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10025-1-2004(中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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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结构钢热轧产品 第 1 部分:总交货技术条件 1结构钢热轧产品 第 1 部分:总交货技术条件BS EN 10025-1:2004本标准各部分所代替的标准如下:现标准 代替标准BS EN 10025-1:2004 BS EN 10025-2:2004 BS EN 10025:1993BS EN 10025-1:2004 BS EN 10025-3:2004BS EN10025-4:20004BS EN 10113-1:1993BS EN 10025-1:2004BS EN 10025-3:2004 BS EN 10113-2:1993BS EN 10025-1:2004 BS EN 10025

2、-4:2004 BS EN 10113-3:1993BS EN 10025-1:2004BS EN 10025-6:2004 BS EN 10137-1:1996BS EN 10025-1:2004 BS EN 10025-6:2004 BS EN 10137-2:1996BS EN 10025-1:2004BS EN 10025-5:2004 BS EN 10155:1996本标准的 2-6 部分取代了下列标准:EN10025:1990 + A1:1993 非合金结构钢的热轧产品 技术交货条件。EN10113-1:1993 焊接用热轧细晶粒结构钢第 1 部分:总的交货条件。EN10113-2

3、:1993 焊接用 热轧细晶粒结构钢第 2 部分:正火/ 正火轧制钢材交货条件。EN10113-3:1993 焊接用热轧细晶粒结构钢第 3 部分:热机械轧制钢材交货条件。EN 10137-1:1995 调质或沉淀硬化高屈服强度钢板和宽钢带 第 1 部分:总的交货条件。EN 10137-2:1995 调质或沉淀硬化高屈服强度钢板和宽钢带 第 2 部分:调质钢的交货条件。EN 10155:1993 改进型耐大气腐蚀结构钢交货技术条件。2 国外标准选编(2006)用区别号 2/1999 ECISS/TC 10 取代 EN 10137-3:1995“调质或沉淀硬化高屈服强度结构钢板和宽钢带第 3 部分

4、:沉淀硬化钢交货条件”。在下列部分中给出了结构钢的特殊要求:第 2 部分:非合金结构钢的交货技术条件。第 3 部分:正火/正火轧制焊接用细晶粒结构钢交货 技术条件。第 4 部分:热机械轧制焊接用细晶粒结构钢交货技术条件。第 5 部分:改进型耐大气腐蚀结构钢交货技术条件。第 6 部分:调质高屈服强度结构钢扁平材产品交货技术条件。关于与 EU 建筑产品目录(89/106/EEC)的关系,见资料附件 ZA 的内容,这是本标准的组成部分。1 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除结构空心型材和管线外的热轧结构钢扁平材和长材(见条款3)的要求。本标准第 1 部分规定了总的交货条件。在下列部分中给出了结构钢的特殊要求

5、:第 2 部分:非合金结构钢交货技术条件。第 3 部分:正火/正火轧制焊接用细晶粒结构钢交货 技术条件。第 4 部分:热机械轧制焊接用细晶粒结构钢交货技术条件。第 5 部分:改进型耐大气腐蚀结构钢交货技术条件。第 6 部分:调质高屈服强度结构钢扁平材产品交货技术条件。本标准中规定的钢可被用于焊接、螺栓和铆接结构。1.2 本标准不适用于文献中列出的标准和标准草案的涂层产品或一般结构用途的钢产品。2 标准参考标准下列参考标准是本标准所必须的。关于过时的参考标准,只用于版本引用的用途。关于更新的参考标准,采用最新的参考标准版本(包括任何修订)。2.1 基础标准EN 10020:2000 钢种的定义和

6、分类结构钢热轧产品 第 1 部分:总交货技术条件 3EN 10021:1993 钢铁产品总的交货技术要求EN 10025-2:2004 结构钢热轧产品第 2 部分:非合金结构钢交货技术条件EN 10025-3:2004 结构 钢热轧产品第 3 部分:正火 /正火轧制焊接用细晶粒结构钢交货技术条件EN 10025-4:2004 结构钢热轧产品第 4 部分:热机械轧制焊接用细晶粒结构钢交货技术条件EN 10025-5:2004 结构钢热轧产品第 5 部分:改进型耐大气腐蚀结构钢交货技术条件 EN EN 10025-6:2004 结构钢热轧产品第 6 部分:调质高屈服强度结构钢扁平材产品交货技术条件

7、EN 10027-1 钢的命名体系第 1 部分:钢名称、符号EN 10027-2 钢的命名体系第 2 部分:钢号EN 10052:1993 钢铁产品热处理术语EN 10079:1992 钢产品定义EN 10164 厚度方向性能钢产品交货技术条件EN 10168 钢产品检验标准资料和说明清单EN 10204 金属产品检验标准类型CR 10260 钢产 品名称体系增加的符号EN 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 9001:2000)2.2 尺寸和公差标准(见 7.7.1)EN 10017 拉拔和/或冷轧的棒材尺寸和公差EN 10024 热轧锥形凸缘 I 型钢形状和尺寸公差EN 10029

8、 3mm 或以上厚度热轧钢板尺寸和形状及质量公差EN 10034 I 和 H 型结构钢 形状和尺寸公差EN 10048 热轧窄带钢 尺寸和形状公差EN 10051 非合金钢和合金钢的连续热轧无镀层钢板、薄板和带钢 尺寸和形状公差EN 10055 带圆弧根和底的热轧等凸缘丁字钢 尺寸和形状及尺寸公差4 国外标准选编(2006)EN 10056-1 结构用等边和不等边角 第 1 部分:尺寸EN 10056-2 结构用等边和不等边角 第 2 部分:形状和尺寸公差EN 10058 一般用热轧扁平钢棒材 尺寸和形状及尺寸公差EN 10059 一般用热轧方形钢棒材 尺寸和形状及尺寸公差EN 10060 一

9、般用热轧圆钢棒材 尺寸和形状及尺寸公差 EN 10061 一般用热轧六角形钢棒材 尺寸和形状及尺寸公差EN 10067 热轧球扁钢 尺寸、形状及质量公差。EN 10162 冷轧型钢 交货技术条件 尺寸和断面公差EN 10279 热轧槽钢 形状、尺寸和质量公差2.3 试验方法标准EN 10002-1:2000 金属材料 拉伸试验 第 1 部分:室温试验方法EN 10045-1 金属材料 夏比冲击试验 第 1 部分:试验方法EN 10160 等于或大于 6mm 厚的扁平钢产品的超声检验(反射方法)EN 10306 钢铁 有平行凸缘的 H 型和 IPE 梁的超声检验EN 10308 无损检验 棒材超

10、声检验CR 10261 ECISS 资料通告 11 钢铁 适用化学分析方法的 审查EN ISO 377 钢和钢产品 机械试验的样品和试样的取样位置和试样制备(ISO 377:1997)EN ISO 643 钢表观晶粒度的显微测定方法(ISO 643:2003)EN ISO 2566-1 钢的延伸率值换算 第 1 部分:碳钢和低合金钢(ISO 2566-1:1984)EN ISO 14284 钢铁产品化学成份试样的取样和制备(ISO 14284:1996)EN ISO 17642-1 金属材料 焊缝的破坏性试验 焊缝的冷裂试验 电弧焊接工艺 第 1 部分:概述(ISO 17642-1:2004)

11、EN ISO 17642-2 金属材料 焊缝的破坏性试验 焊缝的冷裂试验 电弧焊接工艺 第 2 部分:自限制试验(ISO 17642-2:2004)EN ISO 17642-3 金属材料 焊缝的破坏性试验 焊缝的冷裂试验 电弧结构钢热轧产品 第 1 部分:总交货技术条件 5焊接工艺 第 3 部分:外部负荷试验(ISO 17642-3:2004)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引用的术语和定义在以下标准中:EN10020:2000 钢的分类EN 10021 :1993 总的交货技术要求EN 10052:1993 热处理术语EN 10079:1992 产品形式和 EN 10025-2:2004EN 10025

12、-6 :2004 采用的其它定义。4 分类和名称4.1 分类4.1.1 主要品种分类在 EN 10025-2 到 EN 10025-6 中给出了符合 EN 10020:2000 要求的主要钢种的品种分类。4.1.2 钢种和品种在 EN 10025-2 到 EN 10025-6 中规定的扁平和长材产品按在环境温度下规定的最小屈服强度为基础划分钢种。可按 EN 10025-2 到 EN 10025-6 中规定的品种提供钢种。4.2 名称关于本标准包括的钢种,将按 EN 10027-1 和 CR 10260 规定钢的名称;将按EN 10027-2 规 定钢号。5 由买方提供的资料5.1 必须提供的资

13、料在订货时制造商将得到下列资料:a 交货数量;b 产品形式;c 本标准相关部分标准号;d 钢的名称或钢号(见 EN 10025-2 到 EN 10025-6);6 国外标准选编(2006)e 尺寸和形状的标准尺寸和公差(见 7.7.1);f 所有要求的任选项(见 5.2);g 按 EN 10025-2 到 EN 10025-6 中规定的检验和试验及检验标准的其它要求。5.2 任选项在条款 13 中规定了一些任选项。在 EN 10025-2 到 EN 10025-6 中,为那些特殊部分规定了任选项。如果购买方没有说明其希望达到这些任选项中的任何项目时,供货商按基本技术条件供货。6 制造工艺6.1

14、 冶炼方法冶炼方法是按制造商要求不是用平炉工艺制造的(Siemens-Martin)。如果在订货时有规定,应向购买方 报告相关钢种的冶炼方法。见任选项 1。6.2 脱氧方法或晶粒度脱氧方法或要求的晶粒度将按 EN 10025-2 到 EN 10025-6 中的规定执行。6.3 交货状态交货状态将按 EN 10025-2 到 EN 10025-6 中的规定执行。7 要求7.1 概述当按条款 8、9 和 10 中的规定进行取样、制 备试样和进行试验时,采用下列要求。7.2 化学成分7.2.1 通过钢水包分析确定的化学成份要符合 EN 10025-2EN 10025-6 相关表中的值。7.2.2 在

15、 EN 10025-2EN 10025-6 相关表中给出了产品分析适当的偏差。当订货时规定时,将进行产品分析。 见任选项 2。7.2.3 为了确定碳当量,将采用下列 IIW(国际焊接协会)公式:结构钢热轧产品 第 1 部分:总交货技术条件 71556CuNiVMoCrnCEV将在检验标准中报告碳当量公式中的元素含量。7.3 力学性能7.3.1 概述7.3.1.1 按条款 8、9 和 10 中规定的检验和试验条件及 6.3 中规定的交货条件,力学性能(抗拉强度、屈服强度、冲 击功和延伸率)将符合 EN 10025-2 到 EN 10025-6 的要求。注:在超过 580C 或超过 1 小时的应力

16、释放可能导 致按 EN 10025-2 到 EN 10025-5 定义 的钢种力学性能的恶化。对于有最小正火或正火轧制的钢种(R eH 460 MPa1),最大的应力释 放温度应是 560C。如果购买方计划应力释放的产品比上述提到的温度高或时间长时,应在询价或订货时同意这种处理后的最小力学性能值。关于调质钢种 EN 10025-6:2004,最大的应力释放温度应最少低于回火温度30C。一般情况下,当事先不了解这个温度时,如果购买方计划进行一个焊后热处理时,建 议购买方与钢生 产商联系。7.3.1.2 关于订购和提供正火或正火轧制条件的产品,交货后力学性能应符合 EN 10025-2 到 EN

17、10025-6 力学性能相关表中的关于正火或正火轧制条件及通过热处理正火后的力学性能要求。注:如果产品在如火焰矫直、重新轧制等较高温度下进行了不正确的热处理时,产品的机械强度可能很容易地恶化。在+N 交货条件中的产品没有其它交货条件灵敏,但如果要求更高温度处理时,建 议从制造商处 得到指导。7.3.1.3 在 EN 10025-2 到 EN 10025-6 中规定了适当的产品厚度。7.3.2 冲击性能7.3.2.1 采用宽度小于 10mm 的试样,在 EN 10025-2 到 EN 10025-6 中给出的冲击功最小值将按试样断面比例减少。对于标准厚度 6mm 的不要求进行冲击试验。7.3.2

18、.2 在 EN 10025-2 到 EN 10025-6 中规定的某些品种产品的冲击性能只能在最低温度上通过试验进行检验,订货时另有规定的除外。8 国外标准选编(2006)见任选项 3。7.3.3 厚度方向性能如果在订货时同意,在 EN 10025-2 到 EN 10025-6 中规定的钢种和品种的产品要符合如 EN 10164 中规定的厚度方向性能之一的要求。见任选项 4。7.4 技术性能7.4.1 焊接性焊接总的要求将按 EN 10025-2 到 EN 10025-6 中的规定进行。注:由于它们合适的化学元素,与同样屈服强度等级的正火钢比较,按 EN 10025-4:2004 的热机械处理

19、钢展现了更强的可焊接性。7.4.2 成形性成形性的总要求将按 EN 10025-2 到 EN 10025-6 中的规定进行。7.4.3 热浸镀锌的适用性适用性是以钢的化学成份为基础的,并且如果要求采用外部镀层可被改进。在询价和订货时,如果有要求,热浸镀锌要求将符合 EN 10025-2 到 EN 10025-6的规定。见任选项 5。7.4.4 机械加工性能机械加工性能总要求按 EN 10025-2 中的规定进行。7.5 表面质量表面质量将按 EN 10025-2 到 EN 10025-6 中的规定进行。7.6 内部完整性产品应无内部缺陷,不包括来自它们计划用途的内部缺陷。在订货时应同意超声波检

20、验并符合 10.3 的要求。见任选项 6(关于扁平材产品)。见任选项 7(关于有平行凸缘 H 型钢和 IPE 梁)。见任选项 8(关于棒材)。7.7 尺寸、尺寸和形状及质量公差结构钢热轧产品 第 1 部分:总交货技术条件 97.7.1 尺寸、尺寸和形状公差要符合订货时给出的要求,参考 2.2 的相关标准。标准中没有包括的尺寸、尺寸和外形公差要符合产品用途的国家标准要求或在询价和订货时的协议。7.7.2 应用 7 860 kg/m3 的体积质量确定公称尺寸的公称质量。8 检验8.1 概述为了符合订货和本标准的要求,按 EN 10025-2 到 EN 10025-6 的规定交货特殊的或非特殊检验和

21、试验的产品。8.2 检验类型和检验标准8.2.1 制造商 应从购买方得到 EN 10204 中规定的关于检验标准的要求。在这些检验标准中,将包括采用的 EN 10168 的资料 组 A、B、D 和 Z 及代码号 C01-C03、C10-C13、C40-C43 和 C71-C92。如果进行特殊检验,按 8.3、8.4、条款 9 和 10 的要求 进行试验。8.2.2 应由制造商进行表面质量和尺寸的检验,并且如果在订货时同意由购买方进行检验。见任选项 9。8.3 试验频率8.3.1 取样力学性能检验将按 EN 10025-2 到 EN 10025-6 中的规定进行。8.3.2 试验单元试验单元将按

22、 EN 10025-2 到 EN 10025-6 中的规定进行。8.3.3 化学成份检验8.3.3.1 制造商将按钢水包分析报告每个连铸的值 。8.3.3.2 如果在订货时有规定,将进行成品分析。购买方将规定样品数量并确定元素。见任选项 2。8.4 关于特殊检验的试验要被执行的特殊检验试验将按 EN 10025-2 到 EN 10025-6 中的规定执行。见任选项 2。见任选项 3。10 国外标准选编(2006)9 样品和试样的制备9.1 化学分析试样的选择和制备产品分析试样的制备要符合 EN ISO 14284 的要求。9.2 力学性能试样的位置和方向9.2.1 概述下列给出了适用于 EN

23、10025-2 到 EN 10025-6 机械试验的样品和试样的位置和方向要求。9.2.2 试样制备9.2.2.1 将从每个检验批中的一个样品产品中取下列样品:拉伸试验一个试样(见 EN 10025-2 到 EN 10025-6 的 8.4.1);如果在 EN 10025-2 到 EN 10025-6 中规定的产品要求进行冲击试验,一个样品要足够用于一组 6 个冲击试样(见 EN 10025-2 到 EN 10025-6 的 8.4.1 和 8.4.2)。9.2.2.2 将按 EN 10025-2 到 EN 10025-6 规定取样品。试样位置按附件 A 的要求。此外,对于板材、薄板、 宽带钢和宽扁平材,将这样取样,即试样的轴线大约在产品边部和中心线之间的中间处。对于宽带钢和棒材,在从产品边部的适当距离处取样。对于窄带钢( 600mm 宽),从钢卷边部并在宽度的三分之一处的适当距离上取样。9.2.3 试样的制备9.2.3.1 概述按 EN ISO 377 的要求进行。9.2.3.2 拉伸试样按 EN 10002-1 相关的要求。试样可能是非比例的,但如果有争议,将采用有一个计量长度 LO = 5,65 SO的比例试样(见 10.2.1)。关于标准厚度 3mm 的扁平材 产品, 试样采用标距长度 LO = 80mm 和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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