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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园常见法律问题分析 徐万鹏 2018年3月,教育法律法规培训,一、解读高等教育法,四、其他法律常识,序言,2018年5月2日习近平在北大师生座谈会上指出: 古人云,“师者,人之模范也”。在学生眼里,老师是“吐辞为经,举足为法”,一言一行都给学生以极大影响。教师要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者之心。因此,在坐的各位老师们要成为: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法律意识和素质俱佳的教育工作者。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代表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向党的十九大作报告。据初步统计,这份报告里,“法治”一词出现了33次,“依法治国”出现了19次。,解读十九大报告之法治篇,序

2、言,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2018年3月成立,办公室设在司法部)。,解读十九大报告之法治篇,序言,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2018年3月宪法第五次修改,涉及条款21条,新增6条)。,解读十九大报告之法治篇,序言,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物美老总张文中案,

3、2008判刑18年,2018年最高法宣布无最释放。周立波在美国持枪、携毒案(警察未经许可搜查汽车,)。,解读十九大报告之法治篇,序言,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 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解读十九大报告之法治篇,序言,德润天下,法安人心。德治与法治相结合,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法治不仅是国家的一种治理方式也是人类的一种生存方式,是文明进步的标志。 依法行事、依法授课应当成为每位教师的行事策略,并引导学生学习知识的同时也

4、让学生知法、懂法、用法,简而言之就是要守规矩。 奉法者才能行稳走远。,我的体会,一、解读高等教育法, 2015年12月27日,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高等教育法和教育法的修正案,其修正案于2016年6月1日施行。本次修改高等教育法是1998年制定以来的第一次修改;教育法是继2009年第一次修改后的第二次修改。 2010年7月,国家发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2020年),本次修改两法将纲要中党对教育的方针、政策、要求上升为法律规定。,(一)修法背景,解读高等教育法, 教育法是教育法律领域中的基本法,于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

5、过,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第一次修改。它是全体人大代表表决通过的法律,故称为基本法。 高等教育法是1998年九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的,是教育领域里的部门法(或称特殊法),是教育法律法规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讨论通过的,故称部门法。,(二)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法律地位,解读高等教育法, 教育法(基本法) 义务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职业教育法 国防教育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 终身教育法 教师法 学位条例 残疾人教育条例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三)教育领域的主要法律法规,解读高等教育法,共八章69条。具体包括: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三章

6、 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六章 高等学校学生 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八章 附则,(四)高等教育法的内容,解读高等教育法,重点理解 高等学校的宗旨是什么? 第四条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高等教育的目标是什么? 第五条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四)高等教育法的内容,解读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的

7、民事法律地位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党的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第三十九条) 六大职责: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五)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六)保证以培养人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四)高等教育法的内容,解读高等教育法,校长的地位和作用(第四十一条) 六大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

8、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四)高等教育法的内容,解读高等教育法,学术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

9、、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教师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章、第六章) 经费来源(第七章),三、高等教育法的内容,解读高等教育法,删掉“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二十四条) 重新确立各类学校设立的审批权(第二十九条) 将学术委员会的职责细化,分出一款五项(第四十二条) 建立本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和第三方评估,及时 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四条) 重新确立了举办者为主、受教育者分担、分渠道筹措的办学经 费新机制,高等教育收费上升为法定。(第六十条),(五)高等教育法修正案的内容,二、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1、聘任合同的遵

10、守2、 解聘后可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 (人事部)3、对处分不服的复核与申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8,(一)基于聘任合同建立的合同关系,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学校规章制度的遵守 奖惩的服从和认可 工作任务调整或重新分配的服从 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并接受考核,(二)基于管理权力建立的隶属关系,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工资可与学校协商 科研成果转化的利益分配可与学校协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离岗创业可与学校签订协议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 创业的 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文件 )学校2017年校人【2017】8号 学校侵犯教

11、师的权益可以提起诉讼,(三)基于民事法律主体建立的平权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学校教师与学生的平权关系 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行政隶属关系 行政执法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微量的官民关系 刑事责任与刑事附带民事关系-刑民责任的交叉关系 法的精髓首先做一个人,并尊重他人为人。(黑格尔) 当你比别人强时应尊重别人为人; 当你不如他人时应尊重自己为人。,三、正确处理好四种关系,(一)平权法律关系,人法律意义上分为:自然人与法人 自然人的身份认定* 自然人自然身份(胎儿、婴儿、幼儿、少年、青年、中年、老年)* 自然人家庭身份(孙辈、子、配偶、父辈、祖辈)* 自然人社会身份(职业身份公务员、教师、公司职

12、员等)* 自然人法律身份 未成年人、准成年人、成年人;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完全行为能力人,平权法律关系, 法人: 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营利法人(企业) 2、非营利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等) 3、特别法人(机关法人等) 学校下属各职能部门不是法人(单位),不能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行政权力,平权法律关系,以上分析为了确定不同年龄段的行为能力,重点做好在校未成年学生的工作,遇事要与学生家长沟通,高校与学生,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高校录取行为 学生入学行为 教育服务合同性质:平权性法律关系主体: 高校:事业法人 双方法律

13、 地位平等 学生: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且无劳动收入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高校与学生,民事法律关系领域: 学生在校住宿、就餐、购物、订购课本 借阅图书、使用体育娱乐场馆等适用法律规范: 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 著作权法、专利法 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教师与学生,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第14条:依法建设平等校园环境。大力弘扬平等意识,在体制和制度上落实和体现师生平等、性别平等、民族平等、管理与

14、师生平等的理念 。 学生作为成年人,其与学校在平权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无高下强弱之分,且民事法律关系又是最多的,因此学校与教职工要充分尊重学生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1、能协议解决的问题一定要协议解决; 2、不能协议解决的问题要让学生做出个人承诺(对不好处理的问题-如夏令营的活动)。,平权法律关系,平权法律关系(责任认定), 民法通则、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责任的认定原则 a.民事责任 是民事主体违反法定义务或者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b.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般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其他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 案例一:*学院研究生周*案(推向诉讼

15、解决) 案例二:*学院本科生袁*案(和解),c.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形 不可抗力 受害人自身的过错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d.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损害事实客观存在 行为的违法性 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行为人的过错,平权法律关系(责任认定),平权法律关系(责任认定), 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施行) a.责任构成 过错责任 推定过错责任:例如医院(侵权责任法第58条:违反诊 疗规范、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销毁病历资料) 无过错责任: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例如 侵权责任法第4

16、8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平权法律关系(责任认定),b.责任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c.侵害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权益种类: 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 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发现权 商标专用权、股权、继承权、人身财产权益等,(二)行政隶属关系,行政隶属关系,高校内部管理规范只对管理相对人产生约束力 在高等教育活动中,高校因国家法律

17、法规授权而行使行政管理权,学生作为管理对象应当服从学校有关教育计划、学籍学分、学位管理等与教学科研活动相关的规章制度,形成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性质:一种特殊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高校行政管理者 学生行政管理相对人适用法律规范: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行政隶属关系(内容),针对学生来讲,学校内部管理内容包括:入学与注册上课、考试与成绩记载休学与复学、退学毕业结业与肄业住宿、就餐、上课安排校园秩序与活动要求奖励与处分学校社团参加要求,行政隶属关系(处分),高校管理权尤其是对学生的处分权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公权力,学校在行使公权力的时候必须建立在充分尊重学生合法权益的基础之上

18、正确处理好以下四种情况: a.学生的公民权利(宪法权利) b.学生的民事权利 c.不可诉的行政管理行为 d.可诉的行政管理行为 处分存在的问题:1、证据不足;2、适用规定条款错误;3、处分违反规定程序;4、越权处分;5、畸轻畸重显失公平;6、消极应诉,不履行举证责任。 我处理的案例:1、谁能证明你没有违纪(举证责任不在被处分方) 2、写出N遍检讨书(自证其罪),行政隶属关系(权利救济),权利救济的渠道应当畅通,管理者应承担对被管理者侵权而造成的损失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适当的补偿。 当今社会对管理的要求是: 合法管理、合理管理、程序正当 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 当今社会对管理者的要求是

19、: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 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教师与学生,宪法权力的一致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管理关系的主动、被动性 辅导员与学生在政治上、法律上、人格上是平等的 政治上平等 法律上平等 人格上平等 (个人尊严、名誉、价值),教师与学生,教师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实施管理要依法依规进行而不是凭个人的好恶 处理违法违纪学生要依法依规且程序正当、合规 奖励学生要依法依规做到公开、公平尊重学生享有的民主权利,做到依法协商、自愿 公平、合理,不以强势压人。,教师与学生,教师是学生的良师和益友,是学校中与学生接触交流最多、最频繁的教职工,是引导、教育、帮助学生健康成长的导师和挚友。

20、在处理学生问题时应当学会运用法律思维和方式去处理问题(法律性问题交由法律解决) 老百姓称:“看人下菜碟”,矛盾转嫁; 管理学称:安全危机处理与管控 ; 民商事法律称:风险及责任分担或免责。 案例三:2014年年底天津某高校精神病学生杀人案(一死一伤)教师法赋予教师对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1、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2、对学生进行宪法、法律教育,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 3、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 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6、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

21、健康成长的现象。,(三)微量的官民关系,法律法规授权学校可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仅限于以下四项: 录取、学籍、毕业证、学位证 什么叫具体行政行为? a.主 体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b.职权来源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 c.相 对 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执法对象) d.范 围特定的具体事项:学籍、证书 e.行 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案例四:98年北京科技大学田永案-作弊-退学-补证-注册 案例五:96年北京大学刘燕文案(评委16人-6:7:3),微量的官民关系,1教育法第29条规定:学校行使以下权利: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 实施奖励与处分。2、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8条:学士学

22、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 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 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 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困扰高校的问题 -处分决定书的依法送达(行政处罚法第40条) 民事诉讼法 规定的 七种送达方式:1、自接送达(本人、成年家属、代收人(传达室)、代理人、)2、留置送达(拒收有证明人证明及签名盖章、送达文书注明、照相或录像等)3、委托送达(法院委托当地法院)4、邮寄送达(挂号以受送的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5、转交送达(部队人员和服刑人员)6、电子数据方式送达(经授权人同意

23、)7、公告送达(上述方式不能送达或下落不明的,可在住所地张贴或报纸登公告,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微量的官民关系,法律应当成为广大师生的信仰,崇尚、遵守法律规范要成为习惯。 a.行政管理活动要符合上位法规定,可以变通; b.民事法律活动要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约定; c.具体行政行为要符合法律授权,不可变通。 法律思维的小例证 案例六:北京男孩留学德国经历 案例七:美国田纳西州克拉尼克家着火案,微量的官民关系,以法律思维来代替习惯性思维和做法 法律思维-是指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 习惯性思维也叫思维定势-是指人们按习惯的、比较固定的思路去考虑问题、 分析问题,表现为在解

24、决问题过程中作特定方式的加工准备。 案例八:拼车 *习惯思维:车空载拉人收入-一年的油钱有了从未出事 (新老校区之间拼车单程10元,有的老师一天能赚20元,拉满人来回能赚160元。 事故未出钱挣到了,但麻烦不断。)* 法律思维:车空载拉人万一出交通事故车内人员受伤要上车的全险 赚得不如支出多,事故虽然未出钱也未赚着排除了许多麻烦。 大家可以设身处地分析一下,你是习惯思维的人,还是法律思维的人?哪种人 更适合当下社会的现状。,(四)刑民交叉关系, 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学校买单: 刑法36条规定了法院除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可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事附带民事)。 1、刑责自负 案例九:清华(2013年朱令

25、铊中毒孙维)、 复旦投毒案【林森浩(2015年被执行死刑) 黄洋N-二甲基亚硝胺】 2、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3、学校承担道义责任 4、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十:球场打篮球群殴致死案,刑民交叉关系(意识与素质),视频1.mp4视频2.mp4,刑民交叉关系(意识与素质),四、其它-(1)案件处理,高校对学生管理面临的四大新问题: a.高校学生人数急增,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压力和工作任务大大加重; b.学生层次多样化,个体之间差异加大; c.贫困学生人数增多,其生活和心理状况令人担忧; d.学生思维活跃,不愿拘泥被管束,追求阳光下的自由,同时也追求黑暗下的自由。 过激维权表现为: a.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权

26、利的完整含义; b.不知道权利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才能得到维护; c.不懂得维权的前提是不能伤害他人的权利,不能破坏群体的权利边界; d.更不明白维权需经合法正常的程序; e.相信“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市侩式的维权路径。 案例十二:新加坡机场集体维权案(并唱国歌) * 根本的原因是我们对法律和司法缺乏最起码的信任,案件处理,学生状告学校的八类案件 a.考试作弊被取消学位的; b.考试不及格被取消学位的; c.英语未过四级、六级被取消学位的; d.学校侵权未尽义务的; e.学生在校期间被无故侵害的; f.学生因违反校规被退学或开除的; g.学生因非法定原因未被学校录取的; h.学校乱收费的。

27、 概括来讲,以上诉讼主要针对:毕业证、学位证的发放、被行政处分、被侵权三大类。,其他(2)精神病人,截至2015年10月10日我国登记在册的精神障碍患者429.7万例 近年来“被精神病”的事件时有发生,媒体经常揭露“被精神病”的案例例如家族企业利益之争、将举报人强制送院治疗等。 刑事诉讼法(修订)对有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规定: a.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公民人身安全的人; b.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c.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 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应当强制就医。,案例十三:约翰-欣克利1981年刺杀美国总统里根案(精神错乱)案例十四:2015年6月南京王季进驾宝马车撞人案

28、 (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其他精神病人,强制就医的程序要求a.公安机关写出强制就医的意见书移送检察院;b.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强制就医条件的,向人民法 院提出申请;c.法院审理发现符合条件的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强制 就医的决定;d.法院审理中,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应 到场(或委托指定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e.经强制医疗机构或近亲属的申请报原作出决定的 法院,经法院批准可解除强制医疗。,其他精神病人, 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73条: 无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的认定程序a.申请人 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 同胞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 利害关系人 :近亲属、单位(组织)、行 政部

29、门 b.法院受理c.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案例十五:某教授精神异常d.判决确定,其他(3)作弊处理,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04年颁布,2012年1月重新修订) 刑法修正案九第284条规定: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上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在全国范围内) a.对作弊行为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 b.对作弊材料、工具应予暂扣; c.违纪记录由两人以上监考或巡考人员签字确认 d.应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内容; e.暂扣物品应填写收据; f.汇总的违规记录由主考签字认定后上报。,考试

30、作弊行为的认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 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22条-第25条: 1、建立学生违纪行为情况档案; 2、学生本人写出情况说明;(书面检查例证:自证其罪) 3、指定专人进行调查和取证; 4、与学生谈话、核实违纪事实; 5、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6、院级单位研究并作出处理意见。(警告、严重警告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认定,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由校长办公会认定。),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7、职能部门审查处理意见; 8、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处分决定并由主管校长签字,校长 办公室制作处分

31、决定书; 9、处分决定书以多种方式送达学生并装入违纪学生本人的 档案。 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 第63条: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 行政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第31条: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2011年3月重新修订)第48条: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 7、勘验

32、、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以上证据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其他(4)校园伤害事故,范围界定 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所发生的造成在校生人身受伤、残疾或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特征:受害主体的特定性 损害地点的特定性 损害时间的特定性处理依据 1、侵权责任法(2009年) 2、最高法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6) 3、民法通则(1986) 4、最高院-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1988) 5、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03) 6、最高院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33、责任司法解释(2001) 7、教育部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立-2010年修),学生在校外发生人身损害处理,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学校对校外活动负有管理职责,因在不同的环境中学校对学生照管职责大小不同例如没有尽到照顾和管理的职责,要根据责任大小来承担责任。 学生在校期间发生自杀身亡事件的处理,主要判断是学校与学生的自杀之间是否有过错和因果关系。 如果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行为方式适当,没有过激言语、歧视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学生因个人心理素质差等原因而自杀,尽管学生的死亡与学校的批评教育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学校没有过错,则不

34、应当承担责任,学生在校外发生人身损害处理,学生因不满学校对自己因违反校规进行处分而自杀,学校不负责任。 学校对学生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是过错责任而不承担监护责任。 世界万物,最难处理的是人的问题,但一切能用钱来解决的问题又不是大问题。 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中,法律发挥着原则准绳的指导意义。校方应当树立规则意识,依法有据地进行处理而不应一味无原则地妥协。,其他(5)意外伤害的免责情形,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13条规定了10种情形 一、不可抗力; 二、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 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难于知道的 四、自杀、自伤; 五、对抗性、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

35、 六、上、离校途中; 七、自行和擅自离校外出; 八、放学后或假期间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 九、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因学生、教师实 施故意犯罪的行为等; 十、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学校对学生意外伤害的免责情形,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6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情感解脱之需(学生的意外死亡)家长向学校提出许多要求,非常牵强的找出学校许多毛病

36、和责任,情感的解脱是需要过程的,同学校的博弈是一个过程之需(我们要有同理心),其他(6)高等院校的职责义务,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了12项义务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公共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 设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且安全的; 二、安全管理制度无疏漏、无混乱、无重大安全隐患; 三、药品、食品、饮水符合标准和要求的; 四、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采取必要 的安全措施; 五、学校知道从事教育教学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有不适 宜的疾病且采取了必要措施; 六、符合规定要求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体育活动或其他活 动;,其他高等院校的职责义务,七、对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的学生参加某种教育教

37、学活动 给予必要的注意; 八、在校间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的学生,及时采取相应措 施未导致不良后果加重; 九、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要求 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及时进行管理、告诫或制 止; 十一、学校发现或知道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 关信息应及时通知监护人; 案例十六:大四生西宁自杀案 十二、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 天津大学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天大校发2016 21号) 作为一部校内“立法法”,文件明确了校内规范性文件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公布、修改、废止、清理和汇编的全周期管理机制,使校内立章有“法”可依。,四、

38、其他(7)校内规范性文件解读, 天津大学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天大校发2016 21号) 作为一部校内“立法法”,文件明确了校内规范性文件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公布、修改、废止、清理和汇编的全周期管理机制,使校内立章有“法”可依。,其他校内规范性文件解读, 天津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天大校发2018 3号) 作为一部校内“合同法”,文件致力于规范合同全周期各环节的管理行为,保证相关制度内容条款的衔接统一,对校内各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和管控。,其他校内规范性文件解读, 天津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根据合同涉及的业务将学校签订的合同主要划分为十类(第7条) (一)教育合作合同; (二)科研合同

39、; (三)用工合同; (四)仪器设备采购合同; (五)资产买卖、租赁合同; (六)基建修缮工程合同; (七)图书、电子文献资源采购合同; (八)服务采购合同; (九)涉外合同; (十)捐赠合同; (十一)其他民商事合同。,其他校内规范性文件解读,其他校内规范性文件解读, 天津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盖章的原则,明确了7类主要合同的9个归口管理部门(第8条、第9条) (一)党办校办(有章); (二)科研院(有章); (三)资产处(有章); (四)基建处(有章); (五)后勤保障部(有章); (六)教务处、研究生院和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 (有章);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对确实找不到

40、归口管理部门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图书类、服务类、会务类等合同),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合同审核并确定盖章。,其他校内规范性文件解读, 天津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的管辖(第12条第4款) 按照有利于学校应诉的原则,在合同纠纷处理方面尽量选择诉讼途径解决(建议在合同中约定由学校所在地法院管辖),慎重约定仲裁管辖。,其他校内规范性文件解读, 天津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意向书、备忘录、框架协议、战略协议等的规范管理(第13条) 合同承办单位可以签订不约定权利义务的意向书、备忘录、框架协议、战略协议等,具体签订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另行规定。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未作规定的,意向书、备忘录、框架协议、

41、战略协议等的正式文本中应当包括下述条款:“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文本仅为各方当事人在合同缔约过程中的过程性文件,须在各方当事人履行完毕各自的审批(备案)手续或者另行签订具体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内容的正式合同后,对各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他校内规范性文件解读, 天津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签订的禁止行为(第25条) 合同签订禁止下列行为: (一)禁止倒签合同; (二)禁止拆分合同; (三)禁止签订“阴阳合同” ; (四)禁止签订关联合同。,其他校内规范性文件解读, 天津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的责任追究 第40条列举了10类违反合同管理的具体行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

42、的,可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民事追偿和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校内规范性文件解读,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授权,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超越代理权限或滥用代理权的; (三)以学校名义收取合作单位财物未上交的; (四)私自接受合作单位礼金、股份的; (五)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变更履约内容的; (六)明知技术不成熟而声称技术成熟,涉嫌技术造假的; (七)与个人独资、参股控股的企业进行关联交易为个人谋取私利的; (八)与合同对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九)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未尽注意义务,或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致使学校利益受到损害的; (十)未及时处理合同纠纷或者擅自放弃权利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给学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的。,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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