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科毕业论文 ( 20 届) 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构建 所在学院 专业班级 行政管理 学生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 职称 完成日期 年 月 目 录 摘 要 . 1 Abstract. 1 前 言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一、缺陷产品召回的概念以及构建其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 2 (一) 缺陷产品召回和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概念 . 2 (二) 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 3 二、 国内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 4 (一)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立法和实施现状 . 4 (二) 我国尚未建立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原因分析 . 5 三、构建我国的缺陷产品召
2、回法律制度的建议 . 5 (一) 立法模式 的选择 . 6 (二)明确产品召回的主管机构 . 6 (三)确立产品召回的监管机制 . 7 (四)明确召回的标准 . 7 (五 )规定产品召回的程序 . 8 (六)规定惩罚制度 . 8 四、结语 . 9 参考文献 . 9 1 摘 要 近年来,缺陷产品引发的损害消费者权益及危害公共安全等问题日益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但是由于观念、信息、技术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障碍仍未克服等原因,我国尚未建立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这不仅不利于我国消费者维护其合 法权益,也势必阻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因此,对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构建的研究有着强烈的
3、现实意义。本文通过 研究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立法、实施现状,分析构建我国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障碍和必要性,在立法模式、主管机构、监管机制、召回标准、召回程序和惩罚制度等六个方面提出构建我国 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 缺陷产品 召回 法律制度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issues of damaging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endangering public security caused by these kinds of defects products entering the mar
4、ket have increasingly become the focus of society. China has not constructed Defective Product Recall System because that the obstacles, such as concept,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management have not been overcome. This not only goes against Chinese consumers to safeguard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
5、nd interests, but also certainly will Block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and the rule of law. Therefore, it is with great realistic significance to analyze on the construction for the law system of defective product recall. The essay studies the concept and legislation of the law syst
6、em of defective product recall, analyses the obstacles and necessities of constructing the law system of defective product recall. I put forward recommendations on constructing the law system of defective product recall about legislative model, competent organization, governance mechanism, recalled
7、standard, recalled procedures and punitive system. Key words defective goods; recall; legal system 2 前 言 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在我国法律条文中次出现可以追溯到 2002年,但是将近十年时间过去,我国仍未建立起严格意义上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探究其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上至政府部门,下至专业人士、普通消费者,都没有建立起对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足够重视,就是说仍存在一些观念上的障碍;管理制度上的欠缺以及管理的 不科学造成构建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管理障碍;生产商和销售商对建立消费者档案系
8、统的缺失导致了信息上的障碍;缺乏统一有效的产品质量检测和认定体系,是我国构建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构建的技术障碍。以上几条障碍直接或间接地阻碍了我国构建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深入研究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立法现状,分析 构建我国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障碍和必要性,探索构建我国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路径和切入点,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也是现代大学生的社会职责所要求的。 一、缺陷产品召回的概念以及构建其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一)缺陷产品召回和缺 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概念 目前,国际上并没有对缺陷产品召回有明确统一的定义,不同国家的学者也有着不同的理解。我国于 2009年发布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对
9、 缺陷产品召回作了明确规定:指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缺陷产品由生产者通过警示、补充或者修正消费说明、撤回、退货、换货、修理、销毁等方式,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缺陷产品可能导致损害的活动。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的规定比较准确地揭示了缺陷产品召回的内涵。结合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 的规定,本人认为,可以把缺陷产品召回的概念概况为产品的生 产商、销售商或进口商对于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依法向主管机构报告并及时通知消费者,将该产品从市场上收回,并免费对其进行修理或更换的制度。那么,笼统地讲,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就是指调整在产品召回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
10、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了解缺陷产品的概念是分析构建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前提和基础。 (二)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1.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消费以及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 目前,我国在市场上依旧充斥着大量的劣质产品,给 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巨大的隐患,甚至造成严重的人身伤亡事故。在物质贫乏的年代,人们从实用的角度而言对产品的一些缺陷还可以忍受,改革开放以来,物质已经变得极大丰富,市场从“卖方市场 ” 转为 “ 买方市场 ” ,人们的消费档次逐步提高,对产品的需求由实用变成注重档次、品牌。如果说还是任由劣质产品当道的话,那么给消费者造成的人身财产安全将无法
11、估量,不利于促进消费,阻碍经济的增长。而且, 产品投入市场 , 是否存在缺陷对于消费者来说无法预知的 , 商家为了获取高额利润 , 无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 甚至存在一种明知而故犯的侥幸心理 , 钻法律的 空子。 缺陷产品投入市场时又往往以批量为主要特征 , 因而损害面积之广不言而喻 , 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无从保障。 而实行产品召回制度, 有效地干预销售者的不法行为 , 把潜在3 的危害遏制在萌芽中 , 促使企业不断改善产品质量 , 使人们建立起消费安全的信心 , 刺激消费 , 从而达到一个 “ 产 销 多产 多销 ” 的良性循环机制。 1同时也将那些技术水平尚待发展的厂商制造的产品隔离
12、在市场之外 , 保证了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在市场上的流通 , 刺激厂商不断修正和提高技术水平 , 引进高级管理人员 , 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 , 从而在市场竞争中赢得一席之地。 2.有 利于维护我国消费者在国际市场上的经济利益,改观 “ 中外有别 ” 先举 2010年发生的两个事例来说明问题:第一,今年 5月份,雀巢公司就其生产的五款疑混有玻璃渣的瓶装咖啡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了召回。而在 雀巢召回 “玻璃渣咖啡” 的过程中,对欧洲的消费者采取了 “ 召回并退款 ” 的方式,对于通过代购或其他途径取得该咖啡的中国消费者采取了 “ 兑换等 值雀巢其他产品 ” 的方式。 雀巢集团中国公司负责人表示,中国内地
13、并没有进口和销售过问题产品,内地消费者不能享受退款等召回待遇。但中国消费者如果怀疑 “ 购买 ” 了问题咖啡,可以跟雀巢中国公司联系,经确认后,消费者可兑换等值的雀巢其他产品。这些 “ 未在内地进口和销售 ” 的产品,不少是通过网络代购的方式到达内地消费者手中的,淘宝网上就有不少店铺出售这些产品。 这里涉及网络代购的问题,我们暂时不具体讨论,可是这种中欧有别的召回标准是不是合理的呢?第二,今年年初震惊全球的 “ 丰田召回门 ” 事件中,虽然丰田公司总裁丰田章男亲自来中国道歉 ,但 “ 中外有别 ” 的细节仍然处处显现。 在美国市场,早在 2月 26日,丰田就承诺对召回汽车的车主提供额外的服务,
14、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尽量缩短维修的时间 ; 提供 “ 上门召回 ” 服务,由经销商代表取回和还回被召回车辆 ; 提供车辆送车主到经销商处或者送其去上班 ; 如车主不能或不愿驾驶自己的车,在合理期限内为车主租车或提供乘坐出租车的补偿。另外,丰田汽车还承诺将向与此次召回事件有关的美国经销商提供 7500美元到 7.5万美元不等的补偿金 。 2 而在中国市场, 一汽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针对全国 RAV4车主推出 的是 一个 “ 三选一 ” 的免费检测 服务,除此之外, 没有 对召回车辆车主给予额外的经济赔偿。 还有, 因存在油门踏板等问题,丰田在美国召回了 850万辆,而中国仅召回 7.5万辆,数量不
15、及美国的一个零头。 为什么国外的这些大公司可以如此漠视中国消费者的权益呢?归根结底,就在于中国没有严格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和一部完善的产品召回法律。经济全球化是不可阻挡的趋势,各国的市场相互开放,并且中国已经加入 WTO,越来越多的国外产品会进入中国市场。除了我们的企业和产品要与国际接轨,我们的各项制度也应尽快与国际接轨。 因此,我国应及时制定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 对外国企业及其 产品进行制约 , 有效防止外国产品损害国内的市场秩序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做到有备无患。这样就可以使中国的消费者在跻身于国际市场时免受 “ 差别待遇 ” 、不被排除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圈子之外 , 维护其国际利益。
16、3.引导企业注重技术进步,维护企业利益,促进企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而且还有利于企业信用机制的建立 实行产品召回制度,因其给企业带来巨额的成本代价,使那些生产技术落后、规模小的企业必然破产倒闭,因而企业为了避免破产倒闭,必然不断通过改进技术来提高自己产品的质量,这样,自然又使自己的生产率得以提高,降低自己产 品的成本,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企业规模得以不断的扩大,而规模效益又使得企业的成本再次降低,在市场竞争中再次取得优势,如此循环反复,使得企业不断地发展,做大做强。而企业的这种公平竞争 , 促使4 规范正常的市场秩序得以建立 。 信用是企业的生命线 , 是企业发展壮大不可缺少的宝贵资源 ,是
17、企业立足市场的坚固基石 , 也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前提和基础。企业要想长足发展 , 就必须建立起自己牢固的市场信用。然而 , 意识到信用重要性的企业却少之又少 , 尤其在面对缺陷产品的问题上体现得尤为明显。 1当一个企业在市场上流通的产品被发现存在缺陷产品时 ,该企业的信誉必然受到影响,企业经营的其他产品也会在市场上滞销,公司股票下跌,市场份额减少,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损失。例如 “ 丰田召回门 ” 事件发生后, 丰田汽车公司 不仅 蒙受巨额经济损失,更陷入了质量和诚信的双重危机。 在我们积极构建诚信社会的今天,尽早建立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有利于我国企业信用机制的逐步建立,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
18、发展。 4.有利于我国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 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实行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可以促使企业改进生产技术、改善经营管理,避免或减少问题产品进入市场,造成环 境的污染和破坏以及资源的浪费。同时, 召回制度的实施 , 通过对产品质量的严格检测认定 , 可以把那些可能污染环境的问题产品拒于市场之外 。 而对于出现缺陷问题污染生态环境的产品 , 通过召回可以使其避免继续污染。 4 5.有利于保障产品召回制度的贯彻实施。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18条第 2款规定如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19、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因其对 “ 防止危 害发生的措施 ” 无具体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凭此规定难以从法律上来保障产品召回制度的贯彻实施。可以预见,今后对缺陷产品进行召回的事件将会越来越多,每次仅靠主管部门以发布公告的形式,并且找不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实行产品召回,既不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也不符合加入 WTO后加强法律透明度的要求,从而需要尽快建立我国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二、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立法 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一)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立法和实施现状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最早的立法是 2002年 10月
20、 28日通过的上海市消费者保护条例明确规 定了商品的“召回制度”,这是我国法规中第一次出现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直接规定。 2002年 11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召回美国惠氏奶粉,开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缺陷产品实施强制召回之先河。 52004年 3月 15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正式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至此,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作为我国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中一项内容得以正式确立。 2007年 8月,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也公布并正式实施。在 2009年 4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就此召开了
21、立法听证会。 毋庸置疑,我国的产品制度在不断发展,也取得了积极地进步,但是至今我国尚未建立起严格意义上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同时从现有的法律制度来看,存在着受地域限制、立法层次低、缺乏可操作性、处罚力度过轻和环保问题并未涉及 5的缺陷。目前我国地方立5 法,如:上海市消费者保护条例受地域限制只适用于上海市。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也具有许多不足:属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较低,无法树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权威;过于宽 泛,没有对违法责任做出规定,执行力相对较弱;行政部门职责分工不清;处罚力度过轻等。虽然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有对缺陷产品召回的一些
22、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过于笼统,不易操作和管理,很难据此直接要求生产者召回缺陷产品。已形成草案并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相对明晰地对缺陷产品召回进行了规范,但仍存在诸多不足。缺陷产品召回不是以独立的法规立法,而是以管理条例的形式出现,这就决定了其效力层级不高;处罚力度明显不够,相对于丰厚的经济利益,管理条例对缺陷产品生产者“处货值金额三倍 的罚款”的规定缺乏足够威慑力。 (二)我国尚未建立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原因分析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我国尚未建立一部独立、完整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究其原因,目前构建我国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主要障碍有以下四个方面 : 1.观念障碍 第一
23、, 国内有一些业内人士对我国现阶段 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持怀疑和反对态度。一方面,他们认为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产品生产的整体技术水平、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以及整个经济和社会环境等与实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基础和要求相差甚远。另一方面,他们担心如果实行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 ,许多企业可能会因无力承受巨额召回费用及赔偿、诉讼费用而导致破产。第二,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消费者,其合法权益的保护仍未受到政府部门全方位的重视。官商勾结、以权压人的现象时有发生。第三,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 2.管理障碍 第一, 我国目前尚缺少一个具 有科学分工、职责明确的行政机关管理体制,在我国
24、经常会出现政府部门职权重叠行使的现象,致使缺陷产品的管理混乱,这就严重阻碍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构建。第二,由于缺陷产品召回这一制度的特殊性,即主管部门是第二操作手,而生产商和销售商才是第一操 作手,因而易造成管理的盲目性和滞后性。 3.信息障碍 目前,国内外厂家及外商代理商 没有通过计算机网络建立用户档案,一件产品经过多个销售环节之后,厂家难以知道用户在哪里,维修站也不负责信息反馈,这样就难以查询缺陷产品的具体下落,客观上制约了召回制度的实施。 4 4.技术障碍 缺陷产品的鉴定是实施缺陷产品召回的前提,而在实际操作中,对于缺陷产品和瑕疵产品的区别也尤为重要。 现阶段,国外大量的问题产品之所 以
25、能够畅通无阻地涌入国内市场以及国内许多缺陷产品之所以能够充斥消费市场,主要是因为我国目前缺少一套统一而有效的产品质量检测和认定体系。有学者提出当前中国缺陷产品管理上的困窘不仅在于立法的空白和执法的盲区,还在于没有独立公正的监督机构,更无从谈及相关的检验技术手段。而第三方检测、认定是召回制度建立的一个重要环节,第三方机构不仅应具有技术属性,而且还应具有法律属性属于法律仲裁机构,必须保持中立性和权威性。同时,只有制定我国自己的产6 品质量检测认定标准才谈得上对问题产品进行判定和处罚,使厂商强制召回在制定过程中,可以参考国外的相关标准特别是欧盟的标准。 6 令人感到振奋的是,经过 7年打磨、 4次审
26、议之后,侵权责任法 已于 2009年底通过 ,并于 2010年 7月 1日 起 正式实 施。在 侵权责任法 中,产品召回首次被写入法律。近年来,我国建立了玩具、食品等行业的召回制度。但在产品质量法等普通民事法律中,尚无统一要求。对此,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但是,在不断探索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道路上,构建一部独立完整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已是当务之急。 三、构建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 度的建议 建立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根本宗旨在于保护不特定消
27、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体现了法律对公共利益的关注和社会化发展趋势。 8面对日益增多的缺陷产品损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事件,制定一部独立完整的缺陷产品召回法显得尤为重要。为建立好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可以从立法模式、主管机构、监管机制、召回标准、召回程序、惩罚机制等方面进行思考。 (一)立法模式的选择 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立法应采用基本法和具体操作规范相结合的模式。首先,应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缺陷产品召 回法,由它对产品召回制度的原则、执法主体、召回标准、召回程序和法律责任做出法律上的界定,以保证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权威性。另外,对于具体的操作规范,可以
28、由国务院或其负责相关产品召回的部门根据产品召回法的内容,并不与之相抵触而制定行政法规或规章做出具体的规定。这样,形成一个完整产品召回法律体系,来保障产品召回制度的贯彻实施。简而言之,就是以一般加特别的立法模式构建我国取消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二)明确产品召回的主管机构 确立召回主管机构和明确各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权限是实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重要保障。主管 机构的职责包括: 第一, 收集 产品信息 ,如 :对产品的质量 状况、产品分布和销售信息、消费者的投诉信息、产品的致害信息以及有关部门或生产者的报告信息进行管理,且听取生产者或产品提供者的申辩。 第二, 分析和评估 信息 。在此基础上对产品提
29、供者等主体提出是否应当进行产品召回的非强制性建议。 第三, 协助产品提供者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向公众发布产品信息和召 回公告。由于行政主管部门对消费者信息、产品信息的掌握在通常情况下是比较充分的。因此,它能协助产品提供者等主体发布召回公告。 第四, 对产品的召回进 行评估、通报。该举措有利于公众了解产品召 回的情况,实现公共监督,在一定程度上能促使生产者或产品提供者认真负责的完成召回事项。 第五, 发布强制召回 命令。行政主管部门在生产者没有主动对存在缺陷的产品进行召回或者未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进行产品召回时,通过发布强制性的召回命令要求产品提供者对产品进行召回。 第六, 对违反产品召回法律法规的
30、行为进行处罚。 根据我国现有的召回规章,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及地方各7 级质检部门负责缺陷产品的召回工作,本人认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承担着全国数万种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由它一家承担众多纷繁复杂、特别是专业性强的 产品质量检测难免是力不从心的。鉴此,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建议于将来产品召回立法时,确定由不同的主管部门负责不同缺陷产品的召回工作, 逐步建立我国专业化的、细分化的产品召回的监管执行机构。 9 (三)确立 产品召回的监管机制 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消费者是当然的权利主体。因此,发挥消费者的主体作用,将有力促进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实施。首先,消费者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31、的启动者。当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益或者公共安全受到因缺陷产品而造成的威胁、损害时,消费者可以直接向产品提供者提出意见,产品提供者通过自身的信息回馈 及分析系统进行决策,决定自动召回的实施。其次,消费者是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监督者。在产品存在缺陷时,产品提供者除不履行召回义务,还有可能出现变相召回、缩小召回范围、减少赔偿等违法行为。作为政府代表的主管部门,其监督力度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在这种情况下,发挥消费者的监督作用就显得尤为关键。 近几年来,民间组织或非政府组织( NGO)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例如,汶川大地震的灾后救援和重建工作中处处可见非政府组织的 “ 身影 ” 。放
32、眼国际,西方发达国家的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水平有目共睹。虽然,由于社会意识 形态和政治制度的不同,我们不可能照搬西方的发展模式,但是一些可取之处仍然值得我们借鉴。目前消费者协会应该是国内发展较为完善的民间组织了,在构建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甚至接下来的实施过程中,我们完全可以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了解消费者的真实想法。 (四)明确产品召回的标准 召回标准即确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问题,缺陷是产品被召回的基础。例如,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容易混淆瑕疵产品和缺陷产品的概念。这就要求我们在实施缺陷产品法律制度时,要首先明确缺陷产品的定义,及缺陷产品的召回标准。 关于人身伤亡的产品责任 的欧洲公约认为,
33、 “ 考虑了包括介绍产品在内的所有情况后,若产品未给人们提供有权期待的安全 ” 则该产品存在缺陷;” 英国的 1978年消费者保护法认为, “ 如果产品的安全性没有达到人们通常有权期望的程度,那么产品就存在着缺陷;” 美国的统一产品责任法认为: “ 如果并且只有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证明产品存在缺陷:( 1)产品制造上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 2)产品设计上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 3)未给予适当警告或指示,致使产品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 4)产品不符合产品销售者的明示担保,致使产品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
34、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 如果产品缺陷得到确认,还需根据缺陷使消费者受到的危害程度概括性地设立不同的召回等级,并建议设立以下几个等级: 8 一级召回 针对那些有极大可能引起死亡或严重伤害、疾病的产品所进行的召回; 二级召回 针对那些有可能引起死亡或严重伤害、疾病,或者很大可能引起中度伤害、疾病的产品所进行的召回; 三级召回 针对那些引起死亡或严重伤害、 疾病可能性极小,引起中度伤害、疾病的可能性也不大或者不可能引起伤害和疾病,只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产品召回,如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的标识上必须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
35、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但该产品上却没有标明。 明确了召回标准,还要做好缺陷产品的检测鉴定。目前,我国大多数的产品检测都由企业自己设立的机构进行,这将直接影响到检测结果的科学性与公正性。由于检测结果直接影响产品专家委员会的判断,因而通过立法设立独立的鉴定机构非常重要。 10为此,有必要成立由消费者、专家、企业代表等多方组成的独立鉴定 委员会,进行专门的缺陷产品鉴定。进而建立一个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统一、科学、权威的检测监控体系。 (五)规定产品召回的程序 只有在严密规范的程序保障下,缺陷产品召回才能实现其目的。这里,我们可以首先看美国玩具召回的一个案例: 当美国消费者安全委员会接收到顾客的投诉,或者被
36、投诉的制造商被公布以后,他们会立即组织调查;如果投诉的内容已经被确认,委员会会发送一份信件给这家企业责令其开始召回程序。制造商、进口商和零售商被要求向 CPSC 一个从属于美国消费者安全委员会的机构作报告。 11 参照美国的产品召回程序,结合我 国实际,产品召回程序可以采用以下一般程序: 第一,缺陷产品报告。制造商自身发现或者根据销售商、进口商、租赁商、修理商、买主的信息反馈认为产品可能存在缺陷,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 第二,主管部门评估鉴定。主管部门在收到报告后,应组织专家对该产品进行调查、检验和鉴定,确定其是否存在缺陷,如系存在缺陷,并确定该产品的召回等级。 第三
37、,制定召回计划。制造商在收到主管部门的召回结论后,应立即着手制定召回计划。该计划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有效停止缺陷产品继续生产的措施;有效通知销售商停止批发和 零售缺陷产品的措施;有效通知相关买主有关缺陷的具体内容和处理缺陷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客观公正地预测召回效果。 第四,实施召回。制造商实施召回,首先应当公布召回信息,制造商应当将其产品存在的缺陷、可能造成的损害及其预防措施、召回计划等,通过新闻媒体等有效方式通知有关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买主,并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有关产品;制造商须设置热线电话,解答各方询问,并在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公布缺陷情况供公众查询。其次,制造商在主管部门的协助和监督下,召回产品并依法对召回产品进行处理和销毁。 第五,召回结果报告。 当制造商完成召回后,应向主管部门递交召回结果报告,由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社会公布 (六)规定惩罚制度 一项好的法律制度要得到好的贯彻落实,必须辅之于有效的法律制裁手段。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公布后,广大消费者普遍认为其罚则太轻了,最高才处以制造商罚款 3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