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中组发 2008 28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贯彻落实 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 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的 意见 (中办发 2008 25 号) ,组织实施 “千人 计划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指 导下,成立海外高层次人才 引进 工作小组 (以下 简称 “工作小组 ”),负责 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的组织 领导和统筹协调 。工作小组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会同 教育部、科技部、人民银行、国务院 国资委、中 国 科 学 院 和 中央统战部、外交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 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工程院、自
2、然科学基金委 、 外专局 、 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 等单位分管领导及相关司局负责同志组成。 在中央组织部设立海外高层次人才 引进 工作专项办公室( 以下 简称 “专项办 ”), 作为工作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 第三条 “千人计划 ”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从 2008 年开始, 用 5 10年 , 在国家重点创新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等,引进并有重点地支持 2000 名左右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创新创业 。 第四条 实施 “千人计划 ”的基本原 则是: 2 (一)突出重点。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急需紧缺开展人才引进工作,重
3、点引进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 (二) 重在使用 。创新体制机制,搭建事业平台,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作用。 (三)特事特办。针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和使用的特点,采取特殊政策措施,成熟一个、引进一个。 (四)统筹实施。工作小组、牵头组织单位和用人单位各负其责,形成协调有力、办事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作为特聘专家,享受为其提供的相应工作条件和特殊生活待遇。 第二章 工作体制 第六条 工作小组负责审定人才引进目录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和落实特殊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引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专项办负责 “千人计划 ”的具体 实
4、施 工作 。 第七条 各重点领域的人才引进工作由牵头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创新项目人才引进工作由科技部牵头 ;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人才引进工作分别由教育部、科技部牵头;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人才引进工作分别由国资委、人民银行牵头;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引进创业人才的工作由科技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 3 第八条 工作小组 成员单位和涉及人才引进工作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落实特殊政策、建设人才信息库、实施跟踪计划、提供窗口服务等工作。 第九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提出人才需求、推荐拟引进人选、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等
5、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 。 第三章 引才标准与程序 第十条 引进的人才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不超过 55岁,引进后每年在国内工作不少于 6 个月 ,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 (二)在国际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 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 (四)国家急需紧缺的其 他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第十一条 专项办综合有关地方和部门的意见,汇总形成人才引进目录和年度工作计划 , 报工作小组审定后发布执行。 (一)人才引进目录主要内容为各领域今
6、后 5 10年的人才需求,用于引进人才的重要岗位、重点项目及经费支持计划等; 4 (二)年度工作计划根据人才引进目录制定,主要内容是各领域每年的人才引进规模、提供的主要岗位和项目、事业平台建设意见 等。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物色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并达成初步引进意向后,向牵头组织单位 申报 。 第十三条 牵头组织单位组织专家对 申报 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建议 并 报专项办。 第十四条 专项办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工作小组审批。经工作小组批准的引进人才名单,由专项办通知有关部门落实相关特殊政策。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根据批复意见,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 ,与引进人才签订工作合同,办理引进手续。 第十六条
7、符合 基本 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以自荐的方式直接向专项办申报。通过自荐、其他渠道推荐,或需要以特殊方式引进的人才,由专 项办商有关部门 按既定程序 个案处理。 第四章 条件保障与日常服务 第十七条 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特殊政策措施,在担任领导职务、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申请科技资金、参与国家标准制订、创新工作机制、参加院士评选、参加政府奖励等方面作出规定,为引进人才创新创业提供良好条件。 第十八条 有关职能部门在居留和出入境、落户、资助、5 薪酬、医疗、保险、住房、税收、配偶安置、子女就学等方面制定特殊政策,妥善解决引进人才生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央企业、 大学 和科研
8、 机构以及部分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基地, 推进产学研紧密结合,探索实行国际通行的科学研究和科技研发、创业机制, 凝聚 一批 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 第二十条 建立统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信息库,为人才 引进 提供支持。专项办协调科技部、教育部、国资委、人民银行、中科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外交部、 外专局、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等单位,建立 海外人才 信息共建共享机制。 第二十一条 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跟踪计划。专项办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组织国情考察等活动,及时掌握海外人才的相关信息,促进 各方面人才与用人单 位 的沟通联系。 第二十二条
9、 通过“千人计划” 引进的人才列入中央联系的专家范围 。 专项办为引进人才建立档案,制定日常联系和服务办法,建立跟踪服务和沟通反馈机制,解决 他们 工作和生活中的 困难和 问题。每年年终,专项办评价引才工作效果,总结年度引才工作,向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建立专门服务窗口,为引进人才 落实 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医疗、保险、住房、子女就学、配偶安置等 方面的 特殊 政策 。 第二十四条 引进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协议,由牵头组6 织单位提出意见,经工作小组审核,取消其享受的 相关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本办法,制定国家重点创新项目引进人才工作细则
10、、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引进人才工作细则、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引进人才工作细则和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工作细则,对各领域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及各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专项办负责解释。 附件一 国家重点创新项目引进人才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7 第一条 为集聚世界一流的科技创新人才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推动创新型 国家建设,根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 “千人 计划 ”的部署,重点围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 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年)所确定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从 2008年开始,用 5-10年 ,在
11、信息、航空航天、装备制造、生物、能源、农业、资源环境、人口健康等领域,引进 500名左右海外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 第三条 国家重点创新项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在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小组的指导下,由科技部牵头,会同国家确定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实施。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 四条 科技部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重点创新项目人才引进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国家重点创新项目引才目录和年度引才计划; (二)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引进人才建议名单; (三)协调落实引进人才的项目、经费和配套条件。 第五条 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 负责 本专项人才引进的组织实施 。主要职责包括: (一)
12、 对用人单位提出的拟 引进人选 进行审核、推荐 ; (二)提出引进人才的项目、经费等安排建议; 8 (三)协调用人单位落实引进人才的配套条件。 第六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引才标准与程序 第七条 本领域引进的人才除应符合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重大专项涉及的领域,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的操作性难题,或拥有市场开发前景的自主创新产品; (二)在海外承担过与重大专项相关的重大项目,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达成初步意向后,在 5个工作日内准备人才引进申报书,报重大
13、专项牵头组织单位。 第九条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对拟引进人选进行审核,研究提出拟引进人选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 工作和经费安排,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推荐意见报科技部。 第十条 科技部 组织 专家,以人选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可行性和预期贡献为重点,进行评审和遴选,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综合评审意见,报专项办。 第十一条 专项办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审批手续。用人单位根据批复,在 30 个工作日内与引进人才签署工作合同(协议),协助办理有关手续,保证引进人才如期到岗9 工作。 第四章 事业平台与条件保障 第十二条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和用人单位安排引进人才领衔重要科研项目(课题),在引进人才签
14、署工作合同之后 4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必要的立项程序。根据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实际需要,可聘请引进人才担任重大专项技术(副)总师或总体组成员,参与重大专项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和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特殊政策规定,根据实施重大专项任务的需要,在科研自主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支配权等方面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 第十四条 科技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对引进人才在科研条件、基地建设、项目经费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 973 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 863计划)等国家重点创新项目的引才工作,由科技部等部门参照引进海外
15、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10 附件二 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引进人才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促进高等教育发展,提高基础和前沿研究领域的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 “千人 计划 ”的部署,围绕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需要,从 2008年开始,用 5-10年 ,重点为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引进 500名左右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 第三条 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在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小组的指导下进行。国家重点学科的人才引进工作由教育部牵头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实验室)的人才引进工作由科技部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教育部、科技部等牵头组织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分别 组织制定重点学科 和 重点实验室引才目录 、 年度引才计划;