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2 玉溪市 公安 局 2017 年 月 日发布 典当业特种行业 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完整版) BSZN-1016800 2016 - 1 - - 0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 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玉溪市行政区域内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申请 。 2.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 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2、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八)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300 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500 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00 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3.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 定分别处理: ( 1)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 10 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 10 日内审核批准
3、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 2)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申请,应当在 20 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 ( 3)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发证后 5 日内将审核批准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 5 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 ( 4) 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在 10 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 二、办理依据 1.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 2005 年第 8 号) 第七条,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
4、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本办法第 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 2005 年第 8 号) 第八条,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300 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500 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00 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
5、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 2005 年第 8 号) 第九条,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 以下安全制度: (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 2005 年第 8 号) 第十条, 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 1 - 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一)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 2 个月); (二)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三)设置符合
6、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 (四)设置报警装置; (五)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六)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 2005 年第 8 号) 第十六条,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 10 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 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五)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
7、图; (六)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七)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6.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 2005 年第 8 号) 第十七条,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 10 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 10 日内审核批 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申请,应当在 20 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
8、机关应当在发证后 5 日内将审核批准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 5 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在 10 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三、 实施 机关 本许可 实施 机关为 玉溪市 公安局 。 四、审批条件 1、取得商务部 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和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
9、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3、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 2个月),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设置报警装置,门窗设置防护设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6、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 玉溪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地址: 玉溪市红塔区南北大街 75 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早上 8:30 12:00,下午
10、14:00 18:00 乘车方式:市内可乘 13 路 到市公安局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典当业特种行业 许可证许可 申请材料目录 - 2 - 序号 提交材 料名称 原件 / 复印件 纸质 /电子文 件 份数 新办 变更 重新办理 依申请注销 依据 备注 1 申请报告 原件 纸质 1 2 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审批表 原件 纸质 1 3 典当经营许可证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1 4 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 复印件 纸质 1 5 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原件 纸质 1 6 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
11、、建筑结构图 复印件 纸质 1 7 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复印件 纸质 1 8 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复印件 纸质 1 9 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复印件 纸质 1 注:复印件应选用 A4 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 审批 时限 法定时限: 7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 个工作日 八、 审批 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 与 前置审批 ( 一 )共同审批 1.共同审批部门:玉溪市 商务 局 2.实施依据: ( 1)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 2005 年第 8 号)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
12、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 2)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 2005 年第 8 号)第 十一 条,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 3 -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 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
13、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3)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 2005 年第 8 号)第 十五 条,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 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商务部批准文件后 5 日(工作日,下同)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 5 日内
14、将通报情况通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4)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 2005 年第 8 号)第 十七 条 第三款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发证后 5 日内将审核批准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备案;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 5 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 5)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 2005 年第 8 号)第 十七 条 第 4 款 ,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在 10 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3.审批结果: 典当经营许可证 。 ( 二 )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
15、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 审批 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部门 提交。 地址: 玉溪市红塔区南北大街 75 号(玉溪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2.提交时间 窗 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30 12:00,下午 14:00 18:00。 (二)受理 市公安 局 收到 申报单位 申请后,在 3 个工作日 做 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 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的, 市公安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 申报 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16、告知申报单位 。 (三) 审查 受理后 指派 2 名以上工作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 经营场所 进行审查和现场 踏勘 。 (四)审批发证 市 公 安 局 在 3 个工作日内 做 出 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 的决定。予以 同意 的向 申报单位 颁发 典当业特种行业 许可证 ;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 申报单位 ,并说明理由。 十四、 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 玉溪市红塔区南北大街 75 号(玉溪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 0877-2691152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 (三)办理进程查询 1.窗口咨询 地址:玉溪市
17、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玉溪市红塔区 南北大街 75 号)。 时间:周一至周五 8: 30 12: 00,下午 14: 00 18: 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电话进程查询 - 4 - 申请人可拨通过拨打玉溪市 公安 局咨询 电话 对所办事项进程进行电话咨询。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证件有效期 5 年 。 制作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 证 后 ,通过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 玉溪市红塔区南北大街 75 号玉溪市公安局 ; 电话投诉: (0877)2691345。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玉溪市 公安 局 纪委 ;通讯地址:玉溪
18、市红塔区 南北大街 75 号 ;邮政编码: 6531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或 玉溪市公安局 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 五 、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下载地址 : http:/59.216.193.26/yxs/hom 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 5 - 附 件 1 典当业特种行业 许可证核发 办事流程示意图 申报单位提出申请 窗口对资料 进行预审 市局治安支队、治安大队提出审查意见 现场踏勘或组织专家评审 支队负责人审核 分管领导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以同意的决定 窗口告知审批结果 审批合格,发放审批文件 资料预审合格正式受理 资料预审不合格 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 审批不合格退回申报单位并告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