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释义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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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释 义 解 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已 由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次 会 议 于 2008 年 4 月 24 日 修 订 通 过 , 自 2008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 新 修 订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落 实 以 人 为 本 的 科 学 发 展 观 , 坚 持 构 建 社 会主 义 和 谐 社 会 的 理 念 , 根 据 我 国 经 济 社 会 的 发 展 情 况 , 通 过 大 力 发 展 残 疾 人 事 业 ,切 实

2、保 障 残 疾 人 康 复 、 教 育 、 就 业 、 文 化 生 活 和 社 会 保 障 等 基 本 权 利 , 保 障 残 疾 人平 等 充 分 地 参 与 社 会 生 活 , 共 享 社 会 物 质 文 化 成 果 。为 了 帮 助 社 会 各 界 更 好 地 学 习 、 宣 传 、 贯 彻 和 落 实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疾 人 保 障 法 , 残 联 特 编 辑 此 稿 对 有 关 条 文 进 行 解 读 。一 、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修 订 和 施 行 的 重 大 意 义对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的 修 订 , 是 惠 及 全 国 八 千 多 万 残 疾 人 的 一

3、 件 大 事 , 对 于 发 展我 国 残 疾 人 事 业 , 保 障 残 疾 人 平 等 、 充 分 地 参 与 社 会 生 活 , 保 障 残 疾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是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是 我 国 发 展 残疾 人 事 业 和 保 障 残 疾 人 权 益 的 基 本 法 律 。 修 订 后 的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适 应 我国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最 新 情 况 , 总 结 了 十 七 年 来 的 实 践 经 验 , 借 鉴 了 国 内 外 残 疾 人 立法 的

4、最 新 成 果 , 体 现 了 以 人 为 本 的 科 学 发 展 观 , 体 现 了 尊 重 和 保 障 人 权 的 宪 法 精 神 ,体 现 了 社 会 的 文 明 进 步 。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不 仅 对 发 展 残 疾 人 事 业 、 保 障 残 疾 人基 本 权 益 的 实 现 、 促 进 残 疾 人 全 面 平 等 地 充 分 参 与 社 会 生 活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意 义 ,而 且 对 促 进 社 会 公 平 公 正 、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意 义 。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的 修 订 和 施 行 , 不 仅 是

5、 我 国 残 疾 人 事 业 发 展 进 程 中 的 一 件 大 事 ,也 是 我 国 人 权 保 障 进 程 中 的 一 件 大 事 。二 、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的 立 法 宗 旨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的 立 法 宗 旨 一 是 维 护 残 疾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二 是 发 展 残 疾 人事 业 ; 三 是 保 障 残 疾 人 平 等 地 充 分 参 与 社 会 生 活 ; 四 是 共 享 社 会 物 质 文 化 成 果 。三 、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的 主 要 内 容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共 分 九 章 六 十 八 条 , 分 别 为 总 则 , 康 复 , 教

6、 育 , 劳 动 就 业 ,文 化 生 活 , 社 会 保 障 , 无 障 碍 环 境 , 法 律 责 任 ,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 共 十 四 条 , ( 一 十 四 条 ) 主 要 是 立 法 的 目 的 和 依 据 ; 残疾 的 定 义 ; 残 疾 人 的 权 利 ; 对 残 疾 人 的 特 别 扶 助 ; 经 费 保 障 ; 保 障 残 疾 人 参 与 管 理国 家 事 务 和 社 会 事 务 ; 社 会 支 持 残 疾 人 事 业 ; 残 联 组 织 ; 对 残 疾 人 的 抚 养 义 务 ; 残疾 人 的 义 务 ; 残 疾 预 防 工 作 ; 对 残 疾 军 人 的

7、特 别 保 障 ; 表 彰 和 奖 励 ; 助 残 日 。第 二 章 康 复 , 共 六 条 ( 十 五 二 十 条 ) 主 要 是 康 复 服 务 ; 康 复 工 作 总 体要 求 ; 兴 办 康 复 机 构 ; 开 展 康 复 医 疗 与 训 练 ; 培 养 康 复 专 业 人 才 ; 残 疾 人 辅 助 器 具 。第 三 章 教 育 , 共 九 条 ( 二 十 一 二 十 九 条 ) 主 要 是 残 疾 人 的 教 育 权 利 ;残 疾 人 教 育 方 针 ; 实 施 残 疾 人 教 育 的 要 求 ; 设 置 残 疾 人 教 育 的 机 构 ; 普 通 教 育 机 构的 责 任 ; 特

8、 殊 教 育 机 构 的 责 任 ; 对 残 疾 人 的 职 业 教 育 和 培 训 ; 特 殊 教 育 师 资 的 培 养 。2第 四 章 劳 动 就 业 , 共 十 一 条 ( 三 十 四 十 条 ) 主 要 是 残 疾 人 劳 动 的 权 利 ;残 疾 人 劳 动 就 业 的 方 针 ; 集 中 残 疾 人 就 业 ;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 鼓 励 残 疾 人 自主 创 业 ; 扶 持 农 村 残 疾 人 的 生 产 劳 动 ; 扶 持 残 疾 人 就 业 的 优 惠 措 施 ; 公 共 就 业 服 务机 构 对 残 疾 人 就 业 的 服 务 ; 保 障 残 疾

9、人 的 劳 动 权 利 ; 对 残 疾 职 工 的 技 术 培 训 ; 不 得强 迫 残 疾 人 劳 动 。第 五 章 文 化 生 活 , 共 五 条 ( 四 十 一 四 十 五 条 ) 主 要 是 残 疾 人 的 文 化 生活 权 利 ; 开 展 残 疾 人 文 体 活 动 的 要 求 ; 丰 富 残 疾 人 精 神 文 化 生 活 的 措 施 ; 鼓 励 残 疾人 进 行 创 造 性 劳 动 ; 倡 导 助 残 的 社 会 风 尚 。第 六 章 社 会 保 障 , 共 六 条 ( 四 十 六 五 十 一 条 ) 主 要 是 残 疾 人 享 有 社 会保 障 的 权 利 ; 残 疾 人 按

10、照 规 定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 对 残 疾 人 的 社 会 救 助 ; 对 残 疾 人 的 供养 ; 对 残 疾 人 搭 乘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等 给 予 便 利 和 优 惠 ; 鼓 励 和 发 展 残 疾 人 慈 善 事 业 。第 七 章 无 障 碍 环 境 , 共 七 条 ( 五 十 二 五 十 八 条 ) 主 要 是 为 残 疾 人 创造 无 障 碍 环 境 ; 无 障 碍 设 施 的 建 设 与 改 造 ; 信 息 交 流 无 障 碍 ; 为 残 疾 人 提 供 无 障 碍服 务 ; 为 残 疾 人 选 举 提 供 便 利 ; 无 障 碍 辅 助 设 备 的 研 制 与

11、开 发 ; 导 盲 犬 出 入 公 共 场所 。第 八 章 法 律 责 任 , 共 九 条 ( 五 十 九 六 十 七 条 ) 主 要 是 残 疾 人 组 织 的 维权 职 责 ; 残 疾 人 权 益 受 侵 害 的 救 济 渠 道 ;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 法 律 责 任 ; 通 过 大 众 传 播媒 介 损 害 残 疾 人 人 格 的 法 律 责 任 ; 有 关 教 育 机 构 的 法 律 责 任 ; 歧 视 残 疾 人 劳 动 者 的法 律 责 任 ; 供 养 、 托 养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的 法 律 责 任 ; 违 反 无 障 碍 设 施 管 理 的 法 律责 任

12、; 综 合 性 法 律 责 任 。第 九 章 附 则 , 六 十 八 条 主 要 是 本 法 的 执 行 时 间 。四 、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关 于 残 疾 的 定 义 、 残 疾 人 类 别 和 残 疾 标 准 的 规 定残 疾 人 定 义 , 残 疾 人 类 别 和 残 疾 标 准 都 是 十 分 重 要 和 首 先 需 要 解 决 的 问 题 。明 确 了 这 三 个 问 题 , 就 明 确 了 法 律 所 保 障 的 主 体 范 围 。 本 法 规 定 的 残 疾 人 的 定 义 ,具 有 医 学 和 社 会 的 双 重 属 性 。 从 医 学 角 度 看 , 是 指 在 心 理

13、 、 生 理 、 人 体 结 构 上 , 某种 组 织 、 功 能 丧 失 或 者 不 正 常 ; 从 社 会 角 度 看 , 是 指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丧 失 以 正 常 方 式从 事 某 种 活 动 能 力 。 这 里 的 医 学 属 性 和 社 会 属 性 互 相 作 用 , 缺 一 不 可 。根 据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规 定 , 残 疾 人 共 分 八 类 : ( 1) 视 力 残 疾 人 。( 2) 听 力 残 疾 人 。 ( 3) 言 语 残 疾 人 。 ( 4) 肢 体 残 疾 人 。 ( 5) 智 力 残 疾 人 。( 6) 精 神 残 疾 人 。 ( 7) 多 重

14、 残 疾 人 。 ( 8) 其 他 残 疾 人 。 根 据 2006 年 开 展 的第 二 次 全 国 残 疾 人 抽 样 调 查 的 统 计 结 果 , 我 国 残 疾 人 占 全 国 总 人 口 的 6 34%。我 国 各 类 残 疾 人 的 人 数 及 占 残 疾 人 总 人 数 的 比 重 分 别 是 : 视 力 残 疾 1233 万人 , 占 14 86 ; 听 力 残 疾 2004 万 人 , 占 24 16 ; 言 语 残 疾 127 万 人 ,占 1 53 ; 肢 体 残 疾 2412 万 人 , 占 29 07 ; 智 力 残 疾 554 万 人 , 占6 68 ; 精 神

15、残 疾 614 万 人 , 占 7 40 ; 多 重 残 疾 1352 万 人 , 占 16 30%。关 于 残 疾 标 准 , 各 国 因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不 同 , 掌 握 的 尺 度 不 一 , 按 联 合国 和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的 标 准 , 世 界 上 大 约 有 10 的 人 口 是 残 疾 人 。 目 前 , 国 务 院未 规 定 残 疾 标 准 ,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第 二 次 全 国 残 疾 人 抽 样 调 查 制 定 了 第 二次 全 国 残 疾 人 抽 样 调 查 残 疾 标 准 。 考 虑 到 我 国 的 具 体 国 情 , 第 二

16、 次 全 国 残疾 人 抽 样 调 查 标 准 比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和 其 他 一 些 国 家 的 残 疾 标 准 更 加 严 格 。视 力 残 疾 包 括 盲 人 及 低 视 力 , 共 分 四 级 ; 听 力 残 疾 共 分 四 级 ; 言 语 残 疾 包 括失 语 、 运 动 性 构 音 障 碍 、 器 官 结 构 异 常 所 致 的 构 音 障 碍 、 发 声 障 碍 ( 嗓 音 障 碍 ) 、儿 童 言 语 发 育 迟 滞 、 听 力 障 碍 所 致 的 语 言 障 碍 、 口 吃 , 共 分 四 级 ; 肢 体 残 疾 包 括 上3肢 或 下 肢 因 伤 、 病 或 发 育

17、 异 常 所 致 的 缺 失 、 畸 形 或 功 能 障 碍 , 脊 柱 因 伤 、 病 或 发 育异 常 所 致 的 畸 形 或 功 能 障 碍 , 中 枢 、 周 围 神 经 因 伤 、 病 或 发 育 异 常 造 成 躯 干 或 四 肢的 功 能 障 碍 , 共 分 四 级 ; 智 力 残 疾 包 括 在 智 力 发 育 期 间 ( 18 岁 之 前 ) , 由 于各 种 有 害 因 素 导 致 的 精 神 发 育 不 全 或 智 力 迟 滞 , 或 者 智 力 发 育 成 熟 以 后 , 由 于 各 种有 害 因 素 导 致 智 力 损 害 或 智 力 明 显 衰 退 , 共 分 四

18、级 ; 精 神 残 疾 共 分 四 级 ; 多 重 残 疾是 指 存 在 两 种 或 两 种 以 上 残 疾 , 多 重 残 疾 分 级 按 所 属 残 疾 中 最 重 类 别 残 疾 标 准 进 行分 级 。五 、 修 订 的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 着 力 强 化 了 残 疾 人 权 益 的 各 项 保 障 措 施 。1、 政 治 权 利 。 制 定 有 关 法 律 和 政 策 要 听 取 残 疾 人 意 见 。修 订 的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规 定 : 国 家 采 取 措 施 , 保 障 残 疾 人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 通 过各 种 途 径 和 形 式 , 管 理 国 家

19、 事 务 、 管 理 经 济 和 文 化 事 业 、 管 理 社 会 事 务 。 制 定 法 律 、法 规 、 规 章 和 公 共 政 策 , 对 涉 及 残 疾 人 权 益 的 重 大 问 题 , 应 当 听 取 残 疾 人 和 残 疾 人组 织 的 意 见 。2、 康 复 权 利 。 优 先 开 展 残 疾 儿 童 抢 救 性 治 疗 和 康 复 。修 订 的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规 定 : 各 级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 为 残 疾 人 康复 创 造 条 件 , 建 立 和 完 善 残 疾 人 康 复 服 务 体 系 , 并 分 阶 段 实 施 重 点

20、 康 复 项 目 , 增 强残 疾 人 参 与 社 会 生 活 的 能 力 。康 复 工 作 应 当 从 实 际 出 发 , 以 实 用 、 易 行 、 受 益 广 的 康 复 内 容 为 重 点 , 优 先开 展 残 疾 儿 童 抢 救 性 治 疗 和 康 复 。3、 教 育 权 利 。 给 予 寄 宿 生 活 费 等 费 用 补 助 。修 订 的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规 定 : 各 级 政 府 对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的 残 疾 学 生 、 贫 困 残 疾人 家 庭 的 学 生 提 供 免 费 教 科 书 , 并 给 予 寄 宿 生 活 费 等 费 用 补 助 , 对 接 受 义

21、务 教 育 以外 其 他 教 育 的 残 疾 学 生 、 贫 困 残 疾 人 家 庭 的 学 生 给 予 资 助 。4、 就 业 权 利 。 实 行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制 度 。修 订 的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规 定 : 国 家 实 行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制 度 。 国 家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的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并 为 其 选 择 适 当 的 工 种 和 岗 位 。 达 不 到 规 定 比 例 的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22、履 行 保 障 残疾 人 就 业 的 义 务 。国 家 对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达 到 、 超 过 规 定 比 例 , 或 者 集 中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的 用人 单 位 和 个 体 经 营 的 残 疾 人 , 依 法 给 予 税 收 优 惠 , 并 在 生 产 、 经 营 、 技 术 、 资 金 、物 资 、 场 地 等 方 面 给 予 扶 持 。 国 家 对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的 残 疾 人 , 免 除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5、 文 化 权 利 。 设 立 盲 人 有 声 读 物 图 书 室 。修 订 的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规 定 : 组 织 和 扶

23、 持 盲 文 读 物 、 盲 人 有 声 读 物 及 其 他 残 疾人 读 物 的 编 写 和 出 版 , 根 据 盲 人 的 实 际 需 要 , 在 公 共 图 书 馆 设 立 盲 文 读 物 、 盲 人 有声 读 物 图 书 室 。6、 社 会 保 障 权 利 。 无 劳 动 能 力 、 无 扶 养 人 者 政 府 供 养修 订 的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规 定 : 对 生 活 确 有 困 难 的 残 疾 人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给予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政 府 对 享 受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待 遇 后 , 仍 有 特 别 困 难 的

24、残 疾 人 家 庭 , 应 当 采 取 其 它 措 施 , 保 障 其 基 本 生 活 。对 生 活 不 能 自 理 的 残 疾 人 , 地 方 各 级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情 况 给 予 护 理 补 贴 。地 方 各 级 政 府 对 无 劳 动 能 力 、 无 扶 养 人 或 者 扶 养 人 不 具 有 扶 养 能 力 、 无 生 活来 源 的 残 疾 人 , 按 照 规 定 予 以 供 养 。7、 无 障 碍 权 利 。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逐 步 达 到 无 障 碍 要 求4修 订 的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规 定 : 新 建 、 改 建 和 扩 建 建 筑 物 等 设 施 ,

25、 应 当 符 合 国 家有 关 无 障 碍 设 施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国 家 举 办 的 各 类 升 学 考 试 、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和 任 职 考 试 , 有 盲 人 参 加 的 , 应 当为 盲 人 提 供 盲 文 试 卷 、 电 子 试 卷 或 者 由 专 门 的 工 作 人 员 予 以 协 助 。公 共 服 务 机 构 和 公 共 场 所 应 当 为 残 疾 人 提 供 语 音 和 文 字 提 示 等 信 息 交 流 服 务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应 当 逐 步 达 到 无 障 碍 设 施 的 要 求 。 六 、 新 修 订 的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四 大 亮

26、点亮 点 一 : 禁 止 对 残 疾 人 歧 视中 国 政 府 已 签 署 的 联 合 国 残 疾 人 权 利 公 约 明 确 规 定 , “缔 约 国 应 当 禁止 一 切 基 于 残 疾 的 歧 视 ”, 其 内 涵 不 限 于 教 育 、 就 业 等 歧 视 , 还 包 括 拒 绝 为 残 疾人 提 供 合 理 便 利 等 情 形 。基 于 此 , 新 修 订 的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明 确 规 定 : “禁 止 基 于 残 疾 的 歧 视 。 禁 止侮 辱 、 侵 害 残 疾 人 。 禁 止 通 过 大 众 传 播 媒 介 或 者 其 他 方 式 贬 低 损 害 残 疾 人 人 格

27、 。 ”除 了 歧 视 残 疾 人 以 外 , 对 侵 害 残 疾 人 亲 属 以 及 工 作 单 位 的 歧 视 , 都 是 属 于 禁 止 基 于残 疾 人 的 歧 视 。 这 既 与 国 际 公 约 衔 接 , 又 对 于 残 疾 人 的 权 益 保 护 更 加 充 分 。亮 点 二 : 开 展 出 生 缺 陷 预 防 和 早 期 发 现有 关 单 位 的 调 查 显 示 , 我 国 每 年 约 100 万 新 生 儿 患 有 各 种 出 生 缺 陷 和 先 天残 疾 , 不 仅 严 重 影 响 了 我 国 的 出 生 人 口 质 量 , 还 造 成 了 沉 重 的 社 会 和 家 庭

28、的 经 济 负担 。新 修 订 的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规 定 , 国 家 有 计 划 地 开 展 残 疾 预 防 工 作 , 加 强 对 残 疾预 防 工 作 的 领 导 , 宣 传 、 普 及 母 婴 保 健 和 预 防 残 疾 的 知 识 , 建 立 健 全 出 生 缺 陷 预 防和 早 期 发 现 、 早 期 治 疗 机 制 , 针 对 遗 传 、 疾 病 、 药 物 、 事 故 、 灾 害 、 环 境 污 染 和 其他 致 残 因 素 , 组 织 和 动 员 社 会 力 量 , 采 取 措 施 , 预 防 残 疾 的 发 生 , 减 轻 残 疾 程 度 。法 律 还 明 确 ,

29、以 实 用 、 易 行 、 受 益 广 的 康 复 内 容 为 重 点 , 优 先 开 展 残 疾 儿 童抢 救 性 治 疗 和 康 复 。 这 些 规 定 具 有 很 强 的 操 作 性 , 对 尽 早 发 现 和 预 防 出 生 缺 陷 、 促进 残 疾 人 康 复 等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亮 点 三 :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目 前 我 国 尚 有 858 万 有 劳 动 能 力 、 达 到 就 业 年 龄 的 残 疾 人 没 有 实 现 就 业 ,而 且 每 年 还 将 新 增 残 疾 人 劳 动 力 30 万 人 左 右 。 修 订 后 的 残 疾 人 保 障

30、法 明 确 规 定 ,国 家 实 行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的 制 度 。 这 个 法 律 制 度 的 明 确 规 定 , 将 对 残 疾 人 劳动 就 业 产 生 更 有 力 的 保 障 。 原 来 只 是 规 定 各 单 位 要 按 一 定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 这次 将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提 升 为 一 项 法 律 制 度 。这 项 法 律 制 度 的 内 容 主 要 规 定 是 : 第 一 , 对 各 单 位 要 求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比 例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 如 果 达 不 到 比 例 的 话 , 将 按

31、 照 国 家 规 定 , 履 行 保 障 残 疾 人 就 业 的义 务 ; 第 二 , 对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规 定 的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的 企 业 , 或 者 集 中 安 排 残疾 人 就 业 的 企 业 , 或 者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的 残 疾 人 实 行 税 收 优 惠 。 同 时 规 定 , 对 从 事 个体 经 营 的 残 疾 人 , 给 予 免 除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的 优 惠 政 策 ; 第 三 , 对 残 疾 人 在 劳 动 就业 中 的 劳 动 保 护 和 劳 动 条 件 做 出 规 定 , 并 明 确 规 定 “任 何 单 位 和

32、个 人 不 得 以 暴力 、 威 胁 或 者 非 法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手 段 强 迫 残 疾 人 劳 动 ”。亮 点 四 : 强 化 各 级 政 府 在 保 障 残 疾 人 权 益 方 面 的 职 责国 内 外 的 经 验 表 明 , 残 疾 人 事 业 发 展 和 残 疾 人 权 益 保 障 需 要 以 政 府 为 主 导 ,采 取 切 实 可 行 的 措 施 , 消 除 对 残 疾 人 的 影 响 和 外 界 的 障 碍 , 保 障 残 疾 人 平 等 权 益 的实 现 。新 修 订 的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规 定 , 国 务 院 制 定 中 国 残 疾 人 事 业 发 展

33、 纲 要 , 县 级 以5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中 国 残 疾 人 事 业 发 展 纲 要 , 制 定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残 疾 人 事 业 发 展规 划 和 年 度 计 划 , 使 残 疾 人 事 业 与 经 济 、 社 会 协 调 发 展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残疾 人 工 作 的 机 构 , 负 责 组 织 、 协 调 、 指 导 、 督 促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残 疾 人 事 业 的 工 作 。法 律 还 规 定 , 国 家 建 立 健 全 残 疾 人 统 计 调 查 制 度 , 开 展 残 疾 人 状 况 的 统 计 调查 和 分 析 。

34、七 、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对 政 府 发 展 残 疾 人 事 业 、 保 障 残 疾 人 权 益 职 责 的 规 定一 是 将 残 疾 人 事 业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并 建 立 稳 定 的 经 费 保 障 机 制 。残 疾 人 事 业 是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残 疾 人 事 业 是 一 项 公益 事 业 , 国 家 应 当 担 负 主 要 责 任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将 残 疾 人 事 业 纳 入 国 民 经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 加 强 领 导 , 综 合 协 调

35、, 并 将 残 疾 人 事 业 经 费 列 入 财 政 预 算 , 建立 稳 定 的 经 费 保 障 机 制 。二 是 制 定 残 疾 人 事 业 发 展 纲 要 、 规 划 和 年 度 计 划 。国 务 院 制 定 中 国 残 疾 人 事 业 发 展 纲 要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中 国 残 疾人 事 业 发 展 纲 要 , 制 定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发 展 规 划 和 年 度 计 划 , 使 残 疾 人 事 业 与 经 济 、社 会 协 调 发 展 。三 是 设 立 负 责 残 疾 人 工 作 的 机 构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残 疾

36、 人 工 作 的 机 构 , 是 指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设 立 的 残疾 人 工 作 委 员 会 。 由 于 残 疾 人 事 业 是 涉 及 各 个 领 域 、 各 个 部 门 的 综 合 性 事 业 , 需 要有 一 个 跨 部 门 的 政 府 协 调 机 构 。 新 修 订 的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进 一 步 明 确 并 强 化了 解 残 疾 人 工 作 委 员 会 的 职 责 , 在 原 法 规 的 组 织 、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残 疾 人 事 业 的工 作 的 基 础 上 , 增 加 了 指 导 和 督 促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残 疾 人 事 业 的

37、 工 作 职 责 。四 是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各 司 其 职 。残 疾 人 事 业 具 有 多 领 域 、 跨 部 门 、 业 务 广 泛 、 综 合 性 强 的 特 点 。 我 国 残 疾 人事 业 采 取 政 府 主 导 、 社 会 各 界 广 泛 参 与 、 残 疾 人 组 织 积 极 发 挥 作 用 、 协 调 动 作 的 工作 机 制 。 各 能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在 涉 及 残 疾 人 的 工 作 中 , 应 当 密 切 联 系 残 疾 人 ,听 取 残 疾 人 的 意 见 , 尊 重 残 疾 人 的 知 情 权 和 参 与 权 。八

38、 、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关 于 全 社 会 的 责 任 的 规 定发 展 残 疾 人 事 业 不 仅 是 政 府 的 责 任 , 全 社 会 都 应 当 支 持 残 疾 人 事 业 。一 是 发 扬 人 道 主 义 精 神 。人 道 主 义 是 关 于 人 的 本 质 、 使 命 、 地 位 、 价 值 和 个 性 发 展 等 的 思 潮 和 理 论 。人 道 主 义 的 基 础 与 核 心 是 对 人 的 价 值 和 尊 严 的 肯 定 。 人 道 主 义 主 张 爱 护 人 的 生 命 ,关 怀 人 的 幸 福 , 新 生 人 的 权 利 、 价 值 与 尊 严 , 尊 老 爱 幼

39、、 济 贫 助 弱 、 救 死 扶 伤 , 为社 会 上 需 要 帮 助 的 人 提 供 服 务 。 人 道 主 义 作 为 社 会 主 义 的 基 本 道 德 规 范 , 要 求 社 会对 个 人 与 及 人 们 相 互 之 间 的 关 心 和 同 情 , 提 倡 建 立 平 等 、 团 结 、 友 爱 、 互 助 的 社 会主 义 新 型 关 系 , 尊 重 个 人 对 社 会 做 出 的 贡 献 , 尊 重 人 格 , 维 护 社 会 成 员 的 基 本 权 利 。人 道 主 义 是 我 国 残 疾 人 事 业 所 追 求 的 核 心 理 念 之 一 。 从 某 种 意 义 上 讲 ,

40、残 疾 人 事 业本 身 就 是 人 道 主 义 事 业 , 而 发 扬 人 道 主 义 精 神 , 理 解 、 尊 重 、 关 心 、 帮 助 残 疾 人 ,支 持 残 疾 人 事 业 , 是 社 会 进 步 和 人 类 文 明 的 标 志 , 也 是 全 社 会 义 不 容 辞 的 责 任 。二 是 国 家 鼓 励 社 会 组 织 和 个 人 为 残 疾 人 提 供 捐 助 和 服 务 。政 府 财 政 投 入 是 残 疾 人 保 障 经 费 的 主 要 来 源 , 但 仅 仅 依 靠 政 府 是 不 够 的 , 还 要 调 动社 会 组 织 和 个 人 的 积 极 性 , 鼓 励 社 会

41、 组 织 和 个 人 为 残 疾 人 提 供 捐 助 和 服 务 , 充 分 集合 社 会 力 量 来 发 展 残 疾 人 事 业 。 社 会 和 个 人 应 当 理 解 、 尊 重 、 关 心 、 帮 助 残 疾 人 ,为 其 提 供 服 务 。 如 开 展 志 愿 者 助 残 等 公 益 活 动 ; 公 共 服 务 机 构 和 公 共 场 所 应 当 创 造6条 件 , 为 残 疾 人 提 供 语 音 和 文 字 提 示 、 手 语 、 盲 文 等 信 息 交 流 服 务 , 并 提 供 优 先 服务 和 辅 助 性 服 务 等 等 。三 是 各 单 位 做 好 所 属 范 围 内 的 残

42、 疾 人 工 作 。国 家 机 关 、 社 会 团 体 、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城 乡 基 层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 , 都 应 当 做好 所 属 范 围 内 的 残 疾 人 工 作 。 国 家 机 关 要 将 残 疾 人 工 作 纳 入 职 责 范 围 和 目 标 管 理 ,密 切 配 合 协 作 , 切 实 提 高 为 残 疾 人 提 供 社 会 保 障 和 公 共 服 务 的 水 平 ; 工 会 、 共 青 团 、妇 联 、 老 龄 协 会 等 社 会 团 体 要 发 挥 各 自 优 势 , 支 持 残 疾 人 工 作 , 维 护 残 疾 职 工 、 残疾 青 年 、 残

43、疾 妇 女 、 残 疾 儿 童 和 残 疾 老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要 增 强 社 会 责任 感 , 为 残 疾 人 事 业 发 展 贡 献 力 量 ; 城 乡 基 层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 , 即 村 委 会 、 居 委 会 ,要 抓 好 残 疾 人 工 作 的 落 实 。 对 于 本 单 位 的 残 疾 干 部 职 工 , 积 各 单 位 要 体 现 出 对 残 疾人 的 理 解 、 尊 重 、 关 心 和 帮 助 。四 是 从 事 残 疾 人 工 作 的 人 员 应 当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所 有 从 事 残 疾 人 工 作 的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和 其 他 人 员 , 都 应 当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 认真 履 行 职 责 , 努 力 为 残 疾 人 服 务 。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特 别 对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 履责 规 定 了 法 律 责 任 :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未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 对 侵 害 残 疾 人 权 益 的 行 为 未 及时 制 止 或 者 未 给 予 受 害 残 疾 人 必 要 帮 助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由 其 所 在 单 位 或 者 上 级机 关 依 法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处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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