亭为一乡,乡置三老、有秩、啬夫、游徼。另外,乡又设

13、乡佐,协助收税。隋唐乡里制的具体设置名称有所改变,但基本组织框架一直被沿用。保甲制的推行源于王安石变法,规定各地农村3 住户,不论主户客户,均立保甲,十家为保,有保长;五十家为大保,有大保长;十大保为都保,有都保正、副。邻里之间要求相互监督,实行连坐制 1。 无论是乡里制还是保甲制,都是传统社会国家推行的社会管理政策。但是在国家与农民关系中,宗族始终 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中国的宗族,在漫长的封建历史中形成了独特的“士绅社会”,一地的大宗族往往是某地极具声望或是家财殷厚的士绅家族。因此,有一部分学者据此得出了“士绅社会论”,他们认为在传统社会下,县作为基层政权,以下是广袤的农村,封建国家往往缺乏足

14、够的财力和能力,进一步控制农村,只好与士绅分而治之,各自墨守自己的边界,家族、宗族、村落长老在乡村政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此种观点的依据在于中国的宗族不同于西方的贵族,它一方面受制于国家力量的影响,另一方面也非完全地受制于国家,作为一种具有顽强生命力和历史穿透性 的村落共同体,宗族是小土地所有制基础上农民对互助协济和村庄秩序需求的自我满足的福利社区,它是承担着抚育赡养、死丧相助、患难以恤功能的村庄共同体。 但宗族、士绅作为基层的地主阶级,在封建主义的社会大背景下,毫不掩饰其阶级本性,对其治下的农民实施残暴的阶级统治,作为一般农民根本不具备任何政治权利,无法维护自身的权益 2。 与“士绅社会

15、论”截然相反的是以秦晖为代表的“大共同体本位论” 3,他们认为传统农村社会是国家本位。“士绅社会论”的观点存在严重问题,远不能解释中国历史的根本问题,并与历史资料不符,不足以 解释“农民战争”的循环性陷阱。秦晖指出,传统社会实行的是“儒表法里”的制度,自秦汉以来国家对农村基层控制已相当发达和严密,士绅基本上不具有与国家对抗的权力,无法真正地庇护农民 4。 (二)社会激变时期的乡村秩序 民国初年,基层政权虽然依旧是县级政府,但在设置上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 一是县级政府设置了一些新的部门,其中一个突出的表现是向农村设置政府派出机构 区级机构,其所辖范围比县小,比乡(镇)大。区长一般由县政府任命,并

16、且区下设民政、财政、教育、军事指导、警察等分支机构。另外,区党(国民党)支部也开始设 立。区长属于政府干部,主要对政府负责。区级机构的设置表明基层政权的下移倾向。 二是强化乡村组织的行政功能。二十世纪上半叶,保甲制度经历了一个不断官化的过程,其机构设置和社区功能由简而繁。 1911 年推翻帝制之后,有些地区开始试行“村制”。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要求划一制度,在乡镇之下建立闾、邻,每 25 户为一闾,闾以下每 5 户为一邻。自 1931 年开始,又重建保甲制度,以 10 户为甲, 10 甲为保,保不是一级政权,只是乡镇内的编制。在中国共产党控制的区域内,先实行村苏维埃政府制度,在抗日

17、战争期间改为村、闾、邻 三级制度,至解放战争时期,自然村成为乡以下的基层选举单位 5。 (三)新中国对乡村政治的改造 新中国建立后,乡(有的地方称为行政村)往往由几个自然村组成,有的地方设村长 1人,负责承办乡政府交办事宜;有的地方在自然村下划分居民组。然而经过土地改革、农业4 合作化运动兴起后,“一村一社”的合作社组织形式取代自然村行政编制的趋势日趋明显。人民公社化运动兴起后,旧的以分散、自立的小农经济为基础的政治经济体制逐渐被巨大的、以集体化和计划经济为基础的党政体制所取代,在人民公社之下,设立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生产大队一级设立党 支部,作为全大队的领导核心,并设立大队管理委员会,设置大队

18、长等职务。生产队则设置队长等职务。 然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各项新型经济生产制度的异军突起,改变了农村生产组织的形式,人民公社管理制度逐渐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在此背景下,农村发展突破了人民公社的制度框架。 1983 年开始了撤社建乡后,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组织形式亦随之发生变化,原来的大队多改建为村民委员会,生产队改为村民小组(但不少地方习惯上仍称为队) 6。 村民委员会的建立和“村民自治”工作的展开,使村级组织有了一套新的 模式。村级党支部是本村的领导核心。村党支部书记作为全村的“一把手”,既有不可低估的政治权力,也往往掌握着村里的部分或全部经济大权。 村民委员会

19、被定位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之下,设立村民小组,设组长 1 名负责本组工作。这也就是最基层的“村民自治”制度。 农村村民自治的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自治的主体是农村居民,村民享有自主管理本村公共事务的民主权利。 第二,自治的地域范围是村,即与农村居民生活联系十分紧密的社区,这是农村社会最基本的组织单位。 第三,自治的内容为本 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即村务。 第四,自治的目的是使广大农村居民在本村范围内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有效地处理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本村公共事务,将社会主义民主落实到最基层,保证国家对农村基层社会的有效治理。 村民

20、自治的基本内容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方面。 民主选举是指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村委会经过民主选举产生是村民自治的前提和基础。村民的自治权除了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直接决定村内重大事务,主要体现为选举村委会,并通过村委会处理村内事务。 随着“村民自治”的不断深化,不 少地区出现了村民代表会议的组织形式,并逐渐成为现阶段农村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其功能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民主议事,即由村民代表将村级重大事务及时告知所代表的部分村民,并进行讨论;二是共同决定,即在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由村民代表对村级重大事务进行决定。无论是村民直接或间接地作为决策主体对村级重大事务进行决策,

21、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民主自治原则,成为了民主决策的重要形式。 民主管理是指在全体村民共同参与的基础上,通过村民自治实现对农村进行有效管理。农村村民是基层事务管理的主体,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的独立组织。建 立在全体村民共同参与基础上的民主管理是村民民主自治的根本环节。 民主监督是指对村级公共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村民群众对村委会的监督,主要是促5 使村委会及其成员的村务管理富有成效和符合一定规范。村务活动公开因此成为民主监督的前提条件。所谓村务公开,就是凡是与村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或需要让群众知晓的事都应该公开,让群众了解。 由于村民制度改革时间尚短,传统乡村治理模式经过上千年的积淀,若想在短短的

22、几十年时间彻底改变原有落后腐朽的乡村治理模式,甚至将“民主”观念渗透到乡村管理的方方面面,可谓任重而道远。 三、乡村治理 变迁造成的农村自治问题 美国的一些学者研究过中国的乡村社会问题。按照他们的分析,在中国传统社会相对稳定时期,乡村与官府的关系较为简单。传统道德(习惯法)是维系乡村内部秩序的重要因素,而中人可以是道德的化身,他们对于乡村纠纷拥有裁判权威。杜赞奇认为,中人一般也是乡村社会的保护人 7。作为保护人,他们成为乡村农民的依赖对象,以便实现契约,免遭贪官污吏的敲诈勒索。农民在进行交易和遭遇纠纷时,更愿意找中人,而不是找官人。当然,这种保护和被保护的关系不可能是完全平等的,被保护人往往受

23、保护人的支配,前者对后者既爱又恨 。对比当今的乡村社会,中人依旧拥有广阔的生存空间,而这类中人也往往成为“村民自治”中的重要角色,将乡村控制在自身的势力范围下,这种治理模式虽有自治性质,却谈不上民主自治。 同样,在农村民主自治制度的实际操作过程中,“直接民主”的实施也存在一定的难点。所谓直接民主(并非直接选举),是指共同体的公共决策由全体成员投票决定。如果认为乡村社会共同体因为人数少,社会事务简单,就可以实行民主决策,甚至是“直接民主”。那么这种看法可能过于天真了。西方学者研究发现,当共同体成员超过 7 人以上,对共同体事务直接讨论的效率就开始 下降。所以民主普遍采取代议制形式。 但是,如果有

24、下列条件,直接民主也是有可能的: 1、这个组织必须是区域性的,或其成员数量是有限的; 2、这些成员的社会地位必须没有很大差异; 3、行政功能应该相对比较简单和稳定; 4、必须有目的地进行最低限度的人员培训。一般来说,传统乡村社会并不具备上述的这些先决条件,因此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农村基层自治的现实困境在于: (一)乡村经济制约 东部发达地区已然成为一个开放性的社会,农民对于民主政治拥有强烈需求。然而在绝大部分落后的农村地区,农民对民主政治并无强烈的需求,通常持有一种“ 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消极态度,这类地区的民主选举容易受到上级政府的干预,民主选举制度形同虚设;因为贿选成本低廉,金钱政治也仍

25、将持续地、广泛地存在;家族势力乃至地方黑恶势力也容易影响选举活动。由谁来向乡村社会提供秩序和安全?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提供?这是认识乡村政治的核心问题。 通常,道德、礼仪、宗法制度、宗教制度等是传统乡村社会的行为规范。如果有人背离这些规范,又当由谁来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换言之,乡村社会当由谁来取得合法地位,维护秩序和安全? 6 自然,质朴的农民会选用成本最低、最可靠的办法来解决上述问题。人 们会希望富人来提供秩序和安全,这绝不是人们爱戴富人,而是因为秩序和安全对富人而言更为重要,富人对秩序和安全舍得投资,而穷人则没有投资能力,采取搭富人“便车”的办法“坐享其成”更符合合理性原则,而且乡村社会新崛

26、起的富人阶层对民主政治有着最强烈的需求。 富人在乡村社会权威结构中的控制地位是如何取得合法性?一般而言,富人对普通农民首先在经济上有控制能力,这种能力足以使他们成为秩序、安全等公共物品的控制者。其次,在乡村社会,富有家族通常是望族,富有家族的人口增长速度要远大于贫穷的家族,富人家族的长者通常也是同姓家族 构成的自然村落的宗法领袖,自然而然地成为乡村社会中的权威8。 新崛起的富人阶层通常采用购买“选票”,采取贿选,“联合选举”等手段,积极寻求实际掌握权力。加之以由于某些财政等实际利益的趋势,许多地方政府也乐意富人阶层进入基层组织。 (二) 农民素质不高 文化素质是民主政治的基础 ,而文化素质的高

27、低主要通过教育程度来衡量。目前在我国农村 ,文盲半文盲仍占很大的比重,约占 28%左右 ,他们大多不可能形成正确的政治认知 ,因此 ,在农民文化素质还没有提高的情况下 ,新体制若没有外部的强大压力 ,便会被农民传统的政治认知扭曲 ,便 不能自动运转 9。这就是为什么我国村民自治总是靠动员式参与来推动 ,而往往不是出于自发自觉的要求的原因。作为政治任务 ,它就轰烈烈 ;作为自觉行动 ,它就可能得不到执行 ,或是走走过场 ,新瓶子装进了旧酒 ,民主选举的缺失与失范正是在这种文化氛围中出现的。 法律赋予农民的民主权利 ,农民不善于或不敢去用 10。中国农民经受了几千年封建专制的压迫 ,他们只盼“清官

28、” ,并无民主的要求 ;面对来自上级的种种要求 ,农民即便知道不合理 ,也不敢理直气壮地进行抵制 ,以为“人微言轻” ,默默地承受着方方面面的盘剥 ;农民缺乏独立的个体意识 ,进 而缺乏充分的权利意识 ,使得奠基于农民政治参与基础之上的村民自治的发展失去了内源性动力 ,从而导致贿选、控选、重选。 (三)自治组织混乱 在当前的农村 ,特别是在南方一些省份 ,如浙江、湖南、江西、广东等省 ,宗族活动较多 ,宗族组织较众 ,少数地方甚至重建了宗祠 ,推选了族长等等 ,有一些地方还发生了严重的宗族械斗。黑社会势力通过胁迫村民选举使地痞流氓成为村委会干部 ,从而合法地压制群众 ;地方有钱的大户通过金钱与

29、礼品贿选村干部 ,一旦当选 ,就大肆搜括民财 ,欺压百姓 11。 再者,在我国的基层农村政权中,村长和支书是村级组织的 主要负责人。老百姓普遍认为,支书是一把手,村长是二把手,村长往往要听从支书的领导。这也导致了现实的村级行政实践中村委和村党支部之间的权力之争。作为村级的行政管理部门,村委会理所当然地认为自己是村庄的行政事务的代理人,并且在村里公共事务中享有自主的权力。而村党支部则认为自己是党的基层组织,理所当然地对行政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在我国农村的村7 庄管理实践中,党支部往往具有不低于村委会的权力。因此在实践中形成了“分之不明,职责不清”的混乱局面,这种局面往往使村庄的管理效率十分

30、低下。两委矛盾和冲突导致的财务混乱、 村务荒废、村政失控现象屡见不鲜。在个别地方,甚至演变为村民与政府的直接对立和冲突。 (四)法治基础薄弱 虽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陆续出台 ,但总体而言,我国的乡村自治才处于起步阶段,现阶段国家介入村民自治主要通过地方政府 (主要是乡镇政府 ) 来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推动村民自治的发展。因此 ,地方政府特别是其主导领导人的态度就直接决定着村民自治的进程。很难想象在中国这样一个缺乏深厚民主传统的国度里 ,如果离开了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具体指导 ,作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重要内容的村民自治会有什么样的结果。但是 ,在以经济取向为中心的评价标准的时代

31、背景下 ,也由于上级压力不够大的情况下 ,乡镇政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 ,很难产生推进村民自治的动力。因此 ,在推行民主政治和村民自治的今天 ,经常会出现乡镇政府干预操纵选举 ,甚至直接任命村委会干部 ,使村委会成为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准政权组织 ,从而使民主政治名存实亡。 四、新时期的村民自治改革措施 (一)大力发展经济是农村民主政治发展的基础条件 政治是人们物质利益的集中体现,经济发展必然推动人民政治参与意识的提高。村民自治就是农村经济转型引发的民主行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 在特定的 经济基础上 , 政治发展的水平主要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和商品经济的发达程度密切相关。人们只有先实现了生

32、存权 , 解决了温饱问题 , 才可能和愿意去关注政治权利的问题。同时 , 由于“民主是个奢侈品” , 民主的发展无疑会耗费大量的经济资源 , 低水平的经济发展程度是不能承担政治民主过程中所需花费的大量资金和费用的。 (二)大力开展教育是提高农民参政议政能力的关键 这是农村民主政治发展的知识前提和能力保障。民主政治的主体是公民 , 离开了农民的积极参与而空谈农村的民主政治发展是没有意义的。然而 , 农民要参与政治活动就必须具 有相应的知识和能力。否则 , 其实际成效可能是非常有限的。为此 , 要大力发展教育 , 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 ,这是提高个人能力的基础条件。只有社会教育水平提高了才会使农民的

33、文化素质得到提高 , 进而提高农民认识事物、分析事物的能力 , 为农民参与政治生活,实现政治权利推动农村政治发展奠定必要的基础。还要大力开展政治知识的宣传工作。要对农民进行必要的政治知识、政治理论、政治制度及法令规章等的教育宣传工作 , 使农民了解政治制度与规则、了解民主的规则和实现的程序 , 熟悉政治生活。同时要对农民进行必要的政治技能的培养与锻炼。 (三)加快城乡统筹是发展乡村自治组织的必由之路 8 人民公社的解体,不仅引起了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而且引发了传统宗族势力的复苏。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宗族势力操纵选举、干预村务管理的事情时有发生,严重妨碍了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宗族势力复苏的根源

34、在于其依赖的落后经济和族居条件依然存在 12。要消除宗族势力的影响,当前需要做好以下工作:第一,大力弘扬新型民主政治,消除封建思想残余的影响;第二,培育各类社会经济中介组织,解决农民经济发展中面临的分散经营问题 13;第三,加快城镇化进程,推动城乡交流,引进现代政治经 济文化新因素,彻底改造传统农村社会结构。 其次,整合村两委会的核心成员,鼓励村支部委员和村委会委员交叉任职,特别是鼓励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由一人兼任,部分采用中央人民政府和中共中央“两个班子,一套人马”的做法,使其成为一个统一的乡村治理权威。在“村党支部委员会提议”后,召开村组会议讨论通过后,再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表决。 (四)建

35、立健全法规是不断强化村民自治的法治基础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目前中国农村村民自治行为的直接法律依据,但该法对村民自治的主体、客体、内容及村民自治的程序、违法实施自治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缺乏具体的规定。此外,法规的不配套、规章的滞后性也严重影响了这部法律的实施。村民自治的法律体系出现重大的缺陷与空白,必然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统一性产生影响,甚至成为各地村民自治发展不平衡的根源之一。所以要专门制定村民自治组织法,制定村委会选举法、村务公开条例等,并修改完善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村民自治是亿万农民同胞当家作主的伟大民主实践,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样,村民自治的许多成功经验,都是农民群众在不

36、断的实践中创造的。比如,村民自治委员会这种群众性自治组织形式,民主选举中的“海选模式”, 以及村务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村民自治章程,还有秘密划票、竞争选举等,最初都源于农民群众的直接创造。实践出真知,中央政府要做的是大力弘扬农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鼓励农村基层在现有村民自治制度上不断进行大胆革新,保持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参与热情,以农民的方式解决乡村政治问题。 五、结束语 选举,不是民主政治的全部,却是民主政治的初步。如 约瑟夫 熊比特 所言,没有选票就没有民主。但目前的中国选举制的及其不完善,导致了许多民众都成了选举的看客和投票机器,真正来自人民群众的心声 不能够准确地传达给上层统治者。其实当下中国,民众的权利意识确实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大为增强,所缺的只是制度化的表达渠道。城市中尚且如此,作为乡村政治改革中举足轻重的村民自治制度更是需要在带动农村经济发展,让农民生活有保障的同时,逐步提高其参政议政的能力和素质,让村民自治制度深入人心;再者,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同时,及时更新现有的制度规范,使现行的制度更加符合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切勿盲目地照搬照抄国外经验,实行所谓的“西式大民主”,否则中国现有的脆弱的民主制度和民主意识不强的国民们容易成为“ 别有用心”的部分势力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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