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第一章 总 则一、为建立和完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机制,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才的学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促进高素质会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二、本条件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中现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并通过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三、评审工作要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客观公正、激励竞争、社会公认的原则,注重对会计专业人员学识水平、业务能力与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第二章 申报条件一、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
2、拥护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二) 持有有效会 计从业资格证书。(三) 近五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四) 外 语水平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五) 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二、学历及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 博士研究生 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 2 年以上。(二 )硕士研究生 毕业 并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 4 年以上。(三) 大学本科 毕业,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 5
3、 年以上。(四) 不具 备以上规定学历,累计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 15 年以上,并通过考试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 5 年以上。第三章 评审条件一、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要求(一) 具有系 统、扎实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熟悉与本专业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二) 了解国家宏 观经济政策、重大经济改革措施和国内外会计或相关专业的发展动态。(三) 具 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以上: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独立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价值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两篇以上。2公开出版有较高价值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撰写 3 万字以上;或公开出版的会计
4、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撰写 5 万字以上。3参与省、部级以上下达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成果奖。4在省以上内部刊物和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独立撰写的有价值的会计或相关论文 4 篇以上。二、工作经历和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 参加 过省或省辖市( 包括行业或系统) 执行的财会财税制度或管理办法的制订工作。(二) 全省行 业性或省辖市地区性财会、财税改革工作的主要设计者或组织者。(三) 制 订过大、中型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四) 主持、指导过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财会工作。(五) 主持 过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验或专项审计工作;或主持过大
5、中型企业财务及税务咨询、策划等大型项目。三、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以上(一) 本 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实现规范化,会计管理实现信息化,被县以上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单位。(二) 在参加 编写(制订)省辖市以上(包括行业)执行的财会、 财税制度或管理办法中发挥重要作用,被采纳实施,效果显著。(三) 在加 强和完善财政税收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方面,经省或省辖市主管部门认定,成绩突出。(四) 所制 订的大、中型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办法,经本单位实践证明效果显著。(五) 提出的 创见性建议被本单位采纳,大幅度提高企、事业单位管理水平,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六) 主持 过 5 个以
6、上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验或专项审计工作,或主持过 5 个以上大中型企业税务、财会咨询、策划等大型项目工作,业绩突出。(七) 工作 业绩突出,主管的财会部门被省辖市以上政府或省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集体;或个人财会工作业绩突出,被省辖市以上政府或省以上主管部门评为先进个人。四、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不符合学历或资历要求,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可以破格申报,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以上:(一 )在会 计或相关专业方面获得省、部级二等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二 )主持或主要参与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的主要专业技术决策工作,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者。(
7、三 )公开出版 过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限前三名) ;或担任主编、副主编,公开出版三部以上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教材(其中每部本人承担任务不少于 3 万字)。(四 )在公开 发行的刊物上发表不少于 3000 字、独立完成的专业学术论文三篇以上。(五 )会计 或相关专业工作成绩显著,受到省(部) 级以上政府表彰一次以上者;或受到省辖市级政府表彰二次以上者。第四章 附 则一、本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的要求应同时具备。二、正常申报人员的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业绩成果,系取得会计师资格和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情况。三、本条件中提到的效果、效益,主要是指量化的效果、效益,须交验所在单位意见和省辖市以上财政或税务等综合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证明材料。四、正式出版的著作是指具有 ISBN 书号的著作。公开 发行的学术刊物是指具有 CN 刊号的学 术刊物, 不含增刊、专刊、特刊等形式的刊物。获奖成果须同时提交获奖证书及批文。五、本条件中的“相关专业”包括财务、财政、税务、审计专业;“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指财政税收专业经济师、审计师。六、本条件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七、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计算到申报年度年底。八、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的通知(豫人职200325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