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X 公司考 勤 请 假 休 假 制 度 JCS/GL.12.3.01.2009为实现本公司战略目标,健全管理制度和组织功能,规范本公司人事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 XXX 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考勤请假休假制度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1.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员工。2.工时制度及请假程序2.1工时制度:全日制工作的员工执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2.2请假程序2.2.1员工因故不能出勤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除在“不可抗力”所致的情况下可以委托他人或以其他方
2、式请假外,均应亲自到公司履行请假手续。2.2.2员工请假必须按审批权限经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或公司分管职能领导批准后方能生效。2.2.3请假手续经批准后应附于考勤表上,月末随考勤表一同上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3.考勤工作:由部门(车间)负责,并指定专人具体实施。各部门(车间、班组)考勤员应每日认真填写考勤记录,月末汇总并经本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送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查,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考勤记录等结算计发员工月收入。4.事假4.1员工因事请假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认真填写请假单。三天以内可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五天以内(含五天)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五天由公司人力资源
3、主管领导审批。公司中层管理者请休假由公司分管职能领导审批;公司经理助理级以上领导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总经理由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分管领导审批。一次请假时间最多不能超过三十天(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4.2 请假期满返回单位上班后应立即进行销假。如需续假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假期,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4.3 计算事假工资时事假时间应扣除事假期间公司规定的休息天数。4.4 事假期间一律按日岗位工资标准全额扣发(含绩效考核工资等)。5. 病假(含非因工负伤)5.1 病假假期的确定5.1.1 员工患病停工治疗,实行医疗期制度。医疗期按照国家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
4、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文)执行。5.1.2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休息,需经公司医务室(所)开具病休证明。若外出特约医院(医保定点医院)就诊需要病休的,凭医院病休证明和就诊资料由公司医务室(所)医生签字或公司指定部门认定属实后按病假处理。5.1.3 员工因请事假、探亲假在外患病,在假期内按原假期处理,在假期外患急、重病要有所在地市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完整的医疗资料方可按病假处理。假期最长不超过十五天(住院除外,含公休假日和国家法定节日)。5.1.4 员工上班干私活,因纠纷、打架斗殴造成病伤残,在治疗、休息期间不得按病假处理,一切费用由员工本人自行承担。5.1.5 凡经公司
5、批准疗养的员工,疗养期限在二个月(含公休假日和国家法定节日)以内的,疗养期可按出勤对待,工资照发,一般情况下不发放绩效考核工资(奖金)。疗养期限超过上述规定的,按病假待遇处理。5.1.6 医疗期从病休的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5.1.7 员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仍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区)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鉴定为1级,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6、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经鉴定为级,属于大部分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5.1.8 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一律按旷工处理。5.2 病假待遇的确定(详见附录二)5.2.1 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荣誉的员工,在病假期间,其岗位基本工资照发。5.2.2 计算病假工资的病假时间应扣除病假期间本企业规定的休息天数。5.2.3 计算病假工资的日工资标准=岗位基本工资/21.75天。5.2.4 员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每月应领取的
7、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6. 工伤(含职业病)6.1 员工工伤的认定和处理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82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6.1.1 公司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6.1.2 员工发生伤害事故,公司应对受伤害的员工进行积极救治,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工伤保险投保地负责工伤认定的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以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6.1.3 职工发生工伤,所在部门或指定责任人应在规定时间报公司生产部和安技负责人,由生产部或安技负责人做出工伤认
8、定,并组织对受伤害的职工进行积极救治。所在部门领导应派人于次日持安技负责人的工伤认定证明为其办理工伤请假手续,否则将视为旷工。假期天数根据医院开具的证明由医务室复核。6.2 工伤认定6.2.1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6.2.1.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6.2.1.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6.2.1.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6.2.1.4 患职业病的;6.2.1.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2.1.6 在上下班途中,
9、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6.2.1.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6.2.2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6.2.2.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6.2.2.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6.2.2.3 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公司后旧伤复发的。6.2.3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6.2.3.1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伤亡的;6.2.3.2 醉酒导致伤亡的;6.2.3.3 自残或者自杀的。6.3 工伤保险待遇,按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
10、规定执行,分别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公司支付。6.3.1 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6.3.2 工伤员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确认后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安装、配置辅助器具。6.3.3 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退出工作岗位,保留劳动关系,自做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后,其实际领取的伤残津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伤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
11、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6.3.4 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自做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由公司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适当工作的,由公司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由公司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如工伤员工本人提出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公司应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6.3.5 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的,自做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劳动合同终止或员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
12、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6.3.6 因工死亡员工,其直系亲属享受以下待遇,由当地工伤保险机构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6.3.6.1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3.6.2 抚恤金:死亡员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每月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其标准为:配偶40% ,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抚恤金总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员工生前的工资。6.3.6.3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4个月计算。6.3.7 工伤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6.3.7.1丧失享
13、受待遇条件的;6.3.7.2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6.3.7.3 拒绝治疗的;6.3.7.4 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7. 婚假7.1 员工本人结婚,由公司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婚假;符合晚婚条件的员工另增加晚婚假10个工作日。员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可根据去另一方路程的远近,另给予路程假。7.2 员工在婚假期间,本人的基本工资照发。去异地结婚的员工,车船费等全部由员工自理。7.3 员工结婚,因工作原因不能及时休婚假的,应最迟在领取结婚证书的6个月内申请休婚假,超过6个月的,原则上公司不再安排休假。7.4 员工休婚假,由本人书面申请,经部门领导同意、公司主管计划生育人员审核同意
14、,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批准后执行。8. 产假8.1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员工第一次生育,其年龄在24周岁以上的,增加产假20个工作日。女员工怀孕不满个月流产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个月以上(含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按生育保险的规定计发待遇。8.2 对晚育的女员工,在产假期间,给予男方员工护理假个工作日,并作出勤处理。8.3 员工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其停工休息时间一律不作产假处理,请假期间工资等待遇停发。8.4 产假及护理假由公司主管计划生育人员审核同意,经公司人
15、力资源部门批准后执行。9. 孕期和哺乳期9.1 女员工怀孕个月以上(含个月),每天上、下午可各有30分钟的休息时间,也可合并使用,并及时削减劳动定额。怀孕的女员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按出勤对待。9.2 女员工有未满周岁婴儿的,每天上、下午可各有30分钟的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哺乳期。9.3 女员工孕期和哺乳期的休息时间,由公司主管计划生育的人员审核同意,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批准后执行。10. 绝育假员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节育手术假期
16、视为工作时间。节育手术住院期间确需护理的,经手术医疗机构建议、公司计划生育管理人员审核批准后,给其配偶护理假并视为出勤。11. 丧假11.1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和员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必需亲自前往料理丧事时,经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批准,给予丧假天,若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时,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11.2 员工在批准的丧假期内,本人的基本工资照发,其考核工资发放由公司决定,并在计算季度奖、年终奖等奖项时按出勤处理。车船费等全部由员工自理。12. 探亲假12.1 享受探亲假待遇的条件、范围和相关规定12.1.1 享受探亲假待遇的条件:员工享受探亲假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
17、个条件:12.1.1.1 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及以上;12.1.1.2 同配偶不住在一地,同父亲和母亲都不住在一起;12.1.1.3 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12.1.2 探亲范围12.1.2.1 重庆市以外的地区;12.1.2.2重庆市所属的万州、涪陵、黔江地区。12.1.2.3上述区域外不享受探亲假的单职工回家团聚,可按第12.4.9条标准进行适当的交通补贴。但享受条件仅限于居住在本公司单身宿舍的未婚职工回家探望父母,或居住本公司单身宿舍的已婚单职工回家探配偶的情况。12.1.3 本制度12.1.1.2条所称父、母亲,包括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的养父母以及员工父母双亡或父亲死亡、母亲改嫁后,员工在16岁前的大部分时间就受其供养,现仍与员工保持联系,并经公证机关证明,确属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的亲属。12.1.4 员工父母分居两地,员工只要同其父、母中的一人居住在一起(指居住在不属于探亲范围的区域内),就不能再享受探望在外地的父亲或者母亲的待遇。12.1.5 员工的配偶已经死亡或者离婚,尚未再婚,如原与配偶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