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类生活的公共环境中电离辐射危害的监测和防护是有关国际组织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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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对人类生活的公共环境中电离辐射危害的监测和防护是有关国际组织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我国在辐射环境监测理论研究和现场实践方面已经有较好的基础。随着国家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和检查、监督力度的加强,参与环境监测工作的单位和人员越来越多。但是,有关辐射环境监测的一些概念却因为不同标准的不同表述而造成了理解上的不一致,对实施监测工作有一定影响。2001 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该领域的有关概念进行了新的定义,列举了适用于不同类型环境的监测方案,提出了辐射环境监测的标准分析方法。这既是经验总结,也标志着我国环境监测工作将有新的起点。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学习规范及有

2、关标准,有些收获,愿与读者讨论,共同提高。 1 辐射防护与辐射监测辐射,在辐射防护领域中是电离辐射的简称,定义为能在生物物质中产生离子对的辐射 1 。辐射防护,定义为研究保护人类及其生活环境免受或少受辐射危害的应用性学科。这里所说的辐射,广义上既包括电离辐射也包括非电离辐射,后者如微波、激光及紫外线等;狭义上仅包括电离辐射,此时亦称放射防护 2 。实际应用中,在核工业及核工程领域使用辐射防护较多,而在放射医学领域及其教学中使用放射防护较多。辐射监测,简称监测,早期定义是“为了评价和控制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的照射,对辐射或放射性物质所作的测量以及对测量结果的解释 2 。”新的定义是“为评价或控制辐射

3、或放射性物质的照射,对剂量或污染所进行的测量及对测量结果的解释 1 ”。从新的定义看,“辐射监测”的本意无改变,但是用词、表意更加准确。了解辐射监测的本意及其表述方式的些微变化,有助于建立清楚的概念和增进讨论问题的准确性。2 辐射环境监测环境监测是辐射监测的内容之一,但是关于“环境监测” 的概念却不十分清楚。早期,有的标准定义为“间断或连续地测定环境中污染物的浓度,观察分析其变化和对环境影响的过程 3 ”;有的定义为“在操作放射性物质或辐射源的设施边界外面测量辐射和放射性,并只限于这些设施运行时所必须进行的那些测量 2 。”有的定义为“对核设施及其他辐射装置附近环境进行的监测 4 ”。第 1

4、种定义针对的是“环境中污染物” 。后 2 种定义针对的是“核设施”,但是监测范围(“设施边界外面” 与“装置附近环境”)表述不一;对于实施测量的时间,前、后 2 种定义未提,第 2 种定义“ 只限于运行时”;对于监测的内容(对象),前者为“污染物的浓度”,第 2 种为“所必须的那些测量” ,后者未提,且不易掌握。而有的标准 5 分别定义了“常规环境监测”和“监督性环境监测”,未明确定义“环境监测”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1 年发布的规范中提出了“辐射环境监测 ”的概念,并定义其为“在辐射源所在场所的边界以外环境中进行的辐射监测 6 ”。这一定义将环境监测的范围明确到除辐射源所在场所以外的所

5、有地方,监测的内容和时间也不限定。换言之,在辐射源所在场所以外的任何地方任何时间进行的任何辐射监测均属辐射环境监测。这样定义既廓清了辐射环境监测的范围,又易于区别与其他环境监测,便于理解和执行。规范虽然是行业标准,但是这一定义综合了国标的优点,值得推广使用。 3 辐射环境质量监测与辐射污染源监测规范将辐射环境监测分为“辐射环境质量(环境中辐射品质的优劣程度)监测” 与“辐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2 种,并赋予明确的目的和内容。了解其具体规定,对制定监测大纲(方案)有帮助。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的目的是积累环境辐射水平数据;总结环境辐射水平变化规律; 判断环境中放射性污染及其来源;报告环境质量状况。辐

6、射污染源监测的目的是监测污染源的排放情况;核验排污单位的排放量 ;检查排污单位的监测工作及其效能 ;为公众提供安全信息。以往的标准对环境监测的目的未见有如此全面、明确表述,有的标准只是针对不同的环境或工作时段提出目的,如有的定义“环境地表 辐射剂量率” 测定的目的是为核设施或其他辐射装置正常运行和事故情况下,在环境中产生的 辐射对关键人群组或公众所致外照射剂量的估算提供数据资料等 4 。有的定义“ 运行期间”环境监测的目的在于评价核设施对环境的影响 7 等。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内容包括陆地 辐射剂量、空气、水、底泥、土壤和生物。辐射污染源监测内容包括核设施环境监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应用的辐射

7、环境监测、失控源进入环境后的辐射环境监测、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环境监测、非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中的辐射环境监测、放射性物质运输的辐射环境监测和放射性废物暂存库和处理场的辐射环境监测。规范没有对辐射污染源监测规定统一的范围和时限,而是强调在进行监测方案设计时,应根据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进行优化设计,从而使类似问题的解决更具有灵活性。对于辐射污染源监测中的核设施环境监测,规范以压水堆核电厂辐射环境监测为例,按运行前环境辐射水平调查、运行期间环境监测、运行期间流出物监测、核事故场外应急监测和退役监测 5 个方面给出了具体要求。特别是对于运行前 环境辐射水平调查,规定环境辐射水平调查的时

8、段连续不得少于 2 年,并应在核电厂投入运行前 1 年完成;环境辐射水平调查范围以核电厂为中心,半径 50km。环境介质中放射性比活度调查范围以核电厂为中心,半径 10km。还以列表形式给出了压水堆核电厂辐射环境监测方案(包括监测对象、布点原则、采样频次和分析测量项目)供参考,非常具体,便于实施。按照规范中的表述,“辐射环境监测” 这一术语在辐射环境质量监测中将普遍使用 ;而在辐射污染源监测中,除了在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中称“环境监测” 外,在其他内容的实践中,均称“辐射环境监测 ”。但是也可以发现, 规范中在讨论某一具体环境监测问题时,可能是为了减少重复,有时也将二者混用,如:“核设施

9、周围辐射环境监测”与“核设施环境监测”;“核电厂辐射环境监测” 中的“运行期间环境监测”;“核燃料后处理设施辐射环境监测”与“ 核燃料后处理系统周围环境辐射监测方案”与“运行期间环境监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应用的辐射环境监测”与“ 应用开放源的环境监测 ”与“应用前的环境辐射监测”等。有关标准 1-5,7 与 规范没有提及“放射性本底调查”一词。规范中,在核电厂辐射环境监测、铀矿山及水冶系统环境辐射水平监测和核燃料后处理设施辐射环境监测中使用的是“运行前环境辐射水平调查 ”;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应用的辐射环境监测中,对应用开放源的环境监测使用的是“应用前的环境辐射监测” ,在应用密

10、封源环境监测中,对 辐照装置环境监测使用的是“运行前环境辐射水平调查” ,对含密封源设施的环境监测使用的是“使用前环境辐射水平调查 ”,对放射性废物暂存库使用的是 “运行前的辐射环境监测”等等。这是因为 规范中已经明确了“ 运行前环境辐射水平调查 ”的内容是“调查环境 剂量水平和主要环境介质中重要放射性核素的比活度”。规范中“ 本底调查”的定义是“在新建设施投料(或装料)运行之前、或在某项设施实践开始之前,对特定区域环境中已存在的环境辐射水平、环境介质中放射性核素的含量,以及为评价公众剂量所需的环境参数、社会状况所进行的全面调查”。显然,本底调查的内涵广泛,“ 运行前环境辐射水平调查”只是其内

11、容之一。而且, 规范对“ 本底调查”的定义与早期国标 5 的定义内容相同。即环境本底调查是源项单位在运行前对其周围环境中已存在的辐射水平、环境介质中放射性核素的含量,以及为评价公众剂量所需的环境参数、社会状况等所进行的调查。只是避开了“源项单位”的限定,放开了执行调查的主体,显然是符合客观现实的。早期的标准有称“环境放射性本底辐射水平的调查 8 ”的,但是也是作为核电厂运行前环境调查的内容之一而表述的。因此,对于在核设施装料运行前所进行的辐射监测和调查工作,称为“本底调查”是标准的表述,而“放射性本底调查” 只是一种习惯用语。另外,按照规范规定,省、市辐射环境监测机构每年编报辐射环境质量年报时

12、,其中的辐射环境监测方案要包括辐射污染源监测方案和辐射环境质量监测方案,监测结果的报告也相应分为两部分。这些明确的要求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来说,都是希望的。 4 辐射环境监测原则在有的标准和文献中,对实施辐射环境监测的“原则”表述不一致,有时与“目的”及“ 要求”的区别不太清楚,从而导致重复叙述和理解上的模棱两可。这个问题也可以在规范中找到答案,其表述十分明确而且简练。规范对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的原则用 2 句话表述: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的内容,因监测对象的类型、规模、环境特征等因素的不同而变化;在进行辐射环境质量监测方案设计时,应根据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进行优化设计,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验的积累,可以进行

13、相应的改进。规范对辐射污染源监测原则的表述也只有 4 句话:凡是不能被国家法规所豁免的辐射源和实践,均应按法规要求进行适当和必要的流出物监测和环境监测;流出物监测和环境监测内容,应视伴有辐射设施的类型、规模、环境特征等因素的不同而不同;在制定流出物监测与环境监测方案时,应根据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和辐射环境污染源的具体特征有针对性地进行优化设计,并随着时间的推移,在经验反馈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改进;凡是有多个污染源的伴有辐射设施应遵循统一管理和统一规划的原则。5 环境地表 辐射剂量率本底调查的内容之一是测定“特定区域环境中已存在的环境辐射水平 6 ”,实际上,要求测量的是环境地表 辐射剂量率,即田野

14、、道路、森林、草地、广场以及建筑物内,地表上方一定高度处(通常为 1m)由周围物质中的天然核素和人工核素发出的 射线产生的空气吸收剂量率 4 。但是,仪器直接测量的不只是“周围物质中的”,而且还包括宇宙射线产生的 射线产生的空气吸收剂量率。所以必须从测量的 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值中扣除仪器对宇宙射线的响应(测量值)。关于仪器对宇宙射线的响应,可根据理论计算,也可在水深大于 3m,距岸边大于 1km 的淡水面上测量。在早期有关环境本底调查的文献中,常有“天然贯穿辐射水平 ”的表述,这一术语现在在辐射环境监测中较少使用。一方面因为“贯穿辐射”是指在物质中穿透本领强的辐射,一般指 辐射、X 辐射和中子

15、辐射等 2 。另一方面,“天然”即天然存在的,既包括地球上的辐射,又包括宇宙辐射。可见,“天然贯穿辐射”在辐射的种类与来源两方面与国标对环境本底调查的要求不同。而使用 剂量率仪也不可能测量中子剂量。所以“天然贯穿辐射水平” 的表述不够确切。事实上,这一术语在 1990 年以后发布的有关核辐射环境监测的国标和部标中也未见使用。 6 监测点位布设辐射环境监测的点位布设取决于监测目的,既要有代表性,又要满足统计学的要求。以往调查中布点时遵循的原则有 2 条,一是全国性或一定区域内的环境 辐射本底调查, 通常以适当距离的网格均匀布点 4 。例如我国 19831990 年全国环境天然放射性水平调查研究采

16、用的就是 25km25km 网格的均匀布点方式 9 。二是对核电站等大型核设施,以反应堆为中心按不同距离和 16 个方位角分成若干扇形进行布设,两相邻同心圆与两相邻方位线围成的小区称为评价子区 3 。要求关键人群组所在地区、距反应堆最近的厂区边界上、流行风向的厂区边界上、人群经常停留的地方以及地表 剂量率平均最高的地点(若此点在厂区外)均应布点。为了对照还需包括一些不易受核设施影响的测量点 4 。规范中使用的辐射环境监测布点原则大为简化,值得注意。其中,陆地 辐射剂量率即时测量的布点原则是:厂外地面最高浓度处; 厂界周围按半径2、5、10、20、50km ,8 个方位角间隔交叉布点。剂量率连续

17、测量的布点原则是厂区边界、厂外地面最高浓度处、主导风下风向厂区边界10km 的居民区、对照点。 累积剂量测量的布点原则是厂外地面最高浓度处,厂界周围按半径 2、5、10 、20km,8 个方位角间隔交叉布点。7 监测方案制定在系统地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工作之前,必须根据监测目标(如核设施环境监测、应用密封源环境监测等)制定完整可行的监测方案。规范以列表形式给出了各种辐射环境监测方案,内容包括监测对象(如气溶胶、沉降物、饮用水、指示生物、陆地 辐射、累积剂量等)、布点原则(如监测地表水的布点原则是排放口下游混合均匀处、预计受影响的地表水、排放口上游对照点)、采样方式及频次、分析测量项目(如总 、总

18、、/比值、 核素分析、 3 H、 14 C、 131 I、 90 Sr 等)。 规范还给出了用于各种核素分析的标准方法(指出了适用的国标编号及其名称)。为使用者提供了方便。 8 数据处理方法规范第 8 章对辐射环境监测数据处理中常见的 5 个问题作了规定:有效数字和修约规则、探测下限、小于探测限数据的处理、可疑数据的剔除、宇宙射线响应值的扣除。规范还以附录形式分别给出了 Grubbs 准则剔除可疑值的检验步骤,宇宙射线响应值修正方法,对低水平测量装置进行泊松分布的检验方法,置信区间及其确定方法以及辐射环境监测用表。这些规定为监测数据的处理提供了统一的依据和方法,对保证监测结果的可靠性有意义。

19、9 质量保证从有关法规、标准条文的篇幅可以明显地感受到近年来国家对辐射环境监测的质量越来越重视,对监测工作以及参加监测工作的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国家标准环境核辐射监测规定为质量保证所作的定义是“为使监测结果足够可信,在整个监测过程中所进行的全部有计划有系统的活动”,并且提出了 10 条(篇幅有 13 行)要求。但是这些要求是原则性的,有的甚至不易掌握,比如其中的“环境样品的采集必须由有经验的人按照事先制定的程序进行”及“ 放化实验室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 ”等。然而规范用较大篇幅(第 9 章)叙述了质量保证要求,不仅具体可行,也可进行单位间互相比较,使质量保证成为可以检查的实实在在的工

20、作。具体内容包括:建立环境辐射监测质量保证机构(国家环保总局建立辐射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制度;省级环保局设立质保小组);监测人员素质要求(共 3 条); 计量器具和测量仪器的检定和检验(共 2 条);监测方法的选用和验证;采样质量保证(有布点、采样和对样品管理的要求); 实验室内分析测量的质量控制(共 4 条,篇幅近 1 页半);实验室间的质量控制(共 3 条);数据处理中的质量控制(共 4 条)。规范标志着我国环境监测工作的新起点,认真执行这些规定,将使辐射环境监测工作以规范的方式进行,并获得可信任的结果。 参考文献1 GB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S.198.2 GB4960-1985 核科学技术术语S.32.3 GB11215-1989 核辐射环境质量评价一般规定S.1.4 GB/T14583-1993 环境地表 辐射剂量率测定规范 S.1.5 GB12379-1990 环境核辐射监测规定S.1.6 HJ/T61-2001 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S.2.7 GB8703-1988 辐射防护规定S.10.8 GB6249-1986 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S.3.9 国家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天然放射性水平S.1995.1.(本文编辑:王映红)(海军医学研究所,上海 20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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