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科毕业论文 ( 20 届) 软法治理与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实效性思考 所在学院 专业班级 行政管理 学生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 职称 完成日期 年 月 目 录 摘 要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Abstract. 错误 !未定义书签。 前 言 . 1 一、软法的治理功能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1.软法兴起的背景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2.软法的治理功能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3.软法治理对民主监督的适用性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二、我国参政党民主监督的现实价值 . 3 1.民主监督是提高执政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措施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2.民主监督是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
2、要 . 4 3.民主监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 4 三、当前参政党民主监督存在的问题 . 5 1.民主监督意识不强,缺乏主动性 . 5 2.民主监督备受冷遇,流于形式 . 5 3.民主监督力量薄弱,监督手段单一 . 5 4.民主监督权责不清,政策法规滞后 . 5 5.民主监督范围狭窄,缺乏实效 . 6 四、软法视角下增强民主监督的实效性建议 . 6 1.发挥民主监督的软约束力作用 . 6 2.建立“回应型”软法机制 . 7 3.建立软法规范制度 . 8 4.建立软硬法相结合的法律体系 . 8 小 结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参考文献 . 9 1 摘 要 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 ,在
3、推进政治协商和加强民主监督方面担负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而当前的民主监督存在着诸多问题,如监督手段单一、民主监督意识不强等。为了增强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实效性,可以以软法作为主要分析工具,充分发挥软法的软约束、软权力与软监督作用,提高软法的可操作性程度,以推进实现民主监督的制度化、程序化 、规范化。 关键词 民主监督;软法;实效性 Abstract:As participating parties, the democratic parties in promoting political consultation and strengthen democratic supervise respect
4、 bearing extremely important role. At present, the democratic supervision exists many problems, such as supervision and means of a single, democratic supervision consciousness not strong, etc.Participating in state affairs in order to enhance the democratic supervision,with the law as a major analys
5、is tool,full play to the law of the soft constraints, soft power and soft supervision,improve the law to promote the implementation of democratic supervision , standardized and institutionalized. Key words:Democratic supervision; Soft law; Effectiveness 2 前 言 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来,我国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在历史 舞台上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
6、,并在推进政治协商和加强民主监督方面担负着非常重要的角色。然而在国内外环境日趋复杂的情况下,参政党民主监督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的缺陷也不容忽视。面对这实际状况,需要采取措施增强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实效性,而充分发挥软法的治理作用就是其中最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正如马千里教授所述,如何使软法在实施中回归它在公共治理领域内的自身的本来位置和价值追求 ,更好地在公众服务方面发挥它的作用 ,已经成为一个必须关注和回应的问题 1。在这种现实下,“软法”这一新视角的的开拓,必将为增强参政党民主监督提供新的思路。 一、 软法的治理功能 关于“硬法”与“软法”,尽管目前法学界尚缺乏人们共同接受的统一而明确的概念界定
7、,但根据近几十年来世界范围内大量涌现的软法现象与国内外学术界的各种研究成果,我们仍然可以对它们做出如下基本的判断和界定:“软法”是指由多元主体非经正式的国家立法程序而制定或形成并由各制定主体自身所隐涵的约束力予以保障实施的一般性行为规范2。 这就意味着虽然 软法本身不具有 强制 约束力, 但 它可以 具有 长期 类似约束 的效果 3。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 人民政协通过提案以及通过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民主监督 ,虽然没有法律的强制性 ,但有很大的政治影响力和社会影响力 ,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4。 长期以来 ,软法就在社会生活领域广泛存在, 即便是在我国的政治领域也存在着大量的软法并得到实
8、施和遵循 5。 在当代中国,在我们的社会生活尤其是公共治理领域,同样普遍存在着大量的软法规则。与硬法相比,这些软法常常更能反映当今中国社会政治生活的实际,符合中国的宪政与法制建设实践,也更具实际的效力与活力。运用软法完善国家公共治理的手段是研究参政党民主监督实效性的重要理论基础。 1.软法兴起的背景 公共服务需求的膨胀直接推动公共权 力的膨胀与公共领域的拓展,公共关系因此变得更加多元与复杂,出现了许多无法通过立法机关创制硬法来加以规范的新型公共领域,而软法因其创制的灵活性和及时性,有效地回应了公域之治的现实需要。 20 世纪后期,西方政治理论中协商民主理论的兴起更为软法的公共治理提供了发展的舞
9、台。协商民主的核心内容是开放协商。开放协商是指自由、平等的政治共同体成员通过开放的方式对话、讨论、审视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公共政策,并赋予立法和决策合法性的一种治理形式。目前的国家硬法过于僵硬,对个人自由和社会自治限制太多。在这样的一种现实下,人们需要有 社会共同体制定和认可的、适应于各相应共同体成员的法(软法)来缓和国家硬法的僵硬和对人们自由、自治的限制力度,以构建社会的和谐与秩序,并在此基础上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追求自由、自治的愿望。软法可以根据社会群体的各自差异制定出对应的规则、规范,将他们运用到协商过程,从而培养出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社会美德,较好地实现人们在一定领域中的公平、正义理想。可以
10、说协商民主的新思维和公共治理的新实践在客观上为软法的产生提供了动力。 3 同样,当软法的兴起为社会公共治理视野的拓展提供了帮助。西方学者普遍认为, 软法可以作为硬法的先导 , 软法有独立存在的潜能 ,并 能以隐蔽的方式出现 。 软法 的协商体制与和谐政治的构建十分吻合,因此软法 与政治的关联 也十分 紧密 。 软法 的 灵活性和非预期 性为政治活动的有效开展 提供了空间 ,因此,软法治理的公共价值有进一步提升的可能,为我国公共治理理论探索了新的路径。 2.软法的治理功能 在 国内 学术界,早期曾认为软法只起宣示作用,研究价值不大,软法研究因此没有引起普遍重视。但是,随着公共治理的兴起、全球化的
11、加快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推进,愈来愈多的学者对软法的存在意义及其作用持肯定态度。迄今为止,对软法关注最多最早的是政治学、管 理学 和 社会学 ,而法学关注的目光相对近得多,这与法治领域中严格的程序主义有一定的关联,严格的程序主义注意影响了对现实的敏感性。 对社会公共治理的研究从单纯关注法律文本转向关注社会法律现实、从关注立法者转向既关注立法更关注法律实现、从局狭的法条主义 和权利本位学说扩展到了社会实证分析和语境论中,这就是软法所要发挥的功能。 同样,在目前的转型社会时期,为回应社会变动对法制的需求变化,在事实上出现了相当数量的软法律现象,例如仲裁委员会的民间化改组、行政领域内的委托执法现象的大
12、量存在、行政指导制度的建立、民间调解组织和功能的制度化、在私法领域内大量出现的政府发布合同范本等等。这些软性法治实践都为我们继续扩大软法之治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其社会治理功能主要表现在: 第一, 促进社会自治、公民自治,逐步减少国家对社会的干预。社会生活中很多复杂的问题并没有现成的解决 方案,而软法可以通过增加参与主体,特别是被硬法所忽略的那部分的主体意识,调动民智,广纳民意,促进问题的解决。第二, 补充硬法的不足,满足现代社会对法的不断增长的需求。我国由于现阶段正处于经济体制和社会的转型期,各种新的社会关系都迫切需要法律调整,而在法律供给方面,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国家法律供给却严重不足,
13、导致社会生活许多方面无法可依。另外,由于硬法作为 预期的规范和社会现实之间差别太大,如果实行强行性的规范会适得其反,因此可通过规定最低的标准以便逐步发展。第三, 降低立法、执法成本,促进公民自觉守法的法秩序的形 成。 硬法存在着许多意识形态或思想观念方面的抵制,而软法的运用往往能够超越这些限制使某项经济和政治僵局达成妥协;软法所具有的开放性、参与性和灵活性能够减少协商的障碍,降低社会成本,提升制度的整体正当性。 3.软法治理对民主监督的适用性 民主监督是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的主要职能之一 ,是民主党派存在的政治价值。我国参政党民主监督的性质,是在我国社会主义政党体制内,在团结合作的政党关系基础上
14、,通过民主的方式对共产党实行的一种政治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与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 监督、舆论监督等一起,共同构成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如何解决参政党民主监督存在的诸多问题,实质上就是要切实增强民主监督的有效性。充分发挥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作用 ,增强民主监督的实效性 ,就必须实现民主监督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就其运行机制和规范依据而言 ,参政党民主监督不排斥硬法机制 ,但主要依靠软法进行规范和调整, 这主要是由软法治理与民主监督的性质相契合而决定的。 4 我国各民主党派与中共是长期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 ,他们承认并接受中共的领导 ,
15、遵循共同的政治准则 ,不以谋取执政地位作为自己的活动 目标,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 ,而不是采用命令、服从的方式强制执政党和政府接受 ,也不是权力监督 ,而是以维护和巩固中共的执政地位为目的的政治监督 ,具有非权力性。这种新型的政党关系决定了 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完全取决于自身建设的水平及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这种监督是 “软 ”监督,不具有法律强制性 6。 而 软法的根本特性之一就是其实施的非强制性,因此民主监督所表现出的非权力性、非强制性、协商性与软法特征正相契合 7。目前我国不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现的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制度规定主要包括: 1989 年12 月 中共中央关于
16、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 (通称中发 198914 号文件 )、 2005年 2 月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 (简称中发 20055 号文件 )、 2006年 2 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 (简称中发 20065 号文件 )和 2004 年修订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8。这些制度规定虽然依据中共中央文件和政协章程来运作,但只属于政协自我管理职能之一,并不是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 ,因而与软法的特征不谋而合。 二、我国参政党民 主监督的现实价值 民主监督是国家中人民民主权利的组成部分,通过提意见、建议等方式,对国家
17、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的一种监督。在目前我国的政治体制架构下 ,各党派之间的监督大致包括三个方面 :各民主党派对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中国共产党对各民主党派的监督 ,以及各民主党派之间的互相监督。而在这三个方面的监督中 ,主要的是各民主党派对中国共产党的监督。这也是参政党提高自己的参政能力 ,顺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手段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 的监督。”参政党的监督与一般民主监督的不同在于,参政党的监督属于民主监督范畴,但又不等同于一般的民主监督,它是在政党层次上,在政党之间开展的,的多党合作制的需要。从
18、本质上来说,参政党的监督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一个方面的体现。 因为民主党派作为一部分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其成员是人民的一部分,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主体之一。 1.民主监督 是提高执政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措施 民主监督是保证执政党正确行使权力的必不可少的手段,也是提高其执政能力的重要措施。“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没有监督 必然滥用权力,没有监督的政党将丧失执政能力、执政地位和执政资格。对于我们党来说,需要听取来自各个方面包括民主党派的不同意见,需要接受各个方面的批评监督,以利于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克服缺点,减少错误。作为参政党来说,虽然是立论而不立法、献策而不决策、
19、议政而不行政,但对执政党来说有利于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改进自己的缺点,促进工作的落实。从这点上说,执政党的建设离不开参政党的监督。这种监督就像一面镜子,促使执政党看到自己的不足,时刻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和优良作风,反省工作中的缺点和问题,从而提高执政能力 和执政水平,永保执政党的先进性。所以,对于共产党执政与施政的监督,除了法律、纪律、群众舆论监督外,还要依靠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团人士的民主监督。 5 2.民主监督是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 参政党的民主监督是中国政党制度的基本职能之一 ,也是我国人民行使自己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之一。在这个权利监督体系中 ,公民往往倾向于提高这
20、种监督的组织化程度 ,即通过一定的政治组织、社团或者临时性的团体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我国各参政党积极反映社会民情百姓民意 ,对共产党和政府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甚至批评 ,实质上就是这种有组织的权 利监督的表现。各民主党派是代表进步性和广泛性的政治组织团体 ,具有一定的利益表达功能。因此 ,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 ,有权利、有义务成为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从这一点可以看出 ,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 ,完全符合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 ,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统一战线中的生动体现。 3.民主监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中国共产党在现代化社会建设过程中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
21、会”的伟大战略目标,这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和实践动力。政党是构建和谐社会最重要的政治资源,在国家政权和公民社会中政党起着 组织、协调和领导作用 9,因此,要想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依靠政党。我国的参政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的重要力量之一,参政党民主监督作为一种非对抗性的政治协调手段,其职能的履行,有利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与其他社会矛盾,有利于公民实现更深入有序的政治参与,维护社会安定,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实现人民利益最大化,最终完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战略目标。 参政党对执政党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是提意见、作批评、出建议 ,是善意的、建设性的。这种监督本质上是一种“柔性监督
22、”,是民主权利、民主渠道和民主形式 的体现 ,而不是权力对权力的制衡 10。其所表现出的非权力性、非强制性、协商性与软法特征,即软法主体的多元性、内容的非强制性以及效力上的软约束力不谋而合。因此要想更好地实现参政党民主监督的现实价值,可以从软法的视角去增强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实效性。 三、当前参政党民主监督存在的问题 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的支持和重视下,参政党对民主监督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民主监督的意识逐渐增强、社会影响急剧扩大、形式不断创新,对我国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和政治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就当前参政党履行职能情况而言,监 督的信息不及时、知情渠道不畅通;监督的手段不多;监
23、督的组织性不强,整体功能较差;监督产生的实际效果弱,监督质量不高;监督的约束力不大等等。所以说,参政党的民主监督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与时代的要求和人民的期望仍存在着较大差距。造成这些问题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思想认识上的,有体制制度上的,也有操作执行上的。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民主监督意识不强,缺乏主动性 民主党派作为主要的监督实体,虽然组织独立,政治自由,在法律地位上与中国共产党平等,但其发展成员、组织活动、机关建设和物质条件等方面目前都需 共产党的支持和帮助。作为监督主体的民主党派成员对民主监督也缺乏应有的理解,监督意识薄弱,缺乏主动性。这一客观现实决定了民主党派实际作用和社会影响的局限
24、性,就是其监督只能是做一些督促6 协商性工作,这进一步强化了民主党派监督的被动意识。有的民主党派成员对民主监督存在着监督作用不大、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好监督的思想。还有的民主党派成员怕 “超越权位”,怕监督惹事,怕承担风险,存在畏难情绪,缺乏敢于负责的态度。难以针对问题提出有效、有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甚至有些民主党派人士往往担心监督行为会影响人际关系,对共产党的 施政赞扬肯定多,批评监督少。这些有限的监督往往是低层次、次要性的。 2.民主监督备受冷遇,流于形式 由于受到传统观点的影响,执政党和政府对参政党的民主监督重视度不够,接受党派政治监督的意识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在我国,对执政党及政府的
25、最主要监督形式主要的是源自于执政党党内的自我监督而并非来自非执政党的监督。在实际生活中,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在对待多党合作的两项职能问题上,存在着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共产党内有些人把民主监督看成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不要”,使民主党派的监督职能受到了严重忽视。我国 的民主监督很难对执政党形成现实压力,人们对其民主监督象征意义的重视已远远超过了对其实际监督效果的重视,其监督作用常常流于形式。 3.民主监督力量薄弱,监督手段单一 现在,参政党民主监督的主要手段是通过我国政府实行的人民监察员制度开展的,由民主党派成员中产生的特约监察员、检察员、审计员、教育督导员、党风监督员等各类“特约人员”去对执政情
26、况进行监督检查。但存在的问题不少,这些承担监督任务的“特约人员”好多是部门内部的党派成员,虽然身份是党派的,但还是自己的工作部门,相当于自己监督自己。而且在“ 特约人员”的管理上现在也是比较散乱,统一性、组织性不强,这也给民主监督造成负面作用。“特约人员”产生的机制不合理,缺乏公平、公正机制。 4. 民主监督权责不清,政策法规滞后 虽然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有纪律,法律监督有程序,行政监督有规章,舆论监督有阵地,群众监督有压力,但是民主监督缺少科学的、系统的、规范的体系和可操作性。在具体操作上有三点致命的缺陷,一是民主监督的基本点不明确,缺乏相应的权力,无法形成有效的制约。二是没有明确的责任追究方
27、式,致使一些单位和个人采取阳奉阴违、敷衍应付的态度。三是 缺乏组织和制度保障,各民主党派都没有建立以民主监督为基本任务的专门监督机构,这导致的结果是民主党派的监督职能尽管产生了,但由于没有专门的监督机构,没有专职人员来处理民主党派向执政党和政府咨询、提意见和建议的有效事宜。 5.民主监督范围狭窄,缺乏实效 我国参政党监督从理论上说范围极其广泛,既包括对共产党施政活动的监督,又包括对党政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但理想高于现实,在实际运作中,民主监督范围模糊,较难落实。了解情况不真、参政党民主监督遇到的最现实的困难是掌握资料不实。在中央层面,决策层比较注重发挥 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但在基层,监督实效不
28、够高,有民主党派组织的单位定期、经常与民主党派协商,主动接受监督不够多,效能呈明显的逐层递减趋势。而且,民主党派对党和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的知情权范围褊狭,参与决策的机会不多,权限和职能有限7 4。 四、软法视角下增强民主监督的实效性建议 现实国情下 ,增强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实效性 ,应当发挥软法的治理作用。我们不妨设想一下 ,如果赋予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以法律效力 ,把民主监督变成法律监督 ,会带来两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 ,不管民主党派的意见是否正确 ,执政党和政府都必须无条件地接 受 ,否则就是违法 ;另一方面 ,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的职能 ,所提出的任何意见、和建议都必须有法律依据 ,按照法律
29、程序进行 ,否则也是违法。这样民主监督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 ,反而危害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合作关系 ,不利于构建和谐政党关系 ,不利于巩固多党合作制度。 1.发挥民主监督的软约束力作用 民主监督作为参政党的基本职能之一,是健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环节,也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之一。在我国,参政党的民主监督虽然是一种“柔性监督” ,但“柔性监督”并不等于无效监督 ,并不等于没有约束力。 要 想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的重要作用 ,就 必须利用软法规范和软法的拘束力的特点及既有的规律因势利导,增强民主监督的实效性和约束力 。 强化“刚性”制约 无论何种形式的监督 ,其作用
30、的发挥都不可能建立在被监督者自觉接受的基础上。现实政治生活中 ,让处于参政地位的民主党派监督处于执政地位的中国共产党确实很难 ,其中的关键是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效果如何 ,并不完全取决于民主党派的主观愿望 ,而是取决于执政的共产党是否自觉接受监督。 与此同时 ,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作用的进一步发挥也不能完全依靠执政党和政府 ,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对民主监督的 重视程度、开明程度、自觉接受程度上。必须强化民主监督的“刚性”才能进一步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 ,增强民主监督实效性。这里所言的“刚性”并不是指要制定民主监督法 ,而是要充分发挥民主监督“软约束力”作用 11。软约束力尽管没有国家强制力作支撑 ,但在
31、很多时候有可能产生强大的约束力 ,如社会舆论、行业纪律、乡规民约以及传统习惯等等都会令当事人感觉难以抗拒 ,有可能给行为人带来长期的不利后果。因此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的软约束力作用 ,能够对被监督者形成不得不接受的社会氛围和影响力 ,提高被监督者主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进而增强民 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实效性。 提高“柔性”监督 我国是一个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多党合作制度是我国的重要政策之一。作为国家的参政党,民主党派有必要提高自己的政治文化认同观念。从历史的发展来看,参政党民主监督既是当代民主政治观念特别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的体现,也是对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理念特别是“和而不同”思想的继承。
32、强化参政党民主监督自觉传承“和而不同”政治思维,坚持“和而不同”的参政党政治伦理,有利于强化民主监督有效实施的文化心理支撑,有利于提高参政党履行民主监督职责的自觉性 12。 此外,监督 渠道作为各种意见直达中央的途径,其对监督的力度和效果十分重要。只有拓宽了监督渠道 ,民主党派才有知情权 ,才能进行有力的监督 ,才能获得理想的监督效果 ,才能防止民主党派的监督流于形式。中国共产党在政治上高度重视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 ,在监8 督渠道上就需要进一步拓宽思路。各级党委应将有关本地区、本行业的重大决定事项向民主党派通报 ,增加民主党派的知情权;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召开会议 ,听取民主党派负责人对领导班
33、子及其成员各个方面的意见;党委和政府开展的就贯彻执行中央重要方针政策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检查、其他专项检查和执法 监督工作 ,都应邀请民主党派负责人参加;每年应就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 ,向民主党派通报情况 ,听取意见;各级党委还应定或不定期地向民主党派通报近期工作的情况 ,诚心接受他们的批评和建议 13。 2.建立“回应型”软法机制 回应性,是指法律在运行的过程中能够依据公共治理的目的和原理,对社会生活中的新问题作出反应和行动,提出相应的改革措施 14。比较客观的讲,目前社会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对社会生活的现状在一定程度上的回应,差别就是是否及时与迟缓,由于传统的硬法受到诸多程序性的限制,
34、“往往落后现实生活的步伐”, 不能及时反应现实生活新出现的问题。这就需要一种更灵活、更方便的方式去克服这一弊端。而软法规制下的参政党民主监督就是一种典型的回应型的民主,通过与软法的结合,它可以更快、更有效地应对治理目标的变革与转移,关注新问题,反映新问题,解决新问题。 美国“伯克利学派”早在上世纪 90 年代就将法律模式分为三种模式,即自治型法、压制型法、回应型法。其中回应型法是以软法的构建为核心的法制模式 ,相对的自治型法是以硬法的发展为主导的法制模式。在这个模式中强制手段退居二线 ,甚至备而不用。就我国的目前法律机制发展状况而言 ,它 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远远低于我国转型期间对法律机制的需求,
35、因此我国在着重建立健全回应型的软法体系的过程中 ,重视软法的反思理性和开放性 ,使自治型的硬法体系与回应型的软法体系相辅相成 ,共同构建我国的法制体系。同时根据我国法律制度的建设特点及历史发展经验,在建设以回应型法律制度为重点的软法机制的过程中,可以做到以下两点:一是利用软法的规定来拓展参政党监督主体的范围,提高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制度化与规范化水平。比如 ,要以软法来继续完善党际的协商制度 ,并探索和建立国家与社会组织之间、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协商、国家党政和公 民个人的协商等 15。二是可以灵活运用软法的规范规则来确定参政党民主监督的一些基本原则。比如以宪法为最高权威原则 ,以共存为基本前
36、提原则等等。 3.建立软法规范制度 目前我国参政党民主监督采取的软法规范,是与我国实情相符合的治理形态,因此可以根据软法规范和软法的发展规律,建立一套比较完整的软法规范制度来增强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实效性。从 操作上看,逐步建立起一套民主监督责任制、民主监督成效评估制、民主监督奖励制相结合的、对监督主客体行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可以采用实物奖励、评比优秀、学习标兵等方式激发参政党内部 人员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使民主监督可与党内监督、权力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有机结合,使国家、政府、人民积极配合参政党的民主监督活动,形成接受民主监督的权力约束、权力制衡、权力监督三者为一体的软法规范制度。从程序层面上看,可以健全参政党民主监督的程序性规范,作为民主监督有效运转的重要保障。想要做到这一点,可以从参政党民主监督机制运行与保障参政党监督权利这两个程序性规范出发,大胆借鉴欧美国家在民主监督方面取得的先进经验,完善参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