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平顶山市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考核机制,加强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信 用 制度建设,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的要求以及 河南 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 我 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 房屋 建筑 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取得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安全
2、生产情况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处理的过程中,对企业有关 违反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按照本办法对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行动态管理的过程。 第四条 平顶山市建设委员会 是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动态 考核管理工作的 主 管部门。 平顶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站受市建委委托负责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 动态 考核和日常监管。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 许可证动态 考核采取 记 分的形式 ,自然年度为考核 记 分周期, 设置 分值为 100 分。 2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 许可证动态 考核管理分为企业 安全
3、管理考核和施工现场管理考核。本市注册的建筑施工企 业采取 企业 安全 管理考核和施工现场管理考核相结合,外地建筑施工企业以施工现场管理考核为主。 第七条 考核办法: 市安 全 监 督 工作人员 对 企业进行检查 考核时,按照 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八条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的保证项目 为: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2、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主 要包括本企业书面形成履行有审批程序的: ( 1)本企业各部门、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2)本企业完备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至少满足国务院第393 号令的要求); ( 3
4、)本企业完备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 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5、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具体人数要求如下: ( 1)企业三类人员除主要负责人可担任项目经理外,其他人3 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岗位职务; (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执行。 6、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
5、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7、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8、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 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 (参加两个保险的管理办法,今年在建工程统计表和项目交纳保险费的票据复印件 ); 9、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近一、二年来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及汇总表); 10、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及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办法和台帐); 11、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
6、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 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1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清单)。 以上保证项目和平顶山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许可证动态考核标准 (企业管理) 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考核依据, 进行 检查 考核,做好记录 。 以上保证项目不得缺项,发现缺项,即为不合格。4 对在建工程进行检查考核, 按照 平顶山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许可证动态考核标准(施工现场管理) 作为考核 依据 。 第 八 条 安 全 监 管人员 在 日常 监督检查 过程中,对建 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均应实施考
7、核,符合 记 分规定时应予 记 分。 对企业的考核 记 分在 20 30 分的,给予全市进行通报批评; 记 分在30 40 分的记 企业 不良信用记录 ,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约谈 。超过 40 分的 , 将 呈报 上级颁证机关暂 扣 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施工现场考核 记 分在 20 分 30 分的,给予 项目经理 记不良信用记录。 记 分 30分及以上的, 将对该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不进行延期,有效期内将进行给予暂 扣 。 第九 条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进行考核,应以促进企业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为目的, 并严格 按照 平顶山市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动 态
8、考核 记 分标准 进行 记 分。市 安监站 应当在 及时 告知被 记 分企业,并制作 平顶山市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动态 考核 记 分抄告单(以下简称抄告单),送达被 记 分企业。抄告单一式 二 份,一份由 市 安监站 存档,一份交被 记 分企业。 第 十 条 建筑施工企业一次有 2 种及以上 违法 违规安全生产行为的,应分别计算、累计 记 分。 第十一 条 在一个考核 记 分周期内 , 满分为 100 分, 记 完为止 。 考核 记 分周期内 记 分值达到 40分 分值的 , 即为安全生产 许可证动态 考核管理不合格。 5 第十二 条 考核 记 分周期期满时,该周期内的 记 分值取消
9、,不转入下一考 核 记 分周期 ,但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 该记分值 作为一项 审查 标准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有一年未达到合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要重新申办,不再进行延期。 第十 三 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 动态 考核 记 分有异议的,可在 3 个工作日内向 市建委 反映。经核实,考核 记 分结果确属不当的, 由市建委 应变更或者撤销相应 记 分值。 第十 四 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 十 五 条 本办法由 平顶山市建设委员会 负责解释。 6 平顶山市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标准 (企业 安全 管理) 序号 记 分 内 容 记 分值 1 未建立、健
10、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未 制定 实施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5 2 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5 3 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 4 企业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建 筑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 5 特种作业人员未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1-4 6 未落实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2 7 未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 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5 8 未 制定危 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部位、环
11、节的预防 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0 9 没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的,没有 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的 , 未 定期组织演练 的 ; 8-10 10 因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受到 市级通报批评的 ; 10 11 因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受到 县区级通报批评的 ; 5 12 有 1 项在建工程在安全检查中受到停工整改处理的; 5 13 施工现场 因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被新闻媒体负面曝光的 ; 10 14 主管部门 查处 的安全隐患未 按要求及时 消除的 ; 10 15 因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原 因引起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的 ; 10 16 因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原因引起相关人员上访的 ;
12、10 17 企业的安全检查制度有一次未落实 ; 2 7 18 企业检查 出 的安全隐患未 跟踪 督促整改消除的 ; 5 增加分数项的 1 获得省级文明工地的 10 2 获得市级文明工地的 5 3 获得市县区级文明工地的 3 4 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优良工地 3 5 因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受到 省级通报表扬的 10 6 因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受到 市级通报表扬的 10 7 因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受到 县市区通报表扬的 5 8 市级安全生产观摩工地 10 9 县市区 级安全生产观摩工地 5 10 施工现场 因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受到 新闻媒体正面宣传的 10 8 平顶山市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
13、标准 (施工现场管理) 序号 记 分 内 容 记 分值 1 未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10 2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作业人员 及 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10 3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5 4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 有针对性的 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等专项施工方案 , 或者施工现场未按照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实施的; 3-5 5 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未按照
14、规定程序论证或批准即实施的; 3-5 6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做出详细说明(安全技术交底)并双方签字确认的; 3-5 7 无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或安全检查无 记 录的 ; 2-3 8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或施工现场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 2-3 9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5 10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3-5 11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2
15、-4 9 12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 宿舍的; 5 13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1-3 14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1-3 15 施工现场消防设施或明火管理制度不能保证防火要求的 ; 3 16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5 17 因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在 各级安全检查中 受到 通报批评 的 ; 5 18 施工现场 因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受到 新闻媒体负面报道的 10 19 因安全生产和文明 施工问题 未妥善解决导致上访事件发生的 10 20 安全检查制度有一次未落实 3 21 检查的安全隐患未督促整改、未消除的 5 平顶山市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动态考核 记 分抄告单 10 : 你单位 年 月 日在 ,被查实存在 违法、违规、 违章行为,按 平顶山市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动态 考核 记 分标准中第 条,现给予 记 分 ,特抄送告知。 (盖章) 年 月 日 被 记 分企业签收: 注: 1、 本单一式二份,一份由市安监站留存,一份交被 记 分企业。 2、对本 记 分如有异议,在 3 个工作日内向市建委反映。 平顶山市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动态考核 不合格企业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