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配合饲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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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配合饲料日期:2008-10-28 阅读:108 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403.1-2008配合饲料2008-7-22 发布 2008-10-1 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配合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配合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 术监督部 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猪、禽类、水产配合饲料系列产品。本 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 术语和定义、企业规 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表 1

2、配合饲料产品属性产品分类 产品一级分类 产品二级分类 产品三级分类分类代码 4 403 403.1分类名称 农资 饲料 配合饲料2.2 产品种类 配合饲料可分为:猪、禽类、水 产配合饲料。3 术语和定义配合饲 料(formula feed):根据 饲养动物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过工业生产的饲料。4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配合 饲料 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 产企业规模以配合饲料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表 2。表 2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销售额(万元) 15000 5000且15000 50005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 单或

3、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规范。GB/10648饲料标签GB 13078饲料卫生标准及其第 1 号修改单GB/T18823 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GB/T5915 仔猪、生 长肥育猪配合 饲料GB/T5916 产蛋后备鸡、产蛋鸡、肉用仔鸡配合饲料LS/T3401 后备母猪、妊娠猪、哺乳母猪、种公猪配合饲料LS/T3402 瘦肉型生长肥育猪配合饲料LS/T3410 生长鸭、 产蛋鸭、肉用仔 鸭配合饲料SC/T1004 鳗鲡配合饲料SC/T1024 草鱼配合饲料SC/T1025 罗非鱼配合饲料SC/T1026 鲤鱼配合饲料SC/T1056 蛙类配合饲料SC/

4、T1066 罗氏沼虾配合饲料SC/T1073 青鱼配合饲料SC/T1074 团头鲂配合饲料SC/T1076 鲫鱼配合饲料SC/T1078 中华绒鳌蟹配合饲料SC/T2002 对虾配合饲料SC/T2012 大黄鱼配合饲料SC/T2031 大菱鲆配合饲料SC/T1047 中华鳖配合饲料SC/T2006 牙鲆配合饲料SC/T1007 真鲷配合饲料国家质检总局第 13 号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 抽样6.1 抽样型号或规格含各种生长阶段、饲喂阶 段、饲喂对象、产品规格的猪、禽类、水 产配合饲料。6.1.1 猪配合 饲料:仔猪配合饲料、生长肥育猪配合饲料

5、、后备母猪配合饲料、妊娠猪配合 饲料、哺乳母猪配合饲料、种公猪配合饲料、瘦肉型生长肥育猪配合饲料。6.1.2 肉鸡配合饲料:肉用仔鸡配合饲料。6.1.3 蛋鸡配合饲料:产蛋后备鸡配合饲料、产蛋鸡配合饲料。6.1.4 鸭配合饲料:生长鸭配合饲料、产蛋鸭配合饲料、肉用仔鸭配合饲料。6.1.5 水 产配合 饲料:鳗鲡配合 饲料、草鱼配合饲料、罗非鱼配合饲料、鲤鱼配合饲料、蛙类配合饲料、罗氏沼虾配合饲料、青鱼配合饲料、 团头鲂配合饲料、 鲫鱼配合饲料、中华绒鳌蟹配合 饲料、对虾配合饲料、大黄鱼配合饲料、大菱鲆配合饲料、中 华鳖配合饲料、牙鲆配合饲料、真 鲷配合饲料。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6.2.

6、1 从袋装 产品中采样。随机选择需采样的包装袋,采 样的包装袋总数根据最小份数来决定(见下表 7.2.2)。打开包装袋,用手柄勺或麻袋取样器、取样钎采取每一份样品。6.2.2 如果是在密封的包装袋中取样, 则需使用取样器。采样时,不管采用水平或垂直角度,都必须经过包装物的对角线。份数可以是包装物的整个深度或者是表面、中间、底部三个水平。采样完成后,将包装袋上的采样孔封闭。表 3批次的包装袋数 份样的最小数量1-6 每袋取样7-24 624 ,不超过 1006.2.3 如果按照包装袋批次产品质量总数(t)取样(见表 4)。表 4批次产品总量(t) 最小的总份样量/kg 最小的缩分样量/kg 最小

7、的实验室样品量/kg1 4 2 0.5(3 份)15 8 2 0.5(3 份)550 16 2 0.5(3 份)50100 32 2 0.5(3 份)100500 64 2 0.5(3 份)6.3 样品处置采样完成后 应尽快封样,以避免样品质量发生变化或被污染。将缩分得到的每份进行充分混合后得到总份数,其重量不应小于 2kg,实验室样品量不小于 0.5kg。6.4 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 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配合饲料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 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 产, 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7 检验要求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

8、类7.1.1 猪、禽 类配合饲料表 5重要程度分类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A 类 B 类1 粗蛋白 饲料中粗蛋白测定方法 推荐 GB/T6432 2 水分 饲料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推荐 GB/T6435 3 钙 饲料中钙的测定方法 推荐 GB/T6436 4 总磷 饲料中总磷的测定 推荐 GB/T6437 5 粗灰分 饲料中粗灰分的测定方法 推荐 GB/T6438 6 氟 饲料中氟的测定 推荐 GB/T13083 7 黄曲霉毒素 B1饲料中黄曲霉毒素 B1 的测定推荐/强制GB/T17480/GB 8381 8 铅 饲料中铅的测定方法 推荐 GB/T130

9、80 9 镉 饲料中镉的测定方法 推荐 GB/T13082 10 沙门氏菌 饲料中沙门氏菌的检验方 法 推荐 GB/T13091 11 盐酸克仑特 罗 饲料中盐酸克仑特罗的测 定 强制 NY438 12 饲料标签 见 8.2 标识判定原则 强制 GB10648 备注 对于生长肥育猪配合饲料,增加检测盐酸克仑特罗项目。7.1.2 水产配合饲料表 6重要程度分类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A 类 B 类1 粗蛋白 饲料中粗蛋白测定方法 推荐 GB/T6432 2 水分 饲料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推荐 GB/T6435 3 钙 饲料中钙的测定方法 推荐 GB/T643

10、6 4 总磷 饲料中总磷的测定 推荐 GB/T6437 5 粗灰分 饲料中粗灰分的测定方 法 推荐 GB/T6438 6 氟 饲料中氟的测定 推荐 GB/T13083 7 黄曲霉毒素 B1饲料中黄曲霉毒素 B1的测定 强制/强制GB/T17480/GB 8381 8 铅 饲料中铅的测定方法 推荐 GB/T13080 9 镉 饲料中镉的测定方法 推荐 GB/T13082 10 沙门氏菌 饲料中沙门氏菌的检验 方法 推荐 GB/T13091 11 氯霉素 饲料中氯霉素的测定 推荐 GB/T8381.9 12 饲料标签 见 8.2 标识判定原则 强制 GB10648 注:1、A 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

11、 类重要 质量项目。2、应对 突发性 产品质量问题等的特殊性监督抽查,可另根据实际情况,由主管部门会同检验机构确定不合格判定原则。7.2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和标签质量检查项目产品 实物质量检验项目:上述猪、禽类、水 产饲料所有项目均为实物检验项目。标签质量检查项目包括以下项目:本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饲料名称;产品成分分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含有药 物饲料添加剂、药物添加剂名称、含量、停药期;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净重(或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和储存方法;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 、电话;标签是否与包装物同行、或者是否一件产品附具一张标签;使用法定计量单位。7.3 检验应注意的

12、问题7.3.1 检测结 果判定的允许误差。企业执行的标准中有明确规定的,则依据该标准;企业执行的标准中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明显不合理的,则依据 GB/T18823。7.3.2 黄曲霉毒素 B1检验项目。GB 8381 检验方法标准为仲裁法,优先于 GB/T17480。8 判定原则8.1 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均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判定为产品实物质量合格。产品实 物质量 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判定该批产品实物 质 量为不合格。当 产品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B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8.2 产品标识质量判定原则

13、所检标签 存在以下 严重情况中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不符合的,判定 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属于较重要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签合格。8.2.1 是否标注本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8.2.2 是否标注饲料名称;8.2.3 是否标注产品成分;8.2.4 是否标注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8.2.5 是否标注含有 药物饲料添加剂、药物添加剂名称、含量、停药期;8.2.6 是否标注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8.2.7 是否标注净重(或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8.2.8 是否标注储存条件和储存方法;8.2.9 是否 标注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邮编、 电话;8.2.10 标签是否与包装物同行、是否一件 产品附具一张标

14、签;8.2.11 是否使用法定计量单位。8.3 配合饲料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签均合格时, 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 产品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B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9 异议处理复检复检按以下方式进行:9.1 核查不合格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检验后缺陷特征样 品、与不合格 质量数据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申请复检者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9.2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检验 机构不予受理,并 应及时向申 请方回复原因: 9.2.2

15、仅口头方式(包括来人或电话联系)提出申请复检的。9.2.3 备份样品数量不足以进行复检的、 样品为鲜样或不宜保存的、微生物项目和显微镜检验项目。9.2.4 申请复检方备份样品封样状态被损坏的,或 备份样品异常 损坏的。9.2.5 双方在抽样单上书面约定样品应低温保存,而申 请复 检方没有履约的。9.3 对符合复检原则的,检验 机构应受理,相关程序如下:9.3.1 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应 提取留存在被检单位或检验 机构的备份样品,由 检验机构重新密码编号进行检验。当 证实原检验结果不超差时, 则维 持原报告;当检验结果确实有误,由检验机构发出更正 报告,同 时收回原检验报告。9.3.2 若属于抽样有误或样品受到非检验性损坏、 污染, 则 按程序重新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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