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智能产业化基地道路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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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第 - 1 - 页 共 9 页 合肥 智能产业 化基地道路项目 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 保障 合肥 智能产业 化 基地道路项目 顺利实施,维护 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利,根据肥东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东政 【 2016】 18 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肥东县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 【 2015】 12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园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本方案适用 项目 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迁补偿安置,由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管委会组织实施。 一、 征迁范围及对象 本次征迁 对象 为 合肥 智能产业 化 基地道路项目 涉及到 的 刘集社区长 垱

2、片 11 个 村民组 ,在册人口约 1780 人,房屋面积约 9.9 万 平方米,龙集社区北岗片 10 个村民组,在册人口约 1578 人,房屋面积 约 10.3万平方米 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 二、被征迁房屋合法性的认定 合法房屋的认定,以被征迁人所持有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肥东县农村居民住宅用地许可证等为凭证。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也视为有证(照)建筑: (一) 1982 年 2 月 13 日国务院颁布 村镇建房用地管理 条例实施以前建成的房屋; (二)县人民政府已清查处理的各 类房屋(以清查后的票据 和 土第 - 2 - 页 共 9

3、页 地证明为准) ; (三) 1993 年 11 月 1 日国务院令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之前建设的房屋,虽未办理土地和规划批准手续,但符合 当时所在区域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 乡 规划且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在160 平方米以下)的,经被征迁人申请,村(社区)初审,征迁人确认。 被征迁人应在签订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提供所有房屋原始产权证照,以便登记核实,被征迁人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房屋证照的,按无证照房屋处理。 三、 房屋征收不予补偿的认定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改变房屋、

4、土地用途; (三)房屋析产、转让、租赁、抵押; (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因婚姻、出生、大中专毕业、军人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原因迁入户口的除外); (五)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利益的行为。 征收房屋实施单位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年。 四 、房屋有效面积的认定 第 - 3 - 页 共 9 页 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分别按照下列情 形计算有效面积: (一)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人均 60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60 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若被征收房屋已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

5、证,所建设的房屋在建设用地使用证确定的宗地范围内,同时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农房建筑执照等合法证照且证载面积大于人均 60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证载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二)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 60 平方米大于人均 30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三)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 30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被征收人按照 200 元 /平方 米申请补齐至人均 30 平方米建筑面积后计算有效面积。但是,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 30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五 、征迁安置人口的认定 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应当对实际居住于被征收

6、房屋并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已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已在其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中获得房屋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重复安置。 与被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有关的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本办法的被征收人,但已享受房改售房(含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房)等住房福 利政策的除外: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配偶,及其共同生育和依法收养的子女; 第 - 4 - 页 共 9 页 (二)原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政策性农转非人员; (三)原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读大中专学生、现役军人 、 以及正在服刑人员; (四)符合房屋安置资格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孕妇尚未出生的孕儿; (五)法律、

7、法规中规定应当予以认定的其他人员。 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分为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 鼓励货币化安置,按对应安置房屋市场评估基准价予以补偿。 六 、房屋安置与补偿 (一)安置方式 凡属征迁范围内的合法房屋实行统 一征迁安置,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安置形式。 1.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其被征收住宅房屋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计算有效面积后,对被征收人按照人均 30 平方米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后的剩余有效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单位平方米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因交易等原因造成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 30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交易后剩余面积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面积

8、确认后,被征收人可按 800 元 /平方米申请增购,增购面积控制在人均 15 平方米建筑面积之内。 2.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由被征迁人提出书面申请,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按对应安置房屋所在区域“义和家园二期”房地产市场评估基准价 4560 元 /平方米乘以应安置面积予以补偿。应第 - 5 - 页 共 9 页 安置面积按人均 45 平方米进行结算,结算时应抵扣被征迁人房屋有效面积 30 平方米;被征迁人房屋有效面积小于 30 平方米的,按 每 平方米 200 元 补足 30 平方米 , 对购买的 15 平方米 ,按每平方米 800 元 扣除 计算。 货币补偿 以户为单位 , 产权调

9、换和货币补偿不可组合安置。 3.剩余有效面积补偿标准按被征迁房屋单位平方米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4、对在征迁范围内原集体组织成员有合法房屋,一个户口都没有的被征 迁户,该户只按其原集体组织成员在本村民组的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以及该证上所载明的房屋为整体,作为一户被征迁户,合法面积大于 80 平方米的,可按每平方米 800 元购买安置 80 平方米,合法面积小于 80 平方米的,可按每平方米 800 元就近套型购买安置,被征迁房屋按单位平方米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5.被征收人根据应安置面积,选择接近面积的安置房套型,面积以房产测绘机构测量为准。安置房套型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的,按照安置房

10、的单位平方米造价 2200 元 /平方米由被征收人找 补差价给征收房屋实施单位;安置房套型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的,按照安置房市场评估基准价 4560 元 /平方米由征收房屋实施单位找补差价给被征收人。 6.被征收人利用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自行改为非住宅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的,按照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对利用住宅房屋开展生产经营,且其生产经营活动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符合安全生产等规定的,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可以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生产经第 - 6 - 页 共 9 页 营设施现值进行评估,经现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评估结果的 10%对设施搬迁费用予以补偿。 (二)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1.搬迁费:

11、选择 产权调换过渡性安置的,按照 500 元 /户次的标准支付 2 次搬迁费 ;实行现房安置或者货币补偿的,支付 1 次搬迁费。 2.临时安置费:选择产权调换过渡性安置的,过渡期内,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住房的,按 225 元 /月人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不超过 18 个月。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满 12 个月的,按 337.5元 /月人支付临时安置费;超过 12 个月的,自第 13 个月起,按 450元 /月人支付临时安置费,直至安置结束;被征迁人实行现房安置的或者选择货币化补偿的,按 225 元 /月人支付 3 个月临时安置费。 征迁集体土地上住宅房 屋,对符合 本 方案征迁安置人口的认

12、定的被征收人,按照人均 45 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费。 ( 三 )安置方式 按照征迁和安置相结合的原则,以被征迁人的搬迁完成时间(以签订协议、搬迁结束、交出房屋钥匙三项全都完成时间为准)确定顺序号,按顺序号抓阄确定安置房。 ( 四 )安置地点及安置房型 安置房屋地点位于统一规划的 安置小区 : 1、 撮镇 路东侧、四顶山路西侧、 众欢 路北 侧 的 “义和家园二期 ” , 2、四顶山路两侧 、木秀路南侧 的“ 新龙 家园”。 安置房为环境优美、交通便捷、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住宅楼。安置房型设计为:建筑面积 约 67 、 80 、 98 、 109第 - 7 - 页 共 9 页 、 119 五种套型

13、 (实际面积以测绘为准) ,均为高层。 按照征迁和安置相 结合 的原则,以被征迁人的搬迁完成时间(以签订协议、搬迁结束、交出房屋钥匙三项全都完成时间为准)确定顺序号,按顺序号抓阄确定安置房。 安置点 由 县政府统一规划建设, 实行异地安置, 地理位置优越 ,项目入驻征用被征迁人所在地村庄, 发放村庄土地款时扣除每户 160平方米用于置换安置点土地面积。 七 、 奖励细则 为保障合肥智能产业化基地道路项目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改善园区群众的居住条件, 对 被征迁人在征迁公告发布的征迁期限内与 园区签订征迁协议、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按下列情形予以奖励安置: (一) 、领取独生子女光

14、荣证的未婚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已做过绝育手术)、大龄未婚青年(已达法定婚龄),可再增加安置 30 平方米建筑面积,同时可按 1200 元 /平方米再增购 15 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期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双农独女户,可再享受一个人口的安置。 (三) 、已婚未育户 (夫妻双方都未生育过小孩的 ),可再享受一个人口的安置。 (四) 、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房屋套型面积即为被征迁人的安置房套型,且多为高层或小高层, 与在建(待建)的安置房套型面积、套型数量是基本一致的,为保证协议中套型面积、套型数量相对准确,第 - 8 - 页 共 9 页 允许一户(以集体土地建设

15、用地使用证和户口本户口相对应统一为户依据)增购建筑面积 30 平方米以下,仅用于本户安置房套型之间的面积补差,增购价按每平方米 1200 元结算,这部分面积不作为应安置面积统一结算。 (五) 、奖励人口安置(面积)一律不给过渡期安置费,不作货币化补偿和应安置面积结算。 (六)、依据 合法 面积计算,第一时间段( 1-7 日内)每平方奖励60 元,第二时间段( 8-14 日内)每平方奖励 30 元。 逾期不予奖励,奖金 待房屋安置时一并结算。 ( 七 ) 、超出公告规定期限没有签订征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被征迁户,或只签订协议,不在 7 日内腾空房屋、移交钥匙的,一律不享受任何奖励。 ( 八 ) 、应

16、安置人口安置后,被征迁人家庭住房确实有困难的,且能积极主动搬迁的,由被征迁人申请,经征迁人同意后,可适当增购,增购价按照安置房市场评估基准价 4560 元 /平方米执行。 八 、其他事项 (一)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及时将征迁范围、征迁期限及有关事项,以“ 房屋征迁公告 ” 等形式通知被征迁人。 (二)凡征迁的房屋,一律进行丈量登记、核定结果予以张榜公布。征迁安置补 偿工作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实行“三榜公示,两级审核”操作规定。 (三)征迁范围内,凡房屋有租赁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应自征迁第 - 9 - 页 共 9 页 工作开展之日起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被征迁人应保持被征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完整性,

17、不得擅自拆除,并与 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 做好被征迁房屋的移交工作。 (四)批准期限内的临时建筑不计入有效面积,只给予适当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不予补偿。违法建设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五)房屋征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被征迁人提供虚假、伪造的房屋、土地、户籍等证件或者证明资料,骗取补偿的,经调查属实,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自始无效,依法追回已经发放的补偿费和安置房屋。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方案 未尽事宜 依据东政 201618 号肥东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执行。 (八)本方案由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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