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安全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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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安全法规 HAFXXX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安全规定国家核安全局 年 月 日批准发布(征求意见稿)国家核安全局北京 200X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安全规定( 年 月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目 录1 引言 .11.1 目的 .11.2 范围 .12 保护人类健康和保护环境 .22.1 地质处置的目标 .22.2 放射性废物管理基本原则 .22.3 运行阶段的辐射防护 .32.4 关闭后阶段的辐射防护 .32.5 关于非放射性环境影响 .43 安全管理要求 .53.1 管理职责 .53.1.1 主管部门的责任 .53.1.2 审管部门的责任 .53.

2、1.3 营运者的责任 .63.2 管理体系 .63.3 分步决策 .73.4 安全相关文件与安全评价 .83.4.1 概述 .83.4.2 安全相关文件的准备和更新 .83.4.3 安全相关文件和安全评价的范围 .93.4.4 安全相关文件和安全评价的文档要求 .103.5 有组织的控制 .104 主要技术要求 .124.1 纵深防御原则 .124.1.1 概述 .124.1.2 多重安全功能 .124.1.3 包容 .124.1.4 隔离 .134.2 安全一般要求 .134.2.1 非能动安全的要求 .134.2.2 安全置信度的要求 .134.3 地质处置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关闭

3、阶段的安全要求 .144.3.1 地质处置的阶段划分 .144.3.2 场址特性调查的要求 .154.3.3 地质处置设施的设计要求 .154.3.4 地质处置设施的建造要求 .164.3.5 地质处置设施的运行要求 .164.3.6 地质处置设施的关闭要求 .164.4 废物接收的要求 .174.5 监测大纲的要求 .175 核保障要求 .19附录 I .2011 引言1.1 目的本规定提出了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的防护目标和准则,确定了保证地质处置安全性所必须的、以及符合既定的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原则的基本要求。附录是对本规定的说明和补充。本规定适用于放射性固体废物地质处置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

4、、运行、关闭和监督管理。1.2 范围1.2.1 本规定中的地质处置是指将废物放置于地下稳定地质建造中的设施内(通常在地下几百米或更深,包括专门设计建造的地下井巷系统和深钻孔等) ,使废物中的放射性核素与生物圈长期隔离。处置意味着不再回取废物,但不排除这种可能性。本规定适用于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放置于较深的地质处置设施中的处置方式。1.2.2 本规定适用于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以下简称高放废物)地质处置,还适用于乏燃料、放射性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以及由国家审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放射性废物的地质处置。1.2.3 本规定阐述了在运行阶段,特别是关闭后阶段保证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的辐射安全的要求。1.2.4

5、 本规定不涉及下列范围:(1) 地质处置设施选址、设计和建造过程中涉及的财政、经济和社会问题,以及一般性安全和环境影响等问题。(2) 利益相关者参与地质处置设施决策过程。22 保护人类健康和保护环境2.1 地质处置的目标2.1.1 包容废物,直至大部分放射性,尤其是与短寿命放射性核素有关的放射性已经衰变;2.1.2 将废物与生物圈隔离,减少人员无意接触废物的可能性;2.1.3 延迟放射性核素向生物圈的迁移,直至大部分放射性已经衰变;2.1.4 确保最终到达生物圈的放射性核素可能产生的放射性影响处于可接受的水平。2.1.5 地质处置的目标并不是保证在任何时间内绝对地、完全地包容和隔离废物。2.2

6、 放射性废物管理基本原则2.2.1 放射性废物管理的九项基本原则可应用于地质处置设施,即保护人类健康、保护环境、保护后代、不给后代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建立国家法律框架、控制放射性废物的产生、充分考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与管理的所有步骤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确保设施安全。地质处置概念与其中的一些原则有着内在的一致性。此外,本规定的要求中还给出了为确保整体相容应采取的措施。2.2.2 放射性废物的管理目标是“现在和将来都要以保护人类健康和保护环境的方式处理放射性废物,不给后代造成过分的负担。”为实现这一目标所采取的策略是对废物进行集中和包容,并使之与生物圈隔离,这一策略对所有放射性废物都是切实可行的。生物

7、圈指生物体通常生长栖息的那部分环境,在本规定中,它包含了人类可接近或使用的要素,包括地下水、地表水和海洋资源。因此,生物圈是指本规定中通过确定目标、准则和要求意图保护的那部分环境。2.2.3 通过采用集中和包容策略,限制放射性核素进入生物圈,降低与废物有关的危害。因此,当贮存废物时必须对其进行控制,而且必须采取安全处置方法。这种策略也会造成危害的集中,一旦废物在处置前失控,或地质处置设施中的废物在放射性显著衰变之前受到无意侵扰,那么由此而产生的个人辐射剂量可能会非常高。32.2.4 无论现在还是将来,都要以人类健康和环境均能受到保护的方式开发建设地质处置设施,避免受到放射性废物所带来的放射性危

8、害。2.3 运行阶段的辐射防护2.3.1 地质处置设施运行阶段的辐射防护要求和相关安全准则应符合国家标准GB11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的规定。2.3.2 地质处置设施中的源在正常运行阶段处于受控状态,即放射性释放能够有效检验、照射可以得到控制,必要时可采取适当的补救行动。为实现防护目的可采取通用的工程措施,但应考虑地质处置设施的特殊要求。首要目的是确保辐射剂量在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所有剂量均不应超过国家规定的剂量值。2.3.3 在设计地质处置设施以及在规划地上和地下作业时,必须考虑辐射防护最优化(即保证辐射剂量保持在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将开挖和建造活

9、动与废物放置活动分开进行;必要时使用遥控操作设备和屏蔽设备进行废物放置;控制工作环境以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减轻事故后果;尽可能减少监督区和控制区的维护需求;尽可能地控制和避免污染。2.3.4 在正常运行阶段,没有或仅有少量的放射性核素释放(如少量气态放射性核素),不会对公众产生明显的照射剂量。即使发生废物包破裂的事故,核素的释放也不会对设施外部产生影响。应通过安全评价确定核素释放的影响范围,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废物体、废物包装及设备的污染控制、以及对地质处置设施排气和排水的监测和控制。2.3.5 地质处置设施必须具备运行辐射防护大纲,以控制正常运行期间的工作人员剂量,满足辐射剂量限值要求。此外

10、,必须具备应急计划以应对事故和事件,确保辐射剂量控制在应急参考水平范围内。2.3.6 向地质处置设施运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2.4 关闭后阶段的辐射防护2.4.1 在关闭后阶段,保护人类健康和保护环境的目标和准则如下:目标 在地质处置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关闭时,要考虑社会和经济因素,使关闭后阶段的防护达到最优化,保证对公众产生的剂量4或风险从长远看不会超过设计约束值。准则 各种实践对公众产生的年有效剂量限值为1 mSv/a,将来也不应超过这一限值。为满足这一剂量限值要求,地质处置设施的设计应使得处置活动对设施关闭后可能受照公众造成的剂量约束不超过

11、0.3 mSv/a,或平均风险约束不超过10 -5/a。对未来个人辐射剂量只能进行估算,时间越久远,估算的不确定性越大。超过一定时间就需要谨慎地运用这些准则,不能再作为决策的依据。2.4.2 地质处置的主要目的是在设施关闭之后长期保护人类健康和保护环境。在这一阶段,由于自然过程使屏障慢慢退化,放射性核素可能会穿过周围岩石圈,迁移至生物圈,使人类受到照射。一些独立事件可能改变处置系统的屏障,导致放射性核素的释放,从而导致辐射照射。2.4.3 应采用防护最优化保证废物处置设施的辐射安全。防护最优化是一个判断过程,应在考虑社会和经济因素基础上,以定性分析为主,以定量分析为辅(见附录)。2.4.4 应

12、采用各种不同的分析方法评价废物处置设施关闭后的影响,并证明符合国家有关剂量和(或)风险水平的规定。2.5 关于非放射性环境影响2.5.1 运行阶段可能发生的非放射性环境影响,如交通、噪声、视觉舒适度、对自然栖息地的干扰、对土地使用的限制以及社会和经济因素方面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价。2.5.2 地质处置设施中的非放射性物质所造成的影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或其它具体的法规进行评价。评价中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废物和设施材料中化学或生物有毒物质的含量、它们在设施中的释放和迁移、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及污染物可能释入环境的生态敏感性等。如果非放射性物质可能对放射性污染物的释放和迁移产生影响,则在安全评价中

13、应考虑这种相互作用。53 安全管理要求3.1 管理职责3.1.1 主管部门的责任(1) 政府应建立一个合适的法律和组织框架,以便在该框架下进行地质处置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关闭。框架中必须包括确定设施开发建设和许可证审批的步骤,明确责任分工、保证财政和其他资源以及提供独立的审管职能。(2) 所考虑的事项包括: 制定高放固体废物长期管理的国家政策; 明确规定参与开发建设地质处置设施的组织所承担的法律、技术和财政责任; 确保充分、可靠的财政供给; 确定废物管理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关闭的总体步骤,包括每一阶段的法律和审管要求(如许可证条件)以及决策程序和利益相关者的参与; 保证营运者

14、、独立审管机构及国家其它审管部门能够得到必要专业知识; 明确关闭后有关组织或部门的法律、技术和财政责任,包括监测和保证已处置废物的安全。3.1.2 审管部门的责任(1) 审管部门负责制定地质处置设施开发建设的审管要求,制定各阶段满足许可证审批的各项要求。审管部门还应确定地质处置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关闭的条件,并开展一些活动以确保满足所规定的条件。(2) 审管部门根据国家政策并适当考虑第2章中规定的目标和准则,制定针对地质处置设施的审管要求。必要时审管部门要对有关法规和审管要求进行解释,并对营运者想要了解的内容进行指导;审管部门应与营运者及利益相关者进行对话,以保证审管要求切实可行;审

15、管部门也要开展一些研究工作,具备独立评价能力,必要时参与国际合作,以便履行其审管职能。(3) 审管部门应以文件形式规定评估地质处置设施是否安全的具体程序,6营运者在许可证审批阶段、许可证审批前重要决策阶段、许可证使用阶段应遵循的程序,以及在审查营运者提交的报告是否符合审管要求的阶段适用的程序。审管部门还应制定在设施选址、设计、建造和运行过程中,营运者证明其符合相应条件应遵循的程序,以及用于评价地质处置设施在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关闭的各个阶段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程序。3.1.3 营运者的责任(1) 地质处置设施的营运者应对设施安全负责。营运者应开展安全评价和编制与安全相关的文件,应符合审管要求,

16、在国家法律框架范围内开展有关选址、设计、建造和关闭各阶段的一切必要活动。(2) 营运者负责按照审管部门的要求开发建设安全实用的地质处置设施,并证明其是安全的。执行这项任务时,应考虑待处置的放射性废物的特征和数量、场址或可用场址、现有开挖技术和工程技术,以及国家法律框架和审管要求。营运者还应负责准备与安全相关的文件,地质处置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关闭均应以这些文件为基础。(3) 营运者有责任开展必要的研发工作,以确保运行方案切实可行,并能够安全实施;负责开展必要的研究工作,以全面理解对地质处置设施的安全起决定性作用的过程。营运者还负责对场址及材料进行一切必要的调查,评价其适用性,为安全评

17、价提供数据。(4) 营运者编制的技术规格书要经安全评价证明其合理,以确保按照安全相关的文件进行地质处置设施的开发建设。技术规格书包括废物接收准则(见4.4),在建造、运行和关闭阶段所采用的其它控制参数和限值。营运者应保存地质处置设施所有的安全相关文件和支持性安全评价资料,同时还要保存证明符合审管要求和营运者自己制定的技术要求的检查记录。这类信息和记录应一直保存至它们被新的资料替代,或该设施已转由其它单位负责(例如,在设施关闭情况下)。营运者应与审管部门合作,向审管部门提供审批许可证可能需要的所有资料。在选择记录的格式和媒介时,应考虑长期保存记录的需要。3.2 管理体系3.2.1 在地质处置设施选址、设计、建造和运行的所有阶段,应建立管理体系,为一切安全相关活动、系统和部件提供质量保证。质量保证水平必须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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