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卫市“放心粮油店”理办法为加强对中卫市“放心粮油店 ”的监督管理,确保 “放心粮油店”经营管理规范,所销售的粮油产品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让消费者吃上优质、安全、放心的粮油,特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所称“ 放心粮油店” ,是指中 卫市辖区内粮油经营者自愿申报,按照自治区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放心粮店” 申报评审办 法 的通知(宁粮发200741 号)要求,经初审、复审、评审等程序,符合自治区“放心粮店” 申报评审办 法各项规定,被自治区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评为“ 放心粮油店” 的粮油经销企业(含超市粮油专营区)。二、“放心粮油店”实 行县、市、自治区三 级监
2、管,建立“放心粮油店”长效管理机制。中卫市、中宁县和海原县粮食局是“放心粮油店” 的直接责任管理单位,负责区域内“放心粮油店 ”的培育和申报,并会同中卫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已获得“放心粮油店 ”称号的单位进行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和宣传服务;中卫市粮食局负责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审(复)核,对直接责任管理单位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考核。三、申报与评审 1、“放心粮油店”的申 报、 评审方法和程序,严格按照自治区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 放心粮店” 申报评审办法的通知(宁粮发200741 号)执行。2四、经营规范1、“放心粮油店”经营业 主必须严格按照规 定的“放心
3、粮油店”评审标准规范经营,自觉接受各级“放心粮油店 ”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指导。2、“放心粮油店”经营业 主要守法经营, 诚信服务,对销售的粮油商品质量负责,坚决抵制假冒伪劣产品;经营的粮油产品各项质量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企业标准,必须经过质量安全认证,并有“QS”标志;标签标识符合国家食品标签标准;进货证明(进货发票、检验报告)齐全;计量管理及计量器具符合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建立进出商品明细台帐。 3、“放心粮油店”所售商品 应陈列整齐, 标签规范,符合商品陈列(堆放)卫生、保质要求。店容店貌整洁卫生。店内必须悬挂“放心粮油店” 牌匾和工商营业执照、卫生
4、许可证,职工健康证必须齐备。4、“放心粮油店”应建立健全文明服 务规范和管理制度,在店内 设立意见箱,公布便民服务公约、质量经营承诺书、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5、紧急情况下,“ 放心粮油店”要服从粮食应急预案要求,承担应急保供任务。五、管理与考核1、市、县级粮食管理部门定期对辖区粮油加工、零售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引 导规范其经营行为;对无证照从事粮油经营活动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予以重点打击,提高本辖区粮油市场管理水平。32、市、县粮食管理部门应在每年重要节日前,联合工商、药监、质监、卫生等部门对辖区内的粮油市场及粮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节日粮油市场安全。3、市、县级粮食管理部门要
5、积极配合自治区粮食局每年组织对全区“放心粮油店 ”管理工作 进行考核评比的活 动,对责任管理单位的管理情况和“ 放心粮油店 ”的 规范经营情况进行综 合考核评比,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适当奖励,对考核不合格者,限期整改,考核评比结果予以通报。4、市、县粮食局应加强对“放心粮油店”的信用体系建设,每年应按“中卫市“放心粮油店 ”检查评分三十条”对 各“ 放心粮油店”进行检查考核评分, 评分在 90 分以上为 A 级,评分在 80-90 分为 B 级,评分在 80 分以下为 C 级 ,被 评为 C 级的“放心粮油店” 将进行黄牌警告,下发责令改正书,限期改正,整改不合格的取消称号。5、在“放心
6、粮油店”年 审或抽查检测中,如 发现有违反“放心粮油店”考核标准或违犯国家有关法规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处以警告、下发责令改正书、通报批评,直至取消称号。对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的,除通报媒体曝光外,还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有关当事人承担。5、对擅自制作悬挂“放心粮油店” 标识、牌匾的粮油 经销企业,一经发现,勒令摘牌并予以通报,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其责任2、“放心粮油店”称号有效期 为 3 年, 过期自动失效。有效期满前一个月,获得者可重新申请复审,并填写自治区放心粮油店复审申请表,4由市、县级粮食局统一初审、上报。企业在申请复审期间,其称号和牌匾可以继续使用。未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其“放心粮油店” 称号自动取消,有关责任管理单位应及时收回牌匾。附件:中卫市“放心粮油店 ”检查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