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科毕业论文 ( 20 届) 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机制探究 海岛保护法视野下的思考 所在学院 专业班级 行政管理 学生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 职称 完成日期 年 月 目 录 摘 要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Abstract. 错误 !未定义书签。 前 言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一、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的基本概况和开发现状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1.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的历史沿革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2.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的分布及开发现状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3.无居民海岛对于发展浙江海洋经济的作用 . 3 4.浙江省现有的无居民海岛管理机制 . 3 二、海岛保护法关于无居民海岛
2、管理机制的相关规定 . 3 1.关于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原则 . 3 2.统一管理机制 . 4 3.有偿开发使用管理机制 . 4 4.法律责任 . 4 三、当前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在管理机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5 1.缺乏统一规划,无居民海岛处于开发无序状态 . 5 2.开发的无居民海岛被破坏严重,整治修复善后工作不到位 . 6 3.政府管 理存在缺位现象 . 6 4. 公众参与意识不强 6 四、海岛保护法视野下浙江无居民海岛管理机制的完善路径 . 7 1.深化保护规划机制 . 7 2.完善区域管理机制 . 7 3.强化保护修复机制 . 7 4. 加强监督反馈机制 8 5. 健全公众参与机制 8
3、 1 6.构建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 8 小 结 . 9 参考文献 . 9 摘 要 无居民海岛是指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 浙江省作为拥有全国无居民海岛最多的省份,对无居民海岛进行科学的开发与管理是十分必要的。但目前浙江省在无居民海岛管理中存在着缺乏统一的规划、及时有效的政府管理与监督、开发后被严重破坏修复工作不到位,导致无居民海岛出现了“无序、无度、无偿” 的局面,因而在海岛保护法出台后,从保护规划制度、区域管理制度、保护修复制度、监督反馈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方面探究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机制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 无居民海岛;海岛保护法;浙江省;管理机制 Abstract: Un
4、inhabited islands refers to the islands which does not belong to the address of registration managed by household registration management. Owing to the fact that Zhejiang province is the province with the most uninhabited islands in china, it is necessary to develop and manage scientifically on the
5、uninhabited islands. But now in the management of uninhabited islands in Zhejiang province, no unified planning, lack of effective and timely government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 the poor restoration work for serious damage after developing, all of which lead to the situation of “disorder, reckles
6、s, free“ of the uninhabited islands. Therefore, after the enactment of Island Protection Law,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probe into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of uninhabited islands in Zhejiang Province from the aspect of protection planning system, regional management system, restoration system,
7、supervision and feedback system and public participation system. Key words: The uninhabited islands “The Island Protection Law” Zhejiang province Management mechanism 2 前 言 无居民海岛即通称的无人岛,根据海岛保护法中的规定无居民海岛是指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无居民海岛在我国的沿海地区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不 论是从其社会经济价值而言,还是从其战略意义来看,都是开发岛屿中不可忽视的部分。然而对于无居民海岛的管理利
8、用,在法律上缺乏必要的规制,在海岛保护法出台之前也没有正式的法律对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进行约束,导致其数量、面积的不断减少,岛上及其周围的资源、生态等遭到破坏,因而海岛保护法出台后对其进行重新评估发展显得尤为重要。浙江省作为拥有海岛数量最多的省份,对于无居民海岛的管理应当在吻合海岛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下不断完善无居民海岛的管理体制。 一、 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的基本概况及开发现状 浙江海岛数量居全国之首 ,其中大多数都是无居民海岛。岛上及其周围海域蕴藏着丰富的港口岸线资源、滩涂资源、渔资源等,而且岛上的自然资源、旅游资源同样的具有很大的潜在价值,对于海洋资源的利用以及海洋经济的发展有很大的社会经济价值
9、。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无居民海岛的价值日益突出,而浙江省的无居民海岛如此的丰富,合理的保护开发利用又必将是一大经济动力。 1.浙江省关于开发无居民海岛的历史沿革 浙江省关于无居民海岛法律法规的制定,是逐步探索、循序渐进的过程,从最初的无法可依到现在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浙江省关于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保护正在踏上正轨 。 2003 年 7 月,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由国家海洋局、民政部、总参联合发布实施,明确提出了无居民海岛为国家所有,允许个人、机构在履行申请审批程序后开发利用,租期最长为 50 年。浙江省内舟山、宁波、温州、台州等拥有海岛资源的地区开始以无居民海岛吸引资金。 2005 年 1
10、 月,宁波市制订了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是国内首个有关无居民海岛开发使用的地方法规。 2005 年 4 月,浙江省政府发出了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管理,保护无居民海岛的各种资源,同时也明确今后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 应向县级政府申请,由市级政府的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权由县(市、区)级提升到省级。 2007 年 8 月,浙江省政府再次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的通知,涉及到“建立无居民海岛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暂停审批无居民海岛开发项目”3 等多项内容。 2010 年,随着海岛保护法的出台,对于无居民海岛的权属问题、使用制度等做了明确
11、规定,浙江省也根据这部法律开始探索适合本省的无居民海岛管理机制。 2.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的分布及开发现状 浙江是海洋大省,海域辽阔,海岛众多,全省连同经济区的海 域总面积约 26 万平方公里,海岸线包括岛屿岸线总长约 6500 公里 1。 2008 年调查数据显示,全省共有海岛 2878个,约占全国的 40%,居全国首位,其中,无居民海岛 2639 个 2。 自 1990-2007 年期间,全省共有 583 个无居民海岛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开发,约占原有无居民海岛总数的 20.2%。其中有 294 个海岛通过围填海的工程、城镇建设与临海产业建设等的开发,改变了无居民海岛的属性,有 75 个无居民海岛
12、已经转化为有居民海岛,其余 289 个岛屿,也在局部进行了基础设施工程、海洋渔农业、海洋旅游等的开发 1。 自 上世纪 90 年代以来,在加强一般性保护的同时,浙江省相继在沿海地区建立了一批海洋保护区,其中包括 3 个国家级、省级的海洋自然保护区, 6 个国家级、省级海洋特别保护区, 4 个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增殖放流区),合计保护的总面积近 1600 平方公里,从而大批无居民海岛得到了切实有效的保护 1。 3无居民海岛对于发展浙江海洋经济的作用 浙江省近些年提出的战略目标之一是建设海洋经济强省,而这个目标的实现主要是依附于海洋经济的发展,海洋经济的发展又主要依赖于海岛资源的开发,无居民海岛在
13、海岛的开发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这就意味 着无居民海岛的合理开发利用对于实现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海洋经济强省战略目标的实现起着很大程度的作用。 无居民海岛的自然资源丰富,合理有效的利用有利于海岛的可持续开发,同时,对于无居民海岛的开发有利于带动周边相关产业的发展,尤其是有利于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3,因而积极保护和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对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发展浙江海洋经济意义重大。 4.浙江省现有的无居民海岛管理机制 近年来,浙江省逐步加强了对无居民海岛的利用开发,同时在此基础上对无居民海岛的管理有了一定的成效,主要形成了以下一些管理机制: 无居民 海岛的规范化管理机制 2008 年 6 月 3 日
14、,省民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军区司令部联合印发了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名称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细则规定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进行海岛名称管理,负责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承担无居民海岛命名(包括名称标准化)、更名和名称注销方案的拟定、审核、报批,同时负责无居民海岛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无居民海岛地名档案管理,严禁擅自设置无居民海岛的名称标志。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限管理机制 2011 年 4月 20 日,省相关部门贯彻国家海洋局印发的 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 ,对 无居民海岛的使用期限做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对于 含有建筑工程的用岛,最高使用期限为五十年;其它类型的用岛可根据使用实际需要的期限确定
15、,但最高使用期限不得超4 过三十年。 无居民海岛审批管理机制 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 中规定 单位和个人使用无居民海岛,应向海岛所在地的县级海洋主管部门提出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 , 县级不设海洋主管部门的地区,应向海岛所在地的市级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向县级、市级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经县级、市级海洋主管部门审查,报省级海洋主管部门。 二、海岛保护法关于无居民海岛管理机制的相 关规定 一项调查显示,在最近的几十年里,辽宁省已有 48 个岛屿消失,而福建省则有 83 个岛屿消失,这些岛屿的消失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缺少法律的约束导致的结果 7。海岛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加强海岛保护与管理、规
16、范海岛开发利用秩序的法律 8,它的出台不仅仅是提高海岛法律规定的效力层次,而且也同时填补了我国海岛法规体系的立法空白,因而其在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领海安全,保护海岛资源、维护海岛生态系统平衡,对于加强政府涉海行政部门对海岛的监督管理,规范海岛的开发利用秩序,对于公民用岛合法权益的保护, 进而促进海岛经济 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9。 1.关于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原则 虽然全国各省市无居民海岛情况不同,面临的问题也不同,但是总体上应遵循的原则是一致的,在此基础上开展的无居民海岛管理才是可持续的。主要原则如下 : 科学规划 海岛保护法明确 指出了,国家实行海岛保护规划制度,海岛保护规
17、划是从事海岛保护 、 利用活动的依据。 主要的就是因岛制宜和可持续发展相结合的科学规划原则。因岛制宜顾名思义就是要针对各个不同海岛的具体情况具体制定适合的发展战略,而可持续发展则是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协调结合,从而做到科 学的开发利用保护无居民海岛。 保护优先 海岛保护法 是一部以保护海岛生态为目的的法律,无居民海岛资源稀缺,开发利用不当恢复缓慢甚至难以恢复,所以海岛保护法严格规定“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应当维持现状;禁止采石 、 挖海砂 、 采伐林木以及进行生产 、 建设 、 旅游等活动” 。 即使是现在公布的可开发的无居民海岛名录,其用途多数是旅游、休闲之用,而非工业用途,这些都是为了
18、无居民海岛的可持续发展。 合理开发 海岛保护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严格限制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因教学、科学研究确需采集的,应当 报经海岛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批准” 。 因此, 这 将遏制海岛开发利用无序 、 无度 、 无偿的 “ 三无 ” 局面,有效保护海岛资源,维护海岛生态系统的安全,合理有度对无居民海岛实行开发。 永续利用 鉴于海岛是一种独立而又脆弱的生态系统,海岛保护法所有的规定从始至终都抱着可持续发展思想,对无居民海岛的普查、严格的审核审批、保护利用现状的监测、执法力度的加大等都是为了更好的永续利用。 5 2.统一管理机制 海岛保护法规定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
19、对无居民海岛实行统一管理,创造性地设立了无居民海岛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由海 洋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无居民海岛开发、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10。统一规划主要是指制定各级海岛的保护规划,无居民海岛实行一岛一规划;统一审批是指由海洋管理部门受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并报请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统一管理是指由海洋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征收无居民海岛的使用金、实施海岛巡航执法检查等。同时根据权责一致的管理原则,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和保护监督管理责任也应由海洋管理部门承担,集中统一管理制度为有效保护无居民海岛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3.有偿开发使用管理机制 海岛保护法 第四条、第三十一条对无居民海岛 权属及有偿使用制
20、度进行了阐述 , 即“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 ,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 经批准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 , 应当依法缴纳使用金 ”。综合的说 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是指在保证无居民海岛国家所有的基础上 , 根据无居民海岛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 , 国家与无居民海岛使用单位和个人之间依法建立一种租赁关系 11。 无居民海岛的使用者在使用期内对指定的无居民海岛按年度逐年缴纳或者是按规定一次性缴纳使用。有偿开发使用制度是国家通过宏观调控在保证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作为特殊商品进入市场流动的一种新型无居民海岛管 理制度。 4.法律责任 在法律责任这一方面,海岛保护法也做了明确性的规定,
21、具体可从两个方面阐述: 首先是应然责任,这部分的责任主要是包含各政府、单位乃至各人在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时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第十一条“ 沿海城市、镇海岛保护专项规划和县域海岛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和省域海岛保护规划。”第三十条“从事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避免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这些都是在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过程 中应当遵守的。 其次是实然责任,主要包含禁止性责任和义务性责任。禁止性责任是指严厉禁止的行为。第三十八条“禁止破坏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的自然地形、地貌和有居民海岛国
22、防用途区域及其周边的地形、地貌。禁止将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用于与国防无关的目的。国防用途终止时,经军事机关批准后,应当将海岛及其有关生态保护的资料等一并移交该海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义务性责任主要是各单位及个人自发的对无居民海岛在开发利用的过程中所做的努力。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海岛保护法律的义务,并有权向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部门举报违反海岛保护法律、破坏海岛生态的行为。”旨在强调开发者和管理者在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中的自发性,从而能更好的真正利用好无居民海岛这一资源。 三、当前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在管理机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 2003 年 国家发布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
23、用管理规定 后,浙江省在无居民海岛的开6 发利用上已初见成效,尤其是各级市、县海洋管理部门经过不断的探索与改进后在无居民海岛的管理上有了一定的经验,但是在这过程中还是存在诸多的问题。 1.缺乏统一规划,无居民海岛开发处于无序状态 在 2003 年之前,无居民海岛的归属权没有明确的 着落,即使在 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 发布以后,提出无居民海岛属国家所有, 个人或机构履行申请审批程序后可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 但其具体的归属权始终没有得到落实 。 即使浙江省在之后的无居民海岛开发中拔得头筹,但开发 成功的 却是寥寥无几 , 由于没有清楚的认识与长远统一的规划,所以在无居民海岛的开发上 出现了
24、不少 的 烂尾工程。 由此可以清楚的看到在无居民海岛的开发过程中,无规划、无序开发导致的后果是不可忽视的。 2.开发的无居民海岛被破坏严重,整治修复善后工作不到位 浙江沿海各地对无居民海岛都有不同程度的开发,而 一些地方 为了增加当地财政收入,随意将一些岛屿租赁出去, 只顾眼前经济利益的谋取,完全放任海岛的环境遭到破环,资源的不恰当利用,甚至 有些投资商为了牟取暴利,肆意 的 开山炸岛、 乱 砍 滥 伐 岛上的 森林、乱采岛礁生物 、 填海连岛 ,造成海岛 的自然景观、 生态环境 等的 急剧恶化。 加之 无居民海岛的生态比一般的陆地生态脆弱,受损害后会导致海岛的水土流失等问题, 没有及时有效的
25、恢复措施,被开发后的无居民海岛靠其自身的调节系统,完全处于自身自灭的状态。 例如,浙江舟山的桥梁山是一个面积不足 0.1 平方公里的无居民小岛,上世纪 90年代,该岛被当地政府 以每年 2000元的价格出租给采石企业,短短几年后,桥梁山大部分山体已被挖空。 浙江省无居民海岛 每年都在不断的减少,与上世纪 90年代相比较 已减少了 200多个 。这其中的原因令人深究,开发不当,利用不善,保护不力等,对于现在重新来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是值得反思的 4。 3.政府管理存在缺位现象 在无居民海岛开发的过程中 缺乏政府管理 ,造成开发秩序混乱。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无居民海岛的资源被视为是无主资源,随意开
26、发、占用、浪费和破坏的现象普遍存在。而现在有些地方采取的“大岛建、小岛迁”这一措施 5,虽然把居民迁移到 一起方便管理,但是迁移后的那些小岛,暴露出了很多问题,而政府只关注到了迁移后的大岛,对于那些无居民的小岛没有投入力量去整治 ,任其自身自灭,显然政府在这方面的管理有疏漏之处。 在无居民海岛开发中还存在的一个很大的问题是缺少及时有力的监督体制。很多无居民海岛出租后,政府没有进行及时合理的监督,而是由开发商自行进行管理,这其中就会有很大的漏洞导致无居民海岛的开发混乱、不合理利用、保护不到位等。甚至有的无居民海岛没有开发商,政府也没有及时监督和妥善的利用其资源,反而让不法分子无偿的利用。列如 嵊
27、泗县在 2000 年对辖 区内无居民岛作了勘查,发现有来自安徽等 14 个省的近千名外来人员,在十几个无居民岛上从事花岗石开采,捕养、放牧,垦殖等掠夺性开发活动,之前竟无人知晓 6。这些都表明现在政府对于无居民海岛的管理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着缺位现象。 4.公众参与意识不强 7 无居民海岛的开发不仅仅在于开发商和政府,也关系到广大民众,尤其是沿海地区的居民。但普遍的现象是,公众对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置身事外。对于新出台的海岛保护法,除了专业人士与利益相关者,很少会有人去关注,这也反映出在无居民海岛法律法规的宣传上仍有很大的空间。同 时,广大公众尤其是沿海居民对于无居民海岛的监督也及其缺乏,没
28、有自发的保护无居民海岛的开发。 四、海岛保护法视野下浙江无居民海岛管理机制的完善路径 海岛保护法是我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加强对海岛的保护与管理,规范海岛开发利用秩序。海岛保护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海洋事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如此具有现实意义的一部法律,那要真正的落实到地方,就得靠地方政府制定于之相对应的配套制度。而拥有如此之多的海岛的浙江省,制定出一系列具有操作性的管理制度更是迫在眉睫。 1.深化 保护规划机制 首先是全面开展浙江 省内无居民海岛数量的普查登记工作 。 对全省所有的无居民海岛进行摸底调查,全面掌握和了解其个数 、 面积 、 岸线等基本情况,确保岛屿登记率为 100%,进
29、而为做好其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在普查中 严格按照国家海洋局无居民海岛 使用情况调查技术规范要求,逐项进行调查核对,准确掌握无居民海岛的现状,将调查中获得的文字资料 、图片、 数据等按照不同岛屿类型 、 用岛方式 、 利用类型输入电脑,形成海岛的数据库,建立和完善海岛管理系统,并进行动态管理,为科学编制海岛保护规划以及开展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属登记提供依据 12。 编制海 岛名录是在对整个浙江省无居民海岛情况在普查的基础上掌握科学的数据,国家自 1988年到 1996用了 8年的时间来对全国性的海岛资源进行调查,编制了 全国海岛资源综合调查报告 (海岛名录 )。借鉴于此,浙江省在对无
30、居民海岛进行调查时也应该这样进行完善、细致的调查,编制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的综合调查报告。这不仅仅对于浙江省的无居民海岛开发有指导作用,而且作为全国无居民海岛最多的省份,这同样对于全国无居民海岛的管理起到示范推动作用。 2.完善 区域管理机制 根据浙江省本省无居民海岛的特色,因岛制宜,同时也根据各个地方的区域特 点,以区为单位,进行区域管理。 完善浙江省 无居民海岛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浙江省在 2007年建立由 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俞仲达 为召集人,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任为成员的无居民海岛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要有效的利用联席会议制度 , 建立各地各有关涉岛部门协作协同工作平台 , 充分调动各有关涉
31、岛部门工作的积极性。 加强区域管理制度 浙江省的无居民海岛分布区域广泛,而且数量较多,所以在管理中应当实现区域管理制度,从各个无居民海岛所辖的地区开始,逐级向上汇报,最终形成总的管理情况,再针对各个区域的不同特点,因岛制宜,针对不 同的无居民海岛实行不同的开发利用政策和方式。 8 3.强化 保护修复机制 众所周知,在海岛保护法出台之前浙江省的很多无居民海岛已经被盲目的开发,导致其生态、资源的浪费及破坏。此次 在海岛普查工作的基础上,对省内无居民海岛的各项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展开调查 、 评估和修复工作,针对各岛屿生态环境损害程度及类型,制定与之相应的且行之有效的生态保护和修复计划,在对已经遭到破坏
32、的无居民海岛进行修复的同时,也更加应当注意保护,断断续续的补补修修,既浪费了人力、物力和财力,同时也没有得到应有效果。 4.加强 监督反馈机制 海岛保护 法除了要求尽可能减少各种人为扰动外,还要求国家建立海岛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海岛自然资源的调查评估,对海岛的保护与利用等状况实施监视、监测,最终目的在于实现海岛资源的永续利用 13,无居民海岛亦应加强其 开发活动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 。 设立专门监督机构,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反馈机制 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来统一的处理监督管理方面事务。监督部门的设立不仅仅是要监督各职能部门的实施执行情况,也同时需要对无居民海岛在开发利用后的具体情况进行有效的反馈,反馈
33、是对管理效果的直接反映,可以提高管理效率,纠正在海岛管理中出现的 问题,从而加强无居民海岛的科学开发利用。 重视日常管理,加强各部门间相互监督 重视日常管理首先就是要抓好各个部门,尤其是海洋管理部门自身对于海岛保护法的学习和培训工作 。 2010年是 海岛保护法 实施的第一年,也是贯彻实施该法的关键之年 ,各个部门应 在全力做好国家海洋局统一安排部署的学习活动基础上,结合浙江省自身的实际情况与特点,通过各种方式开展好学习培训活动,提高各级海洋管理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加强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 与此同时 进一步落实管理责任,由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之间密切配合,对 因监管不利出现
34、无序无度开发的现象,由相关部门对有关县市政府和主要负责部门进行问责, 通过这样的方式来达到循环利用海岛的目的。 建立无居民海岛管理信息建系统 海岛保护法要求建立海岛管理信息系统,即在无居民海岛的管理过程中开始建立无居民海岛基础信息数据库和无居民海岛护与利用的管理信息系统 , 实现动态管理和监控。对于近岸重点海岛和海岛保护区 , 运行高空电子眼实现全天候实时监控 14。利用这些高科技、新技术,除了避免不必要的争执之外,也可以对无居民海岛有一个全新的、有效的全面监督,通过这些技术的反馈更好的完善 无居民海岛的监督。 5.健全公众参与机制 省政府、宣传部等部门 按照国家海洋局的统一部署,以 海岛保护法 的出台为契机,充分利用电视 、网络、 广播 、 报纸等媒体,开展一次全民的海洋知识普及和涉海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全民的海洋意识和海岛保护意识,同时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真正从实处落实这部法律。 很多公民迄今为止仍然不知道这部法律的出台,特别是沿海居民,对于无居民海岛依旧存在着不合理的利用,所以要加强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