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科毕业论文 ( 20 届) 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制约因素和完善措施 所在学院 专业班级 行政管理 学生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 职称 完成日期 年 月 目 录 摘 要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Abstract. 错误 !未定义书签。 前 言 . 1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和意义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 . 2 (二) 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 . 2 二、 制约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因素 . 2 (一)部分政府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重视程度不够 . 2 (二)对政府信息公开缺乏有力的监督 . 3 (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缺乏相配套的法律体系 . 3 (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范围不
2、明确 . 4 三、 推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措施 . 5 (一)加强政府部门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重视程度 . 5 (二)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 . 6 (三)构建以政府信息公开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 7 (四)进一步扩大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范围 . 8 结束语 . 8 参考文献 . 9 1 摘 要: 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实现公民的知情权,参与国家管理事务,建立民主政府,同时顺应了对透明政府改革的时代潮 流。但是目前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还存在着很多的制约因素, 具体包括 部分政府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视程度不够 , 对政府信息公开缺乏有力的监督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缺乏相配套的法律体系 以及 政府信
3、息公开制度的范围不明确 等问题。本文提出了四个相对应的解决措施,从政府 人员、监督、法律、公开范围等角度来解决问题。 关键词: 信息公开;制约因素;完善措施 Abstract: National government information publicity, conducive to citizens participation in state affairs in management, the establishment of a democratic government and also of transparent government reform conform to th
4、e trend of The Times. But now the government information publicity in China still exist many factors, including some government personnel to specific the publicity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enough attention to the lack of strong of governmental information publicity of governmental information publ
5、icity system supervision, lack of corresponding law system and the scope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openness system is not clear. This paper proposes four corresponding measures, from a government personnel, supervision, law, public scope Angle to solve the problem. Key words: information disclosure;
6、 Restricting factors; perfect measures 2 前言 20 世纪 50 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都掀起了促进政府透明化的改革浪潮,政府信息公开成为其中的热点和趋势。以美国的情报自由法为典型,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和地区正在普遍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我国政府信息 公开适应了加入 WTO 透明度的要求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发展要求 , 是现代法治政府的价值取向,也是现代行政的基本发展趋势。2008 年 5 月 1 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正式实施引起了巨大的反响,有利于我国打造阳光政府、透明政府,顺应时代的潮流。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和意义 (一)政府信息公开
7、的内涵 政府信息公开,即 国家 行政机关 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 组织 ,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 申请 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 制度 。信息公开有利于公 众查看国家的信息资源 , 允许公众可以通过查询、阅览、复制、下载、摘录、收听、观看等形式 , 依法利用各级政府部门所控制的信息。1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 政府信息公开是当今世界的发展趋势,它有利于行政体系的完全公开透明,对公民,对社会,对世界都有很重大的意义。 1、 有利于实现公民知情权。 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随
8、着知情权外延的不断扩展,知情权既有 公法 权利的属性,也有 民事权利 的属性,特别是对 个人 信息的知情权,是 公民 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人 格权的一部分。 公民具有知情权是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政府应尽的义务,它顺应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时代要求。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在政府提供更多的信息同时 , 人民群众可以就实际出现的各种问题通过各种渠道向政府部门提出询问,提出自己的合理要求和合法建议政府应当承担信息公开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2、经济全球化时代的政府管理方式已逐渐由过去单纯的政治统治 , 转向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公民参与政府管理和决策的程度日益提高 , 政府不再依赖单纯的行政命令 , 更多的是政
9、府机关与公众之间的信息沟通交流 , 这也是当今行政的重要趋势。政府信息公开通过为公民与政府之间提供双向信息沟通与交流的平台 , 促进公民对政府行政的参与 , 有助于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赖。 3、有利于建立民主政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 需要让公众更多地了解国家和地方的各方面情况 , 尤其要让公众知晓有关其切身利益的政府工作情况 , 取得对政府工作的理解、支持和谅解 , 为他们参政、议政创造条件。在法律上明确保障公众的政府信息获取权 ,将政府各部门及公务员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 , 将有效促进政府工作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2 4、顺应了 WTO 的透明度要求。 WTO 法律文件中都几乎都规定和贯
10、彻了政府透明度的要求。而政 府信息公开是提高政府透明度有效渠道,这有助于提高我国政府运作的透明度。同时也有助于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更合法有利的发展。 3 二、制约政府信息公开的因素 (一 )部分政府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重视程度不够 几年前,我国法学会会长 应松年教授 就有以下的言论: 以公开为基础,政府的信息凡是可以向人民群众公开的都应该公开 。这样的思想竟在这样的政府人员中安家是相当不容易的。我国的主要事情完全有国家部门负责,而在部门中,则是完全听从领导的指挥,虽然在不么中有大量的信息,但是决策还是基本有一人所定。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行政之前听从民 众的思想,也不存在有把自己的行动完全公告与民
11、众这种观念。虽然目前有媒体、网络对政府的政策进行解读。但是并没有其到实质的作用,因为他们所报道的,完全只是表面的现象。甚至有些部门在媒体上所报道的与自己所做的完全是两回事, 对于这种现象的解释,专家声称这是我们 长期以来深受封建礼教思想所致,所以使得现在的官员还深深的认为官贵,民轻的思想,在他们的脑子,还有强烈的官本位意思,他们普遍认为,政府所做的事只要向上级领导汇报就好,对于下级基层,他们认为公开则是会造成很大的麻烦,是完全没有必要的。正是这些官员的思想,使得我国目 前信息公开政策还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对于目前所说的,完全只是空头支票,由于政府人员对其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外加政府人员认识问题
12、,使得信息公开只能成为一纸空谈。 (二)对政府信息公开缺乏有力的监督 信息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距今已有三年多的历史,但是其作用十分达到了其预期目标呢?这个是不能得到肯定的,就目前政府所做的信息公开程度,远远没有达到当初预想的目标,这归根到底是因为政府的监督力度还远远不够,无法达到预期目标。在政府信息监督机制中,往往可以分为两个反面,一时内部监督,其次则是外部监督。而对于内部监督,则是有很完全的法律规定,在条例中,其规定内容大致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13、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3但是由于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使得上述的规定没有得到具体的实施。而大多数的人则认为,对本机关政府部门的政务信息公开要比下一级的难进行很多,因为其中关系复杂,而且无法做到一刀切,有的部门甚至有好几个头,成为了真 正的多头管理现状,因此就会出现所谓的只含口号不做实事的现象。而 对于外部监督过程中,也存在很多的问题,我们的媒体以及公众虽然是对政府部门的事物具有监督权,但是其监督的实质作用是否起到了真正的作用是很值得商榷的,在目前,这些机构和人员完全属于弱势群体,他们没有权利对政府的信息公开作出点评。而那些要被监督的
14、政府部门,他们任然是站在最高端,无法触摸他们的神经,也就根本无法对其进行监督,甚至连威慑能力是否存在都是值得商榷的。因此,监督成为了空谈,并没有实质性的疗效。其实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中,必须引入媒体和民众考评机 制,这样,无论是在态度上和方式上,能够引起部门的重视,在态度上,政府部门则是要做一些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事,否则民众则会对其无法进行评价,而在方式上,政府则是要注重政府公开的内容以及防范,不能在像以前那样敷衍了事,要对具体行为进行完全的公开,以防止信息不公开4 引起的不必要的麻烦。而在内容上,则是要注意其自己的能容是否完全准确,是否完全。总之,对于改条例的实施,我们要保障公民、法人以
15、及媒介获取政府信息的能力,不断提高政府的信息公开度,打造好完美的阳光政府形象。对于这一宗旨的真实实施程度,还是要看民众的评价以及 媒介的评价。而对于民众而言,他们关心的则是这些政策是否与自己的生活相关。因此在对信息公开考核中,首先要做的就是建立完全的评价系统,要从民众真进行考核,这样就可以改变原来政府单一的评价方式,通过多方式的评价方式使得评价得到完全的成功。而且在手段措施上,还要不断的加强,并要提出很多改进的意见。要从根本上杜绝被监督的政府部门置监督命令于不顾,到处转监督漏洞的现状,也不能因为默写人员的无聊想法来影响政府部门的监督系统实施。在对公开政府信息系统的评价中,归根结底,是要看信息公
16、开是否符合民众需要,是否达到民众的目标。因 此对于信心公开的好坏,到目前还没有完全的评价,这是目前政府所面对的,而且还是政府所需要急需解决的。可以说,自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围绕这一话题的新闻则是层出不穷。然而,在实际情况实行中,由于政府的信息公开并没有达到法律所规定的效果,可以说,目前的政府只注重事前的解说,对于事后,他们则是完全不注重的,甚至完全忽略了监督问题。所以说政府目前根本就无法完成自己的自我监督,正式这种现象的问题使得我们更加应该重视其自身的监督。 (三 ) 政府信息公开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和救济措施 任何一种制度的实施必须要有相应的配套制度 ,和其他的事物一样,只有很好的配套才能使得事
17、物能够完好的发展。因此保障制度的建设是非常重要的,由于政府人员对信息公开有不同的认识,使得政府公开其制度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正式这些观念的原因使得他们阻止了制度的良好实施,对于制度无法实施的关键不仅仅是政府人员认识的问题,更涉及到很多深层级的原因。其中包括经济、法律等更多方面。一些地区由于自身经济的问题,使得政府自身的办公经费都存在很严重的问题,更不要说那些民众了,那些人根本就没有经济能力来配合政府,也不想去监督什么政策,对于他们来说,首先要解决的是经济问题,只有经 济得到解决,才是一切问题解决的根本。另一方面,政府信息公开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做为后盾。但是一些地方的政府信息公开完全是依靠基层政府
18、部门以及地方政府的实施,党中央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信息公开的很多弊端问题,目前还没有完美的解决方案,因此根本就无法形成预期的稳定形势。有的地方对于中央的文件只是一味的断章取义,根本就没有理会其中的精神与骨髓,而政府信息公开目前还没有涉及到民众所关心的问题,因此民众根本对其不敢兴趣,所以民众也就无法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进行督促。有的地方甚至对信心公开存在随意性,领导说要公开则 公开,领导没说则不需要公开,试问这样的信息公开是否真的能起到预期的目标。这样只是流于形式,根本就没有考虑到信息公开的根本利益。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使得原先混乱的局面得到一定的控制,有异于政府部门进行有效的规范,甚
19、至可以督促他们依法执政,更加有利于我们阳光政府的建立。 4虽然条例第 33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 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5 条例所确定的法律救济条款,虽然这法明确我国采用的方式为行政复议救济和行政诉讼救济,但是在实施上则是越到了很大的麻烦。 2008 年 5 月 5 日,湖南省诉汝城县政府“信息不公开”。虽然这是我国境内第一次
20、信息不公开的案件,但是当事人却迟迟没有收到法院的召唤。虽然民众运用了法律向法庭提出了诉讼,但是这些请求却被拒绝。虽然司法是最后维权的途径,但是其司法部门却没有做出及时的,正确的手段,是的司法部门不能及时的保障民众的权 力,以致与法律无法得到保障,同时还失去了民众对司法的信任。条例的实施,是为了更好的监督,使正义得到伸张,而现在,不知道其实施的意义十分还存在。这样的情况下导致民众对其的有效性失去了信心,因为其的实施根本无法改变目前的现状。 5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而据媒体报道所称,改司法部门根本就没有对此事立案,这样是
21、否能说司法和政府部门完全是一丘之貉,完全没有起到司法的作用。虽然民主意识深入人心,但是其根本就没有得到符合民心的实习,个个 政府部门完全处于推脱的目的。 (四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内涵不明确 1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不明确。 纵横世界,国外对于信心公开的内容则是非常的广泛的,他们初了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以及个人隐私外基本上都被公开。我们以西方比瑞典为例,其的保密法对涉及货架安全和外交事务秘密,财政、金融、货币秘密,公共经济利益密,私人经济利益秘密,动植物秘密,政府机关检查、控制、监督活动的秘密等作了明确的界定,而且这些政策非常的明显,因而完全限制了政府部门在有关保密问题上的讨论。而在我们国家,其
22、的保密机制是非常不健全的,而且他 们自由舍去量还是非常的大,是的政府真正公开的内容非常的狭隘,由于条例中并没有规定公开的内容,因此政府完全就不公开所需要公开的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将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秘密”、“机密”、“绝密”三级,而对于其秘密的划定则是没有统一的标准,而在我国,国家对于秘密的定义还是非常的关键的,因此很多政府部门都以此为借口,在实施中,把秘密定义扩大化,使得很多要公开的内容完全成为了秘密被不公开,因此才会出现目前的尴尬局面。 2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简单。 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是各种各样的,例如目前常用的 有网络、电视以及报纸期刊等等政而对于那些政府的信息公开栏、
23、互联网、便民手册、电子触摸屏、会议等都是我们日常所能接触到的。 6而目前据调查所知,目前信息公开的手段中,则是局限印制小册子、墙上公开、政务工作栏等传统媒体方式公开,政府部门完全就没有利用网络电视等媒介,正是这种公开方式,使得信息公开的真正受益人员只得怀疑,因为他们所公开的人当中,只是政府内部人员,这与国家所规定的面向民众公开相差太大如果说这就是政府的信息公开,我想事完全没必要的,因为政府内部你不是开个小会就可以完全解决了嘛?何必用这种形式,这使得 民众的知识权被完全的曲解,因此,目前政府要做的则是对信息的完全公开,充分利用现有的媒介进行公开。 三、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措施 加快完善政府信息
24、公开制度是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推进我6 国实现的透明政府、公开政府。 (一)加强政府部门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重视程度 公开是公正、公平的前提。只有让政府部门公开其办事的程序,只有把权力放在阳光下,让民众进行监督,才是政府对其重视的关键。总的来说,首先要做的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内容,就是对法律规定的内容进行公开,这样不仅有利于建立民众心中的威信,更加有 利于政府部门进行后续内容的公开。其次,细化行政自由裁量权,公开自由裁量过程和结果,防止行政主体暗箱操作。一方面,我们要公开信息公布的测量标准,以及相关的条件,以及相应的依据;另一方面,则是要公开行政的最终意见,特别是一些涉及到利
25、益方面以及权力方面的东西则必须完全公开、。同时,要把行政收费、公务消费、政府重大投资工程决算等政府收入与支出信息作为政府信息日常公开内容进行完全公开,以增强信息公开的权威性,要把教育、医疗、供气、供电、供热、环保以及公共交通等公共机构的办事程序公开,经营收益状况公开,防止这些公共机构 利用垄断地位获得非法利益。 (二)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 监督机制的建立是确保行政信息能够全面、真实、及时公开的前提。没有良好的监督机制,使得法律法规的命令无法真正的实施。在美国,对上述现象的监督与保障主要是通过法院和国会监督的方式进行。在我国有学者则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来自三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
26、就是把政府信息公开纳入行政范围,通过行政机关内部检查、审查等形式对行政公开予以监督,使得政府人员在行政方案上对其找到解决的方法;二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把政府信息公开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就是说依靠 法律把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明确规定为政府部门的法定责任,使得政府信息公开成为法定内容,不许改变,一旦违反上述行为,则是要进行司法部门的审查;三是人大的监督。人大是我们国家权力最高的机关,因此实施人大监督可以加强政府部门对其的重视,使得地方领导完全不敢忽视其内容。 7而且要加强其评价的能力,把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度也加入到政府人员考核当中,以必要条件督促政府人员对其的推行。 为了督促建立完美的监督政策,
27、我们需要建立一套简洁、公正、合理且畅通的良好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方法有很多,可以包括以下几 种,如设立群众监督,开通投诉电话,以及备有举报箱等等。斌且要在政府部门内部设立举报箱,并且要定时开启,有利于群众以及相关人员了解时事进展,有利于对其进行监督。为了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可以采取举报奖励,并且对举报者完全保密的办法,让那些举报人员收到法律法规的保护,一杜绝他们自身的后顾之忧。并且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其的信息,是的信息公开的聚到一直保持畅通的位置。并且要成立一个特设的机构,建立完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在接到投诉、举报意见后,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调差,并且对署名的
28、投诉、举报,在接到举报之 日算起的一周内,最举报人员有一个明确的,全面的交代。对确实存在这种问题的有关部门要进行相应的法规处理,并且责令其再一定期限内作出修改,并且加以改正;对于那些有利于工作的建议,则是要虚心的接受,并且要及时的作出相应的改进,并且积极研究这些措施,使得工作能够能够更好的发展。各个部门在做相关处理时,也要注意落实到群众这个问题,对民众进行走访,从民众中了解事实的真相,不怠慢一件事。并且积极做好相互7 之间的沟通,使得民声能够得到很好的反馈。同时,要做好对投诉、举报人的保护,要充分考虑其的自身环境,并积极听取其自身意见, 要对其的资料进行严格的保密,以防报复行为的发生,对于那些
29、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现象,要从根源上加以杜绝,并且追加犯罪人的罪行。 制度的实行完全是依靠人来完成,因此对于监督部门是否有其功效,还是要看部门人员的自身素质,要对他们进行良好的宣传教育,并且提高他们的工作责任心。政府信息公开的考评工作可以通过不定期和定期考察这两种方式来进行,其考评的内容也是多种多样的,可以包括以下几方面: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2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3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 4政府信息公开的平台与环境; 5政府信息公开工 作的监督保障措施和机制。 8而相关的正股对于考评的内容也要做到公开公平化,对其要进行全面公开的报道,是的外界群众了解事情的经过与发展,从而有利于
30、建立政府的威信。 (三)构建以政府信息公开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民主的政府最基本上要做到的就是依法执政,执政依法。而从政府信息公开角度讲,要想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力度,也必须做到公开有法可依。从 20 世纪 50 年代开始,西方国家就首先开始制定和实施了相关的法律。最早的要数 1951 芬兰颁布了的文件公开法,接着比较完善的则是韩国 1996 年制定的公共机关情报公开法,其次 则是 1999 年日本制定的情报公开法。到目前为止,全世界以建立完全的信息公开制度的国家达五十多个。 而其中则要数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体系,因为它是目前最完善的,其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包括情报自由法、阳光下的政府法和隐私权
31、法。真是这三部法律,促使美国成为了目前全世界全阳光的政府。 我国的信息公开法律的制度并没有得到快速的发展,而在近年来则是受到了国家的重视。而广东省则是这个法律的先驱者,其开始制定了很多相关的法律,包括 2003 年的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 2004 年的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 法。从它之后,武汉、重庆、上海等地相继出台了很多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直到 2008 年 5 月,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颁布施行,我国相关类似的条款才得到真正的统一,开始慢慢步入正轨。但这只是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的开端,还必须有后续的法律出台对其进行保障。但是们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太多,如统计法、档案法、保守
32、国家秘密法等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上存在一些缺陷,严重妨碍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甚至成为政府信息不公开以及掩盖腐败行为的理由。因此,必须出台一些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构建符合中国国情具 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法理依据,为廉政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是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从国外的立法来看,通常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法、阳光下的政府法、隐私权法、保密法、新闻出版法、档案法、行政程序法等等,它们共同构成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体系。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体系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法、保密法律制度、档案法律制度、隐私权法律制度,除外,行政程序还涉及到很多其他的内容
33、,其中很多方面的内容还是与其有着密切的关系的,为了确立这些条例,我们必须要有统一的范畴。 9确立了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体系,还应该注意正确处理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内部各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 1、制定配套相关性的法律法规。 8 卢梭说过:“立法者不应该根据自己所见到的,而是应该依据自己所能预见到的来做判断。”虽然我国的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法已经实施,但是还是存在很多问题,特别是一些特殊问题,必须要由立法来针对性地解决,制定一些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或实施细则,比如、新闻自由法、个人隐私保护法等。 2、修善我国统计法、档案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等基本法律。 我们必须从对侧重保密的法律进行完善和修改, 这样才
34、能修善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包括统计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档案法等在的法律。由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存在着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分歧,所以必须局部修订现有法律制度,有利于将矛盾减少到一定范围内;同时也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全面实行奠定了一个基础阶段。国家必须及时修订这些法律,重新划分保密范围,明确信息公开与保密信息的界限,科学区别非国家的秘密与国家的秘密,这样不但能能够实现公民了解政府信息的知情权,而且又避免了对个人隐私和国家机密信息的公开。 (四)进一步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尽管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在不断扩大,但某些人民群众关心的信息还没有真正地公开。以公共财政信息为例。目前我国对公
35、共财政支出的监督主要体现在每年的“两会”上人大代表对政府财政预算和执行情况报告的讨论和审议上。然而,不少人大代表反映,会上的政府财政预算和执行情况报告往往是粗线条的,也比较专业,大部分代表看不懂,再加上审议时间紧,当然也就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监督。 10加之,我国的普遍存在着数量庞大的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这些并没有反映在我国政府财政预算和执行情况报告之中。因此,我国的财政预算和支出不透明早就为众多学 者和民众所垢病。特别是公款消费不规范现象严重,逃离了人民群众的监督。 再比如我国政府官员的财产申报制度。我国早在 1989 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就有代表提出要尽快制定财产申报法的立法建议;
36、1994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其列入立法规划;在 1995 年 4 月 30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颁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 )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该项规定是我国首次要求党政领导干部申报收入接受监督的制度,它对收入申报的宗旨、申报主体、申报范围、申报时间、受理机构、违反责任、执行监督、解 释及生效日期都作了规定,构建了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初步框架。由于该规定本身存在较大缺失,从规定颁布 10 年来的实践看,效果并不理想。 2001年 6月中共中央出台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 (试行 ),这一规定虽然对 1995 年年出台的关于党政机关县 (处 )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做了一定程度的改进,但仍然存在着很多缺陷,在实践中收效也不大。其原因除了它作为规定只是一种内部规则,法律效力不高,对各级官员约束力不够;申报的主体不明确;申报程序不科学;违反申报规定的处罚模糊等原因之外,上述 规定的申报内容结果不公开是一个主要原因。 由此可见,进一步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增加政府运作的透明度既是社会公众的呼声,也是政府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