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平房乡绿化隔离地区建设 房屋腾退安置办法 及补充规定 平房乡绿化隔离地区腾退工作委员会 二 六年二月 1 目 录 1.平房乡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房屋腾退安置办法 2 2.关于平房乡绿化隔离地区建设 房屋腾退安 置办法 的 补充规定 (之一) 14 3.关于平房乡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房屋腾退安 置办法的补充规定 (之二) 16 2 平房乡绿化隔离地区建设 房屋腾退安置办法 ( 2003 年 1月 7日 平房乡第十四届人 民代表 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改善农(居)民居住条件,彻底改变平房乡整体环境,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本市绿
2、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京政发 2000 12 号)和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暂行办法(京政办发 2000 20号)及朝阳区绿化隔离地区集体土地腾退安置办法(试行)(朝政发 20026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 “房屋腾退 、定向安置 ”的原则,结合我乡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改造的总体规划,制定 本办法。 3 第二条 凡 在我乡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范围内,因建设需要腾退的私有住宅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对被腾退人予以安置及补偿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腾退必须符合平房乡乡域规划,有利于绿化隔离地区建设。 第四条 为加快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和农村城市化进程,由乡党委、乡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组成 平房乡绿化隔
3、离地区腾退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 “腾退工作委员会 ”) 履行职能,接受乡党委、乡政府的领导。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被腾退人是指被腾退房屋的所有权人;腾退执行人是指 “腾退工作委员会 ”。 第六条 腾退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腾退人给予安 置,被腾退人必须服从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腾退工作。 4 第二章 腾退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腾退工作委员会 ”负责本办法执行中的组织、监督、检查,下设腾退工作办公室 ( 以下简称 “腾退办 ”) , 隶属 于 “腾退工作委员会 ”,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八条 “腾退办 ”工作 职责: (一) 负责乡域绿化隔离地区范围内的全部房屋土地
4、腾退工作; (二) 负责对腾退工作人员的培训; (三) 负责协助、配合拆迁公司及评估公司的拆迁工作; (四) 负责同拆迁公司与被腾退人签订 房屋腾退 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 负责建立腾退档案等工作。 第九条 “腾退工作委员会 ”及 “腾退办 ”在乡域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腾退工作全部完成后,将有关腾退工作的全部档案移交乡档案室保存。 5 第十条 “腾退工作委员会 ”在腾退范围内发布腾退公告,腾退公告应该载明腾退人、腾退范围和腾退期限等。 腾退期限是指腾退公告规定的腾退执行人与被腾退人签订腾退补偿协议并搬离腾退范围的期限。 第十一条 腾退执行人与被腾退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腾退协议书,协议书应
5、注明原房屋和附属设施的评估结果、 安置面积、结算方式、结算期限和违约责任以及协商确定的其 它 条款。 第十二条 腾退人与被腾退人签订协议的同时,将区房地局下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及原人民公社、乡政府规划办审批 的建房许可证等所有的有关房屋权属证明交乡 “腾退办 ”。所安置的住房, 乡政府 将按照市、区绿化隔离地区的相关政策 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腾退人6 与被腾退人达不成腾退安置协议的,由平房乡人民政府做出决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依法执行腾退。 第三章 腾退安置和补偿 第十四条 根据朝政 发 2002 67号文件第十五 条的 规定,房屋腾退采取 “房屋腾退、定向安置 ”的方
6、法。 补偿款根据被腾退房屋的区位、房屋成新、建筑面积等因素评定房屋价款。 房屋拆迁补偿价 =(基准地价 K+基准房价)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K为容积率修正系数 。 第十五条 被腾退人原房屋作价补偿的确定: 根据京政发 2000 12 号文件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乡的实际情况,被腾退人原房屋7 作价综合补偿标准为: (一)基准地价: 1900元; (二)基准房价: 800元; (三)房屋重置成新价:以评估结果为准 ; (四)被腾退人自愿放弃安置的,按照(基准地价 K+基准房价) 2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进行货币补偿。 第十六条 被腾退人原房屋的确定:
7、(一)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 1989年 39号令)的规定,依据区土地局下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人民公社和乡政府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内,以及由平房乡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平房乡民房审批部门批复的建房许可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产权认定 ; (二)未经区 、 乡规划部门批准 ,用地面积范围以外的建筑及其附属物(包括两层及两层以上的建筑) 属于违法建设,一律不予承认,8 不做任何补偿 ; (三)在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柱高 2米以上,建筑面积 7平方米以上,三面有墙,有正式门窗 , 屋顶有保温层,属于正式房屋 ; (四)本办法中的房屋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第十
8、七条 户口及人口的确定: (一)凡涉及本乡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行政村,已自 2000年 4月 1日起停止办理迁入户口和分户。在此后,按照市区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 , 下列人员可以办理迁入户口和分户: 1 与常住户口人员结婚,符合户籍迁入政策的; 2 复员、转业军人回本乡原户口所在地的; 3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解除少管人员回本乡原户口所在地的; 4 正常出生、毕业、回国、退休、退学人员回本乡原户口所在地的。 9 (二)被腾退人现有实际人口的确定 : 1 具 有平房乡常住户口并长期居住的; 2 原户口在腾退范围内的现役军人、在校学生、正在服刑的劳改、劳教人员; 3 被腾退人的配偶、子女为北京市户口,由于工作或学习原因,户口不在本户,并在本户长期居住,且在本市其 它 地区没有正式住房的,可计入现有实际人口 ; 4 已享受一次绿化隔离带地区拆迁安置政策的人员不计入现有人口数。 第十八条 安置面积价格的确定: 定向安置价格分为一、二、三类: 一类平均价格为:每平方米 3100元; 二类平均价格为:每平方米 3400元; 三类平均价格为:每平方米 3700元。 第十九条 房屋安置的原则: 安置协议签订后,本着 “先交房、先选房 ”的原则,进行定向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